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旧体制下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非常清晰
管孝海
《坚持公有制占主体是实现科学发展观的制度保障和科学前提》一文在网上发表后,有的读者朋友认为,我在论述“旧体制下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非常清晰”这一观点时,缺少必要的论证,对此我再做如下补充:
一、在旧体制下国有企业产权关系是否存在不清晰的问题。
国有企业,顾名思义,就是国家的企业,就是归国家所有的企业。国家是一个整体框架、整体结构。国家的整体框架、整体结构以及国家的整体职能,是通过国家的各级政府来维系、支撑和实施的。在旧体制下,国家的各级政府不仅要执行各种行政事务,而且还主管各种具体的生产事务。对具体生产事务的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是各级政府的主要行政职能之一,主要的行政任务之一。于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客观事实,而且是长达几十年的客观事实,就是国有企业或者属于中央政府所有,或者属于省市政府所有,或者属于市县政府所有。所谓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就是指国有企业,就是指国有企业所拥有的生产资料的权利关系,这种权利关系就是生产资料在社会规定性上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的关系。当然,它还具有租赁权、抵押权、担保权等等,但这都是派生的权利,而基本的权利是前四种权利。在前四种权利中,最核心最根本的是所有权,所有权是根本前提,是所有其他各种权利的内在的逻辑起点。其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只是由此而决定的权利关系,是服从的权利关系。
自1900年《德国民法典》问世以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民法”条款中,对此都有共同的认可和解释。这也是人类几千年社会共同的掌握和做法,只是在没有成文的法律以前的社会形态里,这种掌握和做法,是通过社会的权利或国家权利来直接保障的。这更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通过国家的根本大法充分肯定和明确加以保护的。这就是说,国家的各级政府对其所属企业的生产资料,拥有社会规定性上的或产权关系意义上的所有权。也就是说,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自从国有企业诞生的那一天起,就是非常明确非常清晰的。
旧体制是建立在人为的、错误的认定为社会主义生产力的社会规定性的表现形式,或劳动的社会形式,是产品经济形式基础上的。于是国家的各级政府除实施各种行政职能外,还把所属企业的具体的生产和经营,作为主要的行政任务,并通过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来执行这种行政职能。这在客观事实上就形成了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属于政府,而政府也就责无旁贷地承担起这种权利指导下的职能角色,也就是人们所说的权责明确,即国家所有、国家经营。于是国家的各级政府对其所属的生产企业,下达指令性的生产计划、生产指标等等。对所属的商业企业下达和划分不同的商业经营渠道、经营环节和经营范围,以及各类计划指标等等。生产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要按政府的行政指令来计划和安排。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环节也要按政府的划分来安排和执行。由此而来的客观事实就是长时期的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企业吃政府的大锅饭,如果政府没有对企业这种清晰的产权关系,这是可能的吗?根本不可能。它之所以成为堂而皇之的客观事实,而且是长达几十年的客观事实,其原因就在于政府对企业具有非常清晰的产权关系,这便是问题内在的逻缉起点。只是这种产权关系是建立在产品经济形式基础上的产权关系。
这就是说,在旧体制下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是非常清晰的,只是这种清晰的产权关系的实现形式,是建立在产品经济形式基础上的。
二、对旧体制下国有企业产权关系所谓不清晰观点的认识。
众所周知,得出国有企业在旧体制下产权关系不清晰结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这里,我只就在这一问题中认识上的原因,谈谈我自己的看法。
1、我们过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都把国有企业认定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顾名思义,企业是全体劳动人民所有的企业,也就是说,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属于全体劳动人民所有,我们过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把国有企业中的劳动群众认定为是该企业中具有主人翁地位的主人,并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为了使企业劳动群众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还建立和形成了企业的老三会制度等等。
这样就为我们在认识全民所有制企业产权关系是否清晰的问题上提出了如下问题:第一,如果说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属于全体劳动人民所有,那是很渺茫的。第二,如果说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那是很抽象的。第三,如果说所有权是属于政府的,那是很笼统的,政府并没有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第四,如果说是属于具有主人翁地位的企业全体劳动者的,这又是不符合逻辑的。因为:(1)如果说企业全体劳动者拥有该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他们首先就应该具有选择并决定企业领导者的权利,但是,他们却没有这个权利,企业的领导者和领导班子成员,都是由政府任命的具有行政职务性质的国家干部,就是企业中的中层领导成员的大多数,也都具有行政职能性质的干部身份。这与工人群众如果拥有所有权是相矛盾的。(2)如果说企业中的工人群众拥有所有权,那么自然也就应该拥有该企业生产资料社会规定性上的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但是,他们却没有这个权利。从使用权看,就生产企业说,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都要按政府的行政指令来计划和安排,企业没有这个自主权。就处分权来说,企业没有生产资料的出售权,就是企业使用中的生产资料,其折旧基金的提取,也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看是否符合提取折旧比数。企业设备大修基金的提取和使用,也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至于企业生产设备的更新换代,那更要经政府领导和政府的主管部门,以及政府的财政部门批复和备案。就收益权来说,不论是生产企业,还是商业企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收益的好坏,企业没有责任,好坏都由政府承担,这就是所谓企业吃政府的大锅饭。
所有这些都明确地告诉我们,企业中的全体劳动群众,对企业的生产资料不拥有所有权,这是非常清晰的。
那么,全民所有制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属于谁呢,它的清晰点在哪里呢?
我们说,它的所有权属于政府,它的清晰点在政府领导企业的主管部门。它并不因为旧体制没有设置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而变得不清晰和没有清晰点。
如果政府对所属的企业没有清晰的产权关系,它也没有权利任命企业的领导者和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它对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也就没有组织、指挥、协调和监控的权利。它对企业生产经营的效果,同样也没有承担收益好坏的权利。
所有这些权利、责任和义务,政府都责无旁贷地承担了,能再说产权关系不清晰吗?所有这些权利、责任和义务都由政府的主管部门来实行,能说产权关系没有清晰点吗?只是在旧体制下政府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其职权和职能由政府的主管部门来力行。这就明确地告诉我们,在旧体制下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清晰,而且非常清晰,已经清晰到了企业成为政府主管部门的算盘珠的程度,还有再比这个更清晰的吗?
当国有企业需要出售、需要破产的时候,此时实施行这项工作的恰恰是政府及政府的主管部门和政府财政部门,这难道不是明确地证明国有企业产权关系是清晰的吗?
