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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美国律师协会执业行为示范规则(2004)》中文版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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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5 20:52:26
本译文的主体部分是1983年8月2日美国律师协会(the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简称ABA)代表大会通过的《职业行为示范规则(the 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简称示范规则)》。

    一、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

    在美国,最为重要的律师道德守则都是美国律师协会制定的。90多年以来,美国律师协会通过制定作为规制法律职业的法律的范本的职业标准,在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领域发挥着领导作用。1906年,美国著名的法学家罗斯科·邦德发表了著名的演讲《公众对司法不满的原因》。美国律师协会对此迅速作出了反应,于1908年通过了《职业道德准则(the Canons of Professional Ethics)》,来规范律师的行为。该准则主要是根据阿拉巴马州律师协会1887年通过的《道德守则(the Code of Ethics)》制定的。这是美国律师协会将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化的第一次尝试。从1908年到1969年,美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职业道德的的正式立场都体现在该准则中。1964年,美国律师协会任命了道德标准评估特别委员会(Special Committee on the Evaluation of Ethical Standards)即Wright委员会来研究这些准则。该委员会起草了《律师职业责任守则》建议稿。1969年8月,美国律师协会通过了《职业责任示范守则(the Model Code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简称示范守则)》,该守则于1970年生效,取代了《职业道德准则》。

    在《职业责任示范守则》于1969年制定后还不到十年,1977年,美国律师协会又成立了一个委员会来为法律职业制定另一部职业道德守则。该委员会的主席是Robert Kutak,因此该委员会又被称为Kutak委员会。从1977年到1983年,Kutak委员会制定的新的律师行为守则几易其稿。1983年8月2日,美国律师协会以Kutak委员会的工作为基础,通过了《职业行为示范规则》。《示范守则》因以诉讼为中心,并采取了准则、道德考虑、惩戒规则的三级结构而为人诟病。针对这种情况,《示范规则》采取了一种新的形式,把律师职业责任规则置于正文中,同时在注释中加入了详细的材料。《示范规则》原文除了“序言,范围及术语”部分外,包括“委托人──律师关系、法律顾问、诉辩者、同委托人以外的人的交往、律师事务所、公共服务、法律服务信息、维护法律职业的适正性”共八个部分的规则。自《职业行为示范规则》于1983年通过后,美国律师协会已经对该规则进行了多次修正。美国律师协会并没有给《示范规则》的注释予以编号,但是美国一些州给这些注释编了号,本翻译文本亦参照这些做法,给每条规则的注释编了序号,以便于读者引用。

    截至2002年8月,共有45个州(包括哥伦比亚特区)采用了《示范规则》,[1]但是都有一些修改,主要问题集中在利益冲突、保密、广告等问题上。与此同时,还有一些州仍然在施行《职业责任示范守则》甚至《职业道德准则》。此外,该示范守则在各种法院判决中经常被引用。实践证明,该《示范规则》比《职业责任示范守则》更能有效地指导律师的执业活动,从而受到外国学者和规则制定机构的极大关注。[2]

    自从美国律师协会于1983年通过本规则后,对该规则进行了多次修改。1997年美国律师协会成立了职业行为规则评估委员会(“道德2000委员会”),对《示范规则》进行了全面审订。2002年,美国律师协会全国代表大会批准了该委员会建议的一系列修订。这是一次规模很大的全面的修正活动,包括新增加了规则1.18(对潜在委托人的职责)、2.4(作为中立第三方的律师)、6.5(非营利性的和附属法院的有限服务计划),删除了规则2.2(中间人),并在现有的框架内作了很多的修订。此外,美国律师协会还根据跨司法辖区执业问题委员会(ABA Commission on Multijurisdictional Practice)的建议,修改了规则5.5(非法执业;跨司法辖区执业)和8.5(惩戒机构;法律选择)。此后,2003年美国律师协会对《示范规则》1.6O(信息的保密)和1.13(作为委托人的组织)又进行了一些修改。本译本是根据《职业行为示范规则》2003年修订后的版本翻译的,它反映了《示范规则》问世以来美国律师业发展的新动向。



