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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 经济学人 二区 学术道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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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以下《十一问》已于日前发表在知乎,地址:https://zhuanlan.zhihu.com/p/384389135。由于字数限制,此处一篇贴子发不完,拟分为几个帖子发出,其中【情况说明】“1、2、3、4”可先见于知乎。

上接《十一问西南财大研究生院院长周铭山、经济学院副院长邹红与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一)》,地址:https://bbs.pinggu.org/thread-10665104-1-1.html

【问六】 周铭山院长,请问:您知不知道邹副院长提供给您的关于我文“未达”标准的所谓的“正式”判定,并不具有您可以依此对我文作出“未达”标准的“正式”判定的效力?

您一直拒绝将我文送审学校学术委员会,所以显然您未将我文送审,从而学术委员会无从授权邹副院长送我文外审。

而若是您授权邹副院长送我文外审,那麽:

首先,显然,您有权这麽做;而且,由《基本要求》由研究生院订立来看,处理博士研究生的小论文的学术评价是研究生院的职责之一。

其次,不过,您是如何筛选出上述三位校外专家的呢?依据的是什麽规定、什麽程序?三位校外专家的权威性——本人认可校外专家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只是他们的权威性——能否和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权威性相当?如果相当,他们之所以具有这种可以和学校学术委员会相当的权威所依据的又是什麽规定、什麽制度?

如果确实是您授权,您为什麽不澄清?我想我有知情权。

还是您确实未曾授权?因为直至您最后一次和我沟通,邮件显示的进行我文外送的主体都只有“经济学院”:

“经济学院作为你的培养单位,在收到你的信件后……组织了……校……外专家……评阅你的论文”。

如果您确实未曾授权邹副院长将我文送外审,而学术委员会又显然无从授权,则您作为研究生院院长,理应知道邹副院长所提供给您的关于我文“未达”标准的所谓的“正式”判定,并不具有您可以据此对我文作出“未达”标准的“正式”判定的效力。

您理应知道这一情况,那麽,请问:

【问七】 周铭山院长,您在明知邹副院长提供给您的关于我文“未达”标准的所谓“正式”判定并不具有可以据此对我文作出“未达”标准的“正式”判定的效力的情况下,为什麽还要强行据此对我文作出“未达”标准的所谓的“正式”判定?您又是在做什麽?

学生已出离迷惑,理解无能!!!!

二位院长快收了神通吧!!!!

你们到底在做什麽?

【问八】 周铭山院长,您在会上继指责我“违反学校制度”、强行给予我“未达”标准的所谓“正式”判定之后,又以我文发在了网站上而非学术期刊上,所以不是“学术”论文为由,拒绝将我文送审学术委员会,……,……,……,What???

您作为我校研究生院的院长,在您心里,一篇文章是不是“学术”论文,竟是以其是否发表在学术期刊上,而不是由文章本身的性质来决定!?

如果发在学术期刊上就是“学术”论文,那发表在《自然(Nature)》杂志上的《人类科学之演变(Catching crumbs from the table)》就是一篇十足的学术论文了!?*
* 本人此处绝无意质疑特德.姜(Ted Chiang)的科学素养、学术能力,也绝无意质疑《人类科学之演变》的学术价值、文学价值:姜是本人非常喜欢的科幻作家,其作品《人类科学之演变》能在我文idea形成之前就提出类似的预想,本人十分钦佩!但显然,《人类科学之演变》并不是学术论文啊!

如果发表在网站上就不算学术论文,那那些发表在网站上的工作论文(Working Paper)就都不属于“学术”论文了!?

如果只有发表在期刊上的才算“学术”论文,那那些收录于论文集或专著中的文章就都不是“学术”论文了!?

哈啊??????????

【问九】 周铭山院长,在我会后正式向您提出质疑后,您不再以“不是‘学术’论文”为由拒绝将我文送审,而转以“未公开”发表为由拒绝,哈啊????????????????????

10月12日会议后,我于22日晚向您提出质疑,于2020年10月28日收到您的回复:

“未公开发表论文的学术认定不满足学术委员会送审条件,因此,学校不能直接认定和评价你在信中提及的论文。”

哈啊????????????????????