上述认识表明,在旧体制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是建立在产品集权制基础上的,具有行政权利形式的产权关系,而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权关系。应该说,这是在国有企业产权关系问题上,产生所谓产权关系不清晰的一个认识上的原因。
但是,我们认识问题并断定结论的逻辑要求,是对问题本质的认识,而不是停留在现象问题上作结论。应该说,在国有企业产权关系是否清晰问题上,一些同志就事论事,恰恰是停留在现象问题上,因而得出了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不清晰的结论。
2、国有企业的改革经历了漫长的岁月,却迟迟没有解决政府与企业之间,在产权关系实现形式问题上的错位问题。这也是导致一些同志认为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不清晰的一个认识上的原因。
我们所要建立的新体制是与市场经济条件相适应的体制。我们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就是要把国有企业由政府的算盘珠转变成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转变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的法人实体。要进行这一改革,摆在我们面前的,我们所必须面对和承认的客观事实,就是要转变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的实现形式,而不是企业的产权关系。因为在旧体制下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清晰,在新体制下它同样清晰。而这种产权关系的实现形式,新旧两种体制则是完全不相同的。在旧体制下,它的实现形式是行政权利、行政指令下的实现形式。在新体制下,它的实现形式是两权分离的实现形式。即政府对企业的生产资料拥有所有权,企业对政府的生产资料拥有社会规定性上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就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使用权。这种产权关系的具体正确的实现形式,就是我在《坚持公有制占主体是实现科学发展观的制度保障和科学前提》一文中,所提出的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思路。
国有企业的改革经历了漫长的岁月,各级政府也相继出台过各种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但是,这些政策、措施和做法:(1)有的与市场经济条件下两权分离原则所应遵循的要求相违背。例如,政府仍然按照程序任免国有企业的领导者,而且往往是董事长兼总经理。不论是董事长还是总经理,都具有国家干部的身份,过去产品经济体制下的政府主管企业领导者的做法,依然控制着企业。(2)有的政策和措施却远远还没有到位。例如,各级政府所建立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有其名无其实。建立的比较好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也只是向企业派出监事,组成监事会,应该说,这只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中三分之一的工作。
正是因为如此,在国有企业改革的漫长岁月中,出现了许多不尽如人意的种种现象和问题。例如,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的现象,穷了庙富了方丈的现象等等。
许多企业本不应该出现不景气的现象,却堂而皇之的出现了,以及部分企业中职工群众的各种情绪反映的现象等,正是因为这些客观存在的事实,使部分同志在认识这些总问题时,产生了旧体制下“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不清晰”,“出资人不到位”,“存在深层次的问题”等等,怎么办呢?把国有企业出售了,国有转民营,你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多么清晰啊,干脆民进国退吧。
在这里我们自然就会提出如下问题:⑴看过电视剧《白银谷》、《金茂祥》和《乔家大院》的朋友们都知道,我们的先人们已经发明和使用了两权分离的原则和做法。西洋人从创建东印度股份有限公司,到今天已经十分发达和成熟的股分制公司与股份制企业,他们也同样发明和使用了两权分离的原则和做法。对于这些原则和做法,我们在企业改革的过程中,难道不值得借鉴和创新吗?⑵从出售生产场所到出售生产企业,从出售商业摊点到出售商业企业,不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其他国家,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了,其数量之多,其范围之广,其年代之久。所以,我们今天出售国有企业,不论从哪个角度讲,都谈不上是创新。就是从产权关系清晰,你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这个角度讲,也是如此。只是商品经济中的一般行为和原则。
如果通过现象看本质,我们就会发现,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不是旧体制下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不清晰,而是新体制下迟迟没有解决和落实好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实现形式。这应该是导致一些同志认为旧体制下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不清晰的一个认识上的原因。
那么,新体制下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实现形式是什么呢?请看拙文《坚持公有制占主体是实现科学发展观的制度保障和科学前提》。
(06.4.6)
(作者工作单位:山东高唐县委党校)
产权分析的两种范式
济学范式的硬核的个人主义、契约主义和成本收益方法为例, 剖析了该范式存在的重大缺陷, 同时也指出, 在克服了这些根本性的错误之后, 产权经济学的某些分析方法和具体结论是可以整合进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框架、为经济改革的实践服务的。
关键词产权产权理论所有制理论产权经济学
作者林岗,1952 年生, 经济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张宇,1964 年生, 经
济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尽管经济学界对于产权的概念和分析规范众说纷纭, 但追根溯源都派生于这样两种最基本的理论范式: 一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所有制理论; 一是西方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大体说来, 在90 年代以前, 中国经济学界对于产权问题的研究主要是按所有制理论范式展开的。而从90 年代开始, 这种研究则更多地是按西方产权经济学的范式进行的。产权经济学影响的日益增长是近些年中国经济学发展的一个值得重视的趋向, 这种趋向反映了近年来新自由主义潮流在经济学理论中的广泛影响。
由于马克思主义的所有制理论和西方的产权理论都是以产权和制度为研究对象的, 同时由于在许多具体观点上西方的新制度经济学都或多或少地受到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直接和间接的影响, 要在这两种理论中寻找出某些共同的地方并不困难。例如, 二者都强调产权和制度现象的重要性, 把制度安排当做影响经济绩效的重要因素; 都把产权关系看做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经济关系, 把利益问题当做产权关系的核心问题; 都研究了资本的所有权、土地的所有权、股份公司的所有权以及所有权与支配权的分离等产权现象; 都研究了商品所有权之间的等价的交易关系, 等等。在实际的理论研究中, 也有不少人把这两种产权范式混同起来、结合起来加以使用。但是, 从整体上看, 这两种理论范式是建立在完全不同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基础上的,
具有完全不同的方法、概念和理论逻辑, 是两种对立的理论体系。它们之间的根本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研究产权问题是坚持个体主义的方法还是坚持整体主义的方法; 是经济关系决定法权关系还是法权关系决定经济关系; 产权关系是一种交易关系还是一种生产关系; 财产权利是一种自然权利还是一种历史权利。
一、个体方法与整体方法
从鲁宾逊式的孤立的个人出发是资产阶级经济学的传统。这种传统是个人主义这一资本主义意识形态核心要素在经济学中的表现。可以说, 是否接受个体主义或个人主义的分析方法, 是西方经济学区别主流与非主流的界限。这也是旧制度主义无法挤入西方经济学主流、而新制度经济学能够被西方主流经济学所接纳并成为一种" 显学" 的奥秘所在。按照个体主义方法的逻辑, 产权关系首先是个人对于财产的一种排他性的占有关系, 而这种排他性的占有在给经济主体带来收益的同时, 又引起一定的交易成本, 如事前准备合同和事后监督与强制执行的成本等。产权制度的形成和变迁, 就是由个人在交易成本的约束下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自发交易的产物, 因而对产权问题的分析完全可以建立在以成本收益分析为核心的新古典经济学理性经济人范式的基础之上。在理性经济人的范式中, 不同历史阶段和不同社会阶级中的具有十分具体的社会和历史属性的人, 被抽象成了无差别的鲁宾逊式的个人, 他们基于各自的成本- 收益计算的自由交易创造了整个世界。
