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14号具体准则规定: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例如企业将商品销售给购货方的同时,承诺如有问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退货。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照准则的确认条件进行收入的会计处理,但企业为了增加业绩却没有考虑确认条件而全额确认了销售收入。看了这段话后有个问题,如果企业能根据以往经验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比如卖衣服时,估计是3%退货率,售价100元。那么收入确认时算多少?100,97,还是都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