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报告(2022)》(学习笔记)-62
审阅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本期以某客户无可执行财产为由,对相关应收账款计提大额预期信用损失。然而,该客户以前期间已存在多起诉讼,财务状况和实际支付能力存疑,信用风险已显著下降,上市公司未恰当分析其信用风险变化情况,而是继续按照原组合方式,以较低的损失率对相关应收账款计提预期信用损失,导致以前多个报告期间计提预期信用损失明显偏低,相关损失集中在本期一次性确认,不符合准则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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