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火制度
(一)安全用火管理范围
①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②使用明火、电炉等;
③在有可燃物品的场所临时用电,使用电动工具、电器设备,使用风镐、风动扳手,钢锯、锤击物体等会产生火花的工具;
④各种机动车辆进入危险区域。
(二)凡有易燃可燃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律不准用火。
(三)凡在防火区范围以内
用火的,均需由用火的施工单位申请;现场安全员根据动火部位制定用火安全措施,负责安排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安排监火人,填写用火许可证;由安全主任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核实用火安全措施后,签发用火许可证,批准用火(如当地主管部门要求报告的,按照相关规定
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
(四)必须坚持
“五不用火
”即未经过批准
的用火许可证不准用火;没有用火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实不准用火;未能按照相关规定
可燃气体检测仪检测合格不准用火;用火时间、地点、部位不相符不准用火;监火人不在现场不准用火。
(五)对用火许可证签发
人的要求:
用火许可证签发人根据用火类别及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时,必须亲临现场认真进行检查,了解用火地点的条件、部位、环境和危险程度,审查安全措施确认可靠后,方可签发用火许可证。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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