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为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有效制止违章现象,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86号)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总局令33号),特制定本项制度。
(二)般规定
1.带班领导必须经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并熟悉井下各生产系统。
2.带班人员范围:矿长、党委(支部)书记、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3.带班次数: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2次。其它带班人员的带班次数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或由矿自行规定。
4.每月月底前制定下月带班工作计划,带班人员必须要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书面委托有带班资格的人员带班,确保每班至少有名领导带班。
5.凡是井下有人工作的班次必须要有领导带班,带班人员与当班员工同入井,同出井,且带班时间不得低于8小时。
(三)带班人员职责
1.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的情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全部责任。
2.带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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