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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 经济学论坛 三区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2016-5-28 11:23:58
原理(16)
第五节  行政系统的功能特征
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下行政系统这个社会工具的功能特征。
行政系统的最突出特点,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它的严密的整体性和快速反应性。下级服从上级,“共同意志”一声令下,整个系统即刻统一行动,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举国体制”,从而表现出巨大的力量。或者用比较严密的学术性语言来说,行政系统对整个社会的分工协作有着巨大的、直接的、迅速的影响力,它可以即刻改变全体社会成员的分工协作安排,至少从理论上来说,它可以让全体社会成员统统放下原先的工作而去从事一种新的工作。显然,行政系统的这个特点是由其“服从命令听指挥”这个根本行政公律及“命令可变”这个第一行政定律直接带来的,这就使它特别适应那些需要紧急行动,且需统一行动的领域。诸如对外战争,应付突发的、巨大的自然灾害,等等。
举例来说,在西方历史上,斯巴达之所以在和富裕的雅典进行的伯罗奔尼撒战争中占得上风,依靠的就是自己比对方严密的行政军事系统;同样,古罗马共和国之所以能够战胜比自己富裕许多倍,且海军也比自己强大许多倍的迦太基,靠的也是自己比对方强大有效的行政系统。(相比之下,迦太基和罗马相争时主要靠的是自身的市场系统,例如它的军队全是花钱雇来的。)再比如当代中国1997年战胜百年不遇的特大洪水,2003年战胜“非典”,2008年战胜南方的冰冻灾害和汶川的特大地震,靠的也是强大的行政系统的力量。与此相对照,比中国富强数十倍的美国,在应对2005年的卡里亚娜台风时,其政府的表现则明显地差强人意。原因就在于,美国的行政系统要远远弱于其自身的市场系统。
此外,不仅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就是在相对紧迫(但并非绝对紧急)的情况下,例如在由分工相对简单的农业国向分工相对复杂的工业国转化的过程中,一个强大的行政系统也能使这个过程大大缩短。这方面最明显的例子有前苏联,和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中国。两者均是依靠行政系统的指挥命令来强制进行新的社会分工,从而迅速改变了整个社会共同体的协作体系,使工业化(尤其是和军事有关的工业)得以迅速推进。
除此之外,行政系统从自身的定律和规则(尤其是第二行政法则)出发,还比较长于处理对整个社会群体的安全保护,以及对社会中弱势群体的救济与扶助。例如,当整个社会由于某种原因陷入混乱无序状态时,或者说当人们的安全需求普遍得不到满足时,人们就往往转而求助行政军事系统的帮助。例如英国革命时期的克伦威尔独裁、法国大革命后的拿破仑专政,以及“一战”结束后希特勒在德国的崛起,等等。另外,在欧洲中世纪的动乱年代里,孤立无助的底层民众,往往要寻求某个行政系统的保护。例如,他们往往自动投靠、卖身于某个有势力的封建贵族,成为他的农奴,为他服兵役打仗,以换取该封建贵族对自己的人身安全提供保护。再拿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来说,以近代欧美文明为例,在19世纪80年代,当时综合国力与英国相比远不占优的德国,却率先开始推行普选权,并创建了整个社会的意外事故、疾病及养老保险制度。之所以能如此,就是因为在当时的德国社会中,是行政系统占居着主导地位,而在富裕的英国,是市场系统占优。同样道理,在19世纪80年代的俄国,行政系统也占主导地位,虽然工业化起步很晚,但俄国政府却较注意工人的生活状况,通过了好几项保护工人的法令,当时俄国的财政部并设置了工厂巡视员负责报告工人的工作条件。(虽然由于俄整个行政机构已趋于腐败,这些保护工人的法令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巡视员的报告也经常被忽视,但这属于另一个问题了。)再比如在当代美国,虽然市场交换系统占明显强势,以至一切事情都首先考虑由市场系统来解决,但在扶助社会弱势群体方面,则往往要靠政府出面。例如,上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中,罗斯福政府就迅速建立了对弱势群体(工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并扶助建立工会以与资本家抗衡;60年代,美国政府又出钱建立了穷人、残疾人及老年人的医疗社会保险(而其它那些强势群体则主要依靠市场商业保险)。当然,最明显的例子也许要算当代中国。自上世纪末开始“改革开放”和“经济起飞”后,在如此巨大的社会变动之中,由于有强大行政系统的关注和努力,整个过程中并没有出现弱势群体活不下去的情形,更没有爆发类似19世纪欧洲市场经济大发展时出现的那种大规模的劳资矛盾和剧烈的阶级斗争。
但任何事情都是有一利就有一弊。由于整个行政系统服从一个共同意志的指挥,力量虽然大了,但也随之带来了巨大的副作用。即:如果这个共同意志指挥失误,那么所带来的损失也是十分巨大的,甚至会无端地把整个社会拖入一场巨大灾难之中。例如,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的德国、六七十年代的中国及八九十年代的苏联,均在没有紧迫的、重大的社会危机的情况下,仅由于最高领导者个人的原因(沉迷于某一种理想、梦想),而导致整个社会陷入一场巨大的浩劫。换句话说,某个行政系统巨大力量的利弊与否,往往和该行政系统中的最高“共同意志”的英明与否有很大的关系。如果一个行政系统所能组织调动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很多,但共同意志的指挥却不英明,则一切还是白搭。正是由于行政系统的这个鲜明特点,才使历史上许多思想家产生了“英雄决定一切”、“英雄创造历史”的史学观点。
当然,从久远的时代开始,人们就想出了种种办法来克服行政系统的这个明显的副作用。但由于这个副作用是从“服从命令听指挥”这个根本行政公律以及行政系统本身的定律、法则中派生出来的,因此要完全消除它是不可能的。举例来说,为了消除个人能力上的局限性,人们最容易想到的办法就是发动整个高层行政系统的成员们集思广益,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集体领导。即:每次重大决策都由十几个人表决、少数服从多数。但这一方面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错误决策的产生(真理和赞成票数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这就像我们不能靠全民投票来判断牛顿定律是否科学一样),另一方面,又容易产生拉帮结派式的倾轧和勾心斗角。人心隔肚皮,谁也无法判定当对方的观点与自己的不同时,对方究竟是出于“公心”还是出于权力之争的“私心”;或当几个人都同意一个方案时,我们无法判定他们是真的意见相同还是因为利益关联。因此,历史上多次出现的“集体领导”最终都不可避免地转化为了“一把手”领导(至少这样决策成本最低)。再比如,我们还可以采取限制最高执政者任期的方式来减小执政失误所带来的损失。但这样的弊端有时反而更大。例如,往往是甲执政时的某个重大建设决策被随后上台的乙执政全盘否定,扔下甲的半截子工程又去另建一个新工程;然后丙上台又否定乙,这样来回折腾,一个完整的工程也建不成。例如“文革”后期陈永贵主政昔阳,搞了一个巨大的水利工程,眼看就要完工时,“四人帮”倒台,陈永贵失宠,在新领导的指示下,整个工程下马,成了一个半截子烂尾。总之,这个缺陷(英明时大起失误时大落)是行政系统与生俱来的,也是单靠行政系统自身无法克服的(或者,它必须依靠另外的社会工具系统的帮助才行)。
另外,行政系统还有一个与生俱来的显著特点,即它的各层级机构的“保守性”,和“易懈怠性”。由于一切都由共同意志一人来决定,这就使广大的中下层级官员只知服从命令,逐渐丧失创新精神、进取精神。即使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也不敢主动积极地创新,以免一旦失败而丢官(安全需求第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易懈怠性这个特点也可以说是和行政系统的善于应付突发事件、紧急事件的特点相伴而来的。正因为有了紧急情况它可以迅速应对,而一旦没有紧急情况,长期太平,它就会不知如何是好了。而长期的无所事事,或长期地照章办事,整个系统就会马上懈怠起来;而一旦懈怠久了,如再出现紧急情况的话,它反而手忙脚乱,不知如何应对了。(这一特点在行政系统的军事机构中同样有所体现。正是为了避免这一缺陷,就必须经常使军队处于紧张状态。例如,经常进行军事演习。)与各层级官员的易懈怠相对应,从广大的最底层群众来说,在行政系统的“铁饭碗”和“平均主义”等内在规则的长期作用下,也就是在“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长期熏陶下,劳动者们也极易产生消极怠工的现象。也就是说,在众多的劳动者之中,只要有一个人的生产效率下降了,那么很快,其他的人都会向他看齐,也降低自己的生产效率;或者,在众多的劳动者之中,如果有一个人提高了自己的生产效率,那么,他就会马上招来其他劳动者的指责,因为这将显出其他人落后了。
由易懈怠这个特点又派生出行政系统的另一特点,即,某个行政系统强健与否,不仅取决于其自身所能调动的资源,也不仅取决于其共同意志本身英明与否或其决策程序合理与否,而是更多地取决于在这个行政系统之外是否存在着相对强大的外敌(另一个行政系统)。只要在某个行政系统之外长期存在着另一个或另几个与其力量不相上下的别的行政系统,那么一般来说,这就会消除该行政系统本身的懈怠性,同时也会逼迫它想方设法找出一个相对英明的共同意志和相对合理的决策程序,而广大的中下层官员也会积极主动地献计献策,广大基层劳动者也会努力地工作,同舟共济(同样是安全需求第一)。这也就是中国人常说的“忧患可以兴国”的道理。在当代的国际社会生活中,这样的例子也常常可以看到。例如美国不喜欢古巴和朝鲜的行政机构,于是就想方设法地对它们施加压力。殊不知,这样反而帮助了古巴政府和朝鲜政府,使它们能保持长期的强健壮态。再比如法国大革命初期及苏联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新政权都受到了外界的强大压力,但都没有垮台,反而强壮起来。(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又一次看到行政系统善于应付危急事件的特点。)
除了上面我们所讨论过的主要特点之外,行政系统还有一些特点是随着行政系统自身的不同的具体管理方式而产生的。因而,不同管理方式的行政系统又具有与其管理规则相应的不同的次要特征,而这些次要特征,一般情况下会分别加强或者减弱我们上面所论述过的行政系统的四大特征。例如,中枢集权的行政系统相对部门分权的行政系统更容易大起大落,而部门分权的行政系统相对于中枢集权的行政系统更容易扯皮掣肘、保守懈怠等等。
另外,行政系统还有一些特点是随机偶然产生的。比如,以美洲印加文明为例,人们为了防止印加国王的众多儿子们互争王位,于是就设计出了这样的一项继承制度,即,王国的全部财富由几个不继承王位的儿子们均分,而继承王位的那个儿子则一无所有(除了至高无上的权力)。于是,这个继承了王位的儿子要想获得自己的财富,就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对外扩张,发动战争。他只有侵占了新的领土,才能由这些新领土上缴的贡赋构成自己个人的财富。由此就造成了印加文明的行政系统具有了比一般的行政系统更强烈的向外扩张、而只有微弱内耗的特点。显然,这个特点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它是由偶然设计出的继承规则所连带来的。
最后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我们在应用行政系统的上述基本公律、基本定律、基本法则和规则、基本特点来考察复杂的历史现象时,一定要注意综合考虑,而不能只凭一个规则、一个特点孤立地来考察。举例来说,相比于欧美诸国,日本是行政系统相对强一些的国家。但在应对全世界2001年的疯牛病(BSE)危机(安全问题)时,日本反而产生失误,以至BSE入境。按理来说,对付安全问题本该是行政系统的强项,那么日本为何反而失误呢?原因就在于,面对世界卫生组织有关“在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某一类饲料(肉骨粉)是导致BSE的原因的情况下,各国不得禁止该饲料的进口”(大意)这一错误指示时,日本恰恰出于行政系统所特有的“服从命令”的本能而坚决执行了世卫组织这一事后证明是错误的指令,从而铸下大错,造成BSE入境。再比如,我们说行政系统从本性上来说是趋于保守的,但当代中国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却是激进、不断革命的,在八九十年代也是不断改革进步的,这又如何解释呢?显然,前者是由于当时最高行政领导的个人原因所致(坚信一种不切实际的理想),而后者是由于内外的危机压力所致(再不改革,巨大的失业人口将没有任何出路;在国际上也会彻底落伍)。而易受最高行政领袖个性的影响, 和擅长应对内外危机,这些,实际上,恰恰又是行政系统的特征。
当然,以上我们所讨论的所有的行政系统的特征,均是指在整个行政系统正常健康、未腐烂的情况下所具有的特征。如果一个行政系统彻底腐烂了,就像19世纪末叶的清政府那样,则任何危机它都应付不了。同样,一个行政系统如果腐烂了,那么,无论出现了一个多么英明的“共同意志”,也会无济于事的。这就像一辆汽车出了故障,则它速度快的特征将彻底消失,就连一辆马车也不如了。这一点,还请读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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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5-29 11:39:17
原理(17)
第六节  行政系统内部的矛盾冲突
    在第一章中我们曾提到,从某种意义上说,文明社会就是存在强烈内部冲突的社会。文明社会内部冲突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这里我们先来讨论一下行政系统内部的矛盾和冲突。为了使问题简化,便于讨论,我们先假定,在整个文明社会中只有一个行政系统,而不存在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同时我们也假定,在我们所讨论的文明社会外部,并没有存在另外的相对独立的文明社会。(当然,实际上这两个假设在现实中都是不存在的。)
在本章前面的讨论中,我们说过,行政系统在两个层面上共有两条行政定律和两条行政法则,而且这两条行政定律彼此之间和两条行政法则彼此之间,以及由它们派生出来的两大规则系列彼此之间,都是两两对立的。例如:等级制的上尊下卑规则与财产公有共同富裕的规则就是完全对立、甚至是水火不兼容的(尽管两个规则的目的都是一样的,都是为最高的行政公律服务的)。这就必然带来两个定律之间、两条法则之间、两个规则系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当然,抽象的定律法则自身之间不能产生斗争,它只能通过那些活生生的偏好不同定律、不同法则的人们来实现这种斗争。
我们先来考察一下在文明社会早期,两条行政定律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在早期人类历史中,当人们刚刚发明创造出行政系统这个新的社会工具之时,在第一层次的两条行政定律的作用下,社会内部就产生了最初的矛盾和斗争。一方面,作为命令的发布者,最高统治集团要求坚持命令的可更改性;另一方面,作为命令的执行者,广大下层民众要求坚持命令的明确性和相对稳定性。由此就产生了行政系统内部最初的矛盾和斗争,其表现形式为:统治者要求有随意发布命令和更改命令的自由。而为了做到这一点,最高统治者就极力主张命令及法律(行政命令的表现形式)的神秘性、隐秘性,即:只由自己来任意地、随机地进行发布(新命令、法规)和解释(旧命令、法规)。而广大下层民众则相反,坚决要求法规命令的稳定性和公开性,以防止统治者的任意胡为。从历史事实来看,这种矛盾和冲突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不久就出现了。拿西方历史来说,希腊雅典城邦的贵族统治者也曾不公布法律,只是在下层民众的长期斗争下,最终,在著名的“梭伦改革”(前594年)时期,执政者梭伦才把修正过的法律条文写在16块木头板上,公之于众(悬挂在广场上)。同样,罗马共和国早期,也产生了有关是否要有成文法的社会争论,这种争论的最终结果是《12铜表法》的公布产生,矛盾最终得到了解决。在中国,西周时也是“临时制刑,不预为法”、“议事以制”,直到春秋时才产生成文法(“郑人铸刑书”,《左传· 昭公六年》。晋人铸刑鼎,《左传· 昭公二十九年》)。一般来说,这种基于第一层次两个行政定律之间的矛盾所产生的斗争,相对来说较容易得到解决,因为斗争的双方对于与自己对立一方的要求的合理性均有比较清醒的认识。例如,作为统治者的一方,也清楚如果法规命令更改得过于频繁,基于人们自身强大的“预期能力”特点,人们就不会认真地去执行命令;而法规命令过于模糊,也会妨碍人们去准确地执行命令;并且,如果总是“朝令夕改”的话,也有损于统治者的威望。再者,把过去不成文的法规改为成文法的形式,也省去了许多重复劳动,且并不需要花费多大的社会成本,因此,对两方均有利的事情,何乐而不为呢?
我们再来看一下基于第二层次的两个对立的行政法则之间的冲突。我们同样举罗马文明的例子。在罗马早期共和时代,社会下层的平民们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而向执政的元老院(贵族们)提出种种政治要求(根据第二行政法则),而当贵族们(根据第一行政法则)不答应他们的要求时,他们就集体撤出罗马城,展开“罢工”(不合作或者说不服从命令),直到贵族作出妥协为止。像这样的,类似罗马共和时期的“罢工”,以及希腊、罗马时代常见的要求设立保民官、并赋予平民代表大会以一定的政治权力的这些斗争,本质上都是相互对立的不同行政法则之间斗争的一种表现形式,而斗争的结果往往也是双方各让一步,最终在两条行政法则之间达到一种大致的均衡。在中国历史上,也长期存在这种两条行政法则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例如,在墨法斗争中,法家更多地代表着第一行政法则(权威),而墨家则更多地代表着第二行政法则(兼爱、民生)。双方之间的思想分歧、斗争,实际上也是现实生活中两条行政法则之间矛盾冲突的反映。再更具体地说,有许多时候,不同的政见之间,也常常反映出不同的行政法则之间的冲突。而在不同风格的统治者身上,我们也常能发现不同行政法则的影子。例如,在中国历史上众多的皇帝中,有的皇帝更多地倾向于第二行政法则(如文景之治),而有的更多地倾向于第一行政法则(如秦始皇),等等。
除了上面我们所说的因为不同的行政定律、不同的行政法则之间的对立而产生的冲突之外,在行政系统内部还存在着另一种性质的斗争,即由不同的人为规则之间的差异而产生的斗争。而这种斗争,本质上主要是由不同的规则给指挥系统内部不同的人带来不同的、相互对立的利益而产生的。
拿最常见的“共同意志”的继承规则来说,“禅让制”显然更有利于社会中的贤达之士(至少从理论上来说是如此),而“血统继承制”(兄终弟及,父死子继)则更有利于最高君主的直系亲属们。由于不同的继承规则所连带来的不同的物质和精神利益,必然就产生两方面的人们在选择继承规则方面的斗争。这种斗争较典型的莫如中国古代夏朝大禹死后的权力之争,最终世袭制战胜了禅让制。又比如,在古罗马文明时期,恺撒和(庞培指挥的)元老院军队之间的战争,也是一种人为行政规则之争,即,究竟应该以某个人(恺撒)的方式来代表全社会的共同意志,还是应该以少数贵族的集体会议(元老院)来代表社会的共同意志。当然,在庞培失败之后,元老院对胜利者恺撒的暗杀,依然是这种规则之争的继续。再比如中国当代历史上的高岗、饶漱石事件,实质上也是不同继承规则之间的斗争。即,是由最高共同意志来指定自己的接班人,还是任由高层幕僚们之间互相自由拉派(混乱、无序)争斗来产生接班人(结果是更符合行政公律的第一种规则战胜了第二种规则)。还有,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摄政的规则时,究竟由谁来当摄政才合理,就引发了周公和管、蔡之争:如按最高意志指定来说,则应由周公摄政,而如按血统亲疏的次序来推派,则应由管、蔡来任摄政。最终依然是由前最高意志来指定摄政的规则胜利。
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人为规则之争与我们上面所讲的不同定律之争、不同法则之争,以及不同基本规则之争有本质的不同。不同定律、法则、基本规则之争的最终结果往往是导致两个定律、两个法则、两个基本规则之间的均衡、共存(任何一方不能完全消灭另一方,否则自身也长久不了)。而人为规则之争的结果往往是一个规则完全胜利,得到确立,另一个规则彻底失败,被废弃。两种斗争的性质完全不同,一般来说,前者会对历史产生重大的、长远的影响,而后者一般来说不会对行政系统产生较大影响(如世袭制取代禅让制,如高饶事件,对当时的社会,均没有什么太大的影响。)当然,历史上更多斗争是定律、法则之争与人为规则之争同时存在,两者交织在一起。例如,希腊时期伯里克利实行的伟大改革,把一切权力转移到由雅典全体男性公民组成的公民大会手中,则不仅代表着第二行政法则作用(力量)的增长,同时也意味着产生“最高共同意志”的具体人为规则的改变。
    另外,行政系统内部还有一种纯粹是建立在个人自身利益上的矛盾和冲突。斗争的双方并不以调整定律、法则和修改规则为目的,而是都想尽可能地利用现有的规则或新建的规则来为自己个人谋利益。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权力之争或利益之争了。例如在罗马共和晚期,屋大维和马克·安东尼之间长达13年的战争中,争斗的双方都不反对个人独裁的规则,分歧只在于由谁来实行个人独裁,是屋大维还是安东尼。再比如中国民国初期的北洋军阀之间的长期混战,也大多属于这种性质。需要指出的是,这种个人权力或利益之争,对整个行政系统的进化(以致整个文明社会的进化)并无帮助,而前述的定律、法则之争和基本规则之争,一般来说,都能对行政系统自身的进化起到或大或小的积极作用。(详后)
    最后,行政系统内部还有一种冲突是由于行政规则本身的不一致或自相矛盾而产生的。这方面最有趣的例子,当属当代中国体育界(行政系统)中乒乓球队内部和女子田径队(马家军)内部的矛盾和冲突。比如,一方面领导(教练)要求某些队员为了整个集体的利益而让球、让跑,另一方面,荣誉与奖金又完全或者大多由实际上的冠军个人(被让球、被让跑的人)获取。这就产生了自相矛盾(按道理说,服从了命令而让球、让跑的队员也应获得同样利益),并由此引发了强烈冲突,最后以队员不服从命令(拒绝让球、让跑)而告终。但一般来说,这种冲突相对来说是短期的,容易通过完善和修改规则来避免。另外,还有一种比较罕见的冲突,即某个定律、法则或基本大规则,与本来是为自身配套服务的某个具体小规则之间产生了矛盾。这种矛盾冲突以中国当代史上的林彪事件最富有戏剧性。具体来说,在“文革”中,林彪站在毛泽东一边,为第二行政定律(命令必须明确,只能有一个权力中心,不能有毛、刘两个权力中心)的确立出了力,立了功。按照行政系统的具体配套小规则,立功者必须受奖。在受什么奖的问题上,毛、林产生了分歧:毛以林任接班人(远期支票)为奖,而林要求以任国家主席(现金)为奖。但如再设国家主席,则将再次违反第二行政定律,这是原则问题,毛不会答应。林的身体不好,远期支票也不能接受。由此,原本亲密无间的两人阴差阳错地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冲突(本质上是大行政定律和配套的小行政规则之间产生了十分罕见的冲突)。最终以林的出走为了结。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行政系统的内部最常出现的、也是最重要的冲突,就是我们经常说的那种“官民”之间的冲突。一般来说,整个行政系统的指挥机构——各层级的大小官员是等级制和上尊下卑规则的主要的、直接的受益者,因此他们必然本能地更偏向于第一行政法则、主张实行严格的等级制以维护自身利益。而行政指挥系统之外的广大被指挥者(服从命令者),则本能地更偏向于第二行政法则、主张实行共同富裕(至少保障生存)以维护自身的利益。但我们知道,这两条法行政法则实际上是缺一不可的、相辅相成的,不可能完全否定掉任何一个。广大的人民群众和各层级的大小官员经过较长期的生活实践,实际上对这一点也都有最起码的认识,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双方都能互让一步,和平共处。
也就是说,在基本成熟的文明社会中,在正常的状态下,行政系统内部一般不会产生剧烈的你死我活的冲突。但如果遇到某种危机的状况(无论危机是由人为的因素产生还是由自然灾害的因素产生),整个社会所能提供的物品突然大量减少,这就面临着一种选择,或者牺牲等级制以维持全体社会成员的最低限度的温饱,或者牺牲一部分下层社会成员的生命以维护等级权威秩序。在这种情况下,整个社会,无论是命令的发布者还是命令的执行者都要为此付出极大的代价。而如果此时,整个行政机构已经腐败,则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将不可避免。这方面的历史事实,莫过于中国历史上所发生的大大小小的农民起义了。由于农民起义大多发生于整个行政机构已趋于腐烂之际(自身已无法作出调整),以及广大农民的生活已降到最低点之际(无法再做出进一步牺牲),对立的双方妥协让步的可能性已很小,因此这种冲突、斗争就往往带有异常残酷的性质,往往血流成河,两败俱伤。
与之相对照,在行政机构尚未腐烂的情况下,就会出现行政系统内部对立的双方互相调整的情况。例如在古代大洪水的危机时刻,就出现了“禹卑宫室,致费于沟淢”的情形。再如20世纪60年代初期,当整个中国社会由于上层人为政策的失误以及严重的自然灾害而遇到严重危机时,由于行政机构是健康的,能迅速做出调整,缩减了1000多万的城镇人口,并削减了各层级官员的工资或物质待遇(毛泽东自己不再吃肉),总之是做出了让步和牺牲;而广大人民也做出了让步(继续服从命令)和牺牲(承受了大饥荒),从而维护了整个行政系统的生存和延续,并没有爆发类似历史上农民起义那样的剧烈的、你死我活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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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5-30 17:42:19
原理(18)
第七节  行政系统的宏观运作轨迹
以上,我们讨论了行政系统的各个基本方面,下面,为了更形象化地表达我的观点,让我们再以坐标图形的方式,来讨论一下行政系统的基本运作轨迹。我们这里所谓的“运作轨迹”,是指文明社会中的人们相互之间的分工协作,在行政指挥系统的组织协调下,所呈现出来的发展变化特征。在这里,我们以一个文明社会的分工协作的复杂程度,来做为观察的视角。也就是,一个社会的分工复杂程度(简称“分工度”),在行政系统的指挥影响下,将呈现出一个什么样的变化趋势。
我们先来定义一下一个社会的“分工度”。在这里,为了简化分析,我们先假定在一个社会中,它的总人口是不生不死、不增不减的,那么,我们就把一个社会中所有的不同的工作类别数量(工种数)与全社会总劳动人口数量之比称为这个社会的分工度,即:

全部工作类别数量
--------------------------------- ×100%= 社会分

--------------------------------------------------------------------------------

全社会总劳动人口数量
假设有两个文明社会,总劳动人口都是1万人,前一个社会有100种不同的专业化工作,后一个社会有200种不同的专业化工作,那么,前一个社会的分工度为1%,后一个社会的分工度为2%。一般来说,分工度越高,专业化协作的程度就越高,社会生产力就越强。
那么,一个文明社会的分工度,在行政系统的作用下,它将呈现出一种怎样的发展趋势呢?下面,让我们以纵坐标轴来表示社会分工的复杂程度,以横坐标轴来表示时间进程,并且假定行政系统处于一种健康的状态,且每次的决策都是正确的,那么,行政系统的组织分工协作的发展轨迹可以用下图来表示:
分工度










                                     时间            0
行政系统的运作轨迹,呈现出一条台阶式上升曲线
    那么,为什么行政系统的运作轨迹会是一条台阶式的上升曲线呢?从根本上说,这是由行政系统自身的本性所决定的。首先,根据“一切行动听指挥”的行政公律,及“命令可以改变”的第一行政定律,全社会的分工协作可以在短期内迅速改变,因此,行政运作轨迹中会出现直线上升的线段。又根据“命令必须明确”的行政第二定律,及确立行政权威的第一行政法则,最高共同意志所发布的命令必须有一定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因此,这就使行政系统的运作轨迹中出现了水平发展的线段。两者结合起来,就造成了行政运作轨迹的台阶式上升曲线,也就是全社会的分工度呈现出一个台阶式不断上升的变化趋势。
以上我们讨论的是最一般化的行政运作曲线。如果再考虑到具体的历史环境条件,那么,实际生活中的行政运作曲线还会呈现出不同的具体时代特征。例如,让我们把科学技术发展速率的因素考虑进来,那么,在科学技术发展缓慢的历史时期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历史时期,行政系统的运作轨迹将显现出如下的不同特征:

分工度











                                     时间
            0

科技缓慢发展时期的行政运作曲线。


分工度













                                     时间
            0
科技迅猛发展时期的行政运作曲线
    从上面两图中的行政运作曲线可以看出,科技迅猛发展时期的行政运作曲线的“台阶”比较陡,而科技缓慢发展时期的行政运作曲线的“台阶”比较缓。道理也并不复杂,因为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为社会分工协作复杂程度的上升,既提出了要求,也提供了可能(例如前苏联,近代的日、德);而科技的缓慢发展,既没有对社会分工的复杂程度提出要求,也没有提供可能(例如长达2000多年的中国古代就是如此)。
    当然,宏观上的行政系统的运作曲线不仅仅受科学技术的影响,还要受到其它社会工具系统的强烈影响,从而表现出不同的轨道特征,这些,我们在今后会逐一讨论到。而微观上的行政运作曲线则更会受到各种偶然因素以及人为因素的强烈影响,例如在一个吃喝不愁的自然环境中和在一个生活资源较匮乏的自然环境中,或者在一个长寿的励精图治的皇帝领导下与在一个短寿的励精图治的皇帝领导下,行政运作曲线当然也会有极大的不同,这里就不去细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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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5-31 11:06:57
原理(19)
第四章  市场交换——文明社会组织方式(分工协作方式)之二

人类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所创造出来的社会组织方式,除了伟大的行政指挥系统之外,就是伟大的市场交换系统了。如果说行政组织系统是有意创造出来的,它是有形的,那么,这个令人惊叹的市场组织系统就是无意之中创造出来的,它是无形的。行政系统是靠看得见的“共同意志”的代表(领袖)来组织安排社会的分工协作,而市场系统则是靠那只“看不见的手”来组织安排社会的分工协作。鉴于现在研究市场经济系统的著作多如牛毛,有许多研究也已经深入到了市场系统的细节部分,因此,我们只来简略地考察一下市场交换系统中与本书主题相关的一些方面。

第一节  市场的建立和交换方式的选择
在人类历史的早期阶段要建立起一个市场交换系统,首先要满足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一个条件是不同的社会群体具有不同的剩余物品(不论这些剩余物品是大自然的产品还是人工产品),另一个条件是不同的社会群体彼此之间相距不太远也不太近。前一个条件使人们有可能产生交换的需要,后一个条件则使这种交换的需要有可能得以实现。
    我们先就第一个条件来进一步分析一下。要想使不同的人(群)具有不同的剩余物品,或者说要想使不同的人群各自具有的剩余物品具有极大的互补性(互利性),那么,这些不同的人群各自所生活的自然环境应该有较大的差异才行。只有自然环境(气候、土壤、矿产等)的差异较大,所产生的植物、动物、及以矿产为原料制作出来的手工制品才能有较大的差异,才能产生较强的互补性(交换性)。在中纬度的群岛、半岛及沿海地区,由于岛与岛之间、或内陆与沿海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局部环境差异,因而所产物品差别较大,因此满足建立市场交换系统的第一个条件。例如,欧洲的希腊爱琴海地区、罗马的亚平宁半岛地区、中国的山东半岛及吴越沿海地区,都是如此。但在平原地区,尤其在土质相差不大,纬度跨度也相差不太大的平原地区,虽然交通方便,却不太容易产生出市场交换系统,因为彼此剩余产品的互补性不大。也就是说,你有的东西我也有,或者你没有的东西我也没有。例如我国的华北大平原地区。
    我们再从第二个条件来考察一下。生活在不同的独特地域中的不同的人群,如果彼此相距较远,或虽相距很近但中间有巨大的天然障碍(例如高海拔的山峰),相互之间无法往来,则市场交换系统依然建立不起来。但不同的独特地域人群之间如果相距太近了也不行。相距太近一方面易于产生边界纠纷,另一方面使武力抢夺过于方便。我们可以猜测,在原始的人群中动物性的攻击本能远远占优,在两个原始部落第一次偶然相遇交往时,如果是以战争的方式进行的(这种武力的交往方式发生的概率非常高),那么,他们之间的下一次交往、下几次的交往也往往会以战争的方式进行(无论是因为战胜者尝到甜头还想继续打,还是战败者图谋报复还想打,都一样)。在这种条件下,显然,市场交换系统不太容易自发产生。而如果这些不同的独特地域人群之间的地理距离既不太远,也不太近,或虽然很近但中间隔着一定的自然障碍(如有一定宽度的水面),则最有可能彼此之间产生互利互惠的物品交换。因为距离不是很近,边界纠纷产生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同时武力抢夺的成本大大增加;而相对来说,和平交换的成本则较低。只要前几次交往都是以和平方式进行的,甚或是以互赠礼品(特产)的方式进行的,那么,市场交换系统则极容易产生,并容易不断发展壮大下去。
以上,我们主要是从市场系统的建立所需要的外部条件(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来考察,下面我们再从市场系统的建立所需要的内部条件来考察一下。在上一章中我们曾提到行政系统的两难处境:共同意志产生的成本大了,执行的成本就低;共同意志产生的成本低了,执行的成本就大。而由于共同意志的“产生”在先,“执行”在后,因此,根据阶序选择原理,人们就采用了产生共同意志成本最低的行政方式——以某个人的个人意志来代替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
同样,在人类文明的早期,在建立市场系统的过程中也存在类似的两难处境:生产出某个物品的成本越低,那么,把这个物品交换出去的成本(交易成本)就越高;而生产出某个物品的成本越高,那么,把这个物品交换出去的成本就越低。例如,设想有甲乙两地相距遥远,分别位于大南方和大北方,甲地的自然气候使其盛产香料,多得吃不完(生产成本近乎零);乙地的自然气候使其适合放牧牛羊,肉也多得吃不完(生产成本很低)。但甲乙两地的人们如果想交换彼此的产品,则很困难,因为交易成本会很高。这样的话,从理论上来说,似乎可以产生两种应对方式,一种是某些人在甲地千辛万苦想办法营造出一个局部的类似乙地的人工环境,以很高的成本来生产香料,然后就地低成本地和甲地的人交换;另一种是,某些人千方百计克服困难把乙地的香料运到甲地去销售。但实际上,因为生产物品在先,交换物品在后,根据我们前面讨论过的“先低后高”的阶序成本选择原理,于是人们就采取了低成本生产、高成本交易的市场方式(即通过长途运输的方式交换甲乙两地产品)。这样说来有点抽象,且只限于理论上的讨论,下面我们就具体详细分析一下。
产生实际交换的条件,如果用一句话来说,就是,交换的双方从交易中所获得的利益必须大于交易所需要的成本。换句话说就是,当人们根据“先低后高”的阶序原理选择了低成本生产之后,那么,市场系统的最终出现就完全取决于交易成本的高低了。即:交易成本越低,市场系统越容易出现,并容易持续发展壮大起来。如果只有好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有好的低成本的产品,但交易成本过高,则市场交换系统即使产生了,也发展不起来,而只能始终处于萌芽的或低水平的阶段。
或者换个角度说就是,如果有两种以上的交换方式存在,那么,人们必然会选择当下成本最低的那一种交换方式。那么,什么样的交换方式是成本最低的交换方式呢?答案是,首先,两个人之间进行交换的成本要远远小于三个人(及以上)之间进行交换所需的成本。比如,现在有A、B两个人,A想用自己的某个物品交换B的某个物品,假设B同意的可能性是50%,那么A想与B交换物品的愿望的成功率就是50%。但假如是A、B、C三个人之间相互交换物品,三个人彼此都同意了,交换才能发生,那么,B和A之间同意交换的可能性是50%,C和B之间同意交换的可能性是50%,A和C之间同意交换的可能性也是50%,这样,三个人最终同时实现彼此交换愿望的可能性就是:50%×50%×50%=12.5%,这和A与B之间两个人直接交换的可能性(50%)低了四倍之多。因此,人们互相交换物品的方式必然最终只能采取成本最低的两两相互之间进行交换的方式。
其次,通过中介的交换方式也是成本最低的交换方式。注意,我们这里所说的“中介”是个含义很广的概念,它不仅可以是“人”,还可以是“物”,甚至还可以是“空间”和“时间”。让我们具体说明一下。我们以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物物交换为例。假设现在有三个成品字型排列的村庄,各自相距一公里,彼此间的剩余产品有很大的互补性,每个村庄的人都需要另外两个村庄的产品。那么,哪种交换方式成本最低呢?一种交换方式是:A村的人先到B村交换,然后再到C村交换,最后回到A村,行程总共3公里。另一种交换方式是:在A村人到B村的同时,C村人无意中也同时到B村,这样A村人同时和B、C两地的人进行交换后再回到A村,行程总共2公里。当然还有一种交换方式是:A、B、C三村的人约好同一时间到三个村庄的中心点O进行彼此的交换,这样大家的行程都最短,各自来回只有1公里多一点。显然,这种方式交换成本最低。在这种情形下,大家约定好的地点O(空间)及大家约定好的交换日期(时间),都属于某种有利于交换的“中介”物,这种交换也都属于通过“中介”来进行的交换。另外,非常明显,两人之间以物易物的交换成本要比以货币为中介的物—钱—物的交换成本高,因此人们就最终选择了以货币为中介的交换方式。事情还不能到此为止,我们仍拿上述A、B、C三个村庄做例子,假如这三个村庄相距十分遥远,比如,彼此相距都是100公里,那么,三个村庄中的每一位想交换者即使是走到中点O去交换,成本也太高,会得不偿失(假设交换所得的好处是2元钱,而走路的成本就高达3元钱)。这时,如果有一个人愿意充当交换的“中介”,专门负责替村民们把要交换的东西集中捎带到中点O去进行交换(条件是每个请他捎带东西的人从节省下的3元钱路费中拿出1.5元钱给他),从而使村民们的交换成本降到2元以下,则即使是远距离的交换也就成为可能。总之,最终,人与人之间直接交换的方式就让位于人—商人(中介)—人之间的交换方式。
综上所述,不论生活在地球上哪个地方的古人们,在阶序选择原理的作用下,不约而同地走上了先低成本生产、再高成本交换,并最终通过中介来进行交换的漫长的建立市场系统之路,就像不同地区的古人们不约而同走上用一个自然人的个人意志来充当整个社会的共同意志的行政之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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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1 12:10:00
原理(20)
第二节   市场系统的类型(略)


