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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1
一:货运合同当中,灰色灭失发生之后,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运费,这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呢?不明白。

二:保管合同当中,合同期满,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孳息归还寄存人,消费保管当中,为什么原物及孳息又归保管人所有了?

三:委托行纪合同当中,现在的明星,球员的经纪人,他们的这种关系是属于什么?

四:委托合同当中,具有人身属性的事项,不适用委托合同,那托儿所的那种业务属于服务合同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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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23 06:26:59
1# lookslike
一、合同法总则中合同的解除事由中,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货运合同中,因不可抗力导致货物无法送达目的地,若承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则双方均不需履行义务,则无需支付运费。
二、 消费保管合同的界定中就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消费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必须为可替代物,即种类物。    第二,消费保管合同必须是当事人约定将保管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保管人,保管人在接受保管物后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一般的保管合同,保管人只是在保管期间占有保管物,原则上不能使用保管物,这是消费保管与一般保管的重要区别之一。 第三,既然保管物的所有权移转保管人,因此从寄存人交付时起,保管人就享有该物的利益,并承担该物的风险。
第四,保管人仅须以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即可。 第五,消费保管合同都需要明确约定保管期间。    第六,为了维护保管人在约定的保管期间内对保管物占有、使用的利益,因此寄存人在保管期间届满前,不得要求保管人以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而一般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从第二条和第三条可以看出,这就是法律对这种特殊的保管合同的界定,对于这样的问题,只需记忆和辨别即可。
三、现在的明星,球员的经纪人,均属于文化经纪人,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的界定,经纪人是为了促成他人交易的,居间、行纪和代理等行为,因此,要界定他们的行为性质要根据不同情况判断。
四、托儿所与父母之间应当属于委托合同,因为人身属性是指基于特定人的身份而具有的权利和义务,例如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这是在《婚姻法》中进行规范的,而托儿所对孩子的照顾仅是基于协议,不是基于特定的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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