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指由于自然退化、正常淘汰或损耗而导致的固定资产价值下降,用以代表固定资产通过生产过程被转移到其产出中的价值。各类企业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一般按当期计提的折旧费核算;不计提折旧的单位,如政府机关、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以及居民住房的固定资产折旧,应按照统一规定虚拟计算。原则上,固定资产折旧应按照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计算。
以上复制于《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
固定资本消耗是指在核算期内由于自然退化、正常淘汰或正常事故损坏而导致的生产者拥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存量现期价值的下降。通常用折旧一词代替固定资本消耗,但是在SNA中不应该这样替换,因为商业会计的折旧通常用于历史成本的核销,而SNA中的固定资本消耗则取决于资产的现期价值。
以上复制于《SNA2008》。
固定资产折旧指一定时期内为弥补固定资产损耗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按国民经济核算统一规定的折旧率虚拟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它反映了固定资产在当期生产中的转移价值。各种类型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指实际计提的折旧费;不计提折旧的单位,如政府机关、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居民住房的固定资产折旧则是按照统一规定的折旧率和固定资产原值计算的虚拟折旧。原则上,固定资产折旧应按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来计算,但是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对全社会固定资产进行重估价的基础,所以暂时只能采用上述方法来计算。
以上复制于《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
“固定资产折旧指一定时期内为弥补固定资产损耗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按国民经济核算统一规定的折旧率虚拟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这个固定资产折旧定义是准确的——基本上与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意义一致。该定义来自于《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
固定资产折旧指由于自然退化、正常淘汰或损耗而导致的固定资产价值下降——该定义来自于《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注意:“固定资本消耗是指在核算期内由于自然退化、正常淘汰或正常事故损坏而导致的生产者拥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存量现期价值的下降——该定义来自于《SNA2008》。
显然《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中的固定资产折旧定义是抄《SNA2008》中的固定资本消耗定义。《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在固定资产折旧问题上犯了错误,把《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中的正确定义给改错了。
“它反映了固定资产在当期生产中的转移价值”——《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用以代表固定资产通过生产过程被转移到其产出中的价值”——《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显然《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把《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中的固定资产折旧是转移价值继承下来了。固定资产折旧是转移价值这是MPS中的观点,被继承下来了。
固定资产折旧是转移价值为什么是错误的呢?因为增加值是新增价值、新创造的价值、新形成的收入,这是事实存在。而固定资产折旧是增加值的一部分,所以固定资产折旧是新增价值、新创造的价值、新形成的收入。
《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在固定资产折旧释义中犯了两个低级错误:一是固定资产折旧定义抄固定资本消耗定义,二是把固定资产折旧是转移价值的错误继续延续没有更正,导致与其他概念(生产法、收入法等)发生矛盾。
(一)生产法
生产法是从生产过程创造新增价值的角度,衡量生产活动最终成果的方法。即从生产过程中创造的货物和服务价值中,扣除生产过程中投入的中间货物和服务价值,得到增加值。将国民经济各行业生产法增加值相加,得到生产法国内生产总值。
(二)收入法
收入法是从生产过程形成收入的角度,反映生产活动最终成果的方法。按照这种核算方法,增加值由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四个部分组成。国民经济各行业收入法增加值之和等于收入法国内生产总值。
以上摘录于《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
根据生产法定义,可以知道增加值是“生产过程创造的新增价值”。根据收入法定义,可以知道增加值是“生产过程形成的收入”。这两个定义都是对事实正确的描述。
以事实为依据,这才是判断正确与错误的标准。
增加值确实是新创造的价值、新增价值、新形成的收入。固定资产折旧是增加值的一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只能是新创造的价值、新增价值、新形成的收入,不能是转移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