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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17
中国社会保障问题的根源


红瓦

    最近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又要打退休金的算盘了,延长退休已成定局。这是早以预料中的事,只是没想到会来的这么快。说是从2006年就有2.5万亿的缺口,我都不敢相信, 大多数年青人都不上这个当, 特别是农民工, 去年我看了很多报道,说农民工都退保了,他们宁可不要了单位交的大头,也要把自己交的那部分要回来,可见农民是真聪明啊!


  原本我还以为某人的全民参保,能掩盖个二三十年那,估计连他自己也没想到仅五六年功夫就要露馅了。现在就对这个问题有必要再一次揭露一些人怎样制造贪盗数十万亿国民保险金和住房款一案,依据清楚的事实和充分的法律依据,揭露他蒙骗国民的谎言。

  三个关建词:

  劳动保障制度——是保险权益人自已花自己交纳的保险,类似于现在的商业保险,是由国家担保的保险,信用度高于商业保险。(这笔数十万亿的钱被朱镕基贪了,已成了空账)

  企业保障制度——无中生有,这是一个编造出来的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中,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有过这样一个制度。企业只负责代扣代缴代报账。

  社会保障制度——是老人花年青人的钱,用年青人交纳的保险,堵窟窿。(事实已证明,被贪掉的这数十万亿的窟窿是堵不上的)这是一个拆东墙补西墙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了解我用清楚的事实,依法揭露朱镕基贪盗案前,请先记下这三个关建词和一条恶规。下面我们就从他为贪盗这笔数十万亿的保险金和住房款,而编造的“与国际接轨”一说的第一个例证,开始分析这一案件。

  中国的劳动保障制度与西方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区别。


一、世界上根本就没有这样一个轨



  以西方制度的代表美国为例,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初建模型在20世纪30年代末,美国“经济大萧条”后,美国总统罗斯福针对当时的经济大危机带来的剧烈社会动荡,制定和颁布了《社会保险法》,美国开始实行由**主导的社会保障制度,曾经被称赞是美国**最伟大的成就之一。罗斯福也因此被认为是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总统之一。而较完善却是在西方发生在70年代初的再一次经济危机之后(中国的劳动保障制度比西方的社会保障制度提前了30年)。


    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建国140多年后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的雏形,180多年后才逐步完善。而从它一开始建立,就给将来留下了难以解决的隐患。当时美国人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时候,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转移日益严重的社会矛盾,而不是也无法彻底解决社会矛盾。因为它是借年轻人的钱,来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保障体系,只是将矛盾向后代转移,总有一天这个矛盾还会集中爆发出来。


   据有关资料记载,在50年代,平均每16个工作人口支持1个退休人口,而2004年底估计,每3.3个工作人支付1个退休者,而且20年后,将是每2.3个工作人支付1个退休者。而现在整个西方的社会保障体系,都面临着一个社会老龄化的问题。也就是说,再借年轻人的钱,来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保障体系,已无力再用年轻人的钱,支撑日益严重的社会矛盾。发生在2002-2003年美、英、法、德的民众抗议游行,也正是这一矛盾已无法再转移下去,而最终爆发的前奏。据说,至今西方也没有什么好的办法,来解决这一严重的社会矛盾。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西方国家根本就没有贪盗国民保险金和住房款这个“轨”。更别说“砸特权”,“不养懒汉”这个轨了。



二、中国的劳动保险制度不存在“老龄化”问题


  中国的劳动保险制度,是在中国建国后仅仅二、三年的时间内,就建立起来的一种互助型的保险体系。与西方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本质区别,在于它不是建立在用年轻人的钱,而向后转移社会矛盾的社会保障。反而,不但没有用年轻人的钱,且还为年轻人,甚至于为农民积累了社会财富的全社会互助型的保险制度。它与当时的“以农业培养工业,再以工业发展农业”的整体国情是相一致的。毛泽东说:“工人除提供出来的他们的必要劳动之外,剩余劳动所提供的资金,都由国家集中,这是为现在、将来的工人、农民服务的,拿出来为他们服务的。(顾龙生编著:《毛泽东经济年谱》,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3月第1版第620页)。