与西方产权经济学的个体主义相反, 马克思对于产权问题的分析是建立在整体主义方法基础上的, 是一种整体的政治经济学的方法。在马克思看来, 社会不是个人的简单加总, 由特殊的结构联系起来的社会整体规定了个人的属性, 决定着个体生存发展的空间, 因此, 思维的出发点不是抽象的个人, 而是现实的处于社会联系中的个人。人是处在社会的整体联系中的, 是多种规定性的有机统一。根据这种整体主义的方法, 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和产权结构就不是个人之间自由交易和自由契约的结果, 而是社会结构的整体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产物; 不是理性的个人的自由选择导致了产权制度的变迁, 相反, 是社会结构和产权制度的变迁决定着个人的行为方式和选择空间; 因此, 产权制度首先不是个人之间的一种交易关系, 而是不同阶级或不同社会集团之间的一种生产关系。
马克思对于所有制关系的整体性分析在《资本论》中得到了完整的体现。为了揭示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的实质, 马克思首先从资本主义经济的基本现象即商品货币关系入手, 说明了商品、货币到资本的转化, 然后进入到资本主义占有关系的核心即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的分析, 而这种分析又是紧密地结合生产方式即分工协作方式的发展而展开的。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所反映的不是单个的工人和单个的资本家之间的关系, 而是资本和劳动两个阶级的生产关系, 这就是资本所有制的本质。但是, 这种本质并不是脱离开现实的经济现象而存在的, 在《资本论》的第2 卷和第3 卷中, 马克思从对生产过程的分析转入到了对流通和分配总过程的分析, 从对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关系的分析转入到了对资产阶级内部各个利益集团的分析。只有在这时, 资本主义经济过程中不同的经济主体如工人、货币资本家、土地所有者、企业主、经理人员等不同个体之间的交易关系才呈现在了人们的面前, 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的整体图景才完整地再现出来。这是用整体主义的方法分析问题的典
范。
二、法权关系与经济关系
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是在批判古典经济学的所有权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从总体上说, 古典经济学对财产所有权的解释, 都是以在古罗马民法中就已经形成的个人对物的排他的占有权概念为基础的, 在本质上是一种非历史的民法观念。虽然现代产权经济学对产权概念的理解已从人对物的支配转移到人与人的交易关系上来,
但产权经济学的所谓" 交易", 依然是在脱离历史的鲁宾逊式的个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交换契约; 作为这种交换的前提的权利即产权, 被看做是一种由法律规定和实施的由使用权、收益权等权能组成的排他性的独占权; 这些权利不是在历史地形成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基础上产生的, 而是以反映人的超历史的自然本性的法律为基础的, 是法律创造了产权。在这里, 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这两种不同的东西是混在一起的, 并且二者的关系也被颠倒了。产权经济学的始作俑者科斯在其《社会费用问题》一文中所讨论的产权问题, 主要就是围绕着产权的法律界定及其产生的成本和收益问题而展开的。产权经济学派的另一重要人物阿尔钦认为, 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 是授于特别个人某种权威的办法,利用这种权威, 可以从不被禁止的使用方式中, 选择任意一种对特定物品的使用方式。
诺思则认为, 产权是个人对他们所拥有的劳动、物品和服务的占有权利; 占有是法律规则、组织形式、实施及行为规范的函数。
由平狄克和鲁宾费尔德合著的《微观经济学》一书则把产权定义为" 描述人们或厂商可以对他们的财产做什么的法律规则" 。在所有这些产权概念中, 法律形式具有决定性意义, 产权首先是一个法权概念, 它是由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立法者创造的, 法权关系决定经济关系。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 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是从认识到法权关系和经济关系的根本区别、并把法律上的财产关系当做生产过程中所有制关系的表现开始的。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 马克思和恩格斯专门分析了国家和法同所有制的关系, 他们指出, 资产阶级国家及其制定的共同规章即法律, 实质上" 只是为了私有制才存在的"; 但由于" 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 由此便产生一种错觉, 好像法律是以意志为基础的, 而且是以脱离其现实基础的意志即自由意志为基础的"; 构成私法中所有权规定核心内容的使用和滥用的权利," 表明了一个错觉, 仿佛私有制本身仅仅以个人意志即以对物的任意支配为基础。实际上滥用〔abu 瞭i 〕对于私有者具有极为明确的经济界限"," 因为仅仅从私有者的意志方面来考察的物, 根本不是物; 物只有在交往中并且不以权利为转移时, 才成为物, 即成为真正的财产。" 他们还指出: 私有财产是生产力发展一定阶段上必然的交往形式, 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 法便不得不承认它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
在《哲学的贫困》一书中, 马克思提出了这样一个著名的论断: 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起来的。因此, 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
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 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
在认识到所有制关系对法律关系的决定意义之后, 马克思和恩格斯便把对财产关系的研究纳入到了政治经济学的范围之内, 并把财产关系的经济内容即所有制关系当做对财产关系进行研究的重点, 财产关系的法律形式只是在必要的时候才加以涉及。例如, 在《资本论》中对交换过程进行研究时, 马克思指出, 为了使商品交换得以进行, 商品的监护人即所有者必须作为有自己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 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 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 占有别人的商品, 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法权关系, 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 它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三、交易关系与生产关系
建立在理性经济人范式和交易费用范畴基础上的现代产权经济学的理论逻辑必然是契约主义的。在那里, 产权关系被认为是具有独立财产权的理性的个人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而建立的契约关系, 而特定契约关系的形成又是比较不同契约安排的交易成本的结果, 在产权明晰化的条件下, 理性的个人将寻求导致他们利益最大化的契约安排。按照产权经济学的理论, 产权问题之所以重要, 是因为市场交易需要花费成本, 不同的产权结构可以产生不同的效率结果。因此, 交易费用的大小就成了决定和选择产权结构的主要根据。
与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不同, 所有制或产权问题在马克思那里首先是一个生产关系的概念, 而不是交易概念。马克思认为, 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而为了使生产过程得以进行, 就必须把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结合起来, 这种结合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即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技术组织形式和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形式。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形式, 或者说人们在占有生产资料的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 就构成了一个社会的所有制关系或财产关系, 它是一个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
几乎可以肯定的说:如果在西方产权范式下,公有制产权是清晰的,那这种所谓的公有制必然是违背马克思的“伪公有制”。
当然,关键是里面有个“公权”问题--这个公权跟现在的公共物品是不同的呵呵。
马克思没有产权理论吗?
作者 : 崔文华
来自:价值中国网
马克思没有产权理论吗?
——同钟建民同志商榷
崔文华
傲雪红梅把笔者发表在《价值中国网》的文章“马克思产权理论与国有企业的改革经验”搬到《新浪网经济学人论坛》,钟建民在《经济学论坛》上发表“马克思理论是产权理论吗?”(以下称钟文),对笔者的拙文的题目进行了批判,钟文的“高明”之处在于,一个字也没有涉及拙文的具体内容。那么,拙文的题目真的错了吗?
现笔者作以下回答:(1)钟文说,题目的马克思产权理论是把马克思理论作为产权理论来对待了。钟文这是犯了逻辑上错误,就是把部分当作整体了,马克思产权理论是马克思理论的一部分;马克思理论(主义)可分为三个部分: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而马克思产权理论又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部分,怎么能把马克思产权理论和马克思理论划为等号呢?部分怎么会等于整体呢?怎么把树木说成森林,把一块砖说成大厦呢?
