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理的房价,一直是个有争议而没有答案的问题。
中国**数年来都致力于抑制房价,出台了各种各样的措施、十八般武艺用尽,最后不得不用禁止与限制购买的手段,用户籍歧视的手段来实现抑制房价的目标。
上面这类保障性的房价,而是在调控那些本就与保障无关的商品房价,本应由供给来调节、本应由市场竞争来调节的价格。这个价格有管的理由吗?当市场进行自由竞争时,不同的企业会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能力逐步的进行专业化的分工,以形成自身特有的竞争优势并产生面对不同消费层次的、不同消费需求的特定产品,从而形成各自的品牌和各自具有特色的市场产品。如有的企业专攻面对白领或白领下端的住宅产品;有的专攻金领的高档消费奢侈品;有的专攻SOHO类产品;有的专攻办公楼;有的专攻商业、旅游;有的兼而有之的全面发展,于是通过市场竞争才有了自身企业的品牌优势和产品优势。正是这种市场竞争形成的社会分工,就有了专门面向普通消费、刚性需求的小户型、低总价、普通毛坯房商品;也有了中等面积户型的中等装修的商品房;更有了专门的奢侈型消费品,如花园洋房、高档公寓和独栋别墅等不同的产品与分工。同样随着产品和消费对象的不同也有了价格的差别,就如同汽车的产品会形成不同的品牌、不同的型号、不同的排量、不同的系列一样,有低消费型的、也有高消费型的。请问**要管的到底是哪部分产品的价格呢?名牌衣服要上万元一件,但普通消费者可以选择几十元一件的非名牌衣服,**要管的是必需品,而非奢侈品的价格。那么也就是只应管保障的部分,而非管纯商品房。 中国**也许从来不懂什么是契约精神,也从来没想过市场最基本的道德约束就是契约精神,叫做说话算数的诚信契约精神。随意的进行市场规则的调整,首先就破坏的是契约精神。**在土地出让时就立下了契约,约定的土地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条件。同时也用立法或契约约定了市场销售的条件,如限价、如保障房。同时也让非契约限定的商品房可以按市场自由竞争的方式,由生产者选择产品的消费对象和建设标准。当这个投资决策已经按契约合法的执行时,**突然行政性的宣布,过去签定的那些契约都作废了,**要另行规定商品房的消费对象和权利了。货币在市场正常的流通过程中突然被增加了不平等的限制性条件,货币在限制令目前失效不再成为有自由购买商品的硬通货了,那么还要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和立法有什么用呢?三、**管的是均价? 中国没有房价中位数的统计,尤其是单位内部定价的优惠让许多可以二次交易的房屋没有一次交易的价格,大量非面向市场的内部价格让市场的价格成为了一种表象。没有中位数的统计就无奈的只好用市场当年交易的总价除以市场当年交易的面积,得出一个均价。自1999—2010年市场商品房销售的均价如下(元平方米) 年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增幅% 4.9 3.54 3.7 5 18.7 12.6 6.2 16.8 -1.9 24.7 5.9 元㎡ 1857 1948 2017 2092 2197 2608 2937 3119 3645 3576 4459 4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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