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全体人民公有制(全民所有制)一般以国有制(国家所有制)为其实现形式,其实质实际上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克服”或说“杜绝”有关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或集团所有制(即生产资料私有制)。——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多层次以及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它不是也不可能是唯一的所有制形式,而是与其他所有制(如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制即集体所有制、各种非公有制、混合所有制)共存共生或说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国有制的理想运作模式是由人民权力机构(一般是政治机构)或经济决策机构(专门的机构)负责决定重大(根本性、框架性、原则性、制度性、方向性)事宜,然后在其授权下由专门的或具体的机构或人员负责其中观的和微观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宜,并接受最高权力机构产生的专门的监督、监察、监管机构的依法或依规监督,同时接受人民和社会的民主监督。——现在的国资委的运作可以看作其中的一种雏形,之所以说是雏形是因为它首先是对政府负责而不是直接对人大负责,另外它的运作中也还有许多不健全、不完善的地方。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生产资料首先表现为资本的形式、然后才是物质资料的形式,因而人民权力机构或经济决策机构,首先管的应该是资本,其次才是物质资料;由于主要管的是重大事宜,因而主要集中在宏观的、整体的、根本性的、原则性的、方向性的方面,而不能过于具体、细致。——那些中观的、微观的经营管理事宜应该放权给具体管理机构或执行机构(当然它也应当由人民权力机构或经济决策机构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除了在政治方面的产生、负责、监督关系外,国有制运行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正确处理人民与公民(个人)的关系。
个人(绝大多数)乃是人民的构素或者说是当时代(该时代)人民之一员(虽然极少数人也可能是人民的敌人,但是在政治或法律未明确其敌人身份之前,均应视为人民之一员)。作为人民之一员的个人,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国有制的“真正主人”或者说是其“真正主人”的一个组成部分。作为国有制的“真正主人”的一部分,对其所有的生产资料虽然并没有独占权和处分权,但是应当有一部分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或者至少是有使用和收益的资格权。——其使用固然不是(不应该是)完全无偿的,但是也绝不应该是过于苛刻的。
作为人民之一员的个人,可以基于一定的条件或者法定理由提出使用或者部分使用(参与使用)有关生产资料的申请,交由相关经营管理机构依据人民权力机构或经济决策机构制定的有关制度和规则进行审查和批准;经审查批准后,个人方可以依批准的方式或用途使用或参与使用有关的生产资料,批准时限到期后应该归还相关生产资料或将其回复原状(对其进行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或者依法、依规提出续期;上述的审查、批准、使用、归还等应依法或依规接受监督,存在不合法或不合规情况的应该及时纠正,或者进行司法救济,触犯相关法律的还要对其进行司法处理。
使用公有的生产资料所产生的收益,其相当的部分(较大的部分)应当归属于使用者,但是亦应该(依法或依规)有一部分归属于其所有者(即归属于全体人民,最终以一定的方式归属于人民的所有“成员”)。——从价值论的角度看,归属于使用者的部分可以称为“个人价值(自为价值或自给价值)”,归属于所有者的部分可以称为“社会价值(为公价值或归公价值)”。
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看,生产资料公有制应该在其运作中不断实现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或者说不仅能够维持其长久存在而且能够不断地发展壮大。——其能够发展壮大,一方面是因为其能够适应并促进生产力发展,因而是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有强大生命力和发展前途的;另一方面是因为其能够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因而得到了人民的拥护、爱护、维护、支持;当其不足以满足或者不足以完全满足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时,它就应当坚持与其他所有制特别是非公有制共存共生,即平等竞争、相互包容、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相互合作、相互交融以实现其各自发展以及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