    这一互助型的劳动保险制度,从它建立启始,历经四十余年,为社会积累起了巨额财富的同时,也为维护社会的稳定起到了有效的保障。所以,他与西方的社会保障制度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它是国民从年轻的时候,自己就为自己积累,而不是花后代人的钱,与我们购买的商业保险近似。区别只是比商业保险更具有信用度。因为它是以国家信用担保的保险金,它的信用度又高于一般的商业保险。除非国家这个主体倒闭。所以,他也不会存在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用年轻人的钱,来为老年人承担保障的弊端。更不存在西方那种,年轻人缴纳的保险金,无力支撑老龄化的社会问题。当然,西方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它建立之初的局限性,它是一百多年后,发生了社会危机后,为了缓解危机,不得已只好将矛盾转移到下一代。而我国的劳动保险制度,正是在吸取了他人教训后,在建国初期,建立起来的每一代人自己互助的,较完善的劳动保险制度。如有结余,还可以为下一代作出积累。



  我们来算一笔账,就在清楚不过了。毛泽东说:“工人工资一个月50元,一年600元,还有7400元上缴国家”。(顾龙生编著:《毛泽东经济年谱》,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3月第1版第635页)。(有条件的朋友还可以查看一下当时的劳动定额,我按北京市劳动定额算,是9000多块钱,这还不包括每天超额的部分,过来的人都应了解那时候的工作量,我算的是9000多,比毛泽东说的多了些,如果这两个数字还不能让被朱洗脑的人相信,下面还有朱时期国家八部委的文件)。按原国企职工每人30年上缴计算,就是22.2万,如果在乘上最少10倍的币值比(通漲率),就是222多万。这个帐一算,大家恐怕比我明白,200多万啊!我们再接着算一算,职工平均60岁退休后,领取养老金(应当是按照平均寿命70岁算的)我们就按平均80岁算。每个职工一年平均领取3万元(一年能领到3万的不多吧),20年也只不过是60万元。还有160多万的结余(恐怕能活到80岁的人也不多吧?我查了一下资料,中国人的平均寿命72岁)。帐算清楚了,结论也就清楚了。中国建立的劳动保险制度,根本就不存在美国式的社会保障制度,吃子孙饭的弊端。为此,在改革之初,为了国人的劳动保障不被侵害,特在《劳动保险条例》中,增加了第六十条。

  《劳动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如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其全部劳动保险业务,应由接办者继续办理,所有对工人职员应继续支付的各项劳动保险费用,不得中止付给。

  再说一说老百姓被盗的住房款一案,当时一些人打着房改的旗号,蒙骗国民说:将实物分房,改为货币分房,并且还说,这样可以解决腐败问题。乍听起来确实不错,把几十年来老百姓缴的住房款,再分给百姓,买不买房由百姓自己做主。看看说的多好听,并且还颁布了许多文件,最主要的是八大部委联合发的货币分房文件,并说:“货币分配,着眼于补偿性质的,尚未形成体制上的变化,即对于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标准的“老”职工,按应享受面积给予一次性补贴;”为此,多个头面人物,好有架势的说过,“要尽快的分发到职工手中”。但是,后来这些文件都成了废纸,还弄出了“发生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样的恶法通知来。

  对了,还是这个八大部委,当时还出了一个叫做859号文,标题就是《国企加速产权改革 下岗人员有望获得股权补偿》,后来才知道,这就是某些人和美国老布什么说的那个所谓的“股份制”,某人最后才说出才说出当年老布什么要他搞私有化,和他搞的“股份制”是一个意思,两种表述。老百姓恐怕到死,也见不到“股权补偿”了。更稀奇的是,把中国的企业搞趴下后,某人却弄了一个外国的企业贡献奖。

  有人说,这笔巨款在“经济崩溃”的年代就没了。非也,事实再一次证明,如果那个时代就没了,也不会在《劳动保险条例》中,增加这个第六十一条。更能说明问题的是,2000年后,八大部委相继出台了许多文件,并且有明确的计算方法。最少财政部最清楚这笔钱到底有没有,如果真的没有了,财政部还会出这些文件吗?他们又是凭据什么得出的计算公式?



