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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12

在旧体制下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非常清晰


管孝海

《坚持公有制占主体是实现科学发展观的制度保障和科学前提》一文在网上发表后,有的读者朋友认为,我在论述“旧体制下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非常清晰”这一观点时,缺少必要的论证,对此我再做如下补充:
一、在旧体制下国有企业产权关系是否存在不清晰的问题。
国有企业,顾名思义,就是国家的企业,就是归国家所有的企业。国家是一个整体框架、整体结构。国家的整体框架、整体结构以及国家的整体职能,是通过国家的各级政府来维系、支撑和实施的。在旧体制下,国家的各级政府不仅要执行各种行政事务,而且还主管各种具体的生产事务。对具体生产事务的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是各级政府的主要行政职能之一,主要的行政任务之一。于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客观事实,而且是长达几十年的客观事实,就是国有企业或者属于中央政府所有,或者属于省市政府所有,或者属于市县政府所有。所谓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就是指国有企业,就是指国有企业所拥有的生产资料的权利关系,这种权利关系就是生产资料在社会规定性上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的关系。当然,它还具有租赁权、抵押权、担保权等等,但这都是派生的权利,而基本的权利是前四种权利。在前四种权利中,最核心最根本的是所有权,所有权是根本前提,是所有其他各种权利的内在的逻辑起点。其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只是由此而决定的权利关系,是服从的权利关系。
自1900年《德国民法典》问世以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民法”条款中,对此都有共同的认可和解释。这也是人类几千年社会共同的掌握和做法,只是在没有成文的法律以前的社会形态里,这种掌握和做法,是通过社会的权利或国家权利来直接保障的。这更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通过国家的根本大法充分肯定和明确加以保护的。这就是说,国家的各级政府对其所属企业的生产资料,拥有社会规定性上的或产权关系意义上的所有权。也就是说,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自从国有企业诞生的那一天起,就是非常明确非常清晰的。
旧体制是建立在人为的、错误的认定为社会主义生产力的社会规定性的表现形式,或劳动的社会形式,是产品经济形式基础上的。于是国家的各级政府除实施各种行政职能外,还把所属企业的具体的生产和经营,作为主要的行政任务,并通过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来执行这种行政职能。这在客观事实上就形成了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属于政府,而政府也就责无旁贷地承担起这种权利指导下的职能角色,也就是人们所说的权责明确,即国家所有、国家经营。于是国家的各级政府对其所属的生产企业,下达指令性的生产计划、生产指标等等。对所属的商业企业下达和划分不同的商业经营渠道、经营环节和经营范围,以及各类计划指标等等。生产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要按政府的行政指令来计划和安排。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环节也要按政府的划分来安排和执行。由此而来的客观事实就是长时期的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企业吃政府的大锅饭,如果政府没有对企业这种清晰的产权关系,这是可能的吗?根本不可能。它之所以成为堂而皇之的客观事实,而且是长达几十年的客观事实,其原因就在于政府对企业具有非常清晰的产权关系,这便是问题内在的逻缉起点。只是这种产权关系是建立在产品经济形式基础上的产权关系。
这就是说,在旧体制下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是非常清晰的,只是这种清晰的产权关系的实现形式,是建立在产品经济形式基础上的。

