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报告(2022)》(学习笔记)-107
未根据有关要求充分披露子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综合收益等信息;有的上市公司持有应收款项融资,但未在公允价值的披露部分披露应收款项融资相关信息;有的上市公司应收款项融资均为应收票据,却未在附注部分披露已背书或贴现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票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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