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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24

什么是抄袭?

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7月18日对王天成诉周叶中、戴激涛、人民出版社侵犯著作权一案做出了一审判决(见7月21日学术批评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一方面很及时地提出了一个极重要而且常被我们忽视的十分正确的原则——著作权法保护的不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达方式 (原话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非思想本身出处同上)。一本书上说:“著作权法保护的到底是什么?是作者的思想感情呢,还是思想感情的表达形式?这是著作权法中的一个最基本的然而又是极为重要的问题。在著作权法领域,一般都承认‘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即作品是思想的表达形式,思想是作品表达的内容。而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为思想表达形式的作品,而不是作品承载的思想内容。”(曾宪义主编“以案说法丛书”中的郭禾主编《著作权法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第一版第3—4页)。 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该判决中再次明确提出这一原则是很及时很重要的,在有关侵犯著作权事件的批评反批评中,这个问题在非法律专业的学人当中(包括我自己)始终不是很明确。因此,提出这一点有助于大家更好地维护著作权和进行正常的学术批评反批评,避免无谓的争论和损伤作者的积极性,使作者在学术写作中畏首畏尾,无所适从。

“新闻作品可以使用而不侵犯著作权是就内容而言的,因为同一新闻的内容是一样的,真相不能垄断,不能因为这家报道了那家就不能报道,但是新闻作品的文字和文章结构仍然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使用人家成段的文字或者只篡改几个字还是构成侵权的。评论和学术论文受到更多的保护,除了文字、结构还保护其内容,用自己的话概括也要说明来源。还有比新闻得到保护更少的著作,那就是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汇编,连文字也不保护,只保护汇编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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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9 09:18:00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为思想表达形式的作品,而不是作品承载的思想内容”,我以为有区别的是:

如果社会科学论文与作者的思想观点相同,但文章的表达形式不同,这算不上抄袭;如果能博览对同一问题的不同思想观点,将这些”思想“比较分析,然后归纳与整理,再谈出自己的见解,这也是一种创造性劳动,也不能算抄袭——但必须注明出处,所以这样的文章,注释有时会比正文篇幅还要长。但如果是自然科学论文,则涉及“发现”先后顺序,将别人的“思想”发现,以自己发现重新加以包装(换一种“表达”形式),则应该属抄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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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9 09:22:00
赞同,因为思想是很容易雷同的,而且,有时,同样的思想,是完全独立的产生的,可称原创,但很难称首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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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31 14:40:00

赞同只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思想本身,不然大家就会畏首畏尾。

不过这样也就可以钻空子了,我把你的表达领会了之后,再用我自己的语言体系重新表达出来,这就不被算作侵权了?

所以总的说来,还是要靠道德的自我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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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1 19:20:00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非思想本身”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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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3 08:59:00

赞同只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思想本身,

否则,我们怎么站在别人的肩膀上继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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