二、对旧体制下国有企业产权关系所谓不清晰观点的认识。
众所周知,得出国有企业在旧体制下产权关系不清晰结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这里,我只就在这一问题中认识上的原因,谈谈我自己的看法。
1、我们过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都把国有企业认定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顾名思义,企业是全体劳动人民所有的企业,也就是说,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属于全体劳动人民所有,我们过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把国有企业中的劳动群众认定为是该企业中具有主人翁地位的主人,并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为了使企业劳动群众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还建立和形成了企业的老三会制度等等。
这样就为我们在认识全民所有制企业产权关系是否清晰的问题上提出了如下问题:第一,如果说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属于全体劳动人民所有,那是很渺茫的。第二,如果说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那是很抽象的。第三,如果说所有权是属于政府的,那是很笼统的,政府并没有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第四,如果说是属于具有主人翁地位的企业全体劳动者的,这又是不符合逻辑的。因为:(1)如果说企业全体劳动者拥有该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他们首先就应该具有选择并决定企业领导者的权利,但是,他们却没有这个权利,企业的领导者和领导班子成员,都是由政府任命的具有行政职务性质的国家干部,就是企业中的中层领导成员的大多数,也都具有行政职能性质的干部身份。这与工人群众如果拥有所有权是相矛盾的。(2)如果说企业中的工人群众拥有所有权,那么自然也就应该拥有该企业生产资料社会规定性上的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但是,他们却没有这个权利。从使用权看,就生产企业说,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都要按政府的行政指令来计划和安排,企业没有这个自主权。就处分权来说,企业没有生产资料的出售权,就是企业使用中的生产资料,其折旧基金的提取,也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看是否符合提取折旧比数。企业设备大修基金的提取和使用,也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至于企业生产设备的更新换代,那更要经政府领导和政府的主管部门,以及政府的财政部门批复和备案。就收益权来说,不论是生产企业,还是商业企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收益的好坏,企业没有责任,好坏都由政府承担,这就是所谓企业吃政府的大锅饭。
所有这些都明确地告诉我们,企业中的全体劳动群众,对企业的生产资料不拥有所有权,这是非常清晰的。
那么,全民所有制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属于谁呢,它的清晰点在哪里呢?
我们说,它的所有权属于政府,它的清晰点在政府领导企业的主管部门。它并不因为旧体制没有设置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而变得不清晰和没有清晰点。
如果政府对所属的企业没有清晰的产权关系,它也没有权利任命企业的领导者和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它对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也就没有组织、指挥、协调和监控的权利。它对企业生产经营的效果,同样也没有承担收益好坏的权利。
所有这些权利、责任和义务,政府都责无旁贷地承担了,能再说产权关系不清晰吗?所有这些权利、责任和义务都由政府的主管部门来实行,能说产权关系没有清晰点吗?只是在旧体制下政府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其职权和职能由政府的主管部门来力行。这就明确地告诉我们,在旧体制下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清晰,而且非常清晰,已经清晰到了企业成为政府主管部门的算盘珠的程度,还有再比这个更清晰的吗?
当国有企业需要出售、需要破产的时候,此时实施行这项工作的恰恰是政府及政府的主管部门和政府财政部门,这难道不是明确地证明国有企业产权关系是清晰的吗?
上述认识表明,在旧体制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是建立在产品集权制基础上的,具有行政权利形式的产权关系,而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权关系。应该说,这是在国有企业产权关系问题上,产生所谓产权关系不清晰的一个认识上的原因。
但是,我们认识问题并断定结论的逻辑要求,是对问题本质的认识,而不是停留在现象问题上作结论。应该说,在国有企业产权关系是否清晰问题上,一些同志就事论事,恰恰是停留在现象问题上,因而得出了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不清晰的结论。
2、国有企业的改革经历了漫长的岁月,却迟迟没有解决政府与企业之间,在产权关系实现形式问题上的错位问题。这也是导致一些同志认为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不清晰的一个认识上的原因。
我们所要建立的新体制是与市场经济条件相适应的体制。我们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就是要把国有企业由政府的算盘珠转变成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转变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的法人实体。要进行这一改革,摆在我们面前的,我们所必须面对和承认的客观事实,就是要转变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的实现形式,而不是企业的产权关系。因为在旧体制下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清晰,在新体制下它同样清晰。而这种产权关系的实现形式,新旧两种体制则是完全不相同的。在旧体制下,它的实现形式是行政权利、行政指令下的实现形式。在新体制下,它的实现形式是两权分离的实现形式。即政府对企业的生产资料拥有所有权,企业对政府的生产资料拥有社会规定性上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就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使用权。这种产权关系的具体正确的实现形式,就是我在《坚持公有制占主体是实现科学发展观的制度保障和科学前提》一文中,所提出的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思路。
国有企业的改革经历了漫长的岁月,各级政府也相继出台过各种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但是,这些政策、措施和做法:(1)有的与市场经济条件下两权分离原则所应遵循的要求相违背。例如,政府仍然按照程序任免国有企业的领导者,而且往往是董事长兼总经理。不论是董事长还是总经理,都具有国家干部的身份,过去产品经济体制下的政府主管企业领导者的做法,依然控制着企业。(2)有的政策和措施却远远还没有到位。例如,各级政府所建立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有其名无其实。建立的比较好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也只是向企业派出监事,组成监事会,应该说,这只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中三分之一的工作。
正是因为如此,在国有企业改革的漫长岁月中,出现了许多不尽如人意的种种现象和问题。例如,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的现象,穷了庙富了方丈的现象等等。
许多企业本不应该出现不景气的现象,却堂而皇之的出现了,以及部分企业中职工群众的各种情绪反映的现象等,正是因为这些客观存在的事实,使部分同志在认识这些总问题时,产生了旧体制下“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不清晰”,“出资人不到位”,“存在深层次的问题”等等,怎么办呢?把国有企业出售了,国有转民营,你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多么清晰啊,干脆民进国退吧。
在这里我们自然就会提出如下问题:⑴看过电视剧《白银谷》、《金茂祥》和《乔家大院》的朋友们都知道,我们的先人们已经发明和使用了两权分离的原则和做法。西洋人从创建东印度股份有限公司,到今天已经十分发达和成熟的股分制公司与股份制企业,他们也同样发明和使用了两权分离的原则和做法。对于这些原则和做法,我们在企业改革的过程中,难道不值得借鉴和创新吗?⑵从出售生产场所到出售生产企业,从出售商业摊点到出售商业企业,不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其他国家,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了,其数量之多,其范围之广,其年代之久。所以,我们今天出售国有企业,不论从哪个角度讲,都谈不上是创新。就是从产权关系清晰,你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这个角度讲,也是如此。只是商品经济中的一般行为和原则。
如果通过现象看本质,我们就会发现,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不是旧体制下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不清晰,而是新体制下迟迟没有解决和落实好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实现形式。这应该是导致一些同志认为旧体制下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不清晰的一个认识上的原因。
那么,新体制下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实现形式是什么呢?请看拙文《坚持公有制占主体是实现科学发展观的制度保障和科学前提》。
(06.4.6)
(作者工作单位:山东高唐县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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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12 23:05:00

