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nchuzu 发表于 2014-9-7 16:03 
一点报酬?未免这一“点”太重了。甚至为了得到项目,不惜支付重金远超项目一半以上的费用!
上海交大 ...
可以规定一个上限,如果超过上限,哪怕是多占用一分,就属于贪污行为,将以重罪处罚。那种搞科研不计较报酬,只是一种非理性行为。一个国家的科技创新制度不能建立在非理性的基础上,要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适当的经济激励是不可缺少的。当然对于欺诈,骗取国家科研经费的人,直接治以重罪,直接投入到监狱里去。如果制度合理,奖惩分明,监管到位,评价和考核科学,就可以大大减少科研项目上的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