您不再主张发表在网站上的不算“学术”论文,我肯定您这一认知上的进步!

但您又何以转而主张发表在网站上不算“公开”呢?哈啊????????????????????

学生惶恐!!!!

劳烦您抬抬贵手,打开您的办公电脑,动动手指,打开网页浏览器,然后在浏览器地址栏粘贴上我文在知乎上的地址“https://zhuanlan.zhihu.com/p/259585060”,您看看您能不能、打不打得开、看不看得到我的文章?

还是您办公室的电脑坏掉了、网断了?又或者学校又停电了?而且一直没换、没修好?

……

……

周铭山院长,您自己觉得您拒绝将我文送审的理由合理吗?

或者,您又会臆造出什麽新理由?

【问十】 经济学院邹红副院长,您觉得您拒绝将校外专家的详细评审意见发给我的理由可信吗?在拒绝发给我校外专家的详细评审意见一事上,您还记得您当初决定做一名师者的初心麽?

2020年10月12日会上,您在向我转述被您总结成12个字的校外专家的评审意见*后,您承诺会议后会将校外专家的详细评审意见发给我。
* 如有需要,本人愿意公开回应此“12(个)”字。

然而,直至翌日(10月13日)晚17:00,我仍未收到您的任何回复。然后17:35,我发电邮给您询问情况。

第三天(10月14日)早上9点半左右,我接到学院办公人员电话,告知我学院教授委员会(邹副院长您即是教授委员会一员)昨天,即10月13日,开了一次会,会上实到的10位教授(应到11人)形成一致决议,不发校外专家的详细评审意见给我,理由是:

“没有义务”!

……

……

本人想来,估计确实不会有什麽制度明确规定教师或教授委员会,“有”义务将关于学生文章的校外专家的详细评审意见发给学生。为什麽呢?这是对教师的再基本不过的要求吧!还需要再以什麽制度加以规范吗?这是基本要求啊!

注意!!!!这里并不需要您或任何其他老师另行耗费多少时间、多少精力,先亲自阅读学生文章,再亲自撰写评价,而只要您动一动手指,把本就存在于电脑或网络上的文档发电子邮件给学生就好!这应是为人师者的基本职业道德吧!

就好像医生,明明就有患者药物的详细使用说明,明明一早就承诺发给患者,但最后却反悔,就是不给患者,而只跟患者说个大概,然后让患者自己斟酌用药,这是有违医者的职业道德的吧?

“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孔子云,“不教而杀,谓之虐”。您或教授委员会仅告知我校外专家的评审意见是“不达标”,却拒不将校外专家的详细评审意见发给我,“杀”而“不教”,“谓之”何?这是严重违反师德的吧?

所以,学生不禁怀疑,确实是教授委员会10位教授“一致”决定不发校外专家的详细评审意见给我麽?

学生不敢相信!!!!!!

学生甚至不敢相信我院教授委员会能通过这样的决议!!!!!!

所以,请问:到底是10位教授“一致”地决定不发校外专家的详细评审意见给我?还是邹副院长您强拉组织(教授委员会)来给自己背书?

……

……

您还记得您当初决定做一名师者的初心麽?

……

……

【问十一】 请问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本人于2020年12月7日发起的关于上述事实的投诉,何以在“信访事项已收到并按相关规定办理”的情况下,至2021年4月21日(至彼时已逾90工作日,超过正常办案期限)仍无处理结果?且在4月21日无处理结果的情况下,又未按规定告知是否延期处理?更未按规定告知延期处理的理由?而至2021年6月4日时,已逾120工作日,即使延期处理,也应有结果,但何以彼时仍无结果?至今(2021年7月1日晚17:00)仍无结果?此案何时能有结果?