呵呵,有意思,搞清楚马克思产权范式和西方产权范式的区别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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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12 23:06:00
给你贴一篇非常有名的产权文章,希望你已经看过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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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12 23:10:00

产权分析的两种范式


济学范式的硬核的个人主义、契约主义和成本收益方法为例, 剖析了该范式存在的重大缺陷, 同时也指出, 在克服了这些根本性的错误之后, 产权经济学的某些分析方法和具体结论是可以整合进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框架、为经济改革的实践服务的。  

关键词产权产权理论所有制理论产权经济学

  作者林岗,1952 年生, 经济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张宇,1964 年生, 经
济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尽管经济学界对于产权的概念和分析规范众说纷纭, 但追根溯源都派生于这样两种最基本的理论范式: 一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所有制理论; 一是西方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大体说来, 在90 年代以前, 中国经济学界对于产权问题的研究主要是按所有制理论范式展开的。而从90 年代开始, 这种研究则更多地是按西方产权经济学的范式进行的。产权经济学影响的日益增长是近些年中国经济学发展的一个值得重视的趋向, 这种趋向反映了近年来新自由主义潮流在经济学理论中的广泛影响。

  由于马克思主义的所有制理论和西方的产权理论都是以产权和制度为研究对象的, 同时由于在许多具体观点上西方的新制度经济学都或多或少地受到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直接和间接的影响, 要在这两种理论中寻找出某些共同的地方并不困难。例如, 二者都强调产权和制度现象的重要性, 把制度安排当做影响经济绩效的重要因素; 都把产权关系看做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经济关系, 把利益问题当做产权关系的核心问题; 都研究了资本的所有权、土地的所有权、股份公司的所有权以及所有权与支配权的分离等产权现象; 都研究了商品所有权之间的等价的交易关系, 等等。在实际的理论研究中, 也有不少人把这两种产权范式混同起来、结合起来加以使用。但是, 从整体上看, 这两种理论范式是建立在完全不同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基础上的,

  具有完全不同的方法、概念和理论逻辑, 是两种对立的理论体系。它们之间的根本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研究产权问题是坚持个体主义的方法还是坚持整体主义的方法; 是经济关系决定法权关系还是法权关系决定经济关系; 产权关系是一种交易关系还是一种生产关系; 财产权利是一种自然权利还是一种历史权利。


