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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2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下面简称《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条例》共八章五十一条,其中明确适用范围,主要是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收集、归集、存储、加工、传输、共享、开放、利用等数据处理活动,以及公共数据安全等管理活动


《条例》中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发展和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将公共数据发展和管理工作作为年度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关于公共数据收集和归集方面,《条例》中指出,可以通过共享获取数据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重复收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收集数据时,不得强制要求个人采用多种方式重复验证或者特定方式验证。已经通过有效身份证件验明身份的,不得强制通过收集指纹、虹膜、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重复验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公共数据开放与利用方面,《条例》中提出,公共数据按照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受限开放禁止开放数据公共数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开放开放后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开放后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涉及个人信息、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数据获取协议约定不得开放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合作等方式,支持利用公共数据创新产品、技术和服务,提升公共数据产业化水平。



关于公共数据安全方面,《条例》中规定,加强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和合法利用管理,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篡改、泄露、损毁或者不当利用。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数据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开放的公共数据存在安全风险的,应当立即中止开放,并在消除安全风险后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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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选择经营者可采用招标方式,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河北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近期,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若干政策措施》(下面简称《措施》)。



《措施》中明确,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经营者,参与招标、竞争性谈判的单位不少于3家。鼓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由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向建筑垃圾处置企业直接缴纳处置费用。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其他经营方式。


《措施》中要求,培育一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龙头企业,鼓励支持企业或个人积极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市场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名录,定期发布,并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列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


《措施》中规定,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做到能用尽用;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情况纳入河北省人居环境奖、绿色建筑创新奖等奖项评选指标体系,对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予以加分,未使用的予以减分。



素材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等

(若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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