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为特权提供买官卖官的权力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ZF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ZF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这里“差额选举”应是常态的要求。
《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见《 江苏市委书记市长差额选举为何引起广泛关注?著作:蒋 能》)
一些地方存在买官卖官的腐败问题,就是因为没有执行<<------各级人民ZF组织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已有的民主选举的规定,为特权提供了买官卖官的权力资源。 
所有八股文作者都无视法律和党章关于民主选举平等权利的规定来讲“党风”,讲“群众工作”,讲“理想信念”等,并且主导舆,选人、用人、管人的权力就存在资源化、货币化和私有化趋势,成为特权和少数人的个人财产和生财之道。选人、用人、管人(批评、问责)的权力只能归各代表会的代表,否则,就是继续让选人、用人、管人的权力资源化、货币化和私有化,继续成为特权自私自利、自富暴富的捷径,继续成为产生腐败、制造腐败的土壤、条件和机器。201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