三、盗抢者为中国策划的“社保”是为了暂时逃脱法律制裁的权宜之计



  再来看看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既不同于美国式的社会保障制度,更不同于中国式的劳动保险制度。美国式的社会保障制度,虽然存在着吃子孙饭的弊端。但毕竟有它当时建立时期的合理性,为了转移当时的社会矛盾,也算是最优选择了。更何况西方国家都是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4000美元甚至超过1万美元才进入老年化的,也许他们的富裕程度,是会有办法解决的(好像至今还没有什么好办法,法国已经暂缓了社保改革)。而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劳动保险金不翼而飞、被人盗抢的情况下,在全国声讨的压力下,仓促拆东墙,补西墙筹划出来的。眼看拆东墙,补西墙不能奏效,又抛出了拾人牙慧的“老龄化”,来做挡箭牌。这是一种类似保险公司拒付保险,反而却赖你的儿子生得太少,无赖式的所谓“社保”。还美名其曰:与国际接轨。现在连美国人吃子孙饭都要吃不下去了,更何况中国是一个,有人形象地说是,“未富先老”的国家了。又怎么能靠吃子孙饭维持下去哪?更何况这种瞎话连篇的盗抢国民劳动保险金的行为,早已玷污了国家信用职能的可信度。又怎么会能和美国人接上轨?


  摆在我们国人面前的事实,已无需多言。 被温总理视为“新三座大山”的现实,已经明明白白的摆在了国人的面前,盗抢国民保险金者“企保不能保障国民应有的保险权益,企业倒闭了,保险也就没有了”的谎言,正在社会正义与人类良心面前,逐步的揭开。这个所谓的“社保”,不但剥夺了老职工的众多合法权益,同时,也剥夺了国民几代人为子孙后代积累的巨额财富。未来的年轻人,不但不能够依法取得老一辈为他们创造的合法权益,还要用自己缴纳的保险金,来为盗抢者偿还他们对国民欠下的血债。然而,年轻人缴纳的“社保”金,根本就无法堵住国民几代人积攒起来的,数以万亿计的窟窿。据权威人士透露,缺口8000亿。恐怕,这些年轻人缴纳的保险金,某一天会不会再一次成为“特权”,这个账不用算,也会心知肚明。盗抢者筹划出来的这个所谓的“社保”,也只不过是为了暂时逃脱法律制裁的权宜之计而已。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规定出台的背景



  某些人制造贪盗国民案后,开始先是骂职工是“懒汉”,企图把企业垮掉的责任推给职工,但这个瞎话很快就被人们识破。接着又编了一个中国从来没有的“企业保障制度”的谎言。但并没能掩盖住他们贪盗案,劳动保障成了空账。后来又想把责任推给企业管理层,但他的这个损招儿,只奏效了一点,对那些身外人还真以为就是企业管理者把企业搞垮了。但是,只要被他贪盗的下岗工人与企业发生纠纷后,官司打到法院,倒来倒去,根源却都是朱宠鸡,从此下岗工人就再也不许打官司了,那些中外的人权斗士们,从此也就不再打“下岗工人”的人权牌了。朱宠鸡就要求“法院要为改革保架护航”,说白了就是为他的贪盗案保架护航。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了这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告诉大家一个中国从来就没有的制度。“企业保障制度”这个制度在中国从来就没有过,这是为了施实贪盗这笔数十万亿的保险金和住房款,而编造出来的制度,现在社会保障部的官员,还在重复着这个谎言。这个谎言为什么能够蒙骗很多人,这是因为,当年国人交纳的劳动保险金,实行的是企业代扣代缴,由企业单位直接从工人的劳动所得中扣除了。当国民需要保障时,又直接由企业代行。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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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17 05:20:39
  特别强调:三个关建词:劳动保障制度——是保险权益人自已花自己交纳的保险,类似于现在的商业保险,是由国家担保的保险,信用度高于商业保险。(这笔数十万亿的钱被朱镕基贪了,已成了空账)。企业保障制度——无中生有。企业只负责代扣代缴代报账。社会保障制度——是老人花年青人的钱,用年青人交纳的保险,堵窟窿。(事实已证明,被贪掉的这数十万亿的窟窿是堵不上的)这是一个拆东墙补西墙的制度。



