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的交易可能悠长已久,当进口商可能进一步要求出口商延长交易天期,出口商为与买家保持长久的交易关系而惟有同意,但随后资金需求增加,经与保理商协议后,双方同意以「保理」形式买入出口商的应收帐及为出口商提供融资之便利。
需注意的是,保理并不是他们之间唯一的选择模式。对出口商而言,除了保理以外,他可以选择与当地的保险公司合作,如「中信保」亦提供了买家资信调查及买家的信用保险的服务,办理发票融资。
故进出口商签订合同,未必与要求提出做保理拉上关系。
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是相互保理合同关系。进出口保理商之间应签订的相互保理协议,双方的关系具有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间的法律关系,即出口保理商将从供货商手中购买的应收账款再转让给进口保理商即再保理而形成法律关系。
预先签订只是方便可随时互委办理保理业务而已,不一定需要待进出口商 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