第三节  市场交换系统的公律、定律和法则
    正像不论哪种类型的行政系统都必须遵守一系列的公律、定律、法则一样,不论哪种类型的市场系统也都必须遵守一系列的公律、定律和法则。我们已经知道,一个行政系统只要依靠一个最基本的“服从命令听指挥”的公律就可以有效地运转起来,那么市场交换系统要依靠一个什么样的基本公律就可以运转起来呢?答案是:自愿交换的原则。只要大家都认同并遵循这个“自愿交换”的公律,一个有效的市场交换系统就能迟早发育成长起来。这里所谓的自愿交换,指的不仅是想和谁交换就和谁交换、想交换什么就交换什么、想怎么交换就怎么交换,更指的是绝对基于双方两厢情愿基础上的交换,不仅双方谁也不能强迫谁,且双方都不受任何第三方的干涉。即,只要双方觉得交换是合算的,那么第三方无权干涉,交换的双方也不用考虑第三方的意见。
    正像行政系统从一个最根本的公律出发,可以不断派生出一系列定律、法则和其它基本规则一样,市场系统从这个“自愿交换”的最根本公律出发,也可以不断发展派生出其它一系列的定律、法则和基本规则。下面我们依然只讨论那些较重要的定律、法则和规则。
首先,从“自愿交换”这个根本公律出发,可以直接派生出第一市场定律,即:在交换之前,交换的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充分的与自己的交换物相关的重要信息。这里所谓的相关信息,包括自己向对方所提供物品的来源、质量、用途、使用方法、价格等等。这一条市场定律也不神秘,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随时可以见到。当我们和别人以物易物时,我们会主动把自己的物品拿给别人看并详加介绍,同时我们也会仔细查看别人要交换给我们的物品并详细询问,以获取该物品的相关信息。在用钱到商店买东西的时候,我们会仔细看说明书,以获得该商品的相关信息;而收银员也会把我们提交的货币反复验查,以防假币。
其次,从自愿交换的市场公律还可以派生出“一旦交换完成,双方均不可反悔”的第二市场定律。这个定律在规则上的表现形式就是合同一旦签定,就必须无条件遵守,无论出现了什么变化也不得反悔(也就是契约神圣)。这里的道理就在于,一旦交换完成,甲的东西就属于乙了,而乙的东西就属于甲了;这时,假如甲反悔了,他想把原来那个属于自己的东西再换回来,就必须征得乙的同意(根据自愿交换的公律),才能完成这第二次的交换行为。而如果乙不同意,则甲就不能再换回那个曾经属于自己、而现在属于乙的东西了。此外,我们还可以从反面再假设一下,如果允许反悔的话,那么任何一个市场交换系统都无法正常发育起来。因为乙得到了甲的物品后,他可能就开始消费这个物品,或者他就用这个物品马上和另一个人丙进行了又一次交换,而丙也许又把这个物品交换给了丁,如此等等。如果要都允许反悔的话,甲去找乙讨要,乙又要去找丙讨要,而丙又要去找丁,整个市场交换系统就会陷入混乱,结果就造成今后谁也不敢再交换物品了。总之,如果没有不可反悔这条定律,那么,交换所可能带来的利益还抵不上允许反悔所可能带来的麻烦呢。
显然,上述“必须提供相关信息”的第一市场定律与“不可反悔”的第二市场定律同等重要,缺了任何一个定律交换都将实际无法完成。而且我们可以看出,这两条市场定律实际上是彼此相互依存的:正是因为交换后不可反悔,交换者才必须在交换前充分了解对方物品的相关信息,以便最终做出是否交换的决定;也正是因为在交换前彼此已提供了相关信息,才有理由要求对方在交换后不可反悔。
同样,正像从行政定律出发可以派生出行政法则一样,我们从市场定律出发也可以进一步派生出市场法则。如果不尊重这些法则,一个市场系统也不能稳固地建立起来。首先,从市场第一定律我们可以派生出“互利互惠”的第一市场法则。这里互利互惠的意思是,每一方交换后的状况,都要比交换前更好一些。也就是说,和行政系统的第二法则“确保生活水平不下降”有所不同,市场系统的第一法则要求“确保生活水平有所上升”。从情理上来说,只要是“双方自愿”的交换,就一定是互惠互利的,双方的生活都会因为这个交换而有所改善,否则双方不会进行交换的。但其实并不尽然。交换的某一方或者因为判断失误,或者由于考虑不周,更或者由于情势所迫,往往会“自愿”地进行一种并非真正互惠互利的交换。例如中国历史上常见到的老百姓为了交纳赋税,不得不用粮食去交换纳税所需的银两;再比如中西方历史上常见的陷入困境的人不得不去借高利贷。这些交换虽然都同样需要遵守“不可反悔”的第二市场定律,但却在长远上违反了“互惠互利”的第一市场法则,因此并不能促进市场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从第二市场定律出发,可以就派生出第二市场法则:必须信赖中介。我们在前面说过的,出于降低交易成本的原因,人们是通过(依赖)中介来完成交易的。在人类历史的早期,近距离的互相交换主要是通过时空的中介(集贸市场)和物质的中介(货币)来完成的,而远距离的相互交换则主要是通过活的中介(商人们)来完成的。对“时空”因素的中介,人们是会信赖的,因为它们是不会改变的,地点不会自己飞走,时间也不会自己加快或减慢,除非遇到极其罕见的自然事件(例如出现日食,则“日中为市”就靠不住了;出现大地震,则市场就位移了或不安全了),否则信任它们不会有任何问题。作为物质中介的“货币”,可靠性就差一些了,因为它可以被造假。因此,古代,人们就选择了相对来说不容易被造假的黄金和白银来做货币,而现代,人们则用了大量的防伪技术来印刷纸币。
当然,依赖活生生的商人们为中介,危险性是最高的,因为这个“中介”是活的。出于促成交易从而从中获利的动机,商人们是很有可能向我们提供虚假信息的。这方面的例子不胜枚举。但我们也必须信赖他们,否则,市场系统就无法运转起来。这里的道理就在于,如果中介的信誉丧失了,交换的双方(或多层次中的双方)都不                                                                                                                                                                                                                                                                                                                          
再信赖他(它),也就是中介本身再也不是中介了,那么,显然,有交换意愿的双方也就无法实际实现彼此的交换了。因此,在现实中我们才可以看到,有时为了维护一个巨大的、高层次的中介的信誉,例如一个巨无霸式的超级大银行,人们不惜或通过私募基金、或通过政府,主动为其注资输血以防止它倒闭关门(就像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所出现的情形)。再比如,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一个著名的品牌(符号形式的中介)因经营不善而维持不下去时,人们经常做的并不是任其自生自灭,而是想方设法,或并购或重组,拼命挽救或维护这个作为中介的品牌的声誉。因为这样做,对整个社会中大大小小的众多交换者来说,都是有好处的。换句话说,交换的双方实际上都具有维护中介声誉的愿望,并自觉不自觉地负有维护中介信誉的责任(就像在行政系统中,大家都具有维护“权威”的责任一样)。
当然,从上述的市场定律、市场法则出发,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派生出许多的市场规则。例如,根据我们所熟知的价值规律,自由的市场交换行为必然会产生贫富的差距。因此,承认贫富差距,容忍贫富差距,就成为市场交换系统的一个基本的派生规则。而且,随着市场交换系统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中介的依赖性将越来越强。在当代,离开了中介(此时的中介已不仅仅是商人了,还包括组织社会生产的各类大大小小的企业家们、银行家们),人们几乎已经寸步难行了。各种形形色色的中介所获取的“好处费”也越来越多(当然,人们从越来越细的社会分工中得到的利益也越来越多),由此造成的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也就是说,谁占据了中介的位置(无论这个中介是一个有利的地理空间位置,还是供交换的媒介货币,抑或是一个知名品牌的巨大声望),谁就有机会占有巨大财富,社会上就必将出现一个非常富裕的“中介”阶级和一个相对贫穷的“最终交换者”阶级,即:从自愿交换的市场原则和不可反悔的第二市场定律及第一市场法则(信赖中介)就直接导致了“阶级制”的规则。
同样,出于降低交换成本的原因,再加上依赖中介的法则,还可以派生出我们大家所熟知的私有制规则,或者说“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则。让我们从两个方面来详细分析一下这个人们再熟悉不过的“私有制”。首先,我们从“最终交换者”的角度来考察。实际上,从原始部落与部落之间的赠与、交换开始,人们就产生了私有财产的概念,只不过这时还是集体的“私有”,或者说是“大我”的私有、部落的私有。而从“大我”(集体)私有的规则发展出“小我”(个人)的私有制规则,是迟早的事。
一方面,和两个集体之间产生自愿交换的行为相比,在两个私人之间产生自愿交换行为成本要小得多。两个集体之间的自愿交换行为要分别争得各自集体内部所有人(或大多数人)的同意,而两个私人之间的自愿交换,只要彼此同意就行了。也就是说,从提高交换的成交率来看,客观上要求实行一种“最终交换者”的个人所有制,即“私人所有制”。同时,只有财产属于交换者个人所有,他才有充分的自由处置(交换)的权力,及拒绝第三者干涉的权力。也就是说,他才有自愿与别人进行交换的可能。
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一个方面,是依赖中介的市场法则,必然导致中介占有大量社会财富。而且从宏观的角度来看,也可以说是大大小小的中介们在实际组织着整个社会的生产和交换,因此,从抽象的客观角度来分析,市场交换系统实际上在要求一种“中介占有制”,或者说在导致一种财产的“中介所有制”。即,一切社会资源、财富都由“中介们”来占有、来调动、来分配。但在实际生活中,并不存在抽象的中介,而只存在活生生的、有血有肉的各种各样中介的实际代表者——大大小小的商人们、企业家们、银行家们,也就是一个个独立的个人。因此,正像行政系统中所要求的“共同意志所有制”只能表现为“国家所有制”一样,市场系统中所要求的“中介所有制”同样只能表现为一种“私人所有制”。我猜测,上述的两方面原因,实际上也就是市场系统中最终必然要实行私有制的根本原因。也就是说,无论是从市场系统中必不可少的最终交换者的角度来考察,还是从市场系统中同样不可缺少的中介的角度来考察,私有制都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总之,降低实际交换成本的两条途径,一是信赖中介,一是财产私有化。前者导致了阶级的产生,后者导致了私有制的产生。
当然,从市场公律、市场定律和市场法则还可以进一步派生出一系列的规则和观念。例如,从“自愿交换”的原则,私有制的规则,可以直接派生出“平等”的规则、“个人自治”的观念,等等。再比如,从市场经济等价物品相交换的行为中,还可派生出一系列的规则来。比如许多人合伙干一件大的投资行动的话,那么,谁投的钱多,谁得到的利润也就应该多;谁投的钱多,谁就应该在决策中有更大的发言权、投票权,等等。当然,如果出现亏损,也应按出资的多少按比例分摊。进一步地,从私有财产制出发,又可以进一步派生出个人主义的规则,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以及个体的生命高于集体或国家的荣誉等等一系列的规则、观念。更进一步,从解决彼此交换时的纠纷出发,由于交换的双方并没有一个共同的上级,而且他们也不是在某个上级的指令下来从事交换的,因此,又会派生发展出由中立的第三方裁判的观念和规则,而这又会派生发展出司法独立的制度,以及在司法审理过程中的抗辩式的争讼方式和由陪审团裁决的断案方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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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2 14:57:52
原理(21)第四节  市场律则之间的均衡
    正像在行政系统中,不同的行政定律之间,不同的行政法则之间要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一样,在市场系统中,也存在着类似的均衡关系。我们下面就来分析一下。
首先来看一下第一市场定律(提供信息)和第二市场定律(不可反悔)之间的情况。为了论述的方便,我们先来假设两种极端的不均衡情况。第一种极端的情况是,全社会成员都强调要遵守第一市场定律,而无人强调要遵守第二市场定律。在这种情况下,谁都可以找种种借口——例如借口对方没有提供某些微不足道、完全可以忽略的相关信息——来推翻已达成的交换协议。例如,某个人对其所购的服装后悔了,他就会以“购买时商家未提供服装重量”这个看似有关实则无关的信息为借口来退货。第二种极端情况是,全社会成员都强调第二市场定律,而完全忽视第一市场定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谁都会有意隐瞒某个重要的、但却容易被忽视的信息,从而以欺诈的方式完成对自己有利的交换。例如,某个临街商铺的经营者甲通过某种渠道获知了此地不久要拆迁的信息,于是他抢在信息公布前把商铺转让给了毫不知情的外来商家乙,而有意隐瞒看似不相干而实则非常关键的有关拆迁的重要信息。当然,可想而知,在这两种极端情况下,市场系统都会迅速瓦解。因此,我们说,两条市场定律之间一定要保持大致的均衡,不能过于强调或过于忽视某一条定律,整个市场系统才能可持续发展。
一般来说,这两条定律之间的均衡,在早期市场系统中相对来说容易达到。尤其在两个最终消费者之间直接物物交换时,彼此只要分别拿出各自的东西让对方观看就可以了,甚至不用额外再说什么。比如我用玉米交换你的大米,或我用白菜交换你的萝卜,不用你介绍,我用眼睛一看、手一摸、鼻子一闻,就知道你的大米、萝卜的质量信息了。满意了就交换,交换后自然也不会后悔。但随着市场系统的发展,随着中介商人的加入,随着所需交换的物品越来越复杂,要在“提供信息”和“不可反悔”之间保持均衡,相对就难一些了。例如在当代我们如果去商店买一台复杂的家用电器,我已经不可能再凭自己的有限的日常经验用眼看、手摸、鼻子闻来判断它的相关功能及质量信息了。此时只能依靠商家的介绍及产品说明书,而商家的介绍是真是假、是全面还是有所省略、掩盖,我无法完全掌握。再加上要购买的家用电器价格不菲,如果一旦购买又不可反悔的话,我的损失将十分巨大且不可弥补。在这种情况下,在商家提供的有关商品的相关信息无法充分、完备的情况下,也就是在市场第一交换定律不能完全遵守的情况下,那么,要实际完成交换,根据均衡的原理,市场第二交换定律也必须退让,也就是不必完全遵守。这一点表现在现实生活中就是,商家往往会允许消费者在一定的时间内可以无条件反悔退货,并且在一定的时间内给消费者提供诸如维修方面的服务,等等。
总之,“提供信息”和“不可反悔”都属于市场交换系统的第一层次的定律,不能过于强调某一条定律而忽视另一条定律。不过,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市场系统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社会上的成员往往会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人(主要是最终消费者)更倾向于遵守第一市场定律,另一部分人(主要是各种各样的“中介”)则更倾向于遵守第二市场定律。也就是说,市场系统中两条定律需保持大致均衡的道理以这种形式表现出来:在整个社会中,最终消费者的力量和所有中介商家们的力量之间要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
同样,在市场经济的实践中,人们也逐渐发现,对于两个市场经济法则,即最终交换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完全信任并依赖交换中介之间,也要保持一定的均衡,不能过于偏向其中的任何一个法则。一方面,如果过于强调信赖中介,任凭其操纵价格甚或完全不遵守第一市场法则、不顾最终交换者的生活改善,仅把私人所有制转化成了实际上的资本家所有制,以致最终生产者变成了无产者,而生活水平却没有逐步提高,则不仅会产生激烈的阶级斗争,而且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付给中介们的利益过大,从而导致交换成本过大,以致人们不得不放弃交换,而重返自给自足的小生产了,而这样,实际上各个中介们的利益也必将最终受到损害。我们在前面讨论市场系统类型时所列举到的那些不可持续发展的交换类型,大多就是这种第一市场法则没得到遵守的情况。正是基于此,在当代社会中,人们才尝试规定了诸如职工持股制、诸如积累和消费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等等。
当然,另一方面,也不能过于强调要不断改善最终交换者的生活水平,而完全放弃信赖中介的法则,不给中介们实际上较大的利益。那样的话,社会只能维持在小生产的水平上,维持在近距离的简单交换上,永远无法发展出最终使全社会人都能受益的现代化大生产来。总之,在交换时,必须使“信赖中介”和“互利互惠”这两条法则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不偏废任何一方。实际上,对于这个道理,古人也早就模糊地认识到了。拿中国的历史来说,春秋时期著名的经济学家计然就已认识到了这一点,他在给越王勾践及其大臣们讲授商业课程时就指出:“……夫粜,二十(注:指粮食价格)病农,九十病末(注:商人)。末病则财不出,农病则草不辟矣。上不过八十,下不减三十,则农末俱利,平粜齐物,关市不乏,治国之道也。”[注①]再如,无论东方还是西方,都曾出现过禁止高利贷的法规。道理就在于,高利贷过于偏向了某一方的利益而损害了另一方的利益。
当然,不仅两条市场定律之间、两条市场法则之间要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就是在那些由这两条定律、两条法则所分别派生发展出来的两大规则系列之间也必须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状态,市场系统才能充分有效地运转。这里,我们就不再一一列举,而只挑选一个西方的选举规则来分析一下。
我们知道,普通劳动者(最终消费者)的利益和身处中介重要位置的大亨们(富人)的利益是不相同的(在这里出于简化讨论的目的,我们暂时忽略不同行业的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不同领域的中介们之间的利益冲突)。而穷人多、富人少,因此,在选择行政领导人时,穷人必然倾向于一人一票制,而富人必然倾向于按财富多寡的不同比例来分配选票(一份财产一票制)。如果实行一人一票制,则必然导致第一市场法则(生活不断改善)过强;如果实行按财富比例分配选票,则又会导致第二市场法则(信赖中介)过强。无论是哪个法则过强,都会破坏市场系统的均衡,从而导致市场系统不能正常运转。因此,通过漫长历史发展中的不断试错、不断博弈,最终在当代西方市场系统占优势的国家中,实行了这样一种选择行政领导人的程序:先由富人们以提供竞选资金的方式推出候选人,然后再由穷人们每人一票在这些被限定的候选人中进行最终裁决。在这样的选举程序中,一般来说,富人和穷人的利益均能得到关注。例如,只关注富人利益的候选人,容易在最终的一人一票式裁决中失败;而只关注穷人利益的人,容易在筹集竞选资金中失败(从而无法实际从事竞选)。总之,通过这样一种程序上的安排,最终使市场系统中的一人一票规则和一份财产一票的规则达到一种大致上的均衡,也就是第一市场法则和第二市场法则之间保持了平衡,从而保障了市场系统的正常运转。
此外,市场经济中人们非常熟悉的供求之间必须平衡的规律,也从反面证明了两条市场定律之间必须保持均衡的道理。如,若市场上求大于供,物品奇缺,这时,人们就会无暇细看细问,先把物品抢购下来再说。此时,市场第一定律(提供信息)就大大弱化了。若市场上供大于求,物品过剩,这里商家往往会推出免费试用、无条件退货的促销手段。此时,市场第二定律(不可反悔)就大大弱化了。因此,供求必须平衡的规律,本质上也从反面的角度说明了这个道理。
最后,正像行政系统中所有指挥者的总人数与所有服从者的总人数之间要保持一个合适的均衡比例一样,在市场系统中,所有中介者的总数和所有最终交换者的总数之间,也必须保持一个合适的均衡比例。在本质上,这是市场第一法则和第二法则之间要保持均衡之理的又一种具体表现形式。这个均衡道理理解起来相对容易,因为,如果中介的数量过少,少到一个也没有,那么,整个市场系统将因交换成本过大而消失;而如果中介数量过多,多到所有的人都成了中介(就像图4-3那样),那么,整个市场系统将因为生产成本过大而消失。实际上,这就和每个生命体中的营养物质和水分(中介)的关系一样;如果有机体中只有营养化学物质而没有一点水分(中介),那么,这个生命将死亡;如果只有水分(中介)而没有一点营养物质,这个生命同样将死亡。当然,正像生命体中的水分含量围绕着最佳标准值有一个可上下伸缩的幅度范围一样,一个市场系统中的中介数量除了有一个最佳标准比例值之外,也有一个可上下伸缩的幅度范围。只有当中介的数量超过了上限或下限时,市场系统才会出现重大故障。不言而喻,因为中介可以占有巨大的物质利益,因此,中介过少的现象一般不会出现,而中介数量过大的情况则极易出现。也就是说,市场第一法则过强的情况不易出现,而市场第二法则过强的情况极易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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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3 10:27:02
原理(22)
第五节  市场系统的功能及特点
    市场系统和行政系统一样,也是人类的一项伟大发明,只不过这个伟大的发明在其早期主要是靠许许多多的人们的无意识行为发明出来的。而就其社会功能而言,和行政系统一样,市场系统的主要功能也是对整个社会的分工协作起到一种组织协调的作用。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配置资源,安排分工协作,引导消费等等。但是,虽然同样起着一种组织社会分工的作用,市场系统却具有和行政系统完全不同的特征。
第一个基本特征是市场交换系统本身带来的,即在自由竞争的市场条件下,整个市场系统都充满了活力。所有市场系统中的人,都开动自己的脑筋,发挥自己的所长,积极性极其高涨。而不像行政系统,整个系统中只有少数的高层级的“共同意志”的积极性能得到发挥,而广大的下层级官员及一般民众只能消极地等待命令、服从命令。如果说行政系统具有“保守”的特征的话,那么显然,市场系统具有不断“创新”的特征。道理就在于,相互竞争中的“中介”们,为了使大众(最终消费者)更愿意通过自己来进行交换而不是通过他人(别的中介)来进行交换,就必须或者使自己的物品比别人的更好,更能满足人们的需求,或者使自己的物品比别人的更便宜。而要做到这两点,就只有一条路,即不断采取新的、更科学合理的生产方法。
第二个特点是,经济危机以及由此带来的整个社会生活的动荡和不安定。这个特点也是市场交换系统本身带来的。和行政系统的易于懈怠的特点正相反,市场系统极易“亢奋”,正像行政系统没有外来刺激(例如战争或巨大的自然灾害)就兴奋不起来一样,市场系统如果没有外来的约束(经济危机等)就安静不下来。即使完全排除人为故意的因素(假设丝毫没有人为欺诈、炒作的经济泡沫),在只靠“看不见的手”来指挥一切的条件下,单单因为新技术、新生产方法对旧有的生产链条产生的巨大冲击,或某个高层级中介的创新制度本身不可避免的不完善、不成熟及失误,也必然会使整个市场经济系统产生巨大的波动,以致给全社会带来巨大的灾难。例如英国18世纪的工业革命就给旧的社会生产秩序带来巨大冲击,造成社会混乱;又像2008年由美国的房地产次贷危机所引发的世界金融危机,也给全世界经济带来巨大灾难。此外,竞争必然产生两极分化,带来悬殊的贫富差别。有人竞争胜利发展壮大,就必然有人竞争挫败破产消亡。这一方面对挫败者的生理需求构成威胁,另一方面更对挫败者的心理带来考验。
第三个特点是,和行政系统因有严密的组织性、纪律性从而对危机的反应极其迅速正好相反,市场系统因具有明显的无序性,一切均靠缓慢的自发调整,从而对巨大危机的反应十分缓慢。也正因此,市场系统不善于处理突发的涉及安全方面的事件,尤其不擅长处理战争事件。
我们仍拿迦太基和罗马之间的战争来做例子。我们知道,在第一次布匿战争中,当罗马在西西里海岸赢得了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海战,进而前往登陆迦太基时,不幸遭遇暴风,全部84艘罗马战船均遭毁灭,8000人溺死。然而仅仅过了三个月,有着强大行政系统的罗马人就新造出了200艘五层桡大划船,并新训练出了8万人。反观迦太基,在第二次布匿战争中,当其派出的唯一一支100艘船的舰队前往增援正在罗马本土上苦战的汉尼拔时,也不幸遇到暴风,只剩20艘船逃回。然而在之后的几年中,虽然拥有巨大财富(市场系统强)但行政系统过弱的迦太基却未能迅速造出新的战船、更不要说派出新的增援舰队了。以致天才的汉尼拔一直孤立无援,并最终战败。面对生死存亡的战争时市场系统的反应尚如此缓慢,更不要说面对其它一般灾难时的反应了。
为什么会这样呢?首先,整个市场系统中的商家成千上万,无法全体一致地采取行动。其次,当遇到灾难时,商家首先考虑的是救灾的行为是否能给他带来利润,而不是为了救灾我们最应该采取的措施是什么。即使有极少数的商家能深明大义,但在其他绝大多数商家的自利行为中,他们也爱莫能助。
实际上,除了紧急情况市场系统不善应对外,就是对于那些相对来说不是十分紧迫的事情,从宏观上来说,市场系统也是一个慢性子。例如,拿对人类社会整体的分工系统的建立来说,市场系统的作用和影响就相对缓慢。如果说行政系统能在短期内强制性地建立起一个有效的新的社会分工系统,那么同样规模的新的分工系统的建立,市场系统就需要长得多的时间。
最后,我们再从无序恶性竞争以及纠错机制方面来具体讨论一下市场交换系统反应较慢的特征。我们先举一个众多的最初生产者无序竞争导致资源枯竭的简单例子:比如出海打鱼有利可图,于是大家都出海打鱼。人越来越多,时间越来越提前,网眼越来越小。结果终有一天会造成鱼类资源枯竭,大家都无鱼可打。在这种情况下,单靠众多打鱼者们自身协商约束来解决问题就极其困难,成本很高,甚至根本就不可能。(而若靠行政系统来解决就易如反掌,一方面它有权下命令、设禁渔期,另一方面具有手段强制人们执行命令。)
我们再来看一下“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我们知道,正像行政系统各层级的指挥者是由一个个活生生的人来构成一样,市场交换系统中的大量的中介们也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人来构成的,具有自身需求的自然人是整个市场系统多数中介的物质载体。当其中的某一部分中介不按市场系统本身的规则办事,例如有意从事某种商业欺诈或某种不正当的竞争或某种行业垄断行为时,一般来说,市场机制中的其它的大大小小的中介们本身无法对此进行有效遏制,反而极易造成你欺诈、我也欺诈,你不正当竞争、我也不正当竞争的连锁反应(就像行政系统中你贪污、我也贪污一样)。如果说行政系统是依靠一个最高的共同意志来遏制下层的贪污的话,那么市场交换系统本身却不存在这么一个最高共同意志,因此它只能靠众多的最终交换者(消费者)在长期的实践中去自己辨明哪个中介好、哪个中介不好,哪个值得依赖,哪个不值得依赖。(它自身在短期内对此毫无办法)尤其是当某种违背市场交换原则的行为能给该市场系统的多数中介成员带来好处,而仅只损害了市场系统中最终消费者的利益,那么这种不良行为(例如行会垄断、大伙共同的缺斤短两),就更无法靠市场系统的中介自身来迅速纠正了。
第四个特点是,尽管市场系统遇事反应慢,尽管一个成熟的市场交换系统的产生需要诸多的外部条件和内部条件,并且,在人类早期发展史上,有些条件是很难长期具备的(例如相对长的和平环境),但市场系统的种子,却具有着异常顽强的生命力,就像水终究要向下流一样,市场系统无论环境多么恶劣,它总是要发芽生长的,无非是快慢不同而已,所产生的类型不同而已。即使是遭受了灭顶之灾,市场系统也会重新再来,一点一点缓慢地恢复起来。从西方历史上来看,爱琴海早期的以克里特岛为代表的市场系统,在第一次游牧民族大入侵下毁于一旦(公元前12世纪);随后,又重新缓慢发展起来的以希腊为代表的市场系统又先后遭到斯巴达人和马其顿人的打击而一蹶不振;而整个环地中海的庞大市场系统(罗马时期)也在第二次游牧民族(日耳曼人)大入侵之下彻底毁灭(公元5世纪);但最终,经过漫长的中世纪时期的缓慢发展,市场系统终究又再次成长起来,并最终在历尽劫难之后又占据了不可摧毁的强势地位。总之,市场系统一方面是脆弱的,极易遭受打击;另一方面又是顽强的,有着水滴石穿的力量,只要有着适宜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它就早晚会“春风吹又生”,不可能被彻底除根。
显然,从上述市场交换系统的特点我们可以得出如下一个初步推论,即,一般来说,市场系统适合组织和平时期的、一般性的生产生活活动,而不适合应对巨大的、突发的社会性灾难。换句话说,市场系统主要擅长的是满足人们一般的生理需求,而不是满足人们的安全需求(无论是整个社会群体的安全需求还是单个人的安全需求)。甚至我们可以说,当巨大的安全需求出现时,市场系统不仅不能迅速帮忙,反而容易添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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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4 12:18:04
原理(23)
第六节  行政与市场两大系统之间的对比
细心的读者也许可以感觉到,正如物理学中的正电、负电,生物学中的雄性、雌性一样,上章我们所讲的行政系统的基本特征和本章我们所讨论的市场系统的基本特征,恰恰是相互对立的,一正一反,相反相成。为了更清楚地了解市场系统(包括行政系统)的特征,让我们一起来看下面的对比表格:


行 政 系 统
市 场 系 统

产生方式
有意创立
无意自发建立

最佳生存环境
战争或灾难时期
和平时期

外观特征
有形的看得见的暴力
无形的非暴力的“看不见的手”

力量特征
急风暴雨
水滴石穿

行为特征
整齐划一、有序
各自为战、无序

统治区域
划界而治(围墙)
无界竞争、无孔不入

财产制度
公有制
私有制

社会成员
彼此间关系
层层隶属,固定性
        (户籍制)
互不隶属,流动性,

意识形态
集体主义  强调纪律
个人主义  强调自主

社会主张
共同富裕
优胜劣汰

社会阶层
权力等级制
财产阶级制

内部斗争
政变  暗中较量
竞争  公开较量

与外部
交往特征
易反悔、无信誉
守合同、讲信誉

主要借助于
警戒心和攀比能力
好胜心和预期能力

整个系统状态
保守、懈怠
创新、亢奋

长于应对
紧急情况、生死安危
一般情况、日常生活

长于满足
安全需求
生理需求

社会管理模式
以法治国
健全法制

组织效率
宏观高效、微观低效
微观高效、宏观低效

长期效果
有利于生存,不利于发展
有利于发展,不利于生存

系统本身的
发展趋势
由强健到老朽(由绝对有序到相对无序)
由弱小到强健
(由绝对无序到相对有序)

纠错机制
靠最高共同意志迅速纠错
靠众多最终交换者缓慢纠错

   
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不仅行政系统的特征与市场系统的特征在外观上有着巨大的区别,而且,在形成这些不同外观特征的机制上,也存在着根本的不同。举个例子来说,行政系统中的等级制和市场系统中的阶级制,前者是人们为了增加行政指挥者的权威而主观人为规定下来的;而市场系统中的阶级制却不是有意人为规定的,而是那些有幸占据了中介位置的人们自己充分利用位置优势进行博弈导致的结果。
另外,除了上面表格所列的行政系统与市场系统完全相反的“性格特征”之外,还有许多表面上看两者似乎一致,但实际上却有着巨大的本质区别的地方。比如,在宏观社会管理领域中,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都讲究“法治”,也就是“依法治理”。这似乎看起来是双方一致的地方,但实际上却有着天壤之别。行政系统所说的“法治”中的“法”,主要是指上级所发布的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行政命令,它所强调的“遵纪守法”,主要是指必须遵守“服从命令”这个行政最高公律,它所说的“依法治国”,主要强调的是“命令必须明确”这个第二行政定律。而市场系统所强调的“遵守法律”和“依法治理”中的“法”,主要是指人们相互之间所达成的“契约”,指的是必须遵守“契约一旦达成,就不得违反”这个市场第二定律。显然,我们已经知道,“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上级所发布的命令”的行政规则和“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双方自愿达成的契约”的市场规则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情。
从前面我们对文明社会两大社会组织系统的简单分析以及上表可以看出,这两大组织系统各有长处和短处。而且,这两大社会组织系统各自的弱点及短处,又似乎分别可以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对方系统的长处来弥补。这样看起来,人们马上会想到的就是,文明社会中的两大组织系统互补合作,各自取长补短不就万事大吉了吗?但这只是一厢情愿而已。实际上,两大组织系统的合作十分不易。问题在于,旁观者清,当局者迷。在两大组织系统之外的人看来很简单的事,做为两大组织系统各自内部的人看来,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
首先,由于人的自我肯定的本能,做为两大社会工具系统的物质载体的具体的官员们和具体的商家们,他们都更容易看到自身系统的长处,也更容易看到对方系统中的短处,而相对不容易看到对方系统中的长处和自身系统中的短处。再加上每个系统做为一个独立的有生命力的主体,都有其自身的、本能的利益,有其自身的、本能的扩张需求,当然,更有其自身的、独特的、并且已经习惯了的行为规则(而这两大系统的各自的规则是相互对立的)。因此,无论是行政系统还是市场系统,他们第一考虑的就是按自己的游戏规则办事,尽可能地扩张自己而吃掉对方,并将那些原来对方擅长做的事情也拿来由自己做;第二考虑的就是在吃不掉对方的情况下,就利用对方为自己服务,而一般不会主动地去考虑充分发挥对方的长处来弥补自身的不足。
历史上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例如,当两大组织系统中的各个具体细小部分独立接触时,由于缺乏一套两大系统共同的公认的交往规则的制约,这些细小的具体部分于是均按自己的利益来扬长避短:行政系统的官员以权换钱,而市场系统的商家则以钱换权,分别以牺牲自身所在系统的整体利益的方式来增加自己的局部个人利益;或者以牺牲自身所在系统的长期利益来换取自己个人的短期利益。最终结果是,从两大系统各自长期的整体利益来看,是两败俱伤。当然,我们这里说两大组织系统合作不易,但决不是说根本就不可能合作。实际上,两大组织系统或迟或早都要走上合作之路,我们在后面的讨论中(第七章)将详细论述这一点。
不过,从上面所讨论的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规则互相对立这一点出发,我们倒可以直接得出一个颇为重要的结论。那就是,在两个人或两个集体之间,双方只可能保持一种分工协作的关系。即,双方之间要么就是行政系统的隶属关系,一方发出命令,另一方无条件服从命令;要么就是市场系统的平等合作关系,一方提出合作建议,另一方自愿选择同意或者不同意。而决不能在同一对双方的身上,同时存在行政关系和市场关系。例如,甲乙两人或两方有行政上隶属关系,甲是领导,乙是服从者。假若有一天,甲又想和乙之间再建立起一种市场关系,于是,他向乙提出一个相互交换某个物品的建议。这时乙就会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同意交换还是不同意交换呢?如果违心同意,就会违反市场系统最高的自愿交换公律;如果真实表达不同意,(由于甲是他的上级领导)则又违反行政系统服从命令的最高公律。这两个最高公律只能择其一,不能同时兼顾二。也就是两人之间只能遵从一种交往规则,而不能同时遵守两种相互对立的交往规则。实际上,这也就是在现实生活中,做为行政系统中的人,不能同时经营同自己所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有关连的市场商贸业务,所谓“从政不得经商”的根本原因。
    那么,如果违背了上述的道理,而非要在两个人或两个集体之间硬性保持两种系统的关系,那又会发生什么结果呢?结果会是,或者两种组织关系同时受到削弱,均名不副实;或者其中的一种组织关系会不断受到损害,以至最终名存实亡,两者之间只剩下一种组织关系。例如,当上述例子中的甲要和乙交换物品时,乙出于真实的意愿而进行讨价还价或加以拒绝,并且未受到报复。这样,时间长了,次数多了,就必然会对两人的关系产生影响,以致总有一天,当甲对乙下达行政命令时,乙也会不由自主地想讨价还价了(因为甲的权威已经在以往的交换中受到损害)。反过来也一样,当甲第一次要和乙交换物品时,乙出于害怕而违心地同意交换。那么,时间长了,次数多了,甲和乙之间仍将只剩下一种行政关系了,市场关系已名存实亡。当然,若乙有时真心拒绝,有时违心交换,时间长了,次数多了,则甲乙之间无论是市场关系还是行政关系都将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从而既不是纯粹的行政关系也不是纯粹的市场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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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5 16:09:27
原理(24)
第七节  市场系统内部的矛盾和冲突
    如果说行政系统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在中华文明的历史发展中表现得最充分、最典型的话,那么,我们同样可以说,市场系统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在西方欧美文明的历史发展中表现得最充分、最典型。
让我们首先来给市场系统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大致分一下类。在西方文明的长期发展中,在市场系统充分发展后,人们最常见的、同时也是影响最大的,就是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冲突,也就是大批的最终交换者(生产—消费者)和相对少数量的交换中介(中介占有者)之间的冲突。工人要求多发工资以尽可能改善生活,资本家要求尽可能少发工资以赚取更多的利润。与此类似的还有不同层次中介之间的冲突,上一层次的中介相对于下一层次的中介来说,就是“资方”,而下一层次的中介相对于上一层次的中介来说,就是“劳方”,两者之间也会为谁应占有更多的利润而发生冲突。这种冲突往往具体表现为工业资本和商业资本之间的冲突,或工商业资本与金融资本之间的冲突,也可表现为中小企业和大企业之间的冲突。
除了这种劳资及大小中介之间的冲突之外,实际上,在同一行业内部,不同的工人群体之间、不同的资本家之间,由于市场竞争的原因,也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例如,用机器来生产布匹的工人们与用手工来生产布匹的工人们也会产生激烈的冲突。或者,本地的工人们和外地大量涌来的工人们也会因争夺同一类就业岗位而产生冲突。当然,在市场系统中更能见到在同一行业内、在同一技术水平之上的竞争,不过,由于这种竞争是由最高的、也是人们容易认识并接受的“自愿交换”的原则来直接调节、仲裁的,这种竞争一般不会导致剧烈的冲突(竞争失败的一方往往自认倒霉而已)。
我们再来看一下上述各类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一般来说,劳工相对于资方来说,往往处于弱势,如果使用正常协商的方式来提出自己的要求,往往难于达到目的(在早期工会力量未得到社会上其它力量的支持,还较弱小时尤其如此)。因此,劳资冲突就往往采取一些非常的表现形式,如示威游行、罢工,甚至于以暴力的方式(武装暴动)。典型的如19世纪法国爆发的数次工人武装起义。当然,在资方掌握着强大的国家机器的情况下,工人们也会采取争取投票权的方式来表达自身的诉求,典型的如英国历史上19世纪30-40年代的人民宪章运动。
至于不同层次的中介之间的冲突和斗争,则一般容易以执政者当中不同的派别之争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美国建国之初汉密尔顿与杰斐逊之间的观念之争(杰斐逊代表农场主和中小企业利益,反对大工业企业、大银行和证券经纪公司等),以及当代西方社会经常出现的两党(往往一党代表劳方或中小中介群体,另一党更多的代表资方或大中介群体)之争等。
当然,市场系统内部更司空见惯的斗争是由我们所熟知的先来的中介和后到的中介之间的竞争产生的。比如交流电发明出来后,新出现的交流电商家与原来的直流电商家之间的竞争,以及先成立的企业、银行和后成立的企业、银行之间的竞争,等等。这种竞争往往也十分残酷,但大多采取和平竞争的方式,对整个市场系统的发展带来一定益处。不过,这种竞争有时候也采取了非理性的暴力形式,这对社会的发展就没有益处了。例如,在欧洲中世纪时的佛罗伦萨,美弟奇家族和帕奇家族(均为银行家族)之间你死我活的斗争,以致发展到了互相谋杀的地步(大教堂谋杀案)。胜者夺得政权,败者则被监禁或流放。
    我们再来考察一下冲突的可能结果。一般来说,早期市场系统在多数情况下会是或一方胜出,或两败俱伤。胜出的往往是资方,例如英国工人的人民宪章运动就最终失败。但也有资方失败的情况,例如20世纪瑞典社会民主党执政后,就长期推行有利于工人的方针政策,以致逼使资方也不得不走上街头游行示威。但也有最终劳资双方达成妥协的情况,而这往往发生在有第三方力量(例如政府或教会)从中调停的情况下。
    最后,我们来分析一下市场系统内部的冲突的本质是什么。我们知道,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大胆地指出,现今一切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这个结论在当时,无疑是大胆而深刻的。但现在,我们已经可以更进一步、更本质地指出,这些阶级斗争的背后,实际上是市场系统内部两大法则之间要保持平衡的原理在起决定性的作用。也就是说,阶级斗争是市场第一法则和市场第二法则失衡的表现;而阶级斗争要达到的结果则是恢复或者建立两大市场法则之间的均衡。
    正像行政系统一样,市场系统内部的定律、法则和规则,以及市场正常运行所要求的不同的定律之间、不同的法则之间、不同的各个层次上的规则之间,要保持大致均衡的道理,也并不是一开始就为人们所认识到的。在整个市场系统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究竟是更应该首先满足互利互惠的法则,还是更应该首先满足信赖中介的法则,人们一时还看不清。而在现实生活中,在阶序选择原理的作用下,那些大大小小的中介集团们出于自己的利益本能和外部竞争的压力,总是力图首先满足市场系统中作为中介的一方的利益,其具体表现形式就是首先满足银行家、资本家、企业家、商人的利益;而作为市场系统中的最终的实际交换者(生产者和消费者)一方,则同样是在阶序选择原理的作用下,总是力图首先满足自身的利益,其具体表现形式就是首先满足工人阶级或消费大众的利益。这种市场系统中两条不同法则之间的冲突,就是我们在历史上所看到的各种各样的捣毁机器、罢工、工人武装起义以及当代社会中的劳资冲突背后的本质。
当然,通过长期的以致痛苦的流血经验,人们最终认识到这两条市场法则同等重要,不可偏废任何一个。如果完全偏废其中一个法则,另一个法则也将无法长期存在下去。正是因为如此,我们就在西方市场经济系统占强势的近代国家中,看到经过长达二三百年的反复斗争,最终导致两条法则的代表者,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在20世纪初、中期互相让步,达成了妥协,从而两条市场法则达到大致均衡。资产阶级虽然得以合法地占有大量的社会财富,但却要受到累进税制和遗产税制的制约;而工人阶级则享有社会保障体系和强大的工会组织的帮助,使自己的生活得以不断改善。
除了这种由不同的定律、法则所产生的矛盾和冲突之外,市场系统内部还存在着由不同的具体规则所导致的冲突,或者产生一些源自规则的不完善、不配套所导致的冲突,这里我们就不去一一细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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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6 14:59:19
哲学就是选择正确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为谋大家的公平公正的利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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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论坛>十帖九不显示,这是讲的什么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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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新华网论坛>的思维方式,获得真理的方式就是不让发言.