  一、个体方法与整体方法

  从鲁宾逊式的孤立的个人出发是资产阶级经济学的传统。这种传统是个人主义这一资本主义意识形态核心要素在经济学中的表现。可以说, 是否接受个体主义或个人主义的分析方法, 是西方经济学区别主流与非主流的界限。这也是旧制度主义无法挤入西方经济学主流、而新制度经济学能够被西方主流经济学所接纳并成为一种" 显学" 的奥秘所在。按照个体主义方法的逻辑, 产权关系首先是个人对于财产的一种排他性的占有关系, 而这种排他性的占有在给经济主体带来收益的同时, 又引起一定的交易成本, 如事前准备合同和事后监督与强制执行的成本等。产权制度的形成和变迁, 就是由个人在交易成本的约束下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自发交易的产物, 因而对产权问题的分析完全可以建立在以成本收益分析为核心的新古典经济学理性经济人范式的基础之上。在理性经济人的范式中, 不同历史阶段和不同社会阶级中的具有十分具体的社会和历史属性的人, 被抽象成了无差别的鲁宾逊式的个人, 他们基于各自的成本- 收益计算的自由交易创造了整个世界。

  与西方产权经济学的个体主义相反, 马克思对于产权问题的分析是建立在整体主义方法基础上的, 是一种整体的政治经济学的方法。在马克思看来, 社会不是个人的简单加总, 由特殊的结构联系起来的社会整体规定了个人的属性, 决定着个体生存发展的空间, 因此, 思维的出发点不是抽象的个人, 而是现实的处于社会联系中的个人。人是处在社会的整体联系中的, 是多种规定性的有机统一。根据这种整体主义的方法, 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和产权结构就不是个人之间自由交易和自由契约的结果, 而是社会结构的整体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产物; 不是理性的个人的自由选择导致了产权制度的变迁, 相反, 是社会结构和产权制度的变迁决定着个人的行为方式和选择空间; 因此, 产权制度首先不是个人之间的一种交易关系, 而是不同阶级或不同社会集团之间的一种生产关系。

  马克思对于所有制关系的整体性分析在《资本论》中得到了完整的体现。为了揭示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的实质, 马克思首先从资本主义经济的基本现象即商品货币关系入手, 说明了商品、货币到资本的转化, 然后进入到资本主义占有关系的核心即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的分析, 而这种分析又是紧密地结合生产方式即分工协作方式的发展而展开的。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所反映的不是单个的工人和单个的资本家之间的关系, 而是资本和劳动两个阶级的生产关系, 这就是资本所有制的本质。但是, 这种本质并不是脱离开现实的经济现象而存在的, 在《资本论》的第2 卷和第3 卷中, 马克思从对生产过程的分析转入到了对流通和分配总过程的分析, 从对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关系的分析转入到了对资产阶级内部各个利益集团的分析。只有在这时, 资本主义经济过程中不同的经济主体如工人、货币资本家、土地所有者、企业主、经理人员等不同个体之间的交易关系才呈现在了人们的面前, 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的整体图景才完整地再现出来。这是用整体主义的方法分析问题的典
范。


  二、法权关系与经济关系

  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是在批判古典经济学的所有权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从总体上说, 古典经济学对财产所有权的解释, 都是以在古罗马民法中就已经形成的个人对物的排他的占有权概念为基础的, 在本质上是一种非历史的民法观念。虽然现代产权经济学对产权概念的理解已从人对物的支配转移到人与人的交易关系上来,

  但产权经济学的所谓" 交易", 依然是在脱离历史的鲁宾逊式的个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交换契约; 作为这种交换的前提的权利即产权, 被看做是一种由法律规定和实施的由使用权、收益权等权能组成的排他性的独占权; 这些权利不是在历史地形成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基础上产生的, 而是以反映人的超历史的自然本性的法律为基础的, 是法律创造了产权。在这里, 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这两种不同的东西是混在一起的, 并且二者的关系也被颠倒了。产权经济学的始作俑者科斯在其《社会费用问题》一文中所讨论的产权问题, 主要就是围绕着产权的法律界定及其产生的成本和收益问题而展开的。产权经济学派的另一重要人物阿尔钦认为, 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 是授于特别个人某种权威的办法,利用这种权威, 可以从不被禁止的使用方式中, 选择任意一种对特定物品的使用方式。

