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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9
阳光底下看问题  依法据实论是非
——山东省高級人民法院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妄判案件纪实
写在前面的话:法律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屏障!打官司是老百姓最后的选择。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是正义的捍卫者、是社会矛盾的休止符、是无形的线、是有形的碑。法官用法律的程序论证是非曲直,论证邪恶与正义……。
2002628,受害人被本县供电公司违法中断全部供电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企业权益,经协商未果后,于同年723日,受害人依法诉至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称原案、本案)。
原案,审理确认了违法断电事实,两次司法技术鉴定结论确损2053883。一审判赔:954923.94元;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第三项,变更赔偿款为979425.74元(与电费相抵后,赔偿款768243.32元由法院过付给了债权人)。受害人申请再审,被山东省高院通知驳回。
本案,司法技术鉴定确损2514.69万元。一审驳回诉讼请求,二审维持。申请再审,亦被最高法院裁定驳回。
一场侵害财产纠纷所引发的原、本两案,原审法院经三次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所作鉴定确损(两审法院均已采信)2720.0783万元(有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损失远大于此。)。
原案审理之初,受害人因受违法断电所致,遭受毁灭性、致命重击,全部产品及冻存原料化为乌有,山穷水尽、彻底失去了重新启动的能力。此时该案若速审快结或获法院支持先予执行部分赔偿款,用于启动生产经营,损失势必减少。不会引发本案及现今残局。恰恰相反:原案拖延、怠判,执行完毕已是四年又两个月之后了。时间就是金钱,企业惜时如金,法院却怠讼年复一年!慢慢来!……
依因果关糸而言,前述侵害所导致的扩大损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八年多来,企业停电、停产至今。在此期间,受害人倾其所能、全力补救,工作到位、到家。然而,终因财力枯竭,难解緾诉、怠讼之困,马拉讼官司八年多,损失扩大一发不可收失。企业早已实处破产状态、上百名职工全员下岗后痛失复岗之望。生存艰难形如倒悬……,感同身受者,不难理解受害人倾吐冤忿的不尽之言……。

上述事实,令人触目惊心,痛心疾首……。试问:数千万元损失之巨,仅以区区几十万元赔偿了结,侵害一头牛,赔偿一只鸡。普天之下岂有此理?此如:凶手重拳将人打成植物人,仅作象征性简单医疗后,即可脱责。此后生存所需、所有一切,概由受害人自负。此可有法可依?能说的过去?

拍案问苍天!天下竟然有此错判!公平正义何在?国家法律何在?何以让受害人服判?何以让天下人服气?

                                

简述:           不服判!究其缘?两案观点我之见
    2002628,一起违法断电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事件,引发两案(简称原案、本案),经协商解决未果,723,诉至山东聊城中級法院。八年官司至今未了,聊城→省城→北京、中院→高院→最高院。缘何不肯服判、息诉?欲闻其因,且阅以下观点:
观点一违法断电确认无疑。
两案两审所确认的违法断电亊实,即、两案两审生效判决书认定的违法断电法律亊实。据此可谓:两案两审违法断电确认无疑
观点二司法鉴定铁证如山!
两案原审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所做的两份司法技术鉴定书确损27200783元(充分证据证实实际损失远大于此)。可谓:断电损失司法鉴定铁证如山
观点三依据法条应赔损失。
观点一、二之亊实,依据电力法59条、合同法113条的法条规定,侵害者应对受害人给以相应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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