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本科、专科(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学费标准9000—13000元/年,住宿费标准800—1200元/年,如国家及省政策有所变动,最终以国家及省有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 退学学费规定:退费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下发的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因故退学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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