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糊的法律条款其用意?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什么不干脆规定“占用道路的、有照经营或无照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为什么?因为这样规定有可能违反公民的人身权和劳动自由权,所以模糊地讲“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或者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一样起到干脆规定的作用(”公民的人身权和劳动权“另加分析),模糊地讲就是为了允许管理权可以自由发挥。
不清楚地讲明“什么情况下可以占用道路进行有照经营”,就是不赞成有人要申请”有照经营“,根本上就是不允许在路边有照经营或无照经营,实际地变相地拒绝老百姓在路边从事任何力所能及的劳动和做小买卖谋求生计。从大局看,允许老百姓利用城市偏僻地自食其力服务居民是利国利民的好事。让在农村的农民“靠山吃山”奔小康,让在城市的老百姓也可以利用条件谋求生计,奔小康。
还是应该讲明“什么情况下可以占用道路进行有照经营”,进行有照经营需要什么手续?无任是城市中心区还是偏僻区都不允许任何占用道路进行劳动和做小生意也应当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