    二、美国律师协会《司法行为示范守则(1990)》

    本书的第二个组成部分是美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司法行为示范守则(1990)》。这一守则既是法官必须知晓的道德守则,也是律师在与法官交往中应当了解的重要内容。在1906年,罗斯科·邦德发表了著名的《公众对司法不满的原因》这一演讲之后,美国律师协会并没有为法官制定专门的行为规则。促使美国律师协会制定有关调整法官行为的规则的直接动因是1920年发生的“黑袜子(Black Sox)”丑闻。1919年棒球世界锦标赛中,“芝加哥白袜子(Chicago White Sox)”队故意输给了“辛辛那提红人(Cincinnati Reds)”队。为了挽救棒球界的声誉,棒球界雇请了芝加哥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堪尼索·芒汀·兰蒂斯(Kenesaw Mountain Landis)担任全国棒球协会的理事长(commossioner)。兰蒂斯在作为法官取得7,500美元年薪的同时,还作为棒球界的领袖取得42,500美元的薪水。该法官的行为促使美国律师协会在1921年通过了一项对该法官进行审查的决议并任命了一个委员会来起草有关法官职业道德的行为标准。1924年美国律师协会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威廉·霍华德·塔夫脱(William Howard Taft)主持起草的《司法道德准则(Canons of Judicial Ethics)》。该准则在50年前为多数州所采纳,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1969年美国律师协会又成立了一个关于司法行为标准的特别委员会,以加利福尼亚法官罗杰·特罗伊纳(Roger Traynor)为主席,来制订一个取代《司法道德准则》的现代司法行为标准。1972年8月,美国律师协会正式批准了该委员会制订的《司法行为守则(Code of Judicial Conduct)》。在很大程度说讲,该守则仍然是司法丑闻的结果。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亚伯·福特斯(Abe Fortas)因经济问题辞职事件,美国参议院因经济和其他问题拒绝任命两名尼克松总统提名的联邦巡回法官事件。与1924年司法道德准则相比,该守则采用了更加常规化的立法形式,几乎所有的州都以该守则为范本制定了司法行为守则,其影响之广泛可见一斑。

    1990年8月,美国律师协会全国代表大会又通过了《司法行为示范守则(1990)》,美国律师协会于1972年通过的司法行为守则被此新守则所取代。虽然该守则与1972年的《司法行为守则》在很多方面类似,但是也包含了许多新的内容。从标题来看,该1990年守则加入了“示范(Model)”二字,旨在强调美国律师协会并不像立法机构和司法机关那样,有权“制定”什么,该示范守则仅仅是个法院规则或者立法文件的建议稿。从实践来看,几乎所有的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都以该守则为标准,制定了自己的规则。因此,美国律师协会《司法行为示范守则(1990)》在调整美国法官职业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正如《司法行为示范守则(1990)》的前言所指出的那样,“司法行为示范守则并不是要为法官的行为提供无微不至的指导。法官的司法和个人行为也应当受到一般道德标准的调整。但是,本《守则》旨在昭示调整所有法官行为的基本标准,为帮助法官建立和保持司法和个人行为的高标准提供指导。”

    美国律师协会分别在1997年、1999年和2003年对《司法行为示范守则(1990)》进行了修正。本书所附录的文本是2003年修改后的最新文本。



    三、美国法律协会《律师法重述》

   谈到关于律师职业行为的法律,就不能不提到美国法律协会(Amarican Law Institute,简称“ALI”)制定的《律师法重述(the Restatement of Law governing Lawyers)》。虽然由于各种原因,本书没有附录其有关内容,但是仍有必要就此加以介绍。

    美国法律协会是由当时最负盛名的执业律师、法官和法学教授于1923年发起成立的。成立该协会的目的是为了澄清和确定特定法律领域的一些问题。该机构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起草一系列的法律“重述(Restatement)”以对体现在成千上万的判例中的法律原则作一个比较简洁的表述。这些重述涉及代理法、冲突法、合同法、侵权法等多个法律领域。美国法律协会认为,这些由美国最杰出的法律学者主笔的法律重述,将象法院的判例那样,具有权威性。但是在1947年美国法律协会开始重新评价这些重述的时候,它开始改变自己的关注点。此后制定的重述不再仅仅是对既有法律的总结、归纳,美国法律协会不仅在重述中增加了注释和说明,而且开始预言在那些现有法律没有调整的领域,法律将会是什么样子或者应当是什么样子。因此,《律师法重述》并不仅仅是对有关律师执业活动的重述,而且是要提醒和促使判例法向特定的方向发展。

    美国法律协会制定的《律师法重述》,是继美国律师协会制定的《职业责任示范守则》和《职业行为示范规则》之后的又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文献。美国法律协会从1986年开始了起草《律师法重述》的工作。经过多年的努力,终于在2000年正式出版。

