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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 经济学论坛 三区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2021-10-15 22:00:32
youngsun259 发表于 2021-10-15 17:17
您难道不知道,马克思说商品的价值不是它的个别价值,而是它的社会价值么?

一条全自动的生产线,和一 ...
您难道不知道,马K思说商品的价值不是它的个别价值,而是它的社会价值么?
一条全自动的生产线,和一条半自动的生产线,二者生产同一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不一样的。
-------------
马说的当然是社会价值啊,他说价值量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这个各价值量当然是社会价值量啊。

问题在于你搞错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这也是带“社会”二字的,你却将其解释为某种具体的生产条件,这恐怕是一种错误的歪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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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22:02:39
楚青 发表于 2021-10-15 19:07
当我们说性感的时候,你穿起了祖传的开裆裤!当我们用连笔字书写时代风采的时候,你正爬在地上,一笔一划 ...
“价格就是数量的倒数,注意,不是反比!”
“也就是我说的,价格就是数量的反比。”

你的层次确实跟我不一样,哈哈哈,自打脸不嫌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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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6 10:29:13
uandi 发表于 2021-10-14 22:54
老马使用唯物辩证法妖术建立一个八卦迷魂阵。请君入瓮。
八门都是死门。出不来。一旦堕入,永不超生。
当 ...
有理。

看了半天这个帖子,结果不知道该怎么参与这个帖子的讨论。仅仅的发展只是马克思说价值腿,贴主说价值是手。

实际是:价值什么都不是,只是主观杜撰的一个概念。


马克思也杜撰了这个概念,但是他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说价值是一种客观存在,且看不见莫不着,是一种幽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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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6 10:30:50
关柏春曾经是论坛的一位熟人,好多年不见他踪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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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6 13:09:44
曹国奇 发表于 2021-10-16 10:30
关柏春曾经是论坛的一位熟人,好多年不见他踪影了。
是么?论坛中藏龙卧虎啊,是不是有很多发表过许多论文的知名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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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6 13:17:34
曹国奇 发表于 2021-10-16 10:29
有理。

看了半天这个帖子,结果不知道该怎么参与这个帖子的讨论。仅仅的发展只是马克思说价值腿,贴主 ...
对马哲来说,客观存在就是一种广义物。狭义的物是客观实在。(在对劳动的对象化的解释中马克思有所揭示)
此处只是运用了辩证法,但是实际上是还没有什么唯物的观点的。
此处讨论的也只是等价形式的逻辑,如果要理解的话,也不必非要有价值的观念,以价格的观念来理解,在此处也不会有太大的区别,虽然并不精确。因为此处只是体现两个不同质的物之间存在相等的量度,而量度的名称在此处是无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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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6 13:18:02
youngsun259 发表于 2021-10-16 13:09
是么?论坛中藏龙卧虎啊,是不是有很多发表过许多论文的知名经济学家?
是不是这个论坛,就记不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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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6 13:27:06
clm0600 发表于 2021-10-15 22:00
您难道不知道,马K思说商品的价值不是它的个别价值,而是它的社会价值么?
一条全自动的生产线,和一条半 ...
问题就在于,您要理解,形成个别价值的个别劳动时间,实际也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如同我在《物化劳动的量化》一贴说明的,社会只有具体的生产条件,而具体的生产条件之间不能通约。但对于相同的生产条件来讲,他们生产商品的劳动时间必然是相近的(假如一种生产条件被承认为中等生产条件,这种生产条件必然不是只以一条生产线的方式在社会中呈现,而是以几万条生产线,在几千家企业中出现,这种形式在呈现的,因此,单一的生产条件也必然是社会的),而对于不同的生产条件(优等条件和中等条件的差别)来说,即使生产同一使用价值,他们在各自生产条件下使用的劳动时间也存在天然的差距。这就是为什么会形成个别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原因。关于这些,您可以阅读丁堡骏教授的相关文章《论价值转化为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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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6 13:35:01
clm0600 发表于 2021-10-15 17:01
我认为,劳动这个概念,应该是在生产这个范畴之中,不能脱离生产谈劳动。

