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费及住宿费债权
根据《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因此,原始权益人对在籍学生提供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教育的,依法享有收取学费的权利;对住宿学生提供住宿服务的,依法享有收取住宿费的权利。原始权益人现持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的《云南省收费许可证》(滇发改费省证字【2013】第058074号,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收费许可证中列明了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原始权益人可收取学费的学科专业、收取住宿费的公寓类型及相应的收费标准。
原始权益人可根据收费许可证中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在籍学生和住宿学生收取学费及住宿费。因此,原始权益人享有因提供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教育及住宿服务而要求在籍学生支付学费、住宿学生支付住宿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