这里突然发现一个道理,“真理的标准是不发言”。

当然,这个道理只属于<新华网论坛>的道理.是他们的理论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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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6 17:55:52
原理(25)
第八节  市场系统的宏观运作曲线(略)



第五章  理论说服——文明社会组织方式(分工协作方式)之三

    原始社会末期的人们,除了有意无意之中发明创造出了如上所述的行政和市场这两大社会组织系统之外,还发明创造出了第三种社会组织方式,这就是用一套完备的理论观念来说服全体社会成员,使他们同意按照这个理论观念所说的来安排社会的分工协作。这个由一些优秀人物倡导提出各种各样不同的理论观点、并据此对整个社会的运行起着指导作用的系统,就是我们本章所要讨论的理论观念系统——简称理念系统。
具体来说,理念系统包含着这样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指该系统中的各种各样的理论;一层意思是指由这些理论所得出、所引出的各种各样的信条、观念。两者合起来就称作“理(论)、(观)念”。一般来说,某一个学说能否成为理论,就看其是否具有较明显的“体系”。这种系统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这个理论不仅只对人类所遇到的某一个或某几个问题分别进行解释、指导,而是对人类遇到的所有同类问题、或至少是相当大的一部分同类问题同时予以解释、指导,而不论这些问题是自然现象方面的,还是社会现象方面的,也不论这些问题是行政系统带来的还是市场系统带来的。并且这种解释和指导是针对文明社会全体成员的,而不仅仅是为了社会中的某一部分人群(例如马克思主义就属于一种理论)。另一方面,理论的体系性还表现在该理论必须基本上是逻辑自足的,也就是说,该理论基本上能自圆其说而不明显地自相矛盾。[注①]

第一节  理念系统的产生及方式的选择
关于理念系统的产生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一个方面是整个社会对理念系统需要的紧迫程度。另一个方面是理念系统建立的可能的传播形式。我们先来看第一个方面。一般来说,当某个原始社会出于某种原因而不断遭受某些无妄之灾(如:霹雳、瘟疫、雷火、罕见的大旱大涝等)的时候,理念系统最容易产生。或者某个早期文明社会的运转总是出现问题时,理念系统也非常容易产生。[注②]
那么,接下来的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产生出的理念系统要采取上述的一种自成逻辑体系的理论形式呢?比如,如果采取“一题一解”的“习题集”的形式、或一问一答的索引形式行不行呢?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考虑。一个角度是生物科学方面的,即相当一部分学者专家都承认,人的大脑本身具有一种进行成体系的逻辑思维的生理构造,偏好进行前后一贯的有联系的逻辑思维(当然这种偏好的程度是因人而异的,在思想家身上更强一些)。另一个角度就是从阶序选择原理来考虑。
实际上,简单来讲,正像行政系统用一个人的个人意志代替全社会的“共同意志”、市场系统通过中介来进行交换一样,理念系统采取自成逻辑体系的理论形式,也是出于降低成本的需要。换句话说,如果采取一事一议的习题集或答案索引的方式,则因为所要解决的问题过于琐碎、过于繁多,将造成“习题集”或“答案索引”的内容过于庞大,记忆成本过高,甚至使人无法查找,更无法应用;况且更重要的是,新出现的问题与“习题集”上的问题往往不可能完全一模一样,以致让人无法照抄照搬。而采取自成逻辑体系的“理论”形式,则人们学习、记忆的成本大大降低,只须理解并记住简单的几个原则、几条逻辑关系就行了,然后就可以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来具体应用、具体办理。总之,我猜测,在各种不同的观点各自争取信徒的过程中,那种成本非常低的以自成体系的理论的形式出现的观点,必然具有竞争优势,容易占据“统治地位”。[注③]
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下理念系统中的各个理论体系的具体产生途径。显然,在整个理念系统中,各种各样的、对早期人类来说是如此高深复杂、自成严密结构的理论体系,决不可能靠一群人在一起简单商议一下就可产生(像风俗习惯系统或行政系统那样);也不可能靠众多人的无意识行为而自发产生(像市场系统那样);而只能靠极少数好奇心极强、逻辑思维能力极强的天才思想家的冥思苦想才能诞生。而我们知道,一个非常有天赋的大思想家的产生具有极大的偶然性,因此,一个伟大的理论的产生也就具有极大的偶然性。例如,远在公元前500多年,古印度就诞生了天才的大思想家释迦牟尼(Gautama Siddhartha,前566年?~前486年?),他完全靠着自身的苦思冥想而创建出了一个庞大的佛教哲学思想体系,令人惊叹,尽管就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水平来说,当时的印度文明并不比同时代的希腊文明及中华文明更发达。
除此之外,理论体系还有一个具体的产生途径,即,它也可以从风俗习惯中转化而来。例如,假如由于某种偶然的原因,某个原始社会中长期凭经验建立起来的各种各样的传统信条,恰巧都没有彼此矛盾的地方,或虽然有少数信条和其它多数信条有矛盾,但却由于某种原因而被碰巧废除了。总之,从理论上来说,完全凭着偶然的经验信条的积累,也能碰巧建立起一个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来。当然,一般来说,以这种偶然的途径产生的理论体系相对较少,也相对更困难一些。
现在我们来进一步看一下理念系统中的各种理论体系是如何传播到社会每个成员脑海中去的。显然,由某个创建了一套理论体系的思想家自身分别向每个社会成员逐一宣讲自己的理论,这种方式成本太高,尤其在规模稍大一点的文明社会中,几乎就无法实现。在古代没有强大的传播手段(报纸、印刷、无线广播)情况下,可替代的办法只能是,某个思想家先把自己的理论告之少数亲近的朋友,然后再由这些已被说服的朋友们分别再去告之各自的亲朋好友,就这样逐层逐级地扩散下去,最终进入全体社会成员的脑海中。这么做不仅传播成本大大降低,而且在逐级扩散传播的过程中,各层的宣教员们还会把理论通俗化,从而克服了成体系的理论难免艰涩的弊端,使最基层的人都能听懂。
除了上述最基本的“结社逐级宣教”的方式之外,若某个文明社会中已产生了行政系统或市场系统,那么,理念系统还往往会采取低成本的“借力”的方式来进行传播。一个是借市场之力,当某个重大集市之日,思想家会到人群聚集的市场上去演讲,并通过这些赶集的人们把自己的观点传播到四面八方。不过这种方式(“菜市场政治”)需要思想家或他的朋友具有高超的演讲天赋,就像在古希腊、古罗马常见到的那样。另一个是借行政之力,某个思想家通过某种渠道结识某个行政系统的最高领导,然后直接向这个最高“共同意志”阐述自己的理论,争取把他说服,然后通过这个君主的命令去实现自己的梦想。不过这种方式要求思想家或他的朋友,有极强的揣摩君主心理的天赋,就像在中国古代春秋战国时期所常见到的那样。当然,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采取上述两种“借力传播”的方式都隐含着风险:在市场上演讲,如果所讲的观点触怒了民众,则很可能当场就被“乱民”暴打;在宫廷上当说客,如果所讲的观点触怒了君主,甚至引起猜疑,则很可能被投入牢狱。
最后,让我们把理论体系简单地分一下类。如果我们以理论体系的主要作用领域来分类的话,那么,理论体系首先可以分为三大类,即:指导宏观领域的、指导中观领域的,以及指导微观领域的。而如果我们以某个理论体系对社会产生指导作用的方式来分类的话,又可以分成直接起作用的理论和间接起作用的理论。前者如各种各样的经济学、管理学、以及各种各样的革命理论和改革理论,后者则如哲学、生物学、天文学、甚至数学等等。当然,我们还可以根据理论体系的直接作用对象的不同,把理论体系分为指导统治上层(或中介阶层)的,和指导下层民众(或最终消费者)的,等等。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在现实的社会中,不同的人们往往具有不同的利益。在许多的情况下,人们对某个理论是采纳还是拒斥,往往取决于该理论的最终结论是否对自身有利。如果某个理论在长期来看对全体社会成员都有利,但却在短期内对甲有利,对乙不利,那么,在阶序选择原理的作用下,甲就会认为这是一个好理论(正确的理论),而乙就会认为这是一个坏理论(不正确的理论)。
当然,人类最初发明出来的各种各样的理论体系,或者说整个理念系统,就像早期的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一样,都是十分粗糙的,不完善的。当所遇到的新问题超出了人们所信奉的某个理论的解释能力,或当人们按照某个理论的预测去指导自己的行动,反而遇到了更大更严重的困难时,那么这个理论就面临着被淘汰、从而被另一种新理论所取代的危险。总之,人类社会的这个理念系统自身,自诞生之后,也存在着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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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7 18:02:06
原理(26)
第二节  理念系统的公律和定律
正像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存在和发展必须遵循其自身的一套具体定律规则一样,理念系统的存在和不断发展也必须遵循其自身独有的一套内在的定律和规则。
我们已经知道,行政系统的基本公律是服从命令听指挥,市场系统的最根本公律是自愿交换,那么,一个理念系统要想产生、存在、并发展起来,它要遵循的最基本的、最根本的原则是什么呢?简单来说,这个最基本的公律就是:遵从真理。遵从真理是什么意思呢?就是遵从人们认为正确的东西。显然,只有正确的东西才能要求人们去遵从,去按照它的要求去做。让我们通过比较来说明一下。我们知道,行政系统的公律是服从命令。也就是说,不管这个命令是正确还是错误,你都必须服从。而理念系统不是这样,它只强调服从自己认为正确的东西,服从自己认为是真理的东西。具体来说,如果某个人认为某个理论讲述的是真理,那么,即使没有人强迫他,他也会自愿按照这个理论所说的、所要求的去做。而如果他认为某个理论所说的不是真理,那么即使别人强迫他,他也不会按照那个理论所说的去做。总之,他是心甘情愿地去遵从真理。
当然,这里需要说明一点,这个真理必须能够向社会提供预测和指导建议。换句话说,无论什么理论,如果它只能够对过去的事情做出解释,而一点也不能对人们将来的行为提供预测和指导,那么这个理论、这个真理无论多么美妙,其解释无论多么正确,它也将丧失其在理念系统中的存在资格。
那么,怎么才能具体实现这个基本公律,并从而实际完成理念系统对整个社会所承担的组织和指导功能呢?简单地说,理念系统要能够不断发展壮大,不断趋近于真正的真理,从而对整个社会实际提供预测和指导,它就必须遵守如下的、由最高公律所派生出来的两条基本定律:第一条定律是“接受检验”,第二条定律是“多元备选”。我们先来看一下第一条理念定律——所有的理论都必须接受实践的检验。显然,任何理论体系都必须接受实践的检验才能证明其有效性或真理性。这里,接受检验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允许理论的提出者和反对者采取各种不同的方式对该理论进行实际检验,另一方面则是包括理论的提出者和反对者在内,所有的人都必须接受检验的结果(假设检验的结果可以确定的话)。例如,爱因斯坦提出了相对论,他就必须允许别人对该理论进行实际检验,而一旦检验结果符合了爱因斯坦的理论预测,则大家就都接受、承认了相对论。当然,在社会科学的领域内,许多理论不能像自然科学那样可以经受十分严格准确的科学实验式的检验。但在必须接受检验这一点上,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是完全一样的。
我们再来看一下“多元备选”的第二定律。在这里,“多元备选”的意思是指,任何社会的理念系统必须能够同时给社会提供至少两种(含)以上的有效可行的备选理论(预测和指导建议)。也就是说,要同时向社会提供两套以上的行动方案,而不能只提供“只此一家别无分店”的唯一一种行动方案。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假如只提供一种预测和指导的话,人们将无疑会丧失自主选择的余地了,而只能宿命地走这唯一的路。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理念系统的提供指导建议的作用已经蜕变了,因为建议听不听都一样,反正只有一条路可走。或者换个角度看,理念系统在这种情况下已经变成了一个行政系统、或者是动物社会中的一套预设好的基因指令系统了,人们只能遵照它的唯一指令行事而不可改变了。举例来说,在殷商时代,龟筮都是代表天意的符号,占卜的结果也都是人们必须服从的“绝对命令”,在这种情况下,卜筮系统就还不能称之为是一个理念系统,它充其量只是原始的一个理论体系。因此我们说,理念系统要成其为理念系统,它就必须是多元化的,必须有各种各样的理论体系,能向人们提供多种可能的选择,也就是提供各种各样的指导建议(例如,拿上面的例子来说,至少也要允许人们能够“修德改卜”才行)。
进一步地,若必须提供两个以上的备选方案,一般来说,则需要有两个以上的独立的理论体系存在才行。如果只存在一个理论体系,那么,由于其自身逻辑一贯的要求,一般来说,它很难提出两个差异足够大的预测指导方案,从而使得多元备选的第二定律很难实现。
而且,更进一步来说,“多元”不仅需从横的方面来看(在同一时间内有多种可选择的建议),而且要从纵的方面来看。即,随着文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新问题的不断涌现(即使自然环境暂时没有大的变化,社会内部环境也会逐渐产生变化。如,活生生的人,会不断地寻找并钻营新制度的漏洞、空子),有些原本适合的理论渐渐变成不适合了,而有些原本不适合的理论,渐渐变得适合了。我们只有在肯定某甲理论的同时,允许某乙理论存留下去,才能有备无患。一句话,整个理念系统自身也要不断发展,不断创新,不断变化,不断完善,甚至不断更新自己以前的指导建议,总之,始终保持着状态,这样才能一方面解决在应用某次理念系统的指导时所产生的新问题,另一方面又能解决人类社会所遇到的全新的问题(如当代的环保问题)。理念系统如果不能多元化、不能“创新”,它就成为一个“死的”理念系统了(就像蚂蚁社会中的蚁王,只能严格按既定程序先后分泌出不同成分的化学指令),而死的理念系统是不能适应活的可变化的文明社会需要的。
我们再来看一下第二条定律中“有效可行”的含义。如果“多元备选”主要是从理念系统中各个理论的创建者角度来说的,那么“有效可行”则主要是从理念系统中广大的接受者角度(理论的作用对象)来考虑的。“有效可行”的含义是:面对理念系统中种种不同的理论,种种不同的预测和指导建议,人们必须能够进行选择来相信某一种理论,来接受某一种预测和指导建议。当然,人们也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承担这种选择所带来的后果。换句话说,理念系统向社会公众或向社会的某个组织系统提供的指导建议必须是有效的,是可以采纳的(这有点类似行政系统中的“命令必须明确可行”)。
这种有效性或者可采纳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首先,从物质成本上来看,指导建议必须是可行的。如果一个指导建议本身很好,但执行成本太高,超出了当时社会的承受能力,那么这个建议再好也是无效的。例如,举个极端的例子,在地球上试验核武器会污染环境,这时,你不能提出一个到月亮上去进行核试验的建议,因为即使技术上可行,执行的成本也太高了。其次,理念系统所提出的指导建议必须不过于超前,必须能为社会上主要的社会力量所理解、所认可,必须无悖于当时主要社会力量的最基本的道德底线(心理承受力)。也就是心理成本不能太高,否则,一个建议即使物质成本再低,也是一个无效建议(因为最终采纳执行这个建议的毕竟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人)。[注④]当然,一个指导建议除了成本不能太高之外,其本身还必须具有意义才行。例如,如果有一种理论认为全体自杀、大家一起升入天堂才是正途,那么,这种理论就是毫无意义的,只能称为邪说,而不能作为“多元备选”中的一元。
显而易见,“多项备选”与“有效可行”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没有前者,人们将丧失进行选择的可能性,理念系统提供的唯一的指导建议变成了类似动物社会中的遗传本能似的、绝对的基因命令;而没有后者,人们面对众多各种各样的、但成本都太高因而无法采纳的预测指导,想选也选不了,结果依然是无法行动,效果等于零。因此,只有同时兼顾这条定律的两个方面,人们才能有了自主选择的可能性,并能实际实现这种可能性,而理念系统最终也才能实现自己为社会提供预测指导、并进一步组织社会分工协作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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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8 17:28:08
原理(27)
第三节  理念系统的法则和规则
同样,正像从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基本定律可以进一步派生出法则一样,从理念系统的这两条基本定律也能进一步派生出不同的法则。具体来说,从“接受检验”的第一理念定律可以直接派生出理念系统的第一法则,即:信奉任何一个理论体系的人,都有权反悔,转而去信奉另一个理论体系。这条法则不难理解,例如,当某个曾被人们信奉的理论最终被反复的实践检验证明是错误的时候,或者当人们遵从这个理论的指导建议但最终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的时候,人们当然有权利放弃这个理论而改信其它的理论。其次,从“多元备选”的理念第二定律,我们可以派生出重要的第二理念法则,即:理念系统中的每一个具体的理论,都有其不受其它理论干涉而独立存在的权利。(简称为“互不干涉”。)原因在于:既然客观上要求多元备选,那么任何一个具体的理论都有不受干涉的“被选举权”。也就是说,每个甲理论的创建者和信奉者,都没有权利要求乙理论的创建者和信奉者放弃自己的理论。更具体来说,甲理论的信奉者无权阻止别人去创建乙理论,也无权去阻止别人传播乙理论,更无权从肉体上去消灭乙理论的创建者和信奉者。
从理念系统的最高公律及两条定律和两条法则出发,我们又可以进一步派生出一系列理念系统的基本规则。例如,从“遵从真理”的最高公律和“接受检验“的第一定律,可以直接派生出“知情权”的规则。我们知道,社会科学的理论分析所依赖的是各种各样的、社会中实际发生的事实,所以,不仅创建理论检验理论的人们需要知道这些事实,而且接受这个理论的人们,也必须知道这些事实。因为,当人们接受某个理论体系时,其前提条件也是他们必须首先知道、了解这些事实,其后才能判断该理论对这些事实的解释和分析对不对,这个理论是不是真理。如果剥夺了人们对这些事实的知情权,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这将导致人们丧失了对各种理论建议的判断权、选择权。(这就像在自然科学领域,如果某个科学家从某个实验中得出了某个定理,那么,他就必须在公布这个定理的同时公布他所依据的实验数据,并允许别人重复做这些实验才行。)
进一步,又可产生我们大家所熟悉的思想自由及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规则。显然,不言而喻的是,一个理论只有经过思考才能产生、只有发表出来才能看出它能解释多少已知现象(以及解释得对不对),它的预测和指导方案是什么以及有多大的可行性。对于包含有多种不同的理论体系的理念系统来说,也只有每个理论都能自由发表出来,人们才能比较它们相互之间谁解释的现象更多一些,谁的理论体系解释得更好一些,从而谁的预测和指导建议正确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大家应该先按照谁的理论去尝试、去做。
另外,从“多元备选”的第二定律和“互不干涉”的第二法则,还可以直接派生出多元并存、百家争鸣、自由辩论的基本规则,派生出结社自由的基本规则,等等。同样,从互不干涉的法则中,又可以派生出更次一级的具体的小规则,例如辩论规则、议事规则。拿自由辩论来说,由于辩论的双方都具有“自我肯定”的本能,因此,在辩论过程中难免会有意无意地、情不自禁地彼此讥讽、挖苦,更进一步双方又会情绪化地逐步升级,不可避免地导致双方语言上的相互人身攻击,甚至最后情绪失控而彼此拳脚相加。(在早期的议会辩论中和自然科学会议的辩论中,都发生过此类“不雅”行为。例如在台湾地区的议会辩论中就常上演“武打”戏;再如地质学史上,“火成派”和“水成派”在辩论时也曾拳脚相加。当然我们最熟悉的要算“文革”,对立的两派先是大字报辩论,然后是谩骂攻击,最后是器械武斗。)因此,在经过若干次这种“不雅”的辩论之后,人们就有可能制定出一些辩论时所必须遵守的“规则”。例如当辩论发言时,辩驳的双方都面对会议的主持人,以向主持人陈述自己观点的方式表达自己的看法(例如像美国费城制宪会议时那样),而不能直接彼此面对面地指名道姓地反驳。再比如,当对立的一方表达他的观点时,自己要有礼貌地倾听,不能中途随意打断对方的陈述发言。(由此又进一步发展出双方的发言时间应该彼此相等,或发表的文字所占版面应该相同等等细节规则。)总之,只要大家遵守这些具体规则,那么,当有着不同思想的几个思想家在一起聚会、共同讨论、互相补充提醒时,他们就不仅可以“和平共处”,还有可能发现更多的现象可以由某个理论体系来解释,也有可能发现某个理论体系可以有更简单的表述方式,等等。实际上,也只有大家都遵守这些自由辩论时的具体规则,整个理念系统才不仅可以保证“多元并存”,还有可能使自身得到不断发展,不断创新,不断完善。
再如,由“接受检验”的第一定律和“可以反悔”的第一法则,还可直接派生转化出“允许自主选择”和“真理面前人人平等” (从众多的理论接受者的角度来说是“允许自主选择”,从若干的理论提出者的角度来说是“真理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其它诸如“宽容“等一系列的规则、观念,这里我们就不再逐一列举了。
下面我们就把上节和本节所讨论过的理念系统的公律、定律、法则、规则等简单图示如下:
                                   
