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标名称 | 列号 | 单位 | 指标解释 |
| 地级区划数 | 7 | 个 | 指地级行政单位即介于省级和县级之间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的个数,包括地区、自治州、行政区和盟。 |
| 地级市数 | 8 | 个 | 市是省、自治区内人口较集中,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较重要的城市。市人民政府为一级地方行政组织。它可属于省、自治区,称省(自治区)辖市,相当地区级。 |
| 县级区划数 | 9 | 个 | 县级行政单位指中国地方二级行政区域,是地方政权的基础。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包括市辖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林区、特区。 |
| 市辖区数 | 10 | 个 | 市辖区(简称区)城市基层政权组织的行政区域。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多将市区范围划分为若干区,设立区人民政府。 |
| 县级市数 | 11 | 个 | 县级市是中国大陆行政区划名称,行政地位与县相同的县级行政区 |
| 县数 | 12 | 个 | 县级行政区是中国地方一级行政区域。按中国现行行政区域体制,县可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属于市、自治川,也可由省、自治区的派出机构“地区”、“盟”管辖。 |
| 自治县数 | 13 | 个 | 自治县是相当于县的民族自治地方。 |
| 乡镇级区划数 | 14 | 个 | 县级以下的基层行政区域──乡和镇,是地方三级行政单位。 |
| 镇数 | 15 | 个 | 指报告期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在辖区内实际设有的镇人民政府个数(必须是经省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置的)。 |
| 乡数 | 16 | 个 | 指报告期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在辖区内实际设有的乡人民政府个数(必须是经省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置的)。乡包含民族自治乡。 |
| 街道办事处 | 17 | 个 | 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将其所管辖的地区分为若干街道管理区,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
| 第一产业法人单位数 | 18 | 个 | 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中三次产业划分标准,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一产业社会经济活动的法人单位数量。2013年和2018年第一产业法人单位数仅包括兼营第二、三产业的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法人单位数量。 |
| 第二产业法人单位数 | 19 | 个 | 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中三次产业划分标准,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社会经济活动的法人单位数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