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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03
(节选自本人行政诉讼的法理抗辩原文)
二、立足先验正义:法是正义的化身、公意的凝聚、合议的产物,行政机关单方口径、内部惯例不具备法的效力
法律,是先验正义的外化载体,是社会公意的凝聚表达,且必须经由合议程序生成,谁也不能独自垄断正义的解释权。<br>
因而法律既可以是立法会议合议订立的成文法,也可以是合议法庭公允裁断的判例法,但决不能是权力部门擅自创设的内部办案口径、不成文操作惯例、单方管控规则。
“法无明确禁止皆是公民自由,法无明确授权皆是权力禁区”——此即法治二元推定,是社会自治秩序的核心逻辑。<br>
基于先验正义,未经合议法庭裁决为违法之前,社会自治秩序自动推定公民个体行动为合法自由;未经合议法庭授权,权力机关无权对个体行动进行独断的事前审判。<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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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是公意的体现,不具备自主人格与独立判断权,只能经由公开立法或合议法庭的合议授权方能行动,属于消极性保障性强制工具,绝无自作主张的法定权柄。
未经合议程序授权,公意尚未形成,权力不成其为公权力。<br>
权力机关不得自作主张认定公民违法,不得自作主张擅自创设行为禁令与行为许可、擅自增加公民义务、任意苛责公民。<br>
基于先验正义,公民自由行动的合法性天然存续、不证自明,无需公权力背书许可。<br>
公民行为的违法性,只能经由中立法庭合议程序公允裁决后方可确认,裁决生效之后,方能授权执行机构实施强制纠错;绝不允许权力机关绕开合议法庭,对公民行动开展独断审判。<br>
未经合议法庭裁决生效之前,任何公民的路口通行行为,即便存在轻微临界行驶偏差,仍然处于社会自治秩序容错空间之内,依照社会合议审判逻辑自动推定为合法自由,而不得依照权力独断审判逻辑推定违法。权力机关无权开展事前独断审判,无权自行定性公民违法、无权单方罚款、无权单方惩戒追责。
一句话:未经合议程序的权力机关独断审判,一律非法。<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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