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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16 10:05:29
楼主知道科斯是如何评价庇古的错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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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19 11:26:53
qaz963 发表于 2011-2-18 02:38
我觉得你跟他思考的问题完全不是一个层次的,国内吴思的《血酬定律》可以类比阅读,你把法律,制度这种东西当作前提去推理“规则应该是怎样的”,人家要讨论的是“在法律和制度尚不存在或不够健全的时候,规则是怎样产生出来的“,根本南辕北辙。在第一个烟囱诞生之前,讨论人们避免烟尘污染的权力有意义吗?
qaz963兄并没有阅读完我人文章,或者说只阅读了第一部分的部分。我要专节“有待完善的法律”讨论了“规则应该是怎样的”问题,以及科斯在“最优产权安排”一节中以及以下多处讨论了科斯的关于“规则应该是怎样的”问题。

关于烟囱的问题我在修改稿中做了这样的评述:
“如果禁止排放烟雾,伦敦到今天仍然是一个小山村。”科斯似乎认为该事例对损害具有相互性——或者说损害的合理性很有说明力。其实,这只是科斯对该问题的误读:第一,只有构成损害的行为才被认为是具有负外部性的行为。汽车在闹市或夜间鸣笛被认为具有负外部性,但如果在郊外则不会产生负外部性,因此,城市禁止鸣笛从没有禁止在郊外的公路上鸣笛,如果烟雾并没有对别人造成损害,并不具有负外部性;第二,可能的损害并不等于损害。我们不能够因为刀枪可以杀人,就认为刀枪对人产生了损害;因为汽车喇叭可以产生噪音,就认为汽车喇叭具有外部性;“这决不意味着,煎鱼店在一个地方是妨害,在另一个地方也是妨害”同样道理,存在烟雾并不等于存在烟雾损害;第三,负外部性需要治理,但治理并不等于禁止。没有一个国家因为刀枪可以伤人,从而禁止刀枪的生产;也没有因为核武器具有强大的杀伤力从而禁止核研究、核能利用;治理烟雾也并不是禁止烟雾排放,而是改变烟雾排放方式,从而达到消除损害之目的。至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禁止烟雾的排放,但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允许烟雾去损害别人。伦敦从来也没规定烟雾具有损害别人的权利,但伦敦依然发展成了大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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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19 11:40:31
griffingrf 发表于 2011-6-12 20:33
楼主能够花时间写出长篇的批判,十分可贵。

楼主在21楼说“如果我杀了你,相互性何在?我又有什么权利?”。楼主太没有礼貌,在22楼被骂脑残也难怪。楼主在11楼称别人为“小弟”,这显然是缺乏修养的表现。学术讨论非要先奠定自己的“大哥”地位再进行吗?
……
希望楼主能将讨论拉回客观学术讨论的轨道,而不是单纯的人身攻击。也希望以后能看到更多这类讨论帖,有更多的人参与讨论。
首先感谢griffingrf兄所给予的关注!
关于我的学术态度你的理解有误:第一,大哥是相对于他的年龄说的,你可以看看他多大我多大;第二,“如果我杀了你,相互性何在?我又有什么权利?”,这是问题,正如我在正文中所指出的(也是这类例子),杀人的例子确实极端了些,但学理是相通的,拿一些不关痛痒的例子不能够集中人的注意力。其实,我人学术态度问题大可在关于“为贫富差距正名”等等多篇讨论中看得出来。我向来不搞人身攻击,对搞人身攻击的也只是不与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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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19 13:29:32
griffingrf 发表于 2011-6-12 20:33
但是看一看楼主的文章,就发现楼主将价值判断和客观的分析混淆。这犯了学术分析的大忌。正如张五常在其《经济解释卷一——科学说需求》中33页所说:“科学著作可以将客观分析与主观感情结合,并用,但二者要分清楚。”

其实8楼10楼“表哥”的观点、19楼qaz963的观点和20楼xias000的观点应该是对楼主有启发的。经济学显然需要对现实进行必要的抽象与简化,科斯也是采用这种方法。关键是忽略什么要素,关注什么要素。楼主专门攻击科斯逻辑分析所必需的起点,这是不对的。
不错,价值判断与客观分析混淆,是学术大忌,学术抽象是对客观的抽象,而不是人们的客观想像。而科斯“损害具有相互性”的客观分析在何处,一篇文章的关键就要看起点如何,如果起点就错,那么,整篇文章的理论就可想而知了。无论关注什么要素,最关键的一条就是必须是客观的抽象,而不能够是想当然。“如果不让我对你损害,就是对我的损害”这客观吗?尤如杀人之例,虽然严重了些,但学理是相通的。可以忽略要素,但不能够把是当作非,而不能想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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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19 13:43:16
griffingrf 发表于 2011-6-12 20:33
楼主的杀人问题根本就不是一个社会成本问题。让我来重新定义这个问题吧。[是个什么问题,说出理由。你欲定义什么问题,社会成本问题不只是相互性问题,科斯的社会成本也不只是相互性问题。]