    从范围上看,该重述已经远远超出了各个司法辖区制定的律师道德守则的范围。该重述并不是要为各个司法辖区起草一套规则建议稿,该重述目的在于分析和系统化关于律师执业活动的法律。因此在范围上超出了各个司法辖区制定的律师道德守则的范围,涵盖了设计律师执业活动的其他领域。例如与律师不当执业有关的侵权法问题、代理责任、工作成果主义、律师——委托人证据特权、代理人——被代理人关系等等。

    《律师法重述》和道德守则之间另外的一个重要关系,相当于判例法和制定法之间的关系。《律师法重述》主要来源于判例法,而几乎所有司法辖区的律师道德守则都是制定法,至少是行政法规。美国律师协会制定的规则在于影响法院采纳这些道德规则,则《律师法重述》的目的在于影响法院如何解释这些道德规则以及其他调整律师及其执业活动的法律。因此,二者堪称姊妹篇。

       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2004版)已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2004) 目录


    职业标准评估委员会主席前言
   
    职业行为规则评估委员会(“道德2000委员会”)主席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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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5 20:52:55
职业行为示范规则

    序言:律师的职责范围

1委托人——律师关系
 规则1.0术语
 规则1.1称职
 规则1.2代理的范围和律师与委托人之间权力的分配
 规则1.3勤勉
 规则1.4交流
 规则1.5律师费
 规则1.6信息的保密
 规则1.7利益冲突:同时性委托人
 规则1.8利益冲突:当前委托人:具体规则
 规则1.9对前委托人的职责
 规则1.10利益冲突的推断:一般规则
 规则1.11先前和现行**职员和雇员的特殊利益冲突
 规则1.12前法官、仲裁人、调解人或者其他中立的第三方
 规则1.13作为委托人的组织(organization)
 规则1.14能力减损的委托人
 规则1.15财产保管
 规则1.16谢绝或者终止代理
 规则1.17法律业务的转卖
 规则1.18对潜在委托人的职贵

  2法律顾问
 规则2.1提供建议者
 规则2.2(删除)
 规则2.3为第三人提供评估
 规则2.4作为中立的第三方的律师
  
  3诉辩者
 规则3.1有价值的主张和论点
 规则3.2加快诉讼
 规则3.3对裁判庭的坦诚
 规则3.4对对方当事人及其律师的公平性
 规则3.5法庭的公正性和正派性
 规则3.6审判宣传
 规则3.7律师作为证
 规则3.8公诉人的特殊职贵
 规则3.9非司法程序中的诉辩者

  4同委托人以外的人的交往
 规则4.1对他人陈述的真实性
 规则4.2同已有代理律师的人的交流
 规则4.3同没有代理律师的人的交往
 规则4.4对第三人权利的尊重

  5律师事务所
 规则5.1合伙人、管理人和监督律师(SupervisoryLawyer)的职责
 规则5.2下属律师的职责
 规则5.3非律师助手(NonlawyerAssistants)的职责
 规则5.4律师的职业独立
 规则5.5非法执业;跨司法辖区执业 
 规则5.6对执业权的限制
 规则5.7关于与法律有关的服务的职责

  6公共服务
 规则6.1自愿提供公益性(Pr0BonoPublico)服务
 规则6.2接受指定
 规则6.3在法律服务组织中的成员资格
 规则6.4影响委托人利益的法律改革活动
 规则6.5非营利性的和附属法院的有限法律服务计划

  7法律服务信
 规则7.1关于律师服务的信息交流
 规则7.2广告 
 规则7.3同潜在委托人的直接联系
 规则7.4关于律师执业范围和专业领域的信息交流
 规则7.5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信头
 规则7.6为获得法律雇用或者法官的指定而提供政治捐助

  8维护法律职业的适正性
 规则8.1律师资格之申请和律师惩戒事务
 规则8.2司法官员和法律事务官员
 规则8.3举报法律职业的不当行为
 规则8.4不当行为
 规则8.5惩戒机构;法律选择
 司法行为示范守则(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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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5 22:10:37
3# hansenyi
谢谢你的回复,有具体的规范的内容么.....
就是..其实示范规则里面有每一条都有具体的条文(就像我们的法律一样...)
我之前有借过纸质版的,但是没带回家,所以想找一下电子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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