特种设备监督管理
第一条特种设备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
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地方、行业及企业内部相关的法规、标准及管理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在安装完毕后,在投入使用之前
或投入使用后
30日内,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方能使用。
第三条建立完整的特种设备台帐及技术档案。
第九条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制定安全检查制度,明确安全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和检查频次,安全检查不低于每月2次
。对查出的隐患建立隐患台帐并快速进行处理
,影响特种设备安全运转
的隐患,在隐患处理前严禁设备运转
。第四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定期组织对人员的安全技能进行考核和培训。
第五条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要求预案要制定到每台设备,每个装置。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预案演习
,提高事故应急能力。
第六条不允许私自
购进未取得生产
许可的充装单位的气瓶。必须保证在各环节中安全附件齐全。
第七条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合格(含安全附件)方能投入使用,设备及附件必须要有
明显的检验合格标志。设备使用车间要保留设备检验报告或检验合格证复印件备查。
第八条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条件、检验要求及检验周期执行国家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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