假定楼主可以研制一种烈性炸药,可以为楼主带来很大的经济利益。但是在研制过程中必然会造成本人死亡。那么,如果楼主有权不顾本人死亡而研制炸药,则会对我造成损害(使本人死亡);如果本人有权禁止楼主研制炸药,楼主就会失去炸药带来的巨大利益。这就是所谓的相互性。[我看还是讲点科学罢,你不是讲客观分析吗,你的相互性与科斯的相互性同一吗?相互性与两面性,辩证地看问题是一个问题吗?我认为,无论你对谁再崇拜,也必须了解我们崇拜的是什么,而不能够只看风向。迷信盲目]

楼主缺乏冷静思考,一味地维护自己的谬误之处,这种态度是不谦虚的。“希望楼主怀着敬畏之心来批判”[怀着敬畏之心是必须的,但必须明确的是敬畏什么。]
我们要敬畏科学和敬畏踏踏实实做科学研究的人,而不是敬畏谬误和想当然。

[红字为谢永侠所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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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19 14:03:36
griffingrf 发表于 2011-6-12 20:33
其实楼主的分析中也存在着大量的逻辑错误。举一例,楼主文中一、2.部分有如下文字:[是逻辑错误问题还是价值判断问题,价值判断也完全可以符合逻辑]

“可见,科斯认为如果让养牛人赔偿损失则是对养牛人的损害。如果确定让养牛人赔偿损失就是对养牛人的损害成立,那么,养牛人就应当具有不赔偿损失的权利。”

这里面第一句确实是科斯说的,这就是损害相互性的一个方面。而后面那句则是楼主自己写的。科斯可没有说“如果确定让养牛人赔偿损失就是对养牛人的损害成立,那么,养牛人就应当具有不赔偿损失的权利。”科斯只说了,当交易费用为零时,无论养牛人是否有权不赔偿损害,两种情况下资源的配置是一样的。

第一句是经济学问题,第二局是法学问题。第一句是客观分析,第二句是特定的价值判断。楼主混为一谈了。
“科斯认为如果让养牛人赔偿损失则是对养牛人的损害。”[这就是griffingrf的客观分析?]
如果确定让养牛人赔偿损失就是对养牛人的损害成立,那么,养牛人就应当具有不赔偿损失的权利。[这就是griffingrf的价值判断,如果不做如此的判断,你说该怎么说。如你所说,你如何说都会落入价值判断的怪圈。但必须强调的是价值判断必须尊重逻辑、尊重事实,科斯的社会成本大小问题不是价值判断问题,损害问题不是价值判断问题。]
因此,在用一些术语时我们首先要对该术语有一人准确的把握,科学研究不能够靠我们的想当然。是什么就是什么,科斯的价值判断是客观分析,而到我这里价值判断只能是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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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19 14:24:41
xnv 发表于 2011-6-14 09:45
1# xieyongxia

楼主的理论思考路径很不错。但是距离现实太遥远。至少对以前的经济发展史和当下的各国经济发展现实视而不见。[离现实如何,要看你批判的文章是什么样的,我们要跟着原文走,要不然,就会出现无的放矢。]

科斯的产权理论和社会成本对错与否?众说纷纭。至少他那篇文章不是学术八股文,而是列举很多案例,进行归纳总结,进行历史的、经验的思考,这是一种德鲁克形式的思考。是非常有用的,[科斯的文章怎么就是非常有用的了,我的文章全是跟踪他的文章,问题是同一个问题,只不过是结论不同罢了。]
你也如26楼一样,名人与老百姓两个标准。名人如何都可以,而老百姓怎么样都不行,我们不愿ZF如何武断了,关键是我们的国民就存在着这么一种劣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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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19 14:48:20
griffingrf 发表于 2011-6-12 20:33
其实楼主的分析中也存在着大量的逻辑错误。
希望楼主指出大量的逻辑错误,科学研究就在于不断完善,而不在于拒绝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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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20 03:21:21
我觉得对科斯的理解是应该批判的看,但不至于一棒子打死,至少科斯是开创了交易成本理论的分析,才有了我们后来的讨论,任何理论都是从0开始的,现在交易成本理论已经由威廉姆森扩展了许多,为何非要执着于科斯不向后看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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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20 10:48:40
期待牛人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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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22 22:41:01
39# liuyue2007

