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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 会计与财务管理论坛 七区 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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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3
问题描述:
某企业购入一套大型生产设备,为安装使用该设备需要对有关厂房车间内场所加固及地基础改造,由设备销售方派人来厂设计图纸,由购买方找人施工,共发生施工费300万元,取得建安发票,设备2000万元,请问这个300万元是否要并入该设备成本统一按10年计摊折旧?另外,后续该设备也会部分用于研发需分摊折旧,其中与研发相关的300万元折旧能否加计扣除?房产税计税原值中是否要含这300万元?

业务分析:
(1)实务建议,如该安装改造工程确实是专用于该设备的,可作为设备的附属设施入账并计入设备成本按10年计摊折旧。

(2)至于设施的300万元折旧费部分能否加计,个人认为存在风险,按财税2015年119号规定,只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可以加计扣除。该300万元取得的发票是建安发票,可能不被税务机关认可,具体应同主管税局进一步沟通。

(3)房产税计税原值存在被要求计缴的风险。根据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筹划建议:
这里存在规划的空间,比如在购买设备时合同中明确要求销售方“设备+安装”为总价,即将有关改造工程转移到销售方去,并按总价统一开具发票给购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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