  诺思则认为, 产权是个人对他们所拥有的劳动、物品和服务的占有权利; 占有是法律规则、组织形式、实施及行为规范的函数。

  由平狄克和鲁宾费尔德合著的《微观经济学》一书则把产权定义为" 描述人们或厂商可以对他们的财产做什么的法律规则" 。在所有这些产权概念中, 法律形式具有决定性意义, 产权首先是一个法权概念, 它是由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立法者创造的, 法权关系决定经济关系。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 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是从认识到法权关系和经济关系的根本区别、并把法律上的财产关系当做生产过程中所有制关系的表现开始的。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 马克思和恩格斯专门分析了国家和法同所有制的关系, 他们指出, 资产阶级国家及其制定的共同规章即法律, 实质上" 只是为了私有制才存在的"; 但由于" 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 由此便产生一种错觉, 好像法律是以意志为基础的, 而且是以脱离其现实基础的意志即自由意志为基础的"; 构成私法中所有权规定核心内容的使用和滥用的权利," 表明了一个错觉, 仿佛私有制本身仅仅以个人意志即以对物的任意支配为基础。实际上滥用〔abu 瞭i 〕对于私有者具有极为明确的经济界限"," 因为仅仅从私有者的意志方面来考察的物, 根本不是物; 物只有在交往中并且不以权利为转移时, 才成为物, 即成为真正的财产。" 他们还指出: 私有财产是生产力发展一定阶段上必然的交往形式, 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 法便不得不承认它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

  在《哲学的贫困》一书中, 马克思提出了这样一个著名的论断: 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起来的。因此, 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

  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 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

  在认识到所有制关系对法律关系的决定意义之后, 马克思和恩格斯便把对财产关系的研究纳入到了政治经济学的范围之内, 并把财产关系的经济内容即所有制关系当做对财产关系进行研究的重点, 财产关系的法律形式只是在必要的时候才加以涉及。例如, 在《资本论》中对交换过程进行研究时, 马克思指出, 为了使商品交换得以进行, 商品的监护人即所有者必须作为有自己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 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 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 占有别人的商品, 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法权关系, 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 它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三、交易关系与生产关系

  建立在理性经济人范式和交易费用范畴基础上的现代产权经济学的理论逻辑必然是契约主义的。在那里, 产权关系被认为是具有独立财产权的理性的个人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而建立的契约关系, 而特定契约关系的形成又是比较不同契约安排的交易成本的结果, 在产权明晰化的条件下, 理性的个人将寻求导致他们利益最大化的契约安排。按照产权经济学的理论, 产权问题之所以重要, 是因为市场交易需要花费成本, 不同的产权结构可以产生不同的效率结果。因此, 交易费用的大小就成了决定和选择产权结构的主要根据。

  与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不同, 所有制或产权问题在马克思那里首先是一个生产关系的概念, 而不是交易概念。马克思认为, 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而为了使生产过程得以进行, 就必须把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结合起来, 这种结合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即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技术组织形式和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形式。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形式, 或者说人们在占有生产资料的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 就构成了一个社会的所有制关系或财产关系, 它是一个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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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12 23:13:00

几乎可以肯定的说:如果在西方产权范式下,公有制产权是清晰的,那这种所谓的公有制必然是违背马克思的“伪公有制”。

当然,关键是里面有个“公权”问题--这个公权跟现在的公共物品是不同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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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12 23:15:00

马克思没有产权理论吗?

作者 : 崔文华




来自:价值中国网
马克思没有产权理论吗?

——同钟建民同志商榷


崔文华


傲雪红梅把笔者发表在《价值中国网》的文章“马克思产权理论与国有企业的改革经验”搬到《新浪网经济学人论坛》,钟建民在《经济学论坛》上发表“马克思理论是产权理论吗?”(以下称钟文),对笔者的拙文的题目进行了批判,钟文的“高明”之处在于,一个字也没有涉及拙文的具体内容。那么,拙文的题目真的错了吗?

现笔者作以下回答:(1)钟文说,题目的马克思产权理论是把马克思理论作为产权理论来对待了。钟文这是犯了逻辑上错误,就是把部分当作整体了,马克思产权理论是马克思理论的一部分;马克思理论(主义)可分为三个部分: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而马克思产权理论又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部分,怎么能把马克思产权理论和马克思理论划为等号呢?部分怎么会等于整体呢?怎么把树木说成森林,把一块砖说成大厦呢?

