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关于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控制的准则有两个:《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 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 》。前者适用于事务所执行的所有业务,为事务所制定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应当考虑的要素建立了规范和提供了指南,这些要素包括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执行、监控等。后者是根据前者制定的,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