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评析上述法条的具体涵义。
2.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结合2014年公司法的立法变化,围绕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区别与利弊,进行法条评析。
3.2014年《公司法》修订后,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将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中的“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有关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将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中的“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有关公司减资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规定。请评析上述法条的具体涵义及现实意义。
4.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结合所学,对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进行剖析
5.《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请从“驰名商标制度异化”角度,对该条规定进行法律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