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金达威公司(以下简称:金达威公司)在上市前夕,就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能够按照《金达威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则、规定赋予的职权依法独立规范运作,没有违法违规的情况发生。
2001 年 6 月 13 日,金达威公司召开了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厦门金达威维生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选举产生了金达威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金达威公司于同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金达威公司董事长,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于同日召开的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金达威公司监事会主席。
2004 年 6 月 12 日,金达威公司召开 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3 名独立董事。
2004 年 6 月 12 日,金达威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了金达威公司董事会秘书。
2007 年 6 月 12 日,金达威公司 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意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了上述四个专门委员会委员。在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三个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人数超过半数并担任主任委员,从而建立了符合上市金达威公司要求的金达威公司治理结构。
金达威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金达威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一)股东大会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根据《金达威公司法》及有关规定,金达威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制定了《金达威公司章程》,此后,金达威公司 200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200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04 年年度股东大会、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0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0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0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对《金达威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
2007 年 6 月 12 日,金达威公司召开 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金达威公司股东大会严格按照《金达威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规范运行。金达威公司股东大会对金达威公司《金达威公司章程》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利润分配,重大投资,金达威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等事项作出相关决议,切实发挥了股东大会的作用。
1、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金达威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3)对金达威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金达威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5)查阅《金达威公司章程》、股东名册、金达威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6)金达威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金达威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7)对股东大会作出的金达威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金达威公司收购其股份;(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金达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金达威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达威公司章程》;(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金达威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金达威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金达威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金达威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金达威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金达威公司股东滥用金达威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金达威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金达威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法律、行政法规及《金达威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2、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东大会是金达威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金达威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金达威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金达威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金达威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金达威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金达威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金达威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金达威公司章程》;(11)对金达威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2)审议批准担保事项;(13)审议金达威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金达威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14)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15)审议股权激励计划;(16)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金达威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1)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达威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人数不足《金达威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金达威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即 6 人时;②金达威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金达威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金达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金达威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3)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①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②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③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④金达威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⑤金达威公司年度报告;⑥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金达威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①金达威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②金达威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③《金达威公司章程》的修改;④金达威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金达威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⑤股权激励计划;⑥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金达威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4)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5)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①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②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③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金达威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④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⑤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⑥计票人、监票人姓名;⑦《金达威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