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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今年1月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北京、上海、浙江、海南等四个地区开展第一批试点工作。(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相关内容,小编的公众号之前有发过,还不了解的小伙伴可以去看一下。)



今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下面简称《通知》),决定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再选取部分地区启用电子证书,开展延续注册工作——自2021年8月1日起,在河北等15个省(区、市)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





实施范围

河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陕西、青海、新疆等15个省(区、市)。





启用电子证书

1.自2021年8月1日起,在河北等15个省(区、市)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



(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示例及说明)


2.自2021年8月1日,河北等15个省(区、市)及前期开展试点的北京等4个省(市)准予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的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或加贴防伪贴;聘用单位基本信息修改的,不再加贴防伪贴;因纸质注册证书遗失、污损或个人信息修改等需重新发放注册证书的,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自2022年1月1日起,上述省(区、市)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







开展延续注册

1.注册单位所在地为河北等15个省(区、市)的一级建造师,其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内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注册专业失效。


2.前期开展试点的北京等4个省(市)的一级建造师,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截止时间延长至2021年7月31日;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自2021年8月1日起注册专业失效。


3.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专业,其注册专业有效期从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距65周岁不满3年的,有效期截至65周岁当日



《通知》中还提到电子证书使用时限为180天;注册专业有效期或建造师距65周岁不满180天的,使用时限截止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止日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当日为准;若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




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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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若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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