  “全民参保”中二个最大的欺骗性



  自从国民的“劳动保险金”被盗后,这些年来最让一些人常常挂在嘴边的就是这个“全民参保了”。从实际理论上讲,“全民参保”也好,“社会保障”也好,总之,从词面上看,是个好词儿,就是让更多的人生活有保障。但只要你细细琢磨,这里边的花活就大了去了,实际上就是让更多的人来堵窟窿。估计未来多数年青人都会白交这笔钱。一是区域限制, 你在A地区交的保险,到了其它地区不能用,谁也不能说保证自己能在一个地区呆一辈子,一旦离开这个地区,对不起,你交的保险就算做贡献了。二是年限限制,只有你交够了30年才能获得社保,在这漫长的30年中,你保不齐那天就失业了,一旦断交,对不起,你交的钱也算是做贡献了。更何况,你交的钱只不过是为了朱贪盗案堵窟窿了,别看你现在能把你交的钱,老人来花,随着人口变化,交钱的肯定会越来越少,不知若干年后,这帮当年听了某些人挑拨,要与老头老太太竞争的年青人,待老后,谁又能为你们堵窟窿。



四、劳保金与社保金的性质和属性



  劳动保险金与社会保障金虽然它们都是以国家信用为国民担保的保险金,但是,他们的性质和属性却有着本质的不同。

  劳动保险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制定的。具有国家信用职能,同时具有国家行政基本法律性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制订前,它是工人互助自救的一个简单的组织方式,起源于工人自发成立的互助组织,,这个组织有多种组织形式。如:互助会、互助组等。这些由工人自发组织起来的互助组织,由于人员少和人员分散,以及人员的组织方式的局限性,工人这种最简单的互助方式,是在缺乏有效的法律信用的基础上的互助,往往连最简单的生活方式都难以进行自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集中全国工人的剩余劳动所的,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依据《劳动保险条例》,有效的帮助了那些生活暂时遇到困难的职工,不但解决了职工的看病难、住房难、养老难等等问题,同时,也为国家和职工的家属,以及共和国的子孙后代积累了数万亿元的劳动保障。

  劳动保险金包含的主要内容:养老费、医疗费、抚恤费、救济费、工负伤、残废死亡待遇、生育补助费、疗养费、父母和配偶及子女医疗费、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托儿费、其他支出 。注:上述内容,职工只有缴够8年以上,才能够全部有权获得。

  8部委有关职工住房基金规定:初、中级技术工人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高级技术工人、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70平方米,高级技师80平方米。



  《劳动保险条例》从根本上确保了国民互助的法律地位,确保了劳动者的劳动保障,体现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信用性。这一信用,在国家严格履行了将近五十年多年,从没有人敢于枉法。特别是在邓小平领导下的改革开放初期,为了确保国家信用,职工的合法权益。阻止有些人假借“改革”的旗号,盗抢国民劳动保险金,于改革开放之初,在《劳动保险条例》中特增加了关键的一条。



   《劳动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如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其全部劳动保险业务,应由接办者继续办理,所有对工人职员应继续支付的各项劳动保险费用,不得中止付给。然而,这一体现将近五十年国家法律信用的《劳动保险条例》,就连改革开放的设计师,都严格履行遵守的规定,却在90年代末,被某人不但违法乱纪,且在“懒汉”、“特权”、“跳楼秀”的破口大骂声中,被其盗抢了。