关键是人们,特别我国学者总是拉着科斯的大旗,拿一些疯话,唬学术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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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6 20:38:45
科斯通过删除了许多的细枝末节把复杂的问题归纳为简单的结论:零交易费用和正交易费用两种情况,借助产权的概念试图对制度的选择进行论述。他在文章中体现了一种逐层分解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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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7 11:45:26
读书有思考、有收获、有批判,相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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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8 07:56:10
通篇都在胡说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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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14 09:57:21
楼主写的很不错,有些不同意见,很想和楼主讨论一下。我看楼主贴出来的是草稿,有没有正式版的发我一份好吗?我的邮箱是183831909@qq.com。希望楼主看到后回复!要不我就只好用现在的这篇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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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19 22:16:00
太长了,没有仔细读,不过看到你总是在说他的养牛人的例子,并强调他在那个例子中对行为的权利没有搞清楚。但我的感觉是,那只是个虚拟的例子,为了简单的说明一个道理,或许例子并不恰当,但现实中确实存在侵害的相互性,并且实际上确实不是很能分清楚产权该如何界定,诸如后面科思举的一系列的法律案例,不知道您有没有仔细读,因为我没看您在文章中提到。说实话如果他没有大量的实际案例作为支撑,单凭假象的例子不可能奠定今天的地位。
其次,虽然您说没有一国法律认定养牛人具有损害别人的权利,但是这个权利的边界为什么这么定?为什么不是养牛人只要跑到邻居的土地上,邻居完全可以将牛据为己有?对于这种权利界定的原因,科斯提出一个合理的推断,即市场价值标准。
所以我感觉科斯的文章不仅提出了所谓的“科斯定理”,而且还试图解答一个问题,即过往的法律为什么会这么确定权利的边界,以及一些现存法律还没有确定边界的地方,应该如何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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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23 20:34:20
经济转轨意味着企业制度的根本变革,即从传统国有企业变为产权明晰、机制灵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现代公司。在这一过程中,原国有企业的大量冗员和过重的社会福利负担必须从企业中剥离出来,否则,改革后的企业仍无法获得平等的竞争条件,也无法参与市场竞争。不仅如此,许多经营不善、资不抵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还会依法破产。但是,国有企业剥离过重的福利负担,必须依赖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然而,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社会福利制度与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国家福利制度完全不同,本身也处于改革和形成之中,不可能是完善的。于是,社会福利制度改革与国有企业制度改革交织在一起,使一部分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变得相当尖锐,从而严重影响这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并引起他们对改革政策的抵触,造成较大的经济转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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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24 21:53:36
就我个人而言,我并不赞同科斯所提出的:在市场的交易成本为零时,法院有关损害责任的判决对资源的配置毫无影响。就以“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案”为例,假设糖果制造商生产能带来1000的利润,而医生看病能带来500的利润价值,而医生搬迁需要花费400,在中间建一堵墙以隔开制造商的噪音需要花费300。在这种情况下,若法院判决确定了医生享有安静的不受噪音污染的权利,从而有不让糖果制造商使用机器的权利,那么根据以上的假设,医生就会选择这三种方法中对自己最优的,即让制造商一次性补偿其看病所带来的收益500,糖果制造商就会给医生至少500,同时少于1000的报酬来使得机器继续运行,总的效用就会是1000-500+500=1000;但如果法院判决确定了制造商有权生产而不受其他的影响,那么他就不用为其所带来的噪音去承担责任,这时医生就会在三种方法中选择对自己最优的,即在中间建一堵墙,花费为300,而机器还可以正常运行,总的效用为500-300+1000=1200,会比上面的情况多200的效用,并且所带来的结果也是不一样的。      
我认为,在市场的交易成本为零时,并且双方都只有一个是或否的选择时,或者是双方的n个选择所花费的成本都是一样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关损害责任的判决对资源的配置才是毫无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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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28 09:53:30
xieyongxia 发表于 2011-1-6 23:05
(续二)

三:画蛇添足,无病呻吟
请理解什么叫交易费用为0,只有理解了这个才能知道为啥能得出科斯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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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6 23:25:22
最近正在学习这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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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9 20:11:50
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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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31 06:55:26
xieyongxia 发表于 2011-1-6 23:00
《社会成本问题》是科斯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代表作,也是法与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的奠基之作,在我 ...
科斯论文不亚于一场启蒙运动,扬弃了新古典,将黑板经济学带回了现实,挽救了经济学,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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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5 10:49:03
司法也是需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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