(2)钟文说,产权理论是资产阶级经济理论的核心,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实质是劳动所有权理论即劳权理论。这个观点是错误的,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产权是中性的一般的概念,各个人、各个团体乃至各个阶级都有产权要求,都是他们经济利益的核心,怎么会变成资产阶级的专利权了呢?财产所有权即产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用语,在任何社会任何国家中所有制问题都是经济基础的核心问题,也是任何阶级经济理论的核心问题。这正如恩格斯所说:“一切所谓政治革命,从头一个起到末一个止,都是为保护一种财产而实行的,都是通过没收(或者也叫盗窃)另一种财产而进行的。所以,毫无疑问,2500年来私有财产之所以能保存下来,只是由于侵犯了财产所有权的缘故。”(《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1995年版第113页)

马克思的经济理论的核心是消灭雇佣劳动私有制,使劳动者获得生产资料所有权,这就是说,产权理论也是马克思劳动政治经济学理论的核心。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没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劳动,不能为劳动者创造财富。他这样说:“一个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以外没有任何其它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另一些已经成了劳动的物质条件的所有者的人作奴隶。他只有得到他们的允许才能劳动,因而只有得到他们的允许才能生存。”(同上第3卷第298页)劳动者只有在经济上做生产资料的主人,才能在政治上做国家的主人。现在,广大农民为什么还比较贫穷,根本原因在于他们没有自己承包土地的实实在在的经济上所有权,土地是集体的可随时收回去,官员转让土地的暗箱操作对农民的承包地补偿很少。生产资料所有权是根本问题,不能只在分配上大做文章,马克思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庸俗的社会主义模仿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一部分民主派又仿效庸俗社会主义)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是围绕着分配兜圈子。既然真实的关系早以弄清楚了,为什么又要开倒车呢?”(同上第306页)

马克思产权理论最重要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劳动者个人所有制联合体的思想,劳动者个人实际上并不享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法律上为财产所有权)的公有制决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把这里的财产所有权简称为“产权”是完全正确的。

马克思在宏篇巨著《资本论》论述的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必然谈到一般市场经济规律的产权问题。如要使商品真正体现价值,商品的监护者必定是所有者的规律;如借贷资本、土地资本、劳动力资本这类特殊商品具有所有权两重性的理论等等也是马克思产权理论的一部分。傲文只字未提笔者在文中的这些论述,不承认这些真实存在的马克思产权理论?不能以“《资本论》是工人阶级的圣经”这句简单的话来否认马克思在此巨著中论述的符合一般市场经济规律的产权思想。

(3)钟文认为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实质是劳权理论(劳动所有权理论),这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什么是劳动所有权?是劳动力所有权,还是劳动资料所有权?是什么样的劳动?是无产者的劳动?还是有产者的劳动?是“剥削的劳动”还是“被剥削的劳动?是监督劳动还是职能经理人的劳动?这劳权在法权上如何准确体现?

钟文说“生产劳动的主体称之为劳动者,生产资料的主体称为资产者。”这样划分劳动者和资产者是脱离实际的,经不起推敲的。宪政的市场经济表明,生产劳动的主体的劳动者是可以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体的,西方资本主义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存在劳动者持股的、劳动者既是劳动者又是有产者的双重身份。划分剥削阶级的原则是垄断社会生产资料而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

(4)“谁投资谁受益”应全面来看,生息资本的投资和不变固定资本所有者资本家的投资是投资,可变资本的所有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的投资也是投资(劳动力是可变资本),而且是能够创造新价值的投资。不公平的是:劳动力所有者的投资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全部被不变资本的所有者霸占了,甚至把劳动者的工资也夺走了(如有的农民工连工资都拿不到)。所以,不能一讲产权就是资本家的产权,就是为资本家效劳;劳动者的工人阶级和贫苦的农民阶级也有产权问题,他们在劳动力方面的投资也应有他们的权利,何况劳动者也会有生产资料方面投资的产权问题。前几天,笔者在《价值中国网》发表的“所有制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问题”中说,民主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不是根本对立的,而是文明社会的孪生兄弟,是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关系,应尊重互相的权利,共赢友好,团结起来共同反对行政垄断、行业垄断乃至政治权力的垄断,共同建设共同富裕的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

还有,有的资本是劳动者通过自己劳动和节俭积攒起来的,如老百姓的存款拿来去投资、如有的个体户和民营企业家多年辛苦积攒起来的财产(也可称为资本)。因此,中央提提出的,现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与按资分配相结合是正确的。

总之,马克思产权理论是存在的,尤其是在《资本论》论述了市场经济的产权规律,值得学习和联系实际加以应用,来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和建设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遗憾的是,笔者的“马克思产权理论与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发表近10年,但并没有得到中央的重视,国企(包括国有银行)依然是政企不分,腐败不断。


2006.3.21.

信箱:cuiwenhua0326@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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