洀思珐1958 发表于 2021-8-29 12:39 
确实如@无知求知 所言,有些谈辩证法的人甚至都不知道定义的定义的规则是什么。逻辑基础堪忧。
有人说:辩证法反对形式逻辑。——这是非常荒谬的。
辩证法是一种世界观和方法论,属于哲学范畴;形式逻辑是一种思维工具,属于逻辑学范畴。二者根本就不属于同一个学科领域,何谈反对?
这样说的人,实际上混淆了两组概念:辩证法与形而上学;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
先说:辩证法与形而上学。
在哲学发展史上,有两种形而上学。一种是作为本体论一般的形而上学(实际上是“本体论”的别称),一种是作为描述世界(及其中的万事万物)的存在状态的形而上学(实际上是“本体论”的一个分支)。前者与辩证法不存在对举关系,后者与辩证法是一个“对子”。
简单点说,辩证法主张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即矛盾的)分析说明世界(及其中的万事万物),形而上学主张孤立的、静止的、片面的(即无矛盾的)分析说明世界(及其中的万事万物)。——很明显,前者所要把捉的是联系着的、动变着的、发展着的、衰亡着的、复杂交缠的世界(及其中的万事万物);后者所要把捉的是绝对独立的、一成不变的、简单纯粹的世界(及其中的万事万物)。——从科学的认识成果来看,无疑前者是正确的,后者是错误的。
真正的辩证法,并不是把形而上学“一棒子打倒”的,即不是完全否定、彻底清除的,而是把其作为一个“环节”、一个“部分”纳入自身的“有机体系”之中的。——换句话说,真正的辩证法,并不否认事物的独立性、静止性、稳定性和简单纯粹的一面,而是把独立看成普遍联系中的相对独立,把静止(或稳定)看成绝对动变中的相对静止(或相对稳定),把简单看成复杂中的相对简单,把纯粹看成混融交织的事物中的一个方面(或侧面)。
如果说人类认识需要经过从“感性认识”经过“知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的过程,那么形而上学就是知性认识过度推展、引申的产物;只要以适当方式对其加以改造(剔除其中明显不合理的部分),就可以将其纳入辩证法的理性认识之中(即将其以“扬弃”的形式纳入辩证法之中)。
下面再说一下: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
与辩证逻辑相比,形式逻辑是一种相对初步和低级的逻辑。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则是: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理由充足律。这四条规则要求思维必须具备确定性、无矛盾性、一贯性和论证性。对具体学科内部的科学分析、推理论证或学术辩论而言,它提供了基本的逻辑规范,其地位和作用是无可替代的。但是,它与形而上学一样,是有局限性的,即主要适用于孤立的、稳定的、简单的、“纯粹”的事物或现象、过程。
辩证逻辑并不是对形式逻辑进行简单的否定、彻底的排除,而是要以更为宽广的视角、更为宏大的体系来“扬弃”的包纳、兼容形式逻辑。如果说,形式逻辑是近代性的科学逻辑(科学逻辑1.0),那么辩证逻辑就是现代性的科学逻辑(科学逻辑2.0)。
百度百科指出:辩证逻辑是研究人的认识理性阶段思维规律的学说,含矛盾逻辑与对称逻辑两大类型或两个阶段。
矛盾逻辑是研究人的认识从知性阶段上升到理性阶段的思维规律的学说,包括分析与综合两种类型、两个阶段。分析是从感性具体到理性抽象,综合是从理性抽象到理性具体。矛盾逻辑是辩证逻辑的初级阶段,是形式逻辑向对称逻辑转化的中间环节。
对称逻辑既指对称的思维规律与思维方式,也指研究人的整体思维规律的学说。对称逻辑以对称规律为基本的思维规律,是思维内容与思维形式、思维主体与思维客体、科学本质与客观本质对称的逻辑。对称逻辑是辩证逻辑的高级阶段,是具象逻辑与抽象逻辑相统一的、逻辑发展的最高阶段。对称逻辑的产生,既是人类逻辑学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也是悖论逼出来的产物。只要运用对称逻辑,没有一个悖论无解。对称逻辑的解悖能力说明,对称逻辑是逻辑学的完成。
辩证逻辑通过概念、判断、推理等发生于思维中的抽象形式,对外部世界作出概括的、近似的然而却是本质的反映。它的基本特征是把对象看作一个整体,从内在矛盾的运动、变化及其各个方面的相互联结中考察对象。这种逻辑……有别于以既成的、确定的思维形式从静态角度认识对象的传统逻辑(见形式逻辑)。科学的辩证逻辑……也是思维科学中的重大变革。它的产生……是对传统逻辑观念的突破。
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两者都是研究思维的,但它们是从不同的侧面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研究。
形式逻辑主要从形式结构上研究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它是由固定范畴建立起来的科学体系,是对既成的、凝固的、间断的认识成果进行概括和总结,只是反映客观对象间最普通、最简单的关系。形式逻辑推理的每一个环节都是完全确定的,界限分明的,它用逻辑符号来指称对象,有一套严密的逻辑规则,能够进行精确的逻辑演算。
辩证逻辑并不纯粹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而是从形式与内容的有机结合上,从表现在思维形式之中的认识内容、结合人类的认识过程来考察思维形式的联系、运动、发展和转化的规律。所以,辩证逻辑是以流动范畴建立起来的科学体系,是抽象和概括人类认识的发展、变化的连续方面,反映客观对象间的辩证联系,是以概念展开的方式实现其逻辑进程的。
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具有不同的逻辑功能,各有其适用范围。无论是客观对象本身还是反映客观对象的思维形式,都具有相对稳定和运动发展的两种状态。这就需要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共同作用于人类思维的过程。辩证逻辑并不代替和贬低形式逻辑在科学认识中的地位和作用,人们在辩证思维过程中,同样需要遵循形式逻辑的规则;同样,形式逻辑也不能否定或贬低辩证逻辑。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都将随着科学的发展和对思维的充分研究而不断取得新的成就,成为科学思维不可缺少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