以上十一问,希望母校研究生院院长周铭山、经济学院副院长邹红、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能予以公开、诚恳回应。

最后,我想说,首先,本人对我文的发现、逻辑演绎、学术价值非常有信心,且自以为迄今为止,并未受到实质上的质疑,详见文末情况说明4

其次,本人以与“首先”同样程度的虚心,欢迎任何关于我文的质疑、讨论、指正!特别是认可校外专家的专业性,认可他们的详细评审意见的价值,也因此,认可我文仍存在确有重大问题的可能,学生非常愿意受教!

所以,我希望邹红副院长,能重忆起最初成为一名师者的初心,将校外专家的详细评审意见发给我。如果您觉得仅发给我一人会有什么不妥,我同意您将之公开。当然,校外专家理应保持匿名!

再次,本人深知,此“十一问”公开后,若我文最终被发现确有重大问题,我自己的处境将是怎样地、怎样地、怎样地不堪!

我深知:

精剖终非玉,
卞其堪何处?

但是,没有别的办法了啊!周铭山院长一再以非正当理由拒绝将我文送审,邹红副院长一再以不可信理由拒绝将校外专家的详细评审意见发给我,我实在是没有别的办法了!所以,我不得不把自己暴露在这一后果可能极其不堪的风险之下,不得不敢效“狂者进取”——

高山恣毛雪,
绵岭延雾渊。


学生,吴轶超
------------------------

【情况说明】

1、我校博士研究生如何获得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我校博士研究生,要获得学位论文*答辩的资格,需先证明自己的学术水平已达到一定水准。如何证明呢?首先,要依据《西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科研成果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先撰写小论文,**然后将小论文投给(经学校认可其权威性的顶级)期刊,若获发表,即说明自己的学术水平获得了社会认可、肯定,然后学校依据这种社会认可、肯定,给予学生学位论文答辩的资格。
* “学位论文”有八至十万字的字数要求,按其字数体量,学生往往称之为“大”论文。
** 小论文,为适于期刊发表,字数往往在一两万字左右,体量小,所以称为“小”论文。

然而,如“问一”部分所言,对于《基本要求》制度,其实存在一种其无法规范的情况。当这种其无法规范的情况发生时,《基本要求》便失去了效力,需要另寻其他可行制度予以规范。关于此,本人找到了《西南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版),其中第十五条载有,学术委员会具有“评定重要学术成果的……等级”的职责,从而可以处理这种情况。本人所找到并提出的该“十五条”的适用性已获学校认可,亦见于“问一”。

2、为什麽2020年10月份的事我现在才公开?

本人于2020年10月22日,就“问一”至十中所述事实正式向学校提出质疑,于2020年10月28日收到研究生院、经济学院的最后回复,拒不将我文送审学校学术委员会,拒不将校外专家的详细评审意见发给我。

此后,2020年11月24日,我将该情况投诉至学校的主管部门教育部“12391@moe.edu.cn”邮箱。2020年11月26日获得教育部回复:

“来信收悉,建议您进一步与学校校办沟通了解情况,感谢您的信任与配合”。

关于此,我显然无法接受,“如果通过我和学校校办的沟通就能解决这一问题,我也就不会就此提请教育部的介入了啊”!

然后,本人于2020年12月7日将此事投诉至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正常的最长办案期限是90个工作日,即至2021年4月20日。因此,本人候至4月20日、21日。

至2021年4月21日,本人仍未收到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的任何回应。因此,本人一方面于翌日(22日),在经管之家(原人大经济论坛,原贴被删,最后一次发表地址:https://bbs.pinggu.org/thread-10622099-1-1.html)、微博(用户名“吴廓KW”)、知乎(用户名“吴廓KW”)上向我校研究生院委婉喊话,希望能获得研究生院回应。然而,研究生院似乎并未注意到我的喊话。

因此,我在又候至2021年6月4日——至6月4日,已逾120工作日,即使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办案延期,此时也应有结果,但十分遗憾——仍未收到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任何结果之后,开始草拟此“十一问”。

(待续)

十一问西南财大研究生院院长周铭山、经济学院副院长邹红与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三),地址:https://bbs.pinggu.org/thread-10665138-1-1.html

十一问西南财大研究生院院长周铭山、经济学院副院长邹红与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四),地址:https://bbs.pinggu.org/thread-1066520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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