                                                                           遵从真理


                                      接受检验                                                多元并存


                                     可以反悔                                                  互不干涉


                         控制传播   知情权     自主选择                   思想自由    言论自由   真理面前人人平等

                        (理念系统第一规则系列)                                  (理念系统第二规则系列)

最后,为了更深刻的理解理念系统的各项律则,下面,我们把行政系统的律则、市场系统的律则和理念系统的律则对比一下:

行政系统
理念系统
市场系统

无条件服从命令
自愿遵从真理
双方自愿交换

命令一定要变
信仰可以改变
契约不可反悔

不必向命令执行者提供相关信息
必须向每个人提供相关信息
交换双方彼此提供相关信息

官员靠权力寻租
思想家靠才智赢得声望
中介靠信息致富

等 级 制
真理面前人人平等
阶 级 制

统一意志,全体遵守
自主选择遵从,若干家争鸣
双方自主交换

擅长提供安全环境
擅长提供正确理念
擅长提供富裕生活

警戒心为主要动力
好奇心为主要动力
好胜心为主要动力

依次依赖①攀比能力;②学习能力;③预期能力。
依次依赖①学习能力;②预期能力;③攀比能力。
依次依赖①预期能力;②攀比能力;③学习能力。


通过上面所述,我们来看一下理念系统和行政系统及市场系统的亲和性(相容性)。
    从每个理论体系前后逻辑一致的特点来看,理念系统和行政系统有相似性:理念系统是非黑即白,要么对,要么错,不存在半对半错的可能。而行政系统是:要么服从命令,要么不服从命令,不存在半服从命令半不服从命令的可能。由此可以看出,理念系统与行政系统有着极大的相似性,或者说是有着天然的亲和性。但从无条件地服从命令这个行政最高公律和自愿遵从真理这个理念最高公律来看,二者又有着明显的不相容性。再从理念系统中各个不同理论体系之间的自由竞争角度看,理念系统又和市场系统有着相似性:多元并存,机会均等,自由竞争。由此又可以看出,理念系统与市场系统也有着天然的亲和性。再比如,由理念系统的第二定律多元备选派生出的选择自由、思想自由等,与市场系统的自愿交换原则、个体自主的规则等有很大的亲和性。但由理念系统的第一定律接受检验派生出的控制传播(见下一节)等又与行政系统的思想统一、舆论一致有着很大的亲和性,而和市场系统不太相容。总之,理念系统的规则系列与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规则系列均有着一半的亲和性,一半的不亲和性,而没有完全的亲和性和完全的不亲和性。
    我们再换个角度看一下不同的两个人之间的交往能否同时存在两种社会系统的关系。在前面的讨论中,我们曾说过,在两个人之间或两个团体之间,绝对不能同时存在行政与市场这样两种关系。那么,理念系统的关系和行政系统的关系、市场系统的关系能否在两个人之间并存呢?这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思想家(老师)和信奉者(学生)之间可以同时存在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因为在此时,服从真理与服从命令之间不但不存在着矛盾,反而能彼此加强。而这种彼此加强了的力量往往比单一的理念力量和单一的行政力量还要强大。同样,一个学生如果不仅真心信奉老师的理论,而且他又发现可以通过推广发行老师的著作赚到钱,那么这种理念上的关系和市场上的关系也能相得益彰。但也有另外一种情况,假如两个彼此有行政关系的人信奉的却是针锋相对的两种理论,那么,不仅两人之间的旧行政关系无法继续维持,而且还会转变为你死我活的新的理念宗派对立关系。在市场系统中,如果某个和老师另有着市场关系的学生转而信奉了一种和前老师完全对立的理论,那么,他不仅不去再发行推广前老师的著作,反而会去大力推广发行与前老师对立的理论著作来赚钱(也就是说,他和前老师之间的旧市场关系完全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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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9 09:02:24
原理(28)

第四节  第一均衡原理的表现形式
当然,正像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两条定律、两条法则相互之间要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一样,理念系统的两个定律和两条法则——“接受检验”与“多元备选”之间,“可以反悔”与“互不干涉”之间,也必须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不过需要指出的是,理念系统中两条定律和两条法则之间保持均衡的规律,往往是通过更复杂一些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并不像行政系统与市场系统的均衡规律那样一目了然。
比如,一般来说,人们会认为“接受检验”的定律似乎天经地义,怎么强调都不会过分,很容易在和多元备选定律较量中占上风。但实则不然。首先,何者算是通过了实践的检验,何者算是未通过实践的检验,这个标准就极难划定。比如,有的理论,通过较短时间的社会实践就可以得到大致的检验结果,而有的理论则需要相对较长一些时间的检验才能看出效果。再如,有的理论在接受检验时受到了其它因素的干扰,有的理论在接受检验时没有受到其它因素的干扰。而所有这些都易使人们在判断检验的结果时产生分歧。其次,创建各个理论体系的都是一个个具有自我肯定本能的活生生的人,每当一种新现象出现时,几乎所有信奉不同理论的人,甚至是信奉完全相反理论的人,都会本能地根据自己所信奉的理论来对这种新的事实加以解释,而且大家也都各自可以解释得通,只是牵强的程度略有不同而已。即使某个理论的预言在实践中不断碰壁,该理论的信奉者也会坚持认为理论本身没错,出错的原因在于执行上的偏差等等。总之,通过这些特殊的形式(对何为通过了实践检验的不同理解),多元备选的定律依然可以保持自身的强势,从而和必须接受检验的定律构成一种大致的均衡。
我们再来看一下“可以反悔”法则与“互不干涉”法则之间是通过何种形式来保持一种大致均衡的。从表面上来看,似乎“可以反悔”的法则容易占到强势地位,因为,只要允许信徒反悔(可以反复自主选择真理),那么,我根本就不用干涉某个理论的存在,这个理论也会因为自己信徒的纷纷反悔、重新自主选择而无法再存在下去。但实则不然。
下面,我们稍微详细地从三个方面来分析一下这个允许反复自主选择的规则。所谓“反复自主选择”是指,面对众多的理论体系,从理想状态来说,全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可以多次自主决定相信哪一个,或否定哪一个。但在一个已经初步成熟了的文明社会中,这种自主选择实际上是受到相对来说成本较小的有组织的社会力量的控制的。具体来说,这种控制是靠社会中的行政系统、市场系统以及风俗系统(关于风俗系统,详见下一章)的影响来进行的。
那么这些有组织的社会力量又是通过什么具体方式来影响人们的自主选择呢?简单来说,它们是通过“控制传播”的方式来影响人们的自主选择的(还有一种方式是控制思考、控制研究,但这种方式成本太高)。首先,从有组织的行政系统的角度来看,当社会上的行政系统被理念系统中的某个理论所说服,并决定依照这个理论的预测分析来指导自己的行动时,出于我们前面在讨论行政系统时所说过的“思想统一”、“舆论统一”的内在要求,行政系统必然会加大对这个被其选中的理论体系的宣传力度,相对应地,它也会尽全力限制或阻碍其它那些没被选中的理论体系的传播。也就是说,行政系统会对理念系统的传播加以控制,对其中有些理论的传播加以放大(例如通过其控制的大众化传媒),对有些理论的传播加以缩小(例如只允许其在大学及科研机构和学术刊物中传播,或只允许出版印数少的学术专著,不允许出版印数大的普及性的小册子,更不允许上报纸、电视、电台等。或虽允许上报纸、电台,但在刊发的同时,另外再刊登许多批驳该理论的主流文章)。
其次,从市场系统的角度来看,市场系统中的各种力量也会对理念系统中的各种理论的传播加以控制,分别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理论给予金钱财政上的支持以加大其传播;对不利于自己的理论则不仅不给予金钱财政上的支持,反而会花大量的金钱雇佣专人与其唱反调(例如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发生的对宣传环境保护理论的《寂静的春天》的大肆围攻)。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下社会下层民众(风俗系统)是怎样通过控制传播来影响个人的选择。一般来说,当理念系统中的某个理论过于和下层民众所普遍信奉的主流信条相冲突时,下层民众也会对这种理论加以坚决的抵制,不允许其进行宣传。这一点在宗教中表现得最明显。当某个新宗教的信奉者来到信奉旧宗教的民众中传道时,就会遭到当地信奉旧宗教的民众的起哄、驱逐,根本就不给他传播自己思想的机会,而无论新宗教的信奉者说多少“言论自由”的大道理也无济于事。总之,那些原本信奉旧理论、旧宗教,现在想改信新理论、新宗教的人,除了因“先入为主”的因素而承受内心的煎熬,承受被原来的同道骂为“叛徒”的磨难之外,还要面对接触新理论、新宗教十分不易、需要排除强烈干扰的困难。[注⑤]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实际上,“可以反悔”的自主选择法则是通过理念系统之外的其它因素、通过被控制传播的途径而和“互不干涉”的法则达到一种大致均衡状态的。当然,不言自明的是,如果过于强调或偏重于多项备选及多元并存,则极易造成社会的动荡及社会秩序混乱,甚至使人们无所适从;而过于偏重接受检验及“控制传播”,则极易造成思想的僵化及社会的停滞不前。例如把已经是“控制传播”的理论再加以人为的强制性的画地为牢,变为“消灭其传播”,则不仅一方面,当在实践中发现自己所选择并“放大传播”的理论有严重缺陷时,再去寻找其它理论已不可得(被消灭了),另一方面,没有了对立理论的驳难,那个被选中的理论自身,也会由于没有竞争的压力而逐渐衰败下去,从而最终导致整个社会的停滞或在积重难返后的突然崩溃。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下,“可以反悔”和“互不干涉”这两条理念法则,在当代现实生活中保持均衡的一个十分隐晦独特的形式。我们知道,在美国参议院的程序中,长期以来,都似乎存在着表决程序上的“设计漏洞”,以至于极少数参议员可以采取冗长的、不终止的“发言”来阻碍某项议案进入表决。表面上看,这种现象极不合理,这种制度安排也十分“弱智”。但实际上,这恰恰是“互不干涉”的法则在起着作用,使少数派的意见能多少不受干涉地得到留存和尊重。
由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几个重要的推论。一个推论是,理念系统内部不同定律之间的斗争,不同法则之间的斗争、冲突,不是像行政系统或市场系统那样,通过不同等级和不同阶级相互之间不同的物质利益之间的冲突表现出来。换句话说,对于不同宗教派别之间的斗争、不同理论派别之间的斗争,我们不应过于执着地试图去发现冲突背后所隐藏的经济利益。比如,对上世纪60年代的中苏冲突,对21世纪哈马斯和法塔赫之间的冲突,以及例如当代中国在改革开放中出现的几次大的理论上的交锋,其背后往往并没有起决定作用的物质经济因素。另一个推论是,就整个理念系统来看,其第二层次的两条法则(“可以反悔”和“互不干涉”)之间的平衡,不太可能由理念系统内部不同的理论体系之间的彼此斗争来实现。即,不可能像行政系统内部那样,通过不同等级之间的斗争来导致第二层次两条行政法则之间的平衡,也不可能像市场系统中那样,通过不同阶级之间的斗争来导致第二层次两条市场法则之间的平衡。理念系统不同法则之间的平衡往往会通过别的途径来实现(详见第七章《文明社会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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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10 11:58:27
原理(29)
第五节  各种思想观念的最终来源
稍微仔细考察一下,我们就可以发现,无论是哪一个文明社会,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总是会出现许许多多的各种各样的理论观念。那么,所有这些五花八门的理论观念的来源是什么呢?人们能随心所欲
创造出思想观念来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可以先来考虑一下有关外星人的形像问题。在当代的电影中,我们可以看到各种各样的有关外星人的形像。这些形像当然是人们想象出来的。但仔细考察一下,我们就不难发现,所有这些外星形像其实都是我们地球上的人类所见过的,大自然中存在过的各种动植物形像、包括我们人类自身形像的变形、夸张和组合。我们决不可能百分之百凭空想出一个外星人形像。同理,我认为,在一个文明社会中,整个理念系统中,各种理论体系的思想观念也不可能凭空产
生,只可能来自于人们的现实生活。
一般来说,有四个方面的现实来源。一是来源于行政、市场和理念这三大社会工具系统自身所具有的公律、定律、法则、规则体系(随着文明社会的发展,这逐渐占据了各主要理论观念的主要部分);二是来源于自然现象、自然规律及各种自然科学理论的启发;三是来源于历史上旧有的风俗习惯的影响;四是来源于人类自身的动物性基因本能。例如,西方历史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等级制以及马基雅维里的理论、霍布斯的国家理论显然受行政系统规则系列的影响,中国历史上的儒家和法家理论也是受行政系统规则系列的制约;而中国历史上的杨朱的“一毛不拔”观点及西方历史上洛克的政府理论及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等则受市场规则系列(契约神圣)的影响;而基督教的理论则多少受到自然科学中地球中心论(托勒密)的影响,佛教的生命轮回则受自然界中天文现象的循环和昆虫蜕变形态现象的启发;而从古至今一直存在着的弱肉强食的理论(强权即公理)以及同性恋属非法的观念,则是显然受到动物界现象及人类自身基因本能的影响。到了近现代,我们更能在各种各样的思想理论体系中看到三大社会工具规则系列的强烈影响。如马克思的理论、凯恩斯理论,均是建立在对失调的市场系统的负面作用的批判之上,而哈耶克的理论则是建立在对失调的行政系统的负面作用的批判之上,邓小平的理论则是建立在对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不同作用的肯定
之上。
另外,文明社会历史上曾出现过的,打着各种各样“天命”、“天道”、“自然法则”、“自然规律”、“天赋权利”等等旗号出现的各种思想哲学观念,若仔细分析,在其背后我们都可以发现三大规则系列的影子。例如,拿西方近代出现的所谓天赋的“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追求幸福的权利”这四个权利来看,第一个的背后是市场原则和理念原则在起作用,第二个是在反对行政等级制,第三个和第四个更主要是市场规则的具体体现。再比如共产主义、计划经济的理论,背后也能明显看见行政规则的作用。进一步地,在各种各样针锋相对的理论观点中,我们也都可以发现:它们之间或者是不同的社会工具规则之间的对立,或者是同一社会工具规则系列之内的第一和第二定律之间、第一和第二法
则之间的对立。
最后,让我们再举一个大家十分熟悉的例子。我们知道,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发表后,遭到当时国内许多思想界和文艺界知识分子的反对。为什么呢?因为毛的讲话实际上论述的是大敌当前的情况下共产党行政系统内的规则,而思想文艺界知识分子们信奉的是理念系统的规则。两种规则在许多地方是截然相反的,自然,毛的观点和思想文艺界的观点也就水火不相容了。在战争时期、从行政
系统的角度看,毛的观点显然是正确无比的;而从理念系统的角度看,尤其从和平时期的角度来看,毛的观点则显然在许多地方是不妥的了。
下面,我们把人类历史上曾出现过的各种主要理论观点、法律原则、人权观念等列表如下,并指出其相应的最终思想来源:
                          表1:
人权原则及法律原则
例证及内容
直接来源
间接来源

自由和平等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7、8、488条
《德国民法典》第1条
  
市场公律;
理念第二定律、第二法则;
原始社会风俗

私人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原则(所有权自由)
《法国民法典》第544条
《德国民法典》第3条
市场私有制规则
第一市场法则

契约自由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1101、1134条
《德国民法典》第305条
第二市场定律;
市场意志自主规则;
市场公律

契约神圣
《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
依法成立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市场第二定律
  

《五月花号公约》
我们自相联合缔约,结成公民团体并从而颁布、制定公正而平等的法律、法令、条例、典章,预期最能符合且使益于殖民地的公共利益。
市场契约;
理念结社
市场公律;
理念公律

法国《人权宣言》第2条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市场规则;
理念规则
  

生命权,自由权、平等财产权、追求幸福权
《弗吉尼亚权利宣言》(1776)
《法国人权宣言》(1789)
《世界人权宣言》(1948)
《欧洲人权公约》(1953)

