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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07
悬赏 20 个论坛币 未解决
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甲、乙、丙分别持有A公司20%、20%、60%的股权,现甲、乙、丙三方拟成立公司B,其中甲以9000万元现金加上持有A公司20%的股权出资,乙和丙分别以持有A公司20%、60%的股权出资。假设评估机构对A公司净资产评估后的结果为6000万元。
    问:在出资成立B的过程中,可不可以按下列方式作价:
    1、甲方持有20%的股权,作价1200万元,持有B公司的股权比例为8%,甲方9000万元现金出资持有B公司的股权比例为55.67%,即甲方合计持有B公司的股权比例为63.67%;
    2、乙方持有20%的股权,作价1000万元,持有B公司的股权比例为8.33%;
    3、丙方持有60%的股权,作价4200万元,持有B公司的股权比例为28%;
    假设各股东同意上述安排,请问,在法律上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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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2 14:42:30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所以说股东同意上述安排时,法律上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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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 00:30:52
查查公司法,股权出资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好像有现金出资比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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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6 17:25:35
现金出资不少于总投资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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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3 17:35:54
甲 10200万 68%
乙 1200万  8%
丙 3600万  24%
合计:15000万
其中,货币出资9000万,占比60%;非货币出资40%。
符合“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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