生产,就得生产一定的产品, ...
后续的分析会造成一定的否定,但这种否定正说明,它不是对劳动概念本身的否定,而是一种历史原因的阻断。或者说历史的发展对劳动概念的进一步发展。否则您无法解释,为什么我们必须给雇佣军工资,为什么我们必须消耗人力在某种看似非劳动的场合。
这正说明了辩证逻辑的正确性,劳动的概念必须结合它的历史阶段来考察,即马克思说的“限定条件下来理解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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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6 13:43:17
clm0600 发表于 2021-10-15 17:59
因为只有实行了“摘”这个行为,您才能占有野果,野果才能成为您的劳动产品。
--------
那这个“摘”的 ...
在概念上,我们明确谁摘的就是谁的劳动果实,这是事实描述,而不是对持有现象的定义。
这种占有一开始就应当指明是一种直接占有(事实是我在此处并没有否定其它占有形式,但这是要站在更高的的历史阶段来讨论的,我们这里是笼统地承认,或者说,搁置争议。)
只要承认“摘”是占有,在此处已经是足够的,至于是为谁而摘,所有权属于谁,在所不论,此处只证明劳动是摘者的劳动,而不是指明所有权。有法律素养的人应当清楚,占有权和所有权是两个概念,而且占有行为和占有权也还是两个概念 。
非要精确地说,此处占有是占有行为中的直接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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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6 19:18:12
youngsun259 发表于 2021-10-16 13:27
问题就在于,您要理解,形成个别价值的个别劳动时间,实际也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如同我在《物化劳动的量 ...
问题就在于,您要理解,形成个别价值的个别劳动时间,实际也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
你这是明目张胆地混淆概念,我可理解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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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6 20:09:42
youngsun259 发表于 2021-10-16 13:43
在概念上,我们明确谁摘的就是谁的劳动果实,这是事实描述,而不是对持有现象的定义。
这种占有一开始就 ...
在概念上,我们明确谁摘的就是谁的劳动果实,这是事实描述,而不是对持有现象的定义。
--------
对呀,你这句话充分说明“摘”这个行为是劳动,“占有”(你又偷偷地改成了持有)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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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6 20:13:33
youngsun259 发表于 2021-10-16 13:35
后续的分析会造成一定的否定,但这种否定正说明,它不是对劳动概念本身的否定,而是一种历史原因的阻断。 ...
你说的这个跟历史阶段没有一毛钱关系,到什么时候雇佣军也得拿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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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6 20:28:55
youngsun259 发表于 2021-10-16 13:35
后续的分析会造成一定的否定,但这种否定正说明,它不是对劳动概念本身的否定,而是一种历史原因的阻断。 ...
否则您无法解释,为什么我们必须给雇佣军工资,为什么我们必须消耗人力在某种看似非劳动的场合。
-------
问题是你把雇佣军的行为说成是“占有”,这显然不确切嘛。
雇佣军的行为明显是“卖命”,或者说冒着生命危险为雇主提供某种服务。

你要说“消耗人力”是劳动,那不就完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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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7 14:37:07
youngsun259 发表于 2021-10-16 13:43
在概念上,我们明确谁摘的就是谁的劳动果实,这是事实描述,而不是对持有现象的定义。
这种占有一开始就 ...
在概念上,我们明确谁摘的就是谁的劳动果实,这是事实描述,而不是对持有现象的定义。
这种占有一开始就应当指明是一种直接占有(事实是我在此处并没有否定其它占有形式,但这是要站在更高的的历史阶段来讨论的,我们这里是笼统地承认,或者说,搁置争议。)
只要承认“摘”是占有,在此处已经是足够的,至于是为谁而摘,所有权属于谁,在所不论,此处只证明劳动是摘者的劳动,而不是指明所有权。有法律素养的人应当清楚,占有权和所有权是两个概念,而且占有行为和占有权也还是两个概念 。
非要精确地说,此处占有是占有行为中的直接占有。
1,大哥你说的占有,特指创造出人类产品。大哥你说的占有,就是获取、得到的意思-----自然物,被人类得到了。

2,大哥你要使用日常语言,不要使用思辨式的古典式的哲学式的语言。

3,如果非要用,得譬如这样之类:人类占有。以区别于人际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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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12:42:32
clm0600 发表于 2021-10-15 18:01
事实上,如果您没有履行“摘”这个占有行为,果子无论如何到不了你手里
--------
这话说的太满了。
谁来摘,就是谁劳动,您首先要理解这句话。
如果是骡子在拉磨,我们绝不会说是人在拉磨。
所以如果是奴隶来摘果实,我们绝不能理解为是奴隶主在摘果实。
这句话换在工人身上更为合适。
工人来摘果子,就是工人在劳动,正因为摘果子是劳动,所以老板才要支付工人工资。
所以,前面“摘”的行为是劳动,后面果子到谁手里,是另外一件事,要区分清楚。