行政第二法则;
市场公律;
理念第二定律、法则
  

社会主义
工作权、发展权、参政权、生存权、从事宗教权、结婚权、受人道对待权
  
  

米尔恩(A.J.M;lne)
1986年
生命权、要求正义权、受帮助权、自由权、被诚实对待权、礼貌权、儿童受抚养权。

行政第二法则;
理念公律;
市场公律;
原始风俗
  

自然公正原则(一)
(任何人不能作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
各国法律
日常生活中的经验
行政公律;市场公律

自然公正原则(二)
(仲裁人必须听取双方
当事人的意见)
各国法律
日常生活中的经验
行政系统均衡原理;市场系统均衡原理

遗嘱自由原则
《德国民法典》第1937条
私有制规则;意志自主
市场公律
第一市场法则

过失责任原则
  
  
  

民事权利限制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6条(“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第545条(“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出让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证并事前的补偿时,不在此限。”)
  
  

遵循先例原则(一)
(本次判决受以往判例的约束)
英国普通法
风俗原则
市场惯例

遵循先例原则(二)
(下级法院受上级法院判例的约束)
英国普通法
行政下级服从上级规则
  

程序先于权利原则
(救济先于权利)
英国普通法
市场规则(重视签定契约的程序)
  

意见重于形式原则
(权利先于救济)
英国衡平法
中国法系
行政规则(重命令的内容而轻发布命令的形式)
  

司法权优先原则
美国法律体系
理念系统第二法则
  

遵循法理
大陆法系
理念系统原则
行政第二定律

罪刑相适应
  
市场等价交换规则
  

罪刑相法定
  
第一行政定律;
第二市场定律
  

沉默权原则
美国宪法、《欧洲人权公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
市场公律
  

陪审团制
英国普通法系、美国宪法
市场仲裁惯例
  

法官断案
中国法系
行政公律
  

对抗制诉讼模式
英、美普通法系
市场仲裁惯例
  

    我们再把中外历史上一些重要思想家的观点及其来源列表如下:
表2
思 想 家
思   想   观   点
来     源

老  子
小国寡民。
风俗公律

孔  子
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行政等级制规则

墨  子
尚同。兼爱。
行政原则。
行政第二法则

杨  朱
“物利不由义……物我兼利”。“损一毫以利天下,不与也;悉天下奉一身,不取也。”(《列子》)“贵己”、“为我”。
市场原则。
反对行政原则。

孟  子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行政第二法则。

韩非子
势(术)法
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
行政原则;
行政第二定律

西塞罗
行政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无声的行政官。
(《论法律》)
行政公律

阿奎那
法律无非是达到共同幸福的理性秩序。它由对共同体负有照料责任的人制定并公布。
行政公律;
第二行政法则。

加里克里斯
自然本性决定强者比弱者得到的多一些,这就是公正。公正就在于优者统治劣者,优者比劣者占有更多。(《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商务,1964,29页)
生物界中的弱肉强食原则

基督教会
可以容许私有财产的存在,但私有财产的使用应有利于公共利益。(《经院经济思想》载《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4卷,279页)
市场规则;
第二行政法则。

圣 • 奥古斯丁
人们若果真的决心不相信任何自己不能完全知晓的理,那么人类社会中便没有什么事物可以免受威胁了。(《信之功用[26]》)
市场第一法则

马基雅弗利
(Machiavelli,
1469-1527)
国家的外交依靠实力,君主无需用道义和诺言来约束自己。国家利益是政治行为的唯一准则,为此君主可以使用暴力、欺诈、违约等一切手段。
生物界弱肉强食规则。行政命令可变规则、目的(效果)大于手段(程序)规则

马丁.路德(Mart-
HER,1483-1546)
世俗权力的存在是上帝的意愿,是人们的需要,因此人们必须服从王公,即使这些王公是不公正之人。“我主基督把我们的灵魂和躯体置于皇帝和世俗法之下。”
行政原则

J.加尔文(Jean
Calvin1509-1564)
经商致富的才能是上帝的一种恩赐,财富是一种天意的安排,追求财富是符合道德的。
市场原则,市场法则。

让.博丹(Jean Bo-
Din1530-1596)
国家主权(共同意志)是凌驾于所有臣民之上的、最高的、绝对的权力,其中包括未经臣民同意就为他们制定法律的权力。君主(共同意志的代表)不应受到立法机构的任何限制,包括不受前任及自己制定的法律的限制。
行政命令——服从原则;行政“命令可变”定律

康德
每个人都有能力就生活里什么是好的作出他或她自己的决定。每一个人都应该被允许去形成他们自己的关于何者为好的概念、去作出他们自己的选择、计划和决定。社会必须对每个人作出决定的能力以及他们对那些决定承担的义务表示尊敬。社会不应该把个人当做达到目的的手段。它应该在价值上把每个人看做他们自身的目的,而不是聚积某些目标的工具。
由市场自愿交换的原则派生出来。

罗素
自从公元前600年直到今天,哲学家们可以分为希望加强社会约束的人与希望放松社会约束的人(《西方哲学史》(上),22页,商务。1986)
行政系统与市场系统之间的对立和互补

基督教价格主义
所有的基督徒都是基督身体的组成部分,任何部分受损,都是整体受损;整体部分受损了,必将作用到构成整体的每一个基督徒。
行政系统的整体观念

    最后,我们再把世界上一些重要宗教的礼俗制度及道德戒律的来源列表如下:
表3
宗教类别
宗教制度的内容
来    源

婆罗门教、印度教
种姓制度
生物界弱肉强食;
“遵从先例”的风俗定律;
行政“等级”法则。

犹太教
1、 同族债奴,每7 年(服役满6年)释放一次。
2、 “禧年制度”:每逢禧年(7×7=49年)即免除所有债务、释放所有奴隶(包括异族)。
原始社会规则和行政等级制、市场阶级制的一种折中。

基督教、犹太教、伊斯兰教、印度教
禁止一切利息,或禁止高利贷。
原始社会互助的风俗。

犹太教法典
看护墓地(犹太人的墓碑比皇家的宫殿更可贵)
原始风俗;市场个人至上规则

基督教
人人皆兄弟,人人应互爱
原始社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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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理(30)
第六节  理念系统的特点
    下面我们再来分析一下文明社会的这个理念系统本身都具有哪些与生俱来的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在指导方案的提供上达成基本共识的艰难性。在同一时间内,不同的思想家会提出种种不同的理论体系,提出种种不同的校正社会问题的指导方案。而且,这些方案之间的区别往往不是A和小a之间的区别,甚至也不是A和B之间的区别,而是A和-A之间的区别(也就是说,不同的方案之间往往针锋相对,非此即彼)。当然,人们首先会想到的,是由提出各种理论的人们彼此之间沟通,进行调和,进行妥协,折衷采纳彼此不同的主张。但这种做法基本上不可能。一方面,正像我们在本章第一节中所指出的,出于降低学习、记忆成本的原因,任何一种理论的自身都是自成体系的,逻辑一贯的,有其内在的紧密关联,不可能去掉一半而保留另一半。因此,如果两种自成体系的理论相对立,那么它们之间就几乎无法调和折衷。另一方面,我们知道,理念系统的重要来源之一就是各个社会工具系统内在的公律、定律、法则等等(详见第五节),而这些公律、定律、法则相互之间往往是根本对立的,是无法调和的。如果硬要调和,那么,调和的结果有可能是出现一种不伦不类的理论、或自相矛盾的理论,而原来各个理论的优点都丧失或减弱了,调和出来的“理论”往往还不如原来其中某一种理论好。
    而更重要的也许是,各种理论体系、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校正指导方案,往往适合了文明社会中不同人群的需要。具体来说,比如行政系统的某种不完善带来了种种不良后果,但这种后果只给社会上某一部分人带来恶果,而对另一部分人并不带来恶果甚或能带来好处,那么,显然,提出维护原行政系统的理论就会遭到前一种人的反对、而受到后一种人的信奉和欢迎。而倡导改革旧行政系统的理论就会受到前一种人的信奉和欢迎,而受到后一种人的反对。尤其是在两部分人的数量(或力量)几乎一样大的情况下,可以说就完全没有达成基本共识的可能了。
而且,任何一个新理论的出现,任何一个新的校正指导方案的提出,虽然都只是一种假说,但在没有经过实践证明它就一定比旧理论或别的新理论、别的校正指导方案差的情况下,每个理论的提出者都会本能地认为自己的理论比别人的优越(否则他就不会提出自己的理论了)。总之,在何种理论为优,何种理论为差方面,由于理论提出者的自我肯定的本能(满足自己内在的心理需求),加上人类的社会生活无法像自然科学那样可以在事先做出十分精确的实验来验证某一种理论,因此也造成了理念系统提出的各种有效的校正指导方案必然互不兼容。当然,需要指出的是,理念系统内部对所提供的指导方案难于达成共识这一特点,实际上恰恰符合了社会对理念系统需提供多项方案备选的功能要求。换句话说,正是理念系统的这一不易达成共识的特点,使它能够完全承担提供预测指导方案的社会角色(这正像行政系统令行禁止的特征,恰恰适合它担任处理危急事件的社会组织角色一样)。即,正是理念系统的这个特征,使“多项备选”不仅是社会组织工作的必须,而且使它成为了可能。
和这个特点相联系,理念系统内部不同理论派别之间的斗争往往非常残酷。尤其是当理念系统内部的不同思想体系和理念系统之外的某个社会组织工具系统相结合,例如和行政系统或风俗习惯相结合,从而产生出不同的意识形态和不同的宗教,那么这些不同的意识形态、不同的宗教派别之间的斗争、分歧,更是不可调和的。例如,二战后东西方不同意识形态之间,以及在整个世界范围内,犹太教和基督教之间,犹太教和伊斯兰教之间,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之间,伊斯兰教和印度教之间,都产生剧烈的冲突,而且其斗争往往异常残酷。甚至有时候在外敌当前的情况下,也不能消除这种宗派冲突。例如,20世纪60年代,前苏联和中国都面临着强大美国的敌意,但这并没能消除他们彼此之间在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上的分歧,以及由此所产生的敌意。又比如21世纪初的巴以冲突,在强敌以色列面前,巴勒斯坦内部同样信奉伊斯兰教的法塔赫派和哈马斯派之间,也冲突不断,有时甚至升级为暴力。
而且,如果由于某种机缘,理念系统中的某个理论派别得到了某个实际执掌全社会的机会,那么这个理论体系的信奉者们就会毫不犹豫地利用这种掌权的机会来反对与其对立的别的理论体系,而且其手段往往更加残酷,就像上世纪五六七十年代的中国(尤其是“文革”)所发生的那样。这倒不是因为思想家们更加卑鄙,而是因为思想家往往更容易走极端,因为他坚信自己代表的是真理(而“遵从真理”是最高公律)。再如在法国大革命中,信奉各种理论体系的革命者轮番上台,他们不仅对旧时代的国王毫不留情,杀死之后还要虐尸(与之相对照的是,如果某个国家打败了另一个国家,那么战胜者往往会对战败国的君主给予一定的尊重,如亚历山大给予已死的波斯国王下葬),而且,对于同属革命者但不属于一个理论派别的前战友们同样要斩尽杀绝。原因无它,只是因为他们相信只有自己才是代表了真正的真理,而为了维护真理,为了实现真理所指出的理想,他们必须这样做,在原则的问题上没有调和的余地。实际上,不仅激进的理论派别之间是如此,即使是比较温和的理论派别,例如主张非暴力、主张不杀生的理论派别,在排除异己这一点上也同样如此,只不过他们是以自虐或自残(如自焚)的方式来表示自己的不妥协。例如,我们知道,20世纪中叶的印度独立运动中的圣雄甘地,是个主张温和抵抗的代表人物。但他也坚持绝对真理,拒绝任何妥协。当他和同属一派、共同反抗英国的贱民领袖安贝克(B·R·Ambedkar)意见相左时,他竟然以绝食为手段,直到濒临死亡,最终迫使后者改变主张。
理念系统的第二个特征就是许多中外学者都敏锐观察到的“批判精神”,或曰追求完美的“理想型性格”。从理念系统自身的功能来说,它天然地就具有批判精神,舍此无法完成其对社会的校正指导作用。但我们这里所说的批判精神和追求理想的性格不仅指此,而是说,当社会出现了一个局部问题时(例如行政系统中的腐败和市场系统中的欺诈),理念系统所得出的解决方案往往并不局限于解决这类具体问题,而是针对全局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同时进行改造(不管这类具体问题的产生和全局有关系还是没关系,关系大还是关系小),并往往提出一些理想型的社会模式(不管自己的提议是不是费力不讨好)。何以如此呢?原因实际上仍然在于理念系统中各个具体理论体系所采取的前后逻辑统一的、有机的整体的理论叙述方式。长期习惯于成体系地思考问题和表述问题的各个思想家们,在不知不觉中、在潜意识中就会形成把局部问题放到整体问题中去考虑的习惯。同样,长期受自圆其说的、逻辑完美的理论体系的熏陶,思想家们也会在不知不觉中形成追求完美的“理想型人格”。由此也就造成了整个理念系统相较于其它社会系统的更为突出的“批判精神”及“追求完美”的性格。
由上述两个特征,我们可以得出的一个推论是,决不能像柏拉图所主张的那样,由哲学家(思想家)或有哲学家气质的人来当国王(行政首领)。因为,思想家是内在心理需求极强的人,如果由他来进行行政决策,那么他在考虑大政方针时,首先想到的是他的决策是否符合他的思想理论体系,是否符合他的信仰原则,是否符合他所认为的“真理”,而不大考虑大多数人的意志和感受。如此一来,他就极易走极端,不撞南墙不回头(甚至撞了南墙也不回头)。而且由于其固有的不妥协性,使思想家听不进不同的意见,甚至本能地残酷打击与其思想观点不同的人,这就使得他的决策选择范围极其狭小,他的决策失误也难以得到迅速纠正。历史上,无论是道德高尚的思想家还是道德低下的思想家,均是如此。前者的例子如红色高棉的波尔布特,后者的例子如德国的希特勒。
理念系统的第三个主要特征是(这个特征同样是和第一个特征相关联的),其内部的任何一个独立的思想理论体系,都具有天然的裂变滋生性。也就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随着第一代原创思想家的去世,无论多么铁板一块的理论,最终都会分裂成不同的流派。而当某个思想理论体系在整个社会的理念系统中成为一个主流思想体系之一时,这种内部的裂变滋生性往往表现得更加明显。从历史事实来看,无论是孔子创建的儒家学说还是马克思创建的科学共产主义,最终都裂变发展出了众多的思想流派。世界上的三大宗教,也莫不如此,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等宗教内部均是教派林立。那么,何以如此呢?简单来说,这首先是由理论体系本身的系统性造成的。在整个庞大的逻辑体系中,思想家为了追求系统性、连续性,往往自觉不自觉地有一些牵强附会的地方。这样,一旦在某一个环节点上产生了一个不严谨的地方,或产生了一个容易引起歧义的地方,那么,不同的后人由此推理派生出去,就可以产生截然不同的学派。其次,一旦创建某个思想理论体系的大思想家去世,那么,对于其思想的不同理解,以及在其没来得及论述的、新产生的问题上的意见分歧,也极易产生不同的思想宗派。(当然,这一个特点也可以看成是理念系统“多项备选”的功能所要求的。)
第四,如果从和行政系统、市场系统相对比的角度考察,理念系统还有一个重要特征,即它的易依附性:理念系统往往不容易直接地养活自己,它经常依靠向其它的两个系统提供服务来间接地养活自己。道理并不复杂,因为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本身可以直接组织社会生产,它们只需从自身所创造的额外财富中提取一部分就行了。而理念系统则不同,它自身无法直接组织社会生产。当然,从理论上来说,一个大思想家也可以直接去面对全体的社会成员,并说服他们去按照自己设想的方案去安排组织社会生产,并建立起一个理想型社会。但实际上,在中早期的文明社会,由于传播手段的限制(多数社会成员不识字,没有印刷机,又没有无线广播等,这样做的成本近乎天文数字,在具有一定规模的文明社会中根本无法实现。因此,思想家们只能向实际组织社会生产和分配的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提出建议,自己无法去直接创造财富并分得自己的一部分。由此也造成了我们在现实中所常看到的现象:一个思想家在研究创建出理论之前,他必须先在行政系统中或市场系统中承担某一份“工作”来养活自己;而在理论创建出来之后,他又必须以“行政”的手段或“市场”的手段甚至“风俗”的手段来把自己的理论推销出去,从而间接地来对社会产生影响。即使在一个规模不大的文明社会中,例如,在古希腊社会,一个思想家也必须先借助集市的时空,以演讲的方式来说服听众,然后再依靠(通过)现存的某种大会表决的组织机制(无论这个表决机制属于行政系统、市场系统,还是风俗系统),来实际实现自己的理论主张。
当然,在文明社会逐渐发展成熟后,在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均认识到了理念系统不可或缺的巨大作用之后,尤其在人们较充分地认识到了多元并存的理念法则、且传播手段取得了质的飞跃、大大加强了的今天,理念系统不仅已经可以通过预售自己的理论、从而在理论创建出来之前就能相对独立地养活自己,而且,在所创建的理论未被社会所接受的情况下,它也会被社会组织系统所收养容留,进行自己的研究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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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12 19:43:09
第七节  理念系统的状态及其影响因素
在文明社会中,一般来说,理念系统往往呈现出三种主要的状态。第一种状态是,在整个理念系统中,存在着大致势均力敌的众多理论体系,例如有几十种甚至几百种理论体系存在。第二种状态为,在整个理念系统中,存在着几种主要的理论体系,而其它的所有弱小的理论都处于从属的地位。第三种状态是,在整个理念系统中,存在一种强势的理论体系,它占据着主导地位,而其它所有的理论体系都处于配角地位。
显然,如果整个理念系统处于第一种状态中,那么,这个理念系统的整体就是十分分散的,力量并不强大。如果理念系统处于第二种状态下,则理念系统的力量比较适中,既不十分强大,也不十分弱小。而在第三种状态下,整个理念系统的力量就是集中的,因而力量就十分强大。而从理念系统内部各定律、法则的均衡角度来考察,则显然,第二种状态的理念系统较理想。因为第一种状态的理念系统选择起来较难,成本太高,甚至让人无所适从;而第三种状态则有悖于多项备选的定律。
那么,在一个存在着众多理论体系的理念系统中,某个理论体系是否强大,是否能占据主导地位,又取决于什么呢?
简单来说,一个理论体系是否有力量,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取决于该理论体系自身的特点,即,该理论体系所能解释的已知现象是多是少,所预测的成功率是大是小;其理论体系本身是简单还是复杂,容易明白还是不容易明白。(注:至于某个理论的真理性是多还是少,在人类文明社会的早期并不起主要作用。)这一点不难理解。如果一个理论体系自身就漏洞百出,前后矛盾,不符合人们基本的思维习惯和思维逻辑;或者它所预测的事实总也出现不了,根据它来指导行动总是导致灾难,那么,自然,这样的理论就无法强大起来,甚至无法长期存在下去,更不用说要在整个理念系统中占据主导地位了。同样,如果一个理论虽然本身是正确的,但其表述得过于复杂深奥,令人看不明白,那么,这个理论无论多么正确,它也是发挥不了强大作用的。
另一方面,也许是更重要的方面是,某个理论体系是否有巨大的力量,能否对人们产生巨大的影响,主要取决于该理论体系所解释的现象、所回答的问题、所预测的未来、所提出的指导建议,是否恰好满足了绝大多数人当时的需求。如果某个理论体系恰恰迎合了当时人们的普遍物质需求和心理需求,那么,即使其本身有一定的缺陷,人们也不会去注意,更不会去计较。而如果某个理论体系本身完美无缺,甚或就是百分之百的真理,但如果它不能满足人们眼下的即时紧迫需求,甚至恰好和人们当下的紧迫需求相矛盾,那么它在当时也不能发展壮大起来,更谈不上能在当时具有多大的力量了(我们可以回忆一下阶序选择原理)。例如,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理论就符合了20世纪一二十年代的俄国和三四十年代的中国绝大多数人的需求,因而具有了压倒一切的力量。再比如,凯恩斯的理论符合了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时美国大多数人的需求,而纳粹的理论则符合了二三十年代德国大多数人的需求,因而都具有了强大的力量。
最后,某个理论体系所具有或所能利用的传播手段(传媒工具)如何,也会对它的发展扩散产生巨大的影响,并进而影响到它对人们产生的力量。[注⑥]。显而易见,无论一个理论体系看上去多么正确、多么通俗易懂,也无论它在多么大的程度上恰恰满足了人们当时的物质需求和心理需求,但只要这个理论体系没有传播的手段,不具备传媒工具,那么这个理论体系也只能“养在深闺人未识”,无法在社会上产生强大的实际力量。与此相反,如果某个理论体系本身很糟,也未能完全满足人们当前的需求,但只要它掌握了强大的传播手段(舆论工具),甚至能把谎言重复一千遍,那么它就能产生强大的力量。例如德国纳粹时期的种族主义理论以及中国“文革”四人帮时期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当然,如果某个理论体系和其它理论体系同样出色,同时它又受到了在社会中占强势地位的某个社会组织系统(行政、市场或风俗系统)在传播手段上的大力支持,那么它就必然会成为在理念系统中占据超强势地位的理论体系。进一步地,一个在世界诸文明中占据强势地位的文明,该文明理念系统中的强势理论也将在世界诸多理念系统中占据强势地位,成为权力话语,因为它有着比其它弱小文明强大得多的传播手段(甚至它的语言也将成为强势语言,例如英语)。再回想一下,我们曾说过“多元并存”和“控制传播”这两条理念规则的具体实现,实际上都是通过对传媒工具加以控制和操纵来进行的。因为某个理论是否是真理,是否满足了人们当下的物质需求和心理需求,这两点是不易控制的,但物质性的传媒手段是完全可以实际有效控制的。