(2)钟文说,产权理论是资产阶级经济理论的核心,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实质是劳动所有权理论即劳权理论。这个观点是错误的,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产权是中性的一般的概念,各个人、各个团体乃至各个阶级都有产权要求,都是他们经济利益的核心,怎么会变成资产阶级的专利权了呢?财产所有权即产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用语,在任何社会任何国家中所有制问题都是经济基础的核心问题,也是任何阶级经济理论的核心问题。这正如恩格斯所说:“一切所谓政治革命,从头一个起到末一个止,都是为保护一种财产而实行的,都是通过没收(或者也叫盗窃)另一种财产而进行的。所以,毫无疑问,2500年来私有财产之所以能保存下来,只是由于侵犯了财产所有权的缘故。”(《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1995年版第113页)
马克思的经济理论的核心是消灭雇佣劳动私有制,使劳动者获得生产资料所有权,这就是说,产权理论也是马克思劳动政治经济学理论的核心。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没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劳动,不能为劳动者创造财富。他这样说:“一个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以外没有任何其它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另一些已经成了劳动的物质条件的所有者的人作奴隶。他只有得到他们的允许才能劳动,因而只有得到他们的允许才能生存。”(同上第3卷第298页)劳动者只有在经济上做生产资料的主人,才能在政治上做国家的主人。现在,广大农民为什么还比较贫穷,根本原因在于他们没有自己承包土地的实实在在的经济上所有权,土地是集体的可随时收回去,官员转让土地的暗箱操作对农民的承包地补偿很少。生产资料所有权是根本问题,不能只在分配上大做文章,马克思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庸俗的社会主义模仿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一部分民主派又仿效庸俗社会主义)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是围绕着分配兜圈子。既然真实的关系早以弄清楚了,为什么又要开倒车呢?”(同上第306页)
马克思产权理论最重要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劳动者个人所有制联合体的思想,劳动者个人实际上并不享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法律上为财产所有权)的公有制决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把这里的财产所有权简称为“产权”是完全正确的。
马克思在宏篇巨著《资本论》论述的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必然谈到一般市场经济规律的产权问题。如要使商品真正体现价值,商品的监护者必定是所有者的规律;如借贷资本、土地资本、劳动力资本这类特殊商品具有所有权两重性的理论等等也是马克思产权理论的一部分。傲文只字未提笔者在文中的这些论述,不承认这些真实存在的马克思产权理论?不能以“《资本论》是工人阶级的圣经”这句简单的话来否认马克思在此巨著中论述的符合一般市场经济规律的产权思想。
(3)钟文认为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实质是劳权理论(劳动所有权理论),这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什么是劳动所有权?是劳动力所有权,还是劳动资料所有权?是什么样的劳动?是无产者的劳动?还是有产者的劳动?是“剥削的劳动”还是“被剥削的劳动?是监督劳动还是职能经理人的劳动?这劳权在法权上如何准确体现?
钟文说“生产劳动的主体称之为劳动者,生产资料的主体称为资产者。”这样划分劳动者和资产者是脱离实际的,经不起推敲的。宪政的市场经济表明,生产劳动的主体的劳动者是可以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体的,西方资本主义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存在劳动者持股的、劳动者既是劳动者又是有产者的双重身份。划分剥削阶级的原则是垄断社会生产资料而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
(4)“谁投资谁受益”应全面来看,生息资本的投资和不变固定资本所有者资本家的投资是投资,可变资本的所有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的投资也是投资(劳动力是可变资本),而且是能够创造新价值的投资。不公平的是:劳动力所有者的投资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全部被不变资本的所有者霸占了,甚至把劳动者的工资也夺走了(如有的农民工连工资都拿不到)。所以,不能一讲产权就是资本家的产权,就是为资本家效劳;劳动者的工人阶级和贫苦的农民阶级也有产权问题,他们在劳动力方面的投资也应有他们的权利,何况劳动者也会有生产资料方面投资的产权问题。前几天,笔者在《价值中国网》发表的“所有制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问题”中说,民主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不是根本对立的,而是文明社会的孪生兄弟,是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关系,应尊重互相的权利,共赢友好,团结起来共同反对行政垄断、行业垄断乃至政治权力的垄断,共同建设共同富裕的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
还有,有的资本是劳动者通过自己劳动和节俭积攒起来的,如老百姓的存款拿来去投资、如有的个体户和民营企业家多年辛苦积攒起来的财产(也可称为资本)。因此,中央提提出的,现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与按资分配相结合是正确的。
总之,马克思产权理论是存在的,尤其是在《资本论》论述了市场经济的产权规律,值得学习和联系实际加以应用,来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和建设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遗憾的是,笔者的“马克思产权理论与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发表近10年,但并没有得到中央的重视,国企(包括国有银行)依然是政企不分,腐败不断。
2006.3.21.
李杰:试论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西方产权理论的主要分歧
【作 者】李杰
【发表于】《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5期,人大复印资料2001年第12期转载
【摘 要】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的产权理论虽然有不少共同点, 但两者之间在对资本主义产权制度研究的切入点、核心范畴, 产权产生和存在的历史条件, 产权与效率的关系(特别是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与效率的关系) 这三个问题的认识上存在着原则分歧。我国当今的产权改革应批判性地借鉴西方的产权理论, 发展马克思的产权理论。
【关键词】马克思的产权理论; 西方产权理论; 产权经济学; 资本; 剩余价值; 交易; 交易成本; 效率
我国理论界不少人认为, 马克思只有所有制理论, 没有产权理论, 产权理论是由西方经济学家独创的。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马克思在产权理论方面具有开创性贡献, 对此, 不少西方经济学家都予以承认。S?佩乔维奇在《马克思、产权学派和社会演变过程》一文中就说: “马克思是第一位有产权理论的社会科学家。”尽管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西方的产权理论都以产权和制度为研究对象, 两者的许多范畴有不少共同点。诸如: 两者都强调产权和制度现象的重要性, 将制度安排视为影响经济绩效的重要因素; 都认为产权具有社会强制性, 是以法律形式确认或界定的, 以此来形成个人的各种行为约束; 都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 是体现在物与物交换中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意志关系、法权关系; 两者都研究了资本的所有权、土地的所有权、股份公司的所有权及所有权与支配权的分离问题; 都认为产权是可以转让的; 都研究了商品所有权之间的等价交易关系等等。但两者又是两种不同的产权范式, 在对资本主义产权研究的切入点、核心范畴, 产权产生和存在的历史条件, 产权与效率的关系等问题的认识上有着原则分歧。
一、研究的切入点及核心范畴存在分歧
