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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住建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将正式启用

5月15日起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下面简称:平台)正式启用,在此之前,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可登录平台,熟悉系统环境,试用系统功能。




平台面向的用户

包含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工程项目建设各方主体以及相关机构、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等。


平台的功能

这个平台是集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业务信息系统、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数据中心、工作门户以及公共服务门户,供各地免费使用。


1.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业务信息系统。支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有关部门办理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业务。


2.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数据中心。按照统一的共享交换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全面归集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与各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数据中心以及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互联互通。


3.工作门户。向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提供文件办理、数据查询、统计分析、可视化展示、事故案例分析、监管人员培训、意见建议征集、舆情监测、法律法规以及事故信息快报等支撑和服务。


4.公共服务门户。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领域相关通知公告、行业动态、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等,提供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数据和政策法规查询等服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
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的通知》   




市监局:

最新《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6月1日起实施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消息,《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于2021年3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


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等规定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其他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办法》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检验检测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办法》还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归档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内容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

政府采购信息网

(若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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