下面我们来考察一下理念系统在整个文明社会中的影响力。除了本节开头我们所说的理念系统的力量由理念系统自身的状态(分散还是统一)所决定之外,实际上还有许多外在的因素也能严重地影响到整个理念系统在社会中的力量。
例如,我们假设某个理念系统自身近乎是统一的(也就是说在这个理念系统中存在着一个占据主导地位的理论体系),那么如果这个具有单一理论体系的理念系统和某个行政系统结合起来,变成为意识形态,或者干脆某个具有单一理论体系的理念系统由于某种机缘,其自身就以准行政的方式组织起来,一身而兼二任,其力量自然就加倍强大(如中国古代和行政系统结合在一起的儒家学说、西方中世纪时准行政化的基督教教会组织、伊斯兰教崛起时的军事—宗教集团、近代以马克思主义为信仰的各种共产党武装组织)。再比如,如果某个具有单一理论体系的理念系统在其宣教传播时,配合以种种神秘的仪式、种种独特的程序,且这些仪式和程序的繁简程度十分恰当(过简不利对人产生影响,过繁则使人不堪重负),或者干脆更进一步,该单一理念系统直接或间接地与风俗传统结合在一起、变成为宗教,或变成为人们新的风俗传统的一部分,那么这个理念系统就能对人产生更其巨大的力量。例如犹太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印度教均是一身而兼理念系统和风俗系统这两任,从而形成强大的力量。当然,如果某个单一理念系统恰好符合了当时整个市场系统的发展需求,从而在钱财方面能得到大量的支持,使其具有了更多的研究经费和传播手段,那么它的力量无疑也会立即倍增(应用科学往往比纯科学,例如哲学和理论数学,在社会上具有更大的影响力,其道理就在这里)。最后,如果构成单一理念系统的那个单一理论体系本身就是真理,同时又恰好能满足人们的当时所需,其自身又具有强大的传播手段,那么这个单一的(统一的)理念系统的力量就几乎是战无不胜的了。
    最后,尤其在中早期的文明社会,许多偶然的因素也在强烈地影响着整个理念系统或理念系统中某一理论派别的力量。例如在中国的商朝中期,负责占卜预测的僧侣势力(准理念系统)很强。但有一次当武丁准备征伐土方和鬼方时,僧侣们占卜后的回答是否定的(“师有祸”)。可是武丁最终没有听从,而是坚决地进行了对土方和鬼方的战争,并取得了彻底的胜利。我们可以想象到当时,做出占卜预测的僧侣们将多么丢面子,其地位和影响力也将一落千丈。同样可以想象出,如果武丁战败了,那么他的威望及整个行政系统的影响力将急剧下降,而僧侣们的影响力(准理念系统)将大增。总之,这场战争的胜负的偶然因素(我们知道,战争的胜负偶然性极大)决定了理念系统今后在社会中的强弱与否。再比如,巴黎公社和苏联的十月革命均因偶然的机缘(普法战争和第一次世界大战)靠城市暴动而取得或暂时或永久的胜利,于是依靠工人阶级在主要城市发动起义夺取政权的理论就取得了强势的地位,以致后来的中国共产党人走了许多年的弯路才从血的教训中认识到这个理论在中国行不通,从而改变做法,最终走上了符合中国实际的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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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13 20:58:27
原理(32)
第八节  理念系统的特殊功能——心理补偿功能
历史上,尤其在文明社会的早期,或者由于自然环境方面的原因,或者由于社会环境方面的原因(这里指遭到外族的压迫),更或者由于自身社会内部由于行政和市场这两大社会组织工具的不完善,人们对有关的定律和法则还没有较充分的认识所导致的社会混乱,常会使整个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或社会中的某一阶层的人遇到几乎无法克服的困难,且这种困难的强度,甚至已经逼近或超过了人们的安全需求和生理需求以及心理需求的底线。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就会产生强烈的心理补偿诉求;而在这同时,社会上也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理论体系,来对所遇到的问题、所无法克服的困难进行全新的解释,以调适人们的心理来战胜困难。这时,遇到极大生存困难的人们就会一方面抛弃掉自己原来所具有的旧观念,一方面又从这众多的新理论中选出一种最能满足其当下心理补偿诉求的学说,并进而信仰它,以便用新获得的心理需求上的满足来补偿自己在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上的严重不足(参见第二章第四节)。(例如,欧洲中世纪的基督教会告诫人们,“轻视自己的人,在上帝那里就受到尊重。不顺从自己的人,便顺从了上帝。你应当把自己看得很微小,这样,在上帝眼中,你就是大;因为你愈是为人间所蔑视,你就愈得到上帝的珍视”。)
我们把理念系统对整个社会或对社会中的某一部分遭遇严重困难的人群所能起到的这种心理补救作用称为理念系统的心理补偿功能。注意,在这里,理念系统的心理补偿功能和理念系统的预测指导功能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前者侧重于指导人们从内在心理方面进行调整,以适应当前这个不好的社会生存环境,而后者则侧重于对当下的社会组织工具提出改善的方案以消除灾难。补偿又可分为单纯的补偿和为配合新的改进措施的补偿。例如,假设有一个自古就食素的民族突然遭遇了自然灾害,以致颗粒无收。消极补偿的理论就会说,“灾害是上帝对我们的磨炼,这是我们进入天堂必须经过的考验。”而配合某种新的措施(捕猎打鱼)的补偿理论则会说,“动物吃的是草,我们吃动物也就是间接吃草,并没有违背‘吃素’的伦理”,当然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有这样一种情况,就是一种理论同时起到内在的心理补偿作用和外在的指导校正作用,例如马克思主义就是如此。(马克思说资本家的财产是剥削来的,这就补偿了人们在没收资本家财产时产生的内疚心理;马克思又指导人们用公有制来代替私有制,以便消除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
    在人类历史上,无论在东方还是在西方,无论是在险恶的自然环境下还是在险恶的内外社会环境下,这种理念系统的心理补偿功能都屡见不鲜。例如,从自然环境方面的原因来看,生活于炎热气候条件下的印度文明就产生出了较强的宗教信仰来调适自己的心理(宗教即是一种理论体系),而生活在更加严酷的沙漠环境中的阿拉伯民族及生活在极其严酷的高海拔地区的藏族人民,便产生出了更强的宗教信仰,以满足他们更强的心理补偿诉求。我们再从社会环境方面的原因来看,在西方的古罗马时期,当生活在底层的部分民众产生了生存危机时,能较好地满足其心理补偿诉求的基督教便开始在这部分人群中广泛流行起来。更显著的例子,还有受苦受难的希伯来民族对犹太教的坚定信仰。而在我们中华文明的历史上,这种心理补偿现象也经常出现。每到一个王朝的末期,或者说在广大的底层农民实在生活不下去而被迫大起义的前夕,往往就会有一种民间宗教广泛流行开来,以满足人们普遍的心理补偿诉求,以减轻人们因造反犯上所产生的内疚不安心理。如东汉末年张角黄巾军的“太平道”、张鲁的“五斗米道”,北宋方腊及南宋末的“摩尼教”、清朝末年的“白莲教”和洪秀全的“拜上帝会”,等等。再比如,当19世纪强大的西方各国疯狂对外进行侵略扩张时,处于绝对弱势的美洲土著及亚非人民,在反抗时也往往要求助于某种宗教迷信的心理补偿功能,以帮助自己克服对西方列强过于强大的武器产生的恐惧心理。例如19世纪末期北美洲西部的幽灵之舞宗教、1898年开始的中国的义和团运动、1907年在德属东非爆发的马吉宗教起义等等。(当然,在信奉任何一种新宗教、新理论的人们之中,有极小的一部分人并不是出于满足心理补偿的动机。例如,有的人纯粹就是被新宗教、新理论的严密逻辑推理所征服;另有一些人则是为了通过信奉新宗教、新理论而实现其在其它方面,例如政治方面的抱负。前者如印度早期加入佛教的富贵之家,后者如中国历代加入农民起义的部分地主官僚士大夫们。但这些人只是极少数。)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个近代世界历史上最显著的例子。当19世纪西方市场交换系统极速发展,出现了现代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大工业)时,由于人们对这个新生事物还缺乏必要的了解,以致对其所带来的副作用措手不及,对广大工人无产者的极端贫苦处境无法解决,在这种情况下,能对广大工人群众产生巨大的心理补偿作用的马克思共产主义以及基督教的福音运动等便广泛流行开来,承担起了对当时整个下层社会的心理补偿功能。当然,由于人类历史的长期发展,在不同历史时期对不同人群起心理补偿作用的种种不同的理论体系,其自身的科学性也不断提高。当然更显而易见的例子是,对于1840年之后的受尽内外苦难的中华民族来说,共产主义更是起到了其有史以来的最大的心理补偿作用(及外在指导作用),并导致中华文明底层的广大贫苦农民的毅然奋起,最终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后需要指出的两点是,一方面,能满足人们强烈的心理补偿诉求的方式不只一种。例如,马克思主义主要是从满足人们反抗的心理诉求方面起作用(人们之所以受苦受难是因为地主、资本家的压迫和剥削,所以要消灭地主、资本家),而佛教则主要是从满足人们逃避的心理诉求方面起作用(人们之所以受苦受难是因为有欲望,所以必须消除自己的欲望),等等。另一方面,凡在历史上起到了强大的心理补偿作用的理论体系,其之所以能具有这种补偿或补救功能,原因主要不在于该理论体系本身是否科学,是否具有最大限度的真理性,而仅在于该理论所得出的最终结论,所提出的最终解决办法,是否恰恰能满足当时困境中的人们的心理补偿诉求。也就是说,不管一个理论自身是不是科学,只要它能满足社会上人们的心理补偿诉求,它就会逐渐流行开来,并最终占到上风。当然,从这里我们可以直接得到的推论就是,无论科学已经多么发展了,只要在社会上还存在着诸多不完善、不尽人意的地方,只要人们还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心理补偿需求,那么,能满足各种心理补偿需求的各种理论体系就会存在,无论其本身是多么的不科学或者荒谬。
只有当人们的安全需求和生理需求逐渐得到了满足,从而心理补偿诉求大大下降之时,那些曾满足过人们巨大心理补偿诉求的各种理论体系本身也就会逐渐退出历史舞台(或仍留在舞台上,仅起一种象征性的作用),或最终融入风俗系统,甚或融入行政系统、市场系统,从而发挥其另一种社会功能。例如,当代西方的基督教融入了伦理风俗系统,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融入了行政系统。但也有另外一种特殊情况,由于某种特殊的历史机缘,原来主要起补偿作用的理念系统,逐渐转化成了一种主要起指导作用的理念系统,并且兼具了某种实际的社会组织功能。如古代印度的婆罗门教(印度教),西方中世纪的基督教,公元8世纪之后的伊斯兰教,以及当代的红色高棉式的马克思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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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14 17:49:28
原理(33)
第九节  理念系统的运作方式及运作曲线
本节我们来讨论一下理念系统发挥作用的方式。理念系统要对社会发挥组织、校正及预测指导的作用,那么,它将以什么样的具体方式来发挥这种作用呢?或者说,理念系统中的各个理论将以什么样的具体途径来对社会施加影响呢?
    我认为,这首先要取决于整个理念系统中各个理论体系本身的具体观点如何,不同的思想理论,必然产生与其自身相对应的行为方式。例如,信奉马克思的暴力革命理论的人们,如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俄国共产党,他们就必然采取组织革命政党、武装工人阶级、发动起义来推翻现政权,建立新政权,从而来实现其对整个社会的组织及校正指导功能。而信奉通过议会对资本主义进行渐进改良理论的人们,例如同样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英国的“费边社”,就必然采取反复演讲、耐心宣传、私下说服(尤其是对上层人物)的方式来实现他们自己的社会理想。在中国的近代史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同样的例子。例如信奉君主立宪、渐进改革的康有为、梁启超,就试图通过说服皇帝进行自上而下的“变法”的方式来实现其拯救社会的目的;而信奉民主共和、主张自下而上激进革命的孙中山,就通过发动起义、武装推翻清王朝的方式来实现其校正指导社会的目的。总之,不同的理论本身,就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了它将以什么样的方式来发挥它的作用。
除了上述理念系统自身主动去发挥作用的方式之外,理念系统也还有一些其它的或者说被动发挥作用的方式。一种方式是自我展示,以及吸引别人来模仿。例如西方历史上,柏拉图写了《理想国》,莫尔写了《乌托邦》,康帕内拉写了《太阳城》。除了这种观念上的展示,还有“实物”上的自我展示,例如西方近代史上圣西门、欧文等实际建立的“新村”,以及当代生活中具有绿色环保意识的人士所建立的各种各样零碳排放、零污染的示范建筑、示范城镇。另一种方式是待价而沽,也就是怀揣良策待字闺中,一旦社会出现危机就通过朋友的介绍而应召“入阁”,从而发挥自身的作用。中国的例子如“三顾茅庐”,外国的例子如罗斯福招募的新政“智囊团”。
    我们再从整个理念系统的角度来考察一下。假如整个理念系统中有一种理论体系处于极强势的地位(第三种理念状态),那么显然,整个理念系统发挥作用的方式也将取决于这个强势理论发挥其作用的方式,并且整个理念系统的力量也要大许多。而假如理念系统处于第一种(众多理论势均力敌)状态,例如,20世纪初的中国那样,有的理论主张实业救国,有的理论主张教育救国,有的理论主张民主救国,有的理论主张文化救国(移风易俗),那么,整个理念系统对社会发挥作用的途径也就必然是多元分散的了(即:有的人去办实业,有的人去办教育,有的人去搞议会,有的人去宣传出版新文化……),从而其力量就弱小一些了。而若整个理念系统处于第二种,即,有少数的两三种强势的理论势均力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理论的不妥协性极易产生分裂甚至内战。如欧洲中世纪宗教改革时期、美国19世纪中叶南北战争时期,20世纪中叶英属印度争取独立后的建国初期,等等。此时,理念系统发挥作用的方式往往是血腥的。
最后,为了更形象地理解理念系统的运作特征,我们同样采用坐标图示的方式,把理念系统的运作曲线表示如下:








分工度
                                             E’       F
           A’       B                         -----------●       G’       H
            -----------●                                          -----------●
                                                       f        g
             a                                 e        -----------●
                                                     F’       G
                     b               D’                                                                  
           ●                        -----------●
           A                C                E                          h
   ------------●      d                     
B’
          c      
         
           -----------●                                 H’
                          C’      D

          时间
  0
箭头表示理念系统影响力的方向
在上图中,为了简化讨论,我们假定整个理念系统处于第三种状况,即:在文明社会的不同发展时期中,例如在文明社会的A、B、C、D、E、F、G、H各发展阶段上,均有一个占绝对主导地位的理论体系a、b、c、e、d、e、f、g、h。这些占主导地位的理论体系所认为的最合理的社会分工的模式[注⑦],分别位于A′、B′、C′、 D′、E′、F′、G′、H′各点上,因此,它们先后不约而同地都要把当时各自所处的文明社会向它们所认为的理想模式上牵引,并且是急切地、没有什么过渡方式地向理想模式上牵引(图中的箭头表示了它们各自的牵引方向,而各个垂直方向上的线段则表示了它们相同的急切性)。
    在图中,我们同样假定这些各个不同时期中的主导理论体系都达到了自己的目的,也就是说,文明社会确实如其所愿地在短期内达到了它们的理想化分工协作的模式,并在这个模式下向前发展。例如在a理论的指导下,社会从A点运动到了A'点,然后在A'点的理想状态下平衡前进到B点。但在文明社会到达了B点之后,由于又有了新的问题(和文明社会在A点时所遇到的问题不同),于是就又产生出了一个新的主导理论(b),而这个新的理论认为理想的分工模式是在B'点,只有赶紧变化成 B'点模式,才能完全消除以前由于采用a理论所带来的新问题。于是文明社会又开始从B点向B′点运动(和上次不同,这次是减少分工度),并实际上在短期内达到了B′点,并从B′点经较长期的发展运行到C点,于是新的问题再次产生,上述的过程又不断重现……
    从图中我们同样可以看出,先后相邻出现的各个不同的主导理论对文明社会的牵引方向有两种常态,一种是一上一下,例如图中的a、b,e、f,g、h理论的牵引方向就是如此。这是因为,后出现的理论均认为它的前任理论的牵引方向搞错了(或过火了),现在应该向反方向调整了。另一种常态是,后一种理论的牵引方向和它前任理论的牵引方向是同向的,例如b、c两个理论和d、e两个理论的关系就是如此。这是因为后一种理论(例如c和e)认为前任理论(b和d)的调整方向没错,问题出在力度不够,没有调整到位,因此,还应该继续进行深度调整(也就是说,不应该到B′或D′点就停止,而应该“继续革命”到C′或E′点才行)。
当然,我们上述的都是抽象的假设,在实际生活中是没有如此单纯的情形的。在社会中,还有许许多多的其它因素,至少还有其它的社会工具系统在影响着理念系统的牵引方向。
总之,我这里所说的理念系统,基本上类似于雅思贝斯的“轴心时期”理论和原始宗教的区别,也大致上相当于理性(逻各斯)和神话之间的区别。换句话说,理念系统的产生,标志着人类对自身社会处境的思考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达到了一个新水平。
(抱歉,图标总乱码,怎么也搞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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