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西方产权理论研究的重点都是资本主义的产权制度, 但两者研究的切入点和核心范畴是完全不同的。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为指导建立起来的, 是马克思主义完整体系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马克思是用联系的观点、整体的方法来研究产权问题的。根据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 马克思分析了不同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产权制度。就资本主义产权制度而言, 他研究的切入点是商品, 研究的核心范畴是“资本”和“剩余价值”。而西方现代产权经济学以个体主义的方法分析产权, 由于肯定资本主义产权制度的合理性, 因而其产权研究主要是针对资本主义社会, 分析的切入点是“企业”,分析的核心范畴是“交易”和“交易成本”。在马克思看来, 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和产权结构不是个人之间自由交易和自由契约的结果, 而是社会结构的整体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产物; 现实的人“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能动地表现自己的”, 其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不能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生产力, 因此也就不能自由选择由生产力决定的所有制结构及其法律表现———产权结构。于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产权的分析是从整个资本生产关系最一般的形式、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最一般的范畴———商品开始的, 这是由马克思的抽象法、从抽象到具体的叙述方法决定的。马克思经过认真、全面、深入的研究后, 即经过从具体到抽象的研究过程后, 将“商品”从纷繁的现实中抽象出来。马克思说: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财富, 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 单个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因此, 我们的研究就从商品分析开始”[1] (47页) 。按照联系的观点, 以商品作为资本产权研究的切入点也是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历史演变顺序一致的。资本主义的占有规律是由商品所有权规律演变而来的, 资本并不是一开始就表现为资本, 最初表现为商品, 商品转化为货币, 货币增殖才转化为资本, 因而商品关系是资本关系历史演变的现实起点, 要研究资本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必须从商品开始。
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对于产权制度的分析是建立在个人主义分析方法基础之上的, 这种理论认为, 产权关系首先是个人对于财产的一种排他性的占有关系, 而这种排他性的占有在给经济主体带来收益的同时, 又引起一定的交易成本。产权制度的形成和变迁, 就是由个人在交易成本的约束下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自发交易的产物。按照这种方法, 西方产权经济学将“企业”作为研究的切入点。产权经济学的始作俑者科斯即是这一理论的奠基者和最大贡献者。科斯对产权的分析不是从人们经济活动的最普遍、最一般、最抽象的形式“交易”着手, 而是以“企业”作为研究的切入点, 而“企业”并不是科斯有意识的研究和对现实的抽象, 相反是西方经济学个人主义研究方法所致。科斯认为, 要回答为什么存在市场交易和企业内部交易?为什么所有的交易不都在市场完成等问题, 就必须探索私人建立的“企业到底是什么”、“企业为什么存在”、“企业规模为什么会变动”等问题, 以“企业分析”为切入点, 进而进入交易成本的分析, 以此来构建交易成本理论。他认为产权制度的确定是由理性的个人(企业) 之间的自由交易决定的, 产权决定经济绩效。
在整体研究方法的基础上, 马克思确立了资本产权理论研究的核心范畴为“资本”和“剩余价值”, 这两个范畴本质上是一个范畴。作为能带来剩余价值的资本, 其本身是不能创造价值的, 剩余价值是工人剩余劳动时间创造的, 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那部分价值。因此无论是“资本”还是“剩余价值”都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载体, 都是资本主义制度的载体。对此,马克思明确指出: “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2]要分析资本产权制度就要以“资本”和“剩余价值”研究为核心, 通过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分析, 揭示产权问题的实质是直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关系, 它是一个客观的经济过程, 这一过程与分配和交换是相互联系的。马克思认为, 收益权本质上是对剩余劳动的占有权。在资本主义社会, 收益权表现为对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在法律上, 职能资本家有对企业主收入的收益权; 借贷资本家有对利息的收益权; 土地所有者有对地租的收益权。在收益权的要求下, 剩余价值被分割为利润、利息、地租等不同形式, 归不同的社会阶层所有。收益权的基础一般是所有权。借贷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的收益权决定于他们的资本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 利息和地租的收益权分别由资本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决定。与之不同, 职能资本家对企业主收入的收益权来自他对资本的使用权或支配权。由于职能资本家取得了资本的使用权或支配权, 也就取得了对劳动力的使用权或支配权, 从而也就取得了对别人劳动力的无偿占有权。收益权是随所有权的变动而变动的。正是通过以“资本”和“剩余价值”为核心的分析, 马克思认为产权关系首先是一个生产范畴, 而不是交易范畴, 因此产权关系的产生发展过程是由一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 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决定的, 而不是由交易方式的变化决定的。
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研究的核心范畴却是“交易”和“交易成本”。这种理论将产权关系看作是具有独立财产权的理性的个人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而建立的契约关系, 而特定契约关系的形成又是比较不同契约安排的交易成本的结果。在产权明晰化的条件下, 理性的个人将寻求导致他们利益最大化的契约安排。这种理论认为, 产权的重要性在于降低交易成本, 因此,交易费用的大小就成为决定和选择产权结构的主要依据。科斯定理认为: 产权的经济功能就在于克服外部性, 降低社会成本, 从而在制度上保证资源配置的有效性。
“资本”和“剩余价值”及“交易”与“交易成本”作为分析资本主义产权制度的核心范畴, 都是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抽象, 但是两者的抽象度不同。“资本”和“剩余价值”是特指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 马克思认为, 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才有“资本”和“剩余价值”。而“交易”与“交易成本”却不限于某种社会制度, 它们是适用于所有社会的。“资本”和“剩余价值”具有特殊性, 而“交易”和“交易成本”却具有一般性。在马克思看来, 对于揭示资本主义占有关系的本质来说, 交易过程中的契约关系只不过是一种表面现象, 它不仅不能真实反映生产关系的本质, 反而掩盖了生产关系的真实性质。
二、两者对产权产生和存在的历史条件存在原则分歧
马克思的产权理论认为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 经济关系决定法权关系, 产权是一种历史权利, 产权制度像任何一种制度一样, 都是历史的、暂时的。产权关系是随着经济关系的变迁和经济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发展的。不同的社会生产和经济运行, 要求不同的产权制度与之相适应。而不同的产权制度又规定、制约、影响着不同社会经济形态的社会生产的性质与目的以及社会经济运行的特征和效率。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却认为产权是一种自然权利, 它不是在历史地形成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基础上产生的, 而是以反映人的超历史的自然本性的法律为基础的, 是法律创造了产权, 因而产权首先是一个法权概念, 是由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立法者创造的, 法权关系决定经济关系。
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是从所有制理论引申出来的, 科学的所有制理论是科学的产权理论的基础。为了说明经济关系决定法权关系, 产权是历史的, 产权制度是变化发展的, 马克思科学地分析了所有权和所有制这两个范畴的关系。他认为, 所有制是经济范畴, 所有权是法律范畴。所有制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经济制度, 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和核心; 所有权是财产归谁所有的法律制度, 是财产权的基础和核心。所有制是所有权的经济内容, 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两者存在的历史条件是不同的。人类一旦有了生产活动, 就开始了某种所有制形式。而所有权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只有在私有制产生及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出现后, 才出现所有权。马克思还预言, 在国家消亡后, 所有权随之退出历史舞台, 而所有制仍将继续存在。就两者的关系而言, 所有制的性质和内容决定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 所有制的变动决定所有权的变动。即是说经济关系决定法权关系。对此, 马克思明确指出: 产品所有者, “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 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 3]当然, 所有权又反作用于所有制, 保护、巩固和发展所有制。
