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自在/自觉的社会独立主体。从理论上看,公民既是自动自生自实自立自为自强的,又是与他者(人、物、组织、社会等)互动并因而互益互生互实且互损互伤互毁的社会主体。
与公民不同,人民是社会历史主体,是社会历史中的一种分系统或子系统。
人民首先代表绝大多数人的共性,因而具有抽象性。作为共性的人民,首先是其群众性,即认同、投身、代表群众(首先的和主要的是劳动群众)的社会历史活动/运动;其次是其根基性,即以实际行动参与构建/维护/发展社会历史的根基性内容(构成/活动/运动);再次是其进步性/革命性,即以实际行动参加创造社会历史、推动社会历史发展的活动/运动(人民是社会历史的主体/创造者/推动力量/决定力量)。
人民要发挥其作用,就必须先以一定方式被组织起来或自发/自觉组织起来,即只有先成为一种现实的社会历史分系统或子系统,然后才能发挥其作用。
概而言之,人民与公民的关系既是共性与个性的关系,也是分系统或子系统与要素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