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译文的主体部分是1983年8月2日美国律师协会(the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简称ABA)代表大会通过的《职业行为示范规则(the 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简称示范规则)》。
一、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
在美国,最为重要的律师道德守则都是美国律师协会制定的。90多年以来,美国律师协会通过制定作为规制法律职业的法律的范本的职业标准,在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领域发挥着领导作用。1906年,美国著名的法学家罗斯科·邦德发表了著名的演讲《公众对司法不满的原因》。美国律师协会对此迅速作出了反应,于1908年通过了《职业道德准则(the Canons of Professional Ethics)》,来规范律师的行为。该准则主要是根据阿拉巴马州律师协会1887年通过的《道德守则(the Code of Ethics)》制定的。这是美国律师协会将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化的第一次尝试。从1908年到1969年,美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职业道德的的正式立场都体现在该准则中。1964年,美国律师协会任命了道德标准评估特别委员会(Special Committee on the Evaluation of Ethical Standards)即Wright委员会来研究这些准则。该委员会起草了《律师职业责任守则》建议稿。1969年8月,美国律师协会通过了《职业责任示范守则(the Model Code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简称示范守则)》,该守则于1970年生效,取代了《职业道德准则》。
自从美国律师协会于1983年通过本规则后,对该规则进行了多次修改。1997年美国律师协会成立了职业行为规则评估委员会(“道德2000委员会”),对《示范规则》进行了全面审订。2002年,美国律师协会全国代表大会批准了该委员会建议的一系列修订。这是一次规模很大的全面的修正活动,包括新增加了规则1.18(对潜在委托人的职责)、2.4(作为中立第三方的律师)、6.5(非营利性的和附属法院的有限服务计划),删除了规则2.2(中间人),并在现有的框架内作了很多的修订。此外,美国律师协会还根据跨司法辖区执业问题委员会(ABA Commission on Multijurisdictional Practice)的建议,修改了规则5.5(非法执业;跨司法辖区执业)和8.5(惩戒机构;法律选择)。此后,2003年美国律师协会对《示范规则》1.6O(信息的保密)和1.13(作为委托人的组织)又进行了一些修改。本译本是根据《职业行为示范规则》2003年修订后的版本翻译的,它反映了《示范规则》问世以来美国律师业发展的新动向。
二、美国律师协会《司法行为示范守则(1990)》
本书的第二个组成部分是美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司法行为示范守则(1990)》。这一守则既是法官必须知晓的道德守则,也是律师在与法官交往中应当了解的重要内容。在1906年,罗斯科·邦德发表了著名的《公众对司法不满的原因》这一演讲之后,美国律师协会并没有为法官制定专门的行为规则。促使美国律师协会制定有关调整法官行为的规则的直接动因是1920年发生的“黑袜子(Black Sox)”丑闻。1919年棒球世界锦标赛中,“芝加哥白袜子(Chicago White Sox)”队故意输给了“辛辛那提红人(Cincinnati Reds)”队。为了挽救棒球界的声誉,棒球界雇请了芝加哥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堪尼索·芒汀·兰蒂斯(Kenesaw Mountain Landis)担任全国棒球协会的理事长(commossioner)。兰蒂斯在作为法官取得7,500美元年薪的同时,还作为棒球界的领袖取得42,500美元的薪水。该法官的行为促使美国律师协会在1921年通过了一项对该法官进行审查的决议并任命了一个委员会来起草有关法官职业道德的行为标准。1924年美国律师协会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威廉·霍华德·塔夫脱(William Howard Taft)主持起草的《司法道德准则(Canons of Judicial Ethics)》。该准则在50年前为多数州所采纳,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1969年美国律师协会又成立了一个关于司法行为标准的特别委员会,以加利福尼亚法官罗杰·特罗伊纳(Roger Traynor)为主席,来制订一个取代《司法道德准则》的现代司法行为标准。1972年8月,美国律师协会正式批准了该委员会制订的《司法行为守则(Code of Judicial Conduct)》。在很大程度说讲,该守则仍然是司法丑闻的结果。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亚伯·福特斯(Abe Fortas)因经济问题辞职事件,美国参议院因经济和其他问题拒绝任命两名尼克松总统提名的联邦巡回法官事件。与1924年司法道德准则相比,该守则采用了更加常规化的立法形式,几乎所有的州都以该守则为范本制定了司法行为守则,其影响之广泛可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