由于马克思认识到了所有制关系对法律关系的决定作用, 因此, 他把财产关系的经济内容即所有制关系当做对财产关系进行研究的重点。他认为, 任何一种制度(当然也就包括产权制度) 都是历史的, 都是特殊历史阶段中特殊社会结构的产物, 都只能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存在和发展。没有永远合理、永恒不变的制度。
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把产权视为一种由法律规定和实施的、由使用权、收益权等权能组成的排他性的独占权, 认为这些权利不是在历史地形成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基础上产生的, 而是以反映人的超历史的自然本性的法律为基础的, 是法律关系决定经济关系。基于这种认识,这种理论将财产制度看做某种先验的超历史的自然权利。按照这种观点, 资本主义社会形成的财产制度不是历史发展的产物, 而是历史发展的起点; 不是生产发展的结果, 而是生产发展的前提; 不是从客观历史条件中产生出来的, 而是自然的人类本性造成的。于是, 资本主义社会的自发秩序被当做了人类社会永恒不变的自然规律。私有制被视为人类利己本性的自然表现, 自由契约也被视为天赋人权, 等价交换成为平等和正义的象征, 所以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是合乎理性的, 资本主义的产权制度安排是最优的。这一产权理论认为, 产权结构的任何变迁, 如奴隶制度向封建制度、封建制度向资本主义制度的演变, 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都可以根据自由契约的逻辑加以解释。显然这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正是因为在西方产权经济学那里, 产权首先是一个法权概念, 是非历史的自然权利。因此该理论对产权的分析, 主要是围绕产权的法律界定及其产生的成本和收益问题而展开的。科斯就充分肯定了权利的界定与权利的安排在经济交易中的重要性。他认为: 只要产权是明晰的, 私人之间的交易活动不存在交易成本, 则私人之间达成契约同样可以解决外部效应所引起的问题, 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如果市场交易成本不为零, 科斯认为立法直接影响经济行为。这就可以通过改革立法确定的产权结构来降低交易成本, 提高市场效率。他说: “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规定就对经济运行效率产生影响。一种权利的调整会比其它安排产生更多的产值。”[4] (20页)阿尔钦亦认为, 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 是授于特别个人某种权威的办法, 利用这种权威, 可以从不被禁止的使用方式中, 选择任意一种对特定物品的使用方式。诺思也认为, 产权是个人对他们所拥有的劳动、物品和服务的占有权利; 占有是法律规则、组织方式、实施及行为规范的函数[5] 。平狄克和鲁宾费尔德明确指出: 产权就是“描述人们或厂商可以对他们的财产做什么的法律规则”。[6]与马克思的观点相反, 西方产权理论认为, 法权关系具有决定意义。对于这种观点, 马克思进行了尖锐地批判, 他说: “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起来的。因此, 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并说: “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 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7]
三、两者在产权与效率的关系的认识上存在重大分歧
由于马克思认为产权本质上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 因而对不同产权制度下的生产效率作了历史的分析, 对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与效率的关系进行了客观评价。而西方产权经济学对产权与效率的关系的研究是基于肯定私有产权的基础上进行的, 因此充分肯定了私有产权的合理性和高效率, 否定公有产权的科学性, 与马克思的观点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马克思历史地考察了不同产权制度下, 产权与经济效率的关系。
(一) 按照历史发展的先后顺序, 马克思首先分析了自然经济条件下的产权制度与经济效率的关系。
马克思认为在自然经济下的三种产权形式———原始的土地财产; 劳动工具所有权; 劳动者对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从根本上来说, 都是不利于生产效率提高的。财产权的这三种历史形式一方面与不同的劳动方式相适应, 第一种形式与原始社会的共同协作劳动方式相适应; 第二种形式与“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个体劳动相适应; 第三种产权形式“实质上是奴隶制和农奴制的公式”。[8] (502页) 另一方面, 这三种产权制度又有共同点。无论是原始共同体的共有产权, 还是奴隶、封建社会的国有产权与私有产权, 都不是纯经济性质的, 而是与各种自然的、政治的因素掺杂在一起, 表现为各种统治与从属的关系, 是不能自由运行的产权关系, 这种产权制度是不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和生产力发展的。原因在于: 其一, 作为生产力的主体———劳动者在这种产权关系下是缺乏自由、平等的, 个体没有独立性, 因而其生产能力不可能有大的发展。其二, 在自然经济中, 所有制形式表现为生产力的预先存在的限制。在自然经济条件下, 个人是以共同体组织为媒体占有生产资料的, 而共同体组织又以相对稳定的生产力水平为基础, 一旦生产越出一定限度, 原有社会组织将解体。同时, 自然经济的生产尺度是生产者的直接需要量, 消费需要的范围、内容总是固定的、有限的。这种特点决定了社会只求维持原始的简单再生产, 缺乏技术变革、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效率的动力。
(二) 马克思接着研究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产权制度, 认为资本主义的产权制度既有刺激生产率提高的一面, 又有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另一面。
首先, 资本主义的私有产权有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和生产力的长足发展。因为: 第一, 资本主义的产权关系在流通领域取得了表面的平等形式。尽管资本主义的产权关系在本质上是不平等的, 但由于消除了非经济的人身依附关系, 因而客观上解放了劳动者。在流通领域, 劳动者可以通过让渡劳动力的使用权获得工资, 从而激发了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 客观上有利于劳动效率的提高。第二, 在生产和再生产领域, 由于资本主义产权关系的作用, 资本所有权规律将会由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转化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占有权规律。在资本占有权规律作用下, 资本所有权不仅表现为占有别人无酬劳动或产品的权利, 而且转化为日益扩大地占有别人无酬劳动或产品的权利, 由此决定了剩余价值的生产“是资本主义生产的直接目的与决定动机”。[1] (272页) 于是, 在剩余价值规律的内在驱动与市场自由竞争规律的外在驱动下, 资本家必然通过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来榨取工人的绝对剩余价值。为了避免劳资矛盾激化, 资本家也将通过技术变革来提高劳动生产率, 降低劳动力价值, 从而榨取工人的相对剩余价值。可见, 在资本主义产权关系下, 资本具有无限发展生产力的动力。
其次, 资本主义的产权关系所推动的效率的提高又是有限的、历史的, 它在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同时, 又有阻碍、甚至破坏生产力的一面。原因在于: 第一, 在资本主义社会, 非经济的人身依附关系虽然不再存在, 但在资本所有权下, 劳动者仍然要受到物化的社会关系摆布, 而资本主义的产权关系又将这种人对物的依赖关系发展到极端, 由商品拜物教发展到货币拜物教再发展为资本拜物教。劳动者的解放只具有相对意义, 因而由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所推动的生产效率的提高是有限的。第二, 在资本占有规律驱使下, 资本所推动的效率的提高和生产力的发展要受到价值形式的限制。因为资本主义生产的无限性将受到消费的有限性的限制, 于是, 价值生产必然受到价值实现的限制。资本在不断地追求剩余价值, 导致资本有机构成提高和剥削程度加强的同时, 劳动人民的购买力相对减小, 从而阻碍了剩余价值的全部实现。以上两个因素决定了资本主义产权制度的高效率是历史性的。因为随着生产的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 生产的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将日益激化, 经济危机将阻碍生产效率的提高并造成生产力的巨大破坏。
(三) 马克思认为, 共产主义的公有产权将大大提高生产效率。因为: 在共产主义社会,消除了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及其本质异化劳动, 从而解放了劳动, 使劳动者真正获得了全面自由的发展。同时, 由于生产资料成为公共财产, 消除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的对立, 消除了生产资料财产意义上的排他性与受利性, 从而激发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 为生产效率的提高注入了生机和活力; 共产主义社会有计划的组织生产, 克服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无政府状态对生产力所造成的种种破坏, 减少了资源的浪费, 提高了生产效率; 此外, 共产主义社会的生产目的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它既不同于自然经济条件下为具体的使用价值而生产, 也不同于商品经济时期为抽象的交换价值而生产, 其生产目的是使人们获得全面发展, 使人的能力得到最充分合理的发挥。节约劳动时间是共产主义社会首要的基本的经济规律, 节约时间必然导致经济效率提高。