——————————————————
想了想,也许我在这里的阐述还是有歧义,正确的说法是,如果您没有履行“摘”这个占有行为,果子就成不了您的劳动产品。
说果子道不了你手里,是基于排除任何他人在场的情况下,单纯就单一的个人和自然界之间的互动的立场上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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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12:46:37
clm0600 发表于 2021-10-16 19:18
问题就在于,您要理解,形成个别价值的个别劳动时间,实际也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
你这是明目 ...
价值是某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是老马说的。
个别价值是由个别劳动时间形成的,这也是老马说的。
老马这绝不是自相矛盾。
所以,事实上不是我在混淆概念,是关于价值转型的这个部分,其实老马来没来得及表述得那么清楚。
可参见丁堡骏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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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12:49:50
clm0600 发表于 2021-10-16 20:09
在概念上,我们明确谁摘的就是谁的劳动果实,这是事实描述,而不是对持有现象的定义。
--------
对呀, ...
因为我认为把这种占有说成是持有可能更能在形象上帮助您的理解。它们是近义词,所以在某些场合下可以通用,绝不是偷换概念。
持有这是事实上领有某物的行为,一般法律上是称作事实占有,或者直接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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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12:53:26
1993110 发表于 2021-10-17 14:37
1,大哥你说的占有,特指创造出人类产品。大哥你说的占有,就是获取、得到的意思-----自然物,被人类 ...
如果非要理解占有权,还真要站在法律的角度来理解,而不是哲学的角度。当然,法学在某些眼里,可能叫做法哲学。

另外说一句,占有不是创造。对在政治经济学纯理论部分的此处的占有,它的马克思式定义是“直接从自然界虑出某物”“使某物与自然界剥离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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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13:54:57
youngsun259 发表于 2021-10-20 12:53
如果非要理解占有权,还真要站在法律的角度来理解,而不是哲学的角度。当然,法学在某些眼里,可能叫做法 ...
另外说一句,占有不是创造。对在政治经济学纯理论部分的此处的占有,它的马克思式定义是“直接从自然界虑出某物”“使某物与自然界剥离开来”
野果野鸡,到了人类的手里,进入了人世间,则变为人类的野果野鸡=人类的产品食品了,这就是劳动,就是创造。

大哥你应该用通常的语言来表达,也可以用通常的语言来表达,没有必要使用歧义多义的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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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13:57:43
youngsun259 发表于 2021-10-20 12:53
如果非要理解占有权,还真要站在法律的角度来理解,而不是哲学的角度。当然,法学在某些眼里,可能叫做法 ...
人类占有,人际占有,这是两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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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12:53:08
1993110 发表于 2021-10-20 13:54
野果野鸡,到了人类的手里,进入了人世间,则变为人类的野果野鸡=人类的产品食品了,这就是劳动,就是 ...
人类的野鸡=人类的劳动产品
我们都删去“人类的”那就剩下
野鸡=劳动产品

站在劳动产品一般来讲,你显然不能用野鸡来代替劳动产品一词使用,让整个经济学都充满野鸡。
抽象的概念仍是必须的。而且在此处,一般人的理解上绝不会有偏差,只有细究的人才会觉得在逻辑上有所欠缺。而生活中的人,是很少细究逻辑细节的。
【非要细究逻辑问题,仅仅是“人类的野鸡”这个组合,本身就是有问题的,人与野本身就是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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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5 13:26:07
youngsun259 发表于 2021-10-20 12:42
谁来摘,就是谁劳动,您首先要理解这句话。
如果是骡子在拉磨,我们绝不会说是人在拉磨。
所以如果是奴 ...
也许我在这里的阐述还是有歧义,正确的说法是,如果您没有履行“摘”这个占有行为,果子就成不了您的劳动产品。
---------
摘不是占有行为,只是把果子从树上变成在你手里而已,而在你手里的东西,并不见得是你的。

