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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16
我们都知道这两种付款方式对卖方不利,一般是建立在委托人和付款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委托人打从选择这两种方式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到风险的问题。我的问题是:在选择这两种方式之后,我们有没有可能通过其他方式,如保险等等 将买方拒付的风险转嫁给除己之外的任何人?我想过卖方办理“卖方利益险”,但好像卖方利益险不适合这个方式。该险种承保的范围主要是在海上发生的货损。(参见《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主编P147页)。后来我问过老师,他说还有个“契约险”,不懂,求解。貌似循环信用证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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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16 13:29:34
期待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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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26 09:59:07
我顶,顶到头破血流!

囧o(╯□╰)o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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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30 13:07:46
木有高人出来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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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6 15:21:54
可以投保出口信用综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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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7 17:39:39
备用信用证或者银行保函可能可以缓解这个问题,合同中规定,买方开出备用信用证或者银行保函,一旦发生拒收或者拒绝付款的情况,银行把款项付给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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