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1、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按交接班记录簿的相关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漏项。
2、带班人员交接班地在井下当面进行,严禁电话或带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
3、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地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的安全情况,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可能发生的问题快速进行处理意见和其它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确认后,方可升井。
4、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发现事故,未处理完毕,不准离开工作地,等待下一班带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接后,才能离开;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了的,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在交班地,与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目前进度、应当注意事项等,并如实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上。
5、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接班人不到交接人不准离开岗位,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8、本制度从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正式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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