与马克思的观点完全相反, 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认为只有资本主义的产权制度才有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 而公有产权会导致效率损失。西方产权经济学根据产权的外部性的分析, 得出了私有产权较之公有产权有效率的结论。其中的代表人物就是登姆塞茨。他在《关于产权的理论》一文中比较了共有产权与私有产权的生产效率, 他所说的共有产权实际上就是公有产权。他认为, 判定一种产权结构是否有效率, 关键看它能否为在它支配下的人们提供比外部性较大的内在刺激。根据这一标准, 他以土地财产为例, 分析了不同共有产权及私有产权与效率的关系。他认为, 共有产权无法克服外部性, 因而效率低下。在共有产权下, 由于共同体内每个成员都有权分享共同体所具有的权利, 如果对他使用共有权利的监督和谈判成本不为零, 他在最大化地追求个人价值时, 由此所产生的成本就可能有部分让共同体内的其它成员来承担。而且每一个共有权利的所有者也无法排斥其它成员来分享他努力的成果, 共同体内所有成员要达成一个最优行动的谈判成本相当高, 因而共有产权导致了很大的外部性。而按产权经济学的观点, 外部经济, 不论是外部正效应还是外部负效应, 都会降低资源配置效率, 因此公有产权必然导致效率低下。相比而言, 私有产权却能实现外部经济内部化, 从而提高经济效率。登姆塞茨认为, 在私有产权下, 由于产权明确到个人, 因而私人会考虑未来的收益与成本, 并选择他认为能使他的利益最大化的方式, 来作出使用资源的安排, 而且他为获取这些收益而付出的成本也是由他自己来承担, 因此私有产权必然使外部性内在化, 从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在西方产权经济学看来, “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部化的激励”,[4] (98页) 对外部负效应与正效应的任何界定, 本质上都是对产权的界定。如果对造成外部成本或外部收益的行为主体, 界定了明确的产权, 即不存在产权残缺, 则其外部成本或外部收益内在化了, 经济效益也就提高了。外部收益的内化, 还可以激励外部收益生产者的积极性, 实现微观经济效益、宏观经济效益以及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从而增加社会福利总量, 提高资源的社会配置效率。西方产权理论认为, 只有私有产权才能达到这一目的, 因此私有产权制度是唯一有效率的产权制度。
以上分析表明, 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西方经济学的产权理论有着本质的区别。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为指导建立起来的, 它更符合客观的社会历史发展的内在规律, 更能经受逻辑和实际的检验。而西方产权经济学理论的基本逻辑和政策结论是以肯定私有制和自由的市场经济、否定公有制和社会调节为核心的。因此如果我们简单地照搬西方经济学的产权理论, 以此来指导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 其结果只能导致对公有产权制度的彻底否定, 并最终走向私有化。只有以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指导我国的产权改革, 才能提高经济效率, 并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当然, 现实的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并不是完全对立、相互隔绝的。它们都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 都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配置资源的, 因而公有制企业和私有制企业在制度结构上必然存在许多相似之处, 资本主义企业与现代化大生产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完全可以被社会主义企业采纳, 西方产权理论中反映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机制运行一般规律的内容也可以为我国公有企业吸收和借鉴。况且, 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是历史的、动态的, 因而我们应当根据现实社会主义的实践不断发展、完善马克思的产权理论, 有批判地借鉴西方经济学的产权理论, 将其合理、科学的成份整合到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中, 为我国产权制度的改革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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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产权理论与西方现代产权理论的比较分析
作者:马广奇文章
[摘要]产权是构成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性元素,是市场交易及有序运行的基本前提。产权理论主要有两种,即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现代西方产权理论。二者之间虽然有着某些共通点,但差别是根本性的。本文分别简述了马克思产权理论和现代西方产权理论的主要线索和基本观点,在此基础上对两种产权理论进行了比较分析。
[关键词]产权、马克思产权理论、西方产权理论、比较分析
产权是构成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性元素,是市场交易及有序运行的基本前提,产权的界定、结构和安排不仅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制度的结构和性质,而且影响着该国资源配置及制度运行的成本和效率。近些年来产权理论研究逐渐融入西方经济学的主流,并取得了显著的成功,1991年、1993年其代表人物科斯(Coase)和诺思(North)先后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就是最有力的证明。追根索源产权问题研究主要有两种最基本的理论范式:一是以马克思为代表的产权(所有权)理论;一是以科斯和诺思为代表的西方新制度学派的产权理论。总体上看,我国关于产权问题的研究,在90年代之前主要是按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展开的;而90年代之后,则更多的是沿着西方产权理论的范式演进的(林岗、张宇,2000)。那么,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西方现代产权理论的主要思想是什么?二者的共通点和主要区别是什么?对这些问题进行思考和比较,将是一件十分有趣且意义重大的事情。
一、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抽象而深邃
一定意义上讲,马克思并没有专门的产权理论,甚至并未使用过“产权”和“产权制度”这样的名词。但他的产权理论是蕴涵在其所有制理论之中的,因此有人认为把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视作一种产权经济学未尝不可(张克难,1996)。因为,在德文中“所有权”(eigentum)与“财产”一词同义;英文中“property”一词,一是指财产本身,更是指财产权利,即财产的占有、享用、处置、收益等权利,亦即产权。从这个角度讲,所有权与产权的含义是相近的,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就是其产权理论。进一步讲,即使是所有制问题,马克思也并没有设专题进行专门的集中的研究,而是散见于他的一系列经典著作中的。关于所有制、所有权问题的论述不仅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出发点,而且是贯穿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的主线之一。因此可以说,马克思关于产权的思想,就是他的与所有制分析相联系的所有权思想,马克思是以其所有制、所有权理论来解释资本主义财产权利关系及其运动的。
由于马克思关于产权问题论述的间接性和分散性,对马克思产权理论的理解和把握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这里作一些初步的尝试性的归纳和总结。
发人深思的是,马克思没有用一两句话给出所有权的完整定义,他在《贫困的哲学》中指出,“要把所有权当作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和法学的空想”。他认为,研究所有权要从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一系列再生产环节,通过对社会生产总过程的系统研究才能加以把握。在《资本论》中,他正是按照这一思路动态化地不断丰富资本主义所有制涵义的。从《资本论》及一系列著作来看,概括地说,马克思所描述的资本主义的所有权(产权)是一种以私人间的排他性来界定的、可以进行市场交易的并在交易运动中不断增值的财产权。他对产权的解释包括以下几个层次的内容:产权首先是等同于所有权;其次是属于上层建筑法权性质的权利,对应于所有制而又区别于所有制;其三是指排他性的可交易的资本属性的权利;其四是动态的生产关系在生产全过程中存在的权利;最后是广义的包含一系列关于资产权利在内的“权利束”(赵晓雷,1999)。
在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中,首先区分了所有制与所有权的不同。马克思认为,所有制是指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所有制是一个事实,是一种经济存在。由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总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发生,因此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反映的是人与人的不同的社会经济关系。而所有权则是指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一种法律范畴,作为一种权利属于上层建筑领域。因此,所有制的形式决定了所有权的性质,随着所有制形式的变化,所有权关系也必然发生变化。所有权只有在一定的所有制基础上才能得以说明,用抽象的所有权概念不能说明任何一个社会的所有权关系。
