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行政单位指中国地方二级行政区域,是地方政权的基础。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包括市辖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林区、特区。
市辖区(简称区)城市基层政权组织的行政区域。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多将市区范围划分为若干区,设立区人民ZF。
县级以下的基层行政区域──乡和镇,是地方三级行政单位。
指报告期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在辖区内实际设有的镇人民ZF个数(必须是经省一级人民ZF批准而设置的)。
指报告期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在辖区内实际设有的乡人民ZF个数(必须是经省一级人民ZF批准而设置的)。乡包含民族自治乡。
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将其所管辖的地区分为若干街道管理区,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市辖区人民ZF或市人民ZF的派出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