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根据相关规定,沪深两市上市公司股票竞价交易出现涨跌幅偏离、换手率高等情形属于异常波动。深交所于2020年6月12日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创业板的规则与科创板的规则趋同,本文将上述两个板块放在一起对比,具体如下:
深主板、中小板 | 沪主板 | |
涨跌幅 | 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 | 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
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的 | 风险警示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 | |
换手率 | 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且该证券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 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
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30%的 | ||
其他情形 | 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 上交所或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
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计算的情形 |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包括: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股票; 2、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3、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包括: 1、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 2、增发上市的股票; 3、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4、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 5、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重新计算 | 异常波动指标自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异常波动公告或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 异常波动指标自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 |
创业板 | 科创板 | |
异常波动情形 | 1、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 2、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 1、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 2、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
严重异常波动情形 | 1、连续10个交易日内3次出现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的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2、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 3、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4、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 1、连续10个交易日内3次出现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2、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 3、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4、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
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计算的情形 |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及严重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
重新计算 | 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指标自深交所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 | 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指标自上交所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 |
相关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3月修订)3.3.17条、5.4.3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2020年6月)4.2条、4.3条、4.5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3月修订)3.4.13条、5.4.2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八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2019年3月)第二十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2019年6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二、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及确认
(一)计算公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相关规定,股票异动的计算方法如下:
深主板、中小板、 | 沪主板 |
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证券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证券价格达到涨跌幅限制的,取对应的涨跌幅限制比例进行计算。 其中,主板A股股票、中小企业板股票、B股股票对应的指数类别分别是:深证A股指数(399107)、中小板综合指数(399101)、深证B股指数(399108)。 |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其中,对应分类指数包括上证A股指数(000002)、上证B股指数(000003)。 |
换手率计算公式为:日换手率=成交股数/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100% |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份额)/流通股数(份额)×100% |
创业板 | 科创板 |
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涨跌幅-创业板综合指数涨跌幅 创业板股票对应的指数类别是创业板综合指数(399102) |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涨跌幅-对应基准指数涨跌幅 自科创50指数(000688)实时行情发布之日起,以科创50指数作为基准指数,用于计算科创板股票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并据此认定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 |
(二)查询方式
深交所上市公司可在当日收市后在深交所网站“信息披露—交易公开信息”版块查询到当日及以往的股票异常波动信息。
沪主板及科创板上市公司可在当日收市后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交易信息披露”版块查询到当日及以往的股票异常波动信息。
相关链接:http://www.szse.cn/disclosure/deal/public/index.html(深交所)
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diclosure/public/dailydata/(沪主板)
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diclosure/public/dailydatatib/(科创版)
三、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披露
(一)何时披露
1、异常波动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认定为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在特殊情况下,交易所可以安排公司在非交易日公告。(注: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发生当天就进行提交披露)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从次一交易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案例:BLKJ(002592)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2018年6月1日、6月4日、6月5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公司未在6月5日晚间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在深交所电话和短信的督促下,直至6月6日早间才直通披露了相关公告,且存在漏选、错选公告类别等情形。2018年6月7日,深交所对BLKJ出具监管函。
2、严重异常波动——创业板&科创板特别规定
创业板 | 科创板 |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核查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起复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经公司核查后无应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项,也无法对异常波动原因作出合理解释的,深交所可以向市场公告,提示股票交易风险,并视情况实施特别停牌。 |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直至披露核查公告后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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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CFJT(300301)于2020年9月1日、9月2日、9月3日、9月4日、9月7日、9月8日连续六个交易日收盘价格累计涨跌幅偏离值超过10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8.1.2条,公司股票自2020年9月9日开市起停牌核查,并于2020年9月9日披露了《关于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暨停牌核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5)。停牌期间,CFJT按相关规定就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鉴于相关自查工作已完成,经CFJT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9月22日(星期二)开市起复牌,并于2020年9月2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停牌核查结果暨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4)。
(二)如何披露
沪深两市交易所均对股票异动如何披露作出了指引,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情形的,应当按照以下公告格式编制并披露公告:
深主板/中小板 | 深交所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9号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 |
创业板 | 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9号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公告格式》 |
沪主板 |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七号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科创板 | 科创板日常信息披露指南—《第十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严重异常波动公告》 |
上市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注:上市公司如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行为的,应同时承诺至少3个月内不再筹划同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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