马克思还把所有制区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在他看来,狭义的所有制是指对资产的排他性占有,或称资产对人的社会隶属制度,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广义的所有制则是指在社会经济的历史运动中,在人与资产的社会结合过程中,社会的人与人之间,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全部经济运动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所有制性质对全部经济生活的规定性,即社会生产关系。
与此相适应,马克思也进一步把所有权区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考察了所有权的结构。马克思认为,狭义的所有权是作为广义的所有权权能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存在的,广义的所有权范畴除包括静态的刻画财产隶属关系的内容外,还包括其他内容。在这里,所有权概念是一个融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于一体,并随着生产社会化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生分解和分离的科学范畴。马克思曾在多处考察过所有权的这种权能结构。例如,在论述地租时指出对土地的所有权包括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诸方面的权利,这些权利对实物形态的资产而言均有其独立的意义。在论述“借贷资本”时,提出了借贷资本的支配权概念,他说,“信用为单个资本家或被当作资本家的人,提供在一定界限内绝对支配别人的资本、别人的财产,进而别人劳动的权利。对社会资本而不是对自己资本的支配权,使它取得了对社会劳动的支配权。”马克思还特别分析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股份公司所具有的委托代理制的特点,指出股份公司制度中的所有权是所有、代理、管理三权分离的构造,并着重阐述了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相分离的思想,强调了经理地位的重要性。
在研究所有制问题的基础上,马克思还形成了自己的制度变迁理论。马克思认为,人类社会是由诸多相互联系的变量或子系统构成的开放的大系统。社会的基本矛盾表现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社会发展的原动力是生产力的进步,当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发生矛盾,生产关系严重束缚生产力发展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就或快或慢地发生变化,制度变迁就不可避免。马克思说,“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更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之前,是决不会出现的”。马克思的这一“制度变迁”模型表明,制度创新并不取决于人的主观偏好和简单的成本收益分析,制度变迁及变迁的界限和范围归根结底是由生产力决定的,是由制度再生产或“制度供给”的能力决定的。只有当社会和制度当事人再也无力承担低效率制度的高昂成本,并已再没有改进余地的时候,它才会被新的制度替代和扬弃(张克难,1996)。马克思在一百多年前得出的这种认识可以看作是他对“制度变迁”理论的经典论证,现在流行的诺思的“产权——国家——意识形态”三位一体的制度结构论不过是马克思这一理论的新的注解而已。
综上所述,马克思在其著作中形成了内容丰富的产权理论。这一理论是以资本主义所有制为基础,包含资本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在内的统一整体。正是通过这种对资本产权关系的分析,才揭示出剩余价值的生产、实现和分配的规律,揭示出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本质,进而通过“产权”这一线索使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整个图景展现在人们面前。另外也可以看出,马克思从整体上对资本主义产权关系作了深层的剖析,揭示出产权现象背后的本质,因而其产权理论难免具有高度的抽象性,给人的感觉是较难理解和把握。其实这正是马克思产权理论的深邃性和科学性所在,至今没有人超越。即使是西方产权理论的代表人物诺思也对马克思的理论表示了敬意,他说“在详细描述长期变迁的各种现行理论中,马克思的分析框架是最有说服力的。这恰恰是因为它包括了新古典分析所遗漏的所有因素:制度、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这是一个根本的贡献。”(诺思,1981)。米尔达尔(K.Myrdal)也曾指出,“当人们不得不把马克思当作经济科学发展上伟大的经典著作家之一看待的时候……是基于开创制度经济学方面的成果”(米尔达尔,1973)。可以看出,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及其分析方法无疑对现代西方产权理论和制度经济学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二、西方现代产权理论:严密而实用
西方产权理论主要研究现代市场经济中产权及其结构和安排对资源配置及使用效率的作用和影响,是“新制度经济学”(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的流派之一。它是20世纪60年代由美国经济学家科斯在对传统的西方古典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的一些根本缺陷进行反思、批判和修正的基础上首先提出,并在70年代~80年代由威廉姆森(Williamson)、诺思(North)、舒尔茨(Schultz)、斯蒂格勒(Stigler)、阿尔钦(Alchian)、德姆塞茨(Demsetz)和张五常(Steven Cheung)等人丰富和发展之后逐步形成的。产权经济学家特别强调产权、制度、交易费用等在经济学中的重要性,继承了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分析方法,追求制度分析与传统经济学的耦合,从而使自己的理论大大前进了一步,容易为更多的人接受,进而步入了西方主流经济学的殿堂。这便是包括产权理论在内的新制度经济学近些年来风行整个经济学界的主要原因之一。
西方现代产权理论的主要思想可以归纳如下:
1、关于产权概念的解释。科斯在《社会费用问题》一文中首先讨论了产权,他说,“个人拥有的包括义务和特权在内的权利将在很大程度上由法律决定。结果,法律制度就对经济体系的运行产生深远的影响,在某些方面可以说起着控制作用”。另一代表人物阿尔钦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是授予特别个人某种权威的办法,利用这种权威,可以从不被禁止的使用方式中,选择任意一种对特定物品的使用方式。诺思则认为,产权是个人对其所拥有的劳动、物品和服务的占有权利,占有是法律规则、组织形式、实施及行为规范的函数。可见,在西方产权理论中,法律形式具有决定性意义,产权首先是一个法权概念,它是由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立法者创造的,法权关系决定经济关系。
2、关于产权的功能和收益。产权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生产要素”、“产品”或“社会资本”,可以被再生产出来,因而具有特定功能并会产生“收益”的。产权制度的功能包括:为人们提供竞争与合作的框架,充当各种物质生产要素组合的粘合剂和各种经济组织的依托;为经济当事人提供特定的经济激励和约束,使之通过权利配置实现资源配置并分配收益;有助于形成稳定的经济预期,节约各种经济运行成本,减少不确定因素。这些功能的发挥,带来的是产权制度的收益。这种制度性收益可以理解为经济增长中无法用物质要素增加加以解释的“余值”的部分。
3、关于产权的成本。既然产权制度是生产出来的,那么,它的“制造”与运行就必然要耗费经济资源或成本,例如产权的界定、实施、交易,以及产权制度的变迁,都要付出成本。这类制度性成本与直接生产成本一并构成了社会生产总成本。而制度性成本以前常常被忽视了。
4、关于产权的效率。产权制度的收益与成本的比值就是产权制度的效率。不同的产权结构和产权安排,会产生不同的经济效率,产权决定绩效。一个经济社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或在同一时段的不同空间范围,可能存在效率悬殊的产权制度。因此,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潜力和实际绩效,不仅取决于其经济资源禀赋条件,也极大地依赖于其制度禀赋。
5、关于产权制度的变迁。不同的产权制度在收益、成本、效率方面的差异性,意味着产权制度有“优品”和“劣品”之分。一般来说,优胜劣汰,谋求更高的制度效率就引致了对特定产权制度的“需求”与“供给”,进而引致不同产权制度的替代和变迁。产权制度的变迁是社会制度整体结构的产物,不同的产权制度构成了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制度的主要方面。张五常认为,社会的进步在于人们有可能认识和选择可以降低交易费用的产权制度和安排。衡量一个国家制度的优劣,要看其产权制度是否合理,以交易费用的高低为标准。交易费用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决定一个国家是富裕还是贫穷,是发展还是停滞。
可以看出,西方产权理论沿用新古典经济学中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对市场经济中的产权关系作出了全新的解释,使新古典经济学获得了进一步发展。由于主要关注的是现实中的产权现象,因而具有更强的现实解释力,也容易被人们理解和接受。90年代科斯和诺思两度摘取诺贝尔经济学奖桂冠,就是对产权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成就的高度肯定,同时也标志着其步入主流经济学的殿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