  劳动保险金在这位高官的盗抢过程中,不但对国民进行谩骂,且瞎话连篇。说什么,“企保不能保障国民应有的保险权益,企业倒闭了,保险也就没有了”。为了将盗抢国民保险金,做得天衣无缝,此公又连出狠招儿,发动了一场将企业变卖的下岗运动。一时间还真的把国民弄懵了,当国人醒过闷儿来的时候,方知道根本就没有什么“企保”那么回事儿,国人一直的保险权益就是以国家信用担保的劳动保险金。所谓的“企业保险”只不过是这位高官,为了盗取国民保险金和职工住房款,使出来的马唬眼。为此多少人拿不到退休金,多少人有病没钱治,多少人为此流落街头。舆论再一次哗然,质问,为什么在新的保障制度没有建立起来,就废除了国民几辈子积蓄的劳动保障制度。在社会舆论的强大声讨中,此公又出新招儿,为了将这一惊天大案做得更隐蔽,糊弄国民说:“不会损害老职工的利益,老人老办法、身份置换”,尔后还弄出了一些无法兑现的政策文件,说是要化转(归还)原企业工人这笔保险金,但是,用吴敬琏的说法,有人违反程序了。并说“阴差阳错”,“划转”变成“减持”了,种种原因“束之高阁”了。用官员的话说,就是“缺口”,用老百姓的说法,就是不翼而飞了。眼看事情败露了,赶紧使出了一个金蝉脱壳之计,拆东墙,补西墙。建立起来一个用年轻人缴纳的保险金,来偿还被盗抢国民的保险金。偷梁换柱,谓之为“社保”。 致使看不起病、住不起房、上不起学的三座大山又重新压在了国民的头上。



  这个所谓的“社保”,不但剥夺了老职工的众多合法权益,同时,也剥夺了国民几代人为子孙后代积累的巨额财富。未来的年轻人,不但不能够依法取得老一辈为他们创造的合法权益,还要用自己缴纳的保险金,来为盗抢者偿还他们对国民欠下的血债。然而,年轻人缴纳的“社保”金,根本就无法堵住国民几代人积攒起来的,数以万亿计的窟窿。据权威人士透露,缺口8000亿。恐怕,,这些年轻人缴纳的保险金,某一天会不会再一次成为“特权”,这个账不用算,也会心知肚明。



  至此,东窗事发,看来真得不好再掩盖了,盗抢者们就真急眼了,赶紧嚷嚷“赦免原罪”。一会儿弄出一个“河北一号文”,一会儿又弄出一个“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会儿又弄出一个“善意取得”,忙得真是不亦乐乎。但是,还是掩盖不了他们盗抢国民铁的事实。不但一些正义之士,正在把他们欺骗、盗抢国民的事实,一点一点地给抖落出来,就是这个集团的代言人,吴敬琏先生等也要把他们抛出去。称之为“权贵”。并告知国人,有人违反程序,将“划转”变成“减持”了。

  看来“原罪”是不那么好赦免了。现在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就在盗抢者下台前一个月,匆忙的弄出一个“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更不难理解这位盗抢者,为什么要在下台前上演一场,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清官”闹剧了。



五、经济学家们的证言



  面对上述事实,虽然下岗职工无奈的成为这场非法运动的“受害人”。但是,毕竟大多数中国人的良心还在,还有一大批为中华民族的振兴,为中国法制建设大声疾呼的正义之声。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先看一看致力于改革的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先生与政协委员林毅夫是怎样说的。

  部分国资是老职工社保基金

  吴敬琏:返还老职工社保基金。这是个严重问题。积累起来不解决的话,一出问题就是大问题,会牵一发动全身,影响到整个经济的发展。国家对国有企业和国家机关的老职工的社会保险,应该看作负债。以前的劳保制度是现收现付的,就是以当年的收入去支付劳保费用。1993年开始我们引入了个人账户制,一部分社保基金由自己往账户里交钱,单位也交一部分到账户里,以后就从账户里拿。老职工个人账户刚建,以前没有积累,积累在哪儿,我个人认为在国家手里。



