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火用电管理
为了进一步加强
用火、用电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
,特别制定本项规定
。(1)安全用火的管理范围包括严禁区域内进行各种明火作业、明火照明:
a.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b.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c.烧烤煨管、熬沥青、炒砂子、锤击等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作业;
d.生产装置储存区的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e.机动车辆及电瓶车进入装置区、储存区;
f.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g.在生产区使用非防爆电器。
(2)用火由申请用火部门领导会同施工人员及防火负责人,对用火现场仔细检查
,制订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写动火申请。安全管理部门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每项落实好安全保护措施,最后由总工程师签发动火批条,准许动火。
(3)固定用火区的审核,应当由
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消防部门审查批准;
(4)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性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这类设备和管道一般不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可作为特殊动火处理。由安全管理部门召集相关部门
共同制订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措施经公司级主管负责人经批准后
方可动火。
(5)外来施工单位在厂内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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