占有,一定是将某物据为己有的意思,它可能根本不需要动手,而可以是根据法规,约定占有。

果子是你摘的,它的确是你的劳动产品,但按照社会规则,劳动者不一定能占有自己的劳动产品,尤其是全部占有的情况太少了。

说果子道不了你手里,是基于排除任何他人在场的情况下,单纯就单一的个人和自然界之间的互动的立场上说的。
--------
你这条件不符合现代社会的基本情况。
请你不要再滥用和篡改“占有”这个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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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5 13:27:14
youngsun259 发表于 2021-10-20 12:46
价值是某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是老马说的。
个别价值是由个别劳动时间形成的,这也是老马说的。
老马 ...
价值是某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是老马说的。
个别价值是由个别劳动时间形成的,这也是老马说的。
--------
但老马没说个别劳动时间是社会劳动时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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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5 13:33:01
youngsun259 发表于 2021-10-20 12:49
因为我认为把这种占有说成是持有可能更能在形象上帮助您的理解。它们是近义词,所以在某些场合下可以通用 ...
无论你说占有还是持有,都是错的。

摘的动作,只是对果子位置的改变,离占有还差远了呢。

我家的果树成熟了,我雇你来摘,难道你摘的果子都是你的了?这不是笑话吗?你顶多占有你所摘苹果的小部分抵扣工钱吧?

摘果子,是劳动,没错。
凭借这份劳动,可以占有一部分果子,这也没错,
但如果把“摘”和“占有”混为一谈,那就大错特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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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5 16:42:15
clm0600 发表于 2021-11-5 13:26
也许我在这里的阐述还是有歧义,正确的说法是,如果您没有履行“摘”这个占有行为,果子就成不了您的劳动 ...
从法律上讲,在没有其它反对情况存在的前提下,通常也是默认事实占有者是实际所有者的。只有异议者提出证据,法律才会重新判定所有权。所以,实际生活中,我们完全可以认定占有者就是所有者。这一认定具有优先条件。
而且您也讲了,这个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情况。
但是,我们的劳动定义,是要限定在现代社会来理解的么?
您要注意这个问题,不然就犯了形而上学的错误。
我以前在讨论劳动定义的帖子中其实也有指出,这是最广义的劳动概念,它不是现代劳动,也不是资本主义生产劳动,而仅仅是劳动,从古至今都适用的劳动概念,所以您不能用现代的占有观念去理解它。也不能立在法律范畴在理解此处的占有概念。

另外,这绝不是对占有的篡改,如果仅仅是占有而言,那么我们就是讨论人实际领有某物这样的一个状态,而不是在讨论这个状态的法律意义。如果是法律,此处不应说占有,而是说此一事实表示某人具有对某物的实际占有权,但却不一定是此物的所有权人。法律讨论权利。况且在劳动中,占有是占有行为,而不是占有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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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5 16:45:59
clm0600 发表于 2021-11-5 13:33
无论你说占有还是持有,都是错的。

摘的动作,只是对果子位置的改变,离占有还差远了呢。
这里是据行为人来定义是谁的劳动,谁行为,谁劳动。
您把占有和后面的活动连起来看会比较客观一点,此处非要精确地说明,是在讨论占有行为,而不是占有状态,或者是占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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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5 16:47:14
clm0600 发表于 2021-11-5 13:27
价值是某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是老马说的。
个别价值是由个别劳动时间形成的,这也是老马说的。
---- ...
但他说个别劳动时间形成个别价值。而且事实也的确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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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5 17:40:16
youngsun259 发表于 2021-11-5 16:42
从法律上讲,在没有其它反对情况存在的前提下,通常也是默认事实占有者是实际所有者的。只有异议者提出证 ...
所以,实际生活中,我们完全可以认定占有者就是所有者。
---------
占有者是所有者,但劳动者不见得是占有者呀,也不见得是所有者呀,比如奴隶。
奴隶是劳动者,奴隶摘的苹果是奴隶的劳动产品,但奴隶并不占有这些苹果,也不是这些苹果的所有者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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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ngsun259 发表于 2021-11-5 16:47
但他说个别劳动时间形成个别价值。而且事实也的确是如此。
个别价值也不是社会价值或市场价值啊!

个别劳动时间形成A,社会劳动时间形成B,所以个别劳动时间是社会劳动时间?哈哈哈,这是什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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