  当时现收现付,**是做一个承诺,说你老了以后我养你。这个承诺不能否认,承诺背后的财务支撑是当时的低工资制。其实低工资制没那么低,一部分**没发给我们,它收去了。因为以后它负责养老、住房、医疗,企业的成本没有打足,表现为“利润”,这“利润”被**拿去投资。所以我认为现在国有资产里有一部分是过去四十几年老职工交的社保基金。要建个人账户,就要把这一部分退回去。

  另外一个争论是欠老职工欠了多少,(从经济、法律角度甚至从财务上,我们都可以准确地进行计算)我想这笔钱多多少少要还。企业改制时要买断身份,其实就是买断劳保身份。我认为用买断身份的方法还钱是个很不好的方法,因为有钱的企业给很多,差的企业一个钱也拿不出来。当初做贡献时大家是一样的,没分企业,投资没投本企业。(广州日报2003年3月11日摘要)

  它不但是在道德上说应该补偿,而且在法律上它必须补偿。为什么?因为在过去我们有劳保条例,所有的人进入国有部门,**已经承诺了给他养老保险,给他医疗保险,过去的承诺是用现收现付的,资金流是用低工资制来的,大概所有的人都经历过拿50多块的工资,几十年,其实我们拿的工资不比这个高,因为有一部分没有发给我们,直接扣除了。扣除的部分,国家就用投资建设国有企业,当我们需要拿养老金、医疗费的时候,就从国有企业的收入里面来支付,就形成了现收现付制的一个资金流,资金流才可以转。

  所以从本质来说,原有国有资产的一部分属于老职工。这个帐不能赖,这个帐是有合同规定,……从法律上来说,**要执行你的合同,你这是以前承诺过。(吴敬琏-新浪财经2003年2月25日)

  在进行这种划拨以前,需要考虑这些国有资产中有哪些部分是由负债形成,将它预留出来,用以偿还国家债务。说到国家债务,最大一笔莫过于国家对国有企业老职工(包括已经退休的“老人”和工作多年、行将退休“中人”)的社会保障隐性负债。负责地偿还这笔债务,是一个关乎数以亿计老职工基本权益和**的政治信誉的重大问题。实际上,现在国家还拥有近10万亿的国有资产,剔除账面债务后的净资产约有5、6万亿元,用一部分来付还国家对老职工的隐性债务绰绰有余。

  综合以上情况我们建议:在中央**向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划拨国有资产之前,首先切出足够的国有资产过户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用以偿还国家对国有企业老职工的社会保障隐性负债。(林毅夫-2003年3月6日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提案)。

  吴敬琏:应向职工划转国有资产以缩小贫富差距,提出应向职工划转部分国有资产。吴敬琏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出,向职工划转国有资产以缩小贫富差距,消弭社会矛盾,同时对股市的批评在他过去的上基础上又升一级。



    向职工划转国有资产



  收入不平等、贫富差距过大,是目前我国社会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现在的问题是,在新的一年里,怎样使**缩小贫富差距的努力更富有成效? 吴敬琏认为,一件眼前能够做、也完全应该做的事情,是划拨部分国有资产来偿还国家对国有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隐性负债。这件事情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实现。2001年再次提出,但是阴差阳错,“划转”演化成完全不同的另一件事情———“减持”。而“减持”由于违反了程序公正的原则也不可能进行下去,于是偿还**对职工的隐性负债问题也束之高阁了。 吴敬琏认为,向职工划转国有资产,不仅可以缩小贫富差距,消弭社会矛盾。而且有助于解决国有企业国家股一股独大的问题,改善我国大企业的所有制结构。



  疑问:1、为什么眼前能做的事而不做?2、什么“种种原因未能实现”?3、这个阴差阳错指的是什么?4、什么原因使“划转”演化成了“减持”?5、“减持”违反了那些程序公正?

  吴敬琏老先生给我们留下的这五个疑问,总有一天会真相大白,数万亿的国民财产绝不会就此蒸发。可是,令人疑窦的是,为什么吴敬琏谈到此问题时,总是吞吞吐吐,他在顾虑什么?但是,无论经济学家们所说的怎样一个“阴差阳错”,在某些人手中,国民被盗保险金和住房款这个事实,任何人也是无法扺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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