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版块 我的主页
论坛 经济学论坛 三区 微观经济学
2011-8-13 12:10:44
社会价格总额等于社会价值总额,完全垄断长期获得垄断利润,是侵占了哪部分厂商的利润?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1-8-13 15:28:03
zxzxcvcvbnbn 发表于 2011-8-13 12:10
社会价格总额等于社会价值总额,完全垄断长期获得垄断利润,是侵占了哪部分厂商的利润?
你还是没有看我的材料,好吧,我给你解释清楚这到底是怎么回事,看好了:

以下是我在《市场经济的价格反映的是什么?》(https://bbs.pinggu.org/thread-1135887-1-1.html)这篇帖中的一个回复。

我认为与本帖的内容相关,所以在此作出引用:

----------------------------------------------------------------------------

我的理解是这样的:

(1)源自西经,两个有部分替代性的商品(并非功能上的部分替代,这里的替代纯粹是效用上的,即主观的)在均衡时必有:

Px / Py = MUx (x*,y*)/ MUy(x*,y*)

这里的Px,Py为商品x与y的市场均衡价格,MUx与MUy分别是x与y的边际效用,x*,y*是x与y商品的消费者最优决策购买量!每一个消费者的x*与y*的量可能都不同!但上式对每一个消费者均成立!

(2)现在,融合马经内容:

MUx (x*,y*)/ MUy(x*,y*)如何解释?边际替代率,即边际效用之比,这是西经的解释。

但融合马经:

我们可以将其当成是价值量(劳动力本身的价值)之比Vx / Vy!

我们将众多商品划分为两类:

(a)可以将产生的MU归结为劳动力贡献的商品——大多数商品都属于此类

(b)不可以将产生的MU全部归结为劳动力贡献的商品——比如古玩、玉石、陈酒等等

第一:

如果说x,y都是正常商品,即(a)类商品。

那么,我们可以将MUx (x*,y*)/ MUy(x*,y*)视作是该消费者在(x*,y*)消费组合上对x与y的价值量之比的判断!

记为:MUx (x*,y*)/ MUy(x*,y*) = Vx / Vy

于是,我们有:

Px / Py = MUx (x*,y*)/ MUy(x*,y*) = Vx / Vy

第二:

如果说x,y中哪怕一种商品属于(b)类,那么,我们就不能将x,y商品的MUx (x*,y*)/ MUy(x*,y*)视为两商品价值比Vx / Vy



Px / Py = MUx (x*,y*)/ MUy(x*,y*) 并不必然等于 Vx / Vy

(3)世界模型:

假设世界上只有4种消费性商品——1,2,3,4,且前3种均是(a)类,第4种商品属于(b)类,且均衡时1,2,3,4的均衡价格分别为P1,P2,P3,P4,它们是已知量,可从市场直接观测得到。那么:

如果我们随便挑一个属于(a)类的商品作为基准商品——比如商品1,并假定它的价值量为V1,注意,V1是未知量!那么依据以上原则:

商品2与商品1的价值比:k2 = V2 / V1 = P2 / P1(P2 / P1已知,是均衡价格比,可由市场观测得到)

商品3与商品1的价值比:k3 = V3 / V1 = P3 / P1(P3 / P1已知,是均衡价格比,可由市场观测得到)

但是,

商品4与商品1的价值比——k4 = V4 / V1——并不是市场观测到的P4 / P1,那么它如何决定?

我们引入“公平评价盒”机制,将其当成黑箱,不去揭示其中原理,但假定其作出的判断是公平的,于是,我们将k4交给“公平评价盒”判断!

于是,k4也产生了!至此,k2,k3,k4均是已知量了!

那么,这个世界的所有商品的总价格为多少呢?

总价格 =  P1 * Q1 + P2 * Q2 + P3 * Q3 + P4 * Q4

其中Q1,Q2,Q3,Q4是各商品的均衡净产量!它们与价格P一样,也是可以直接观测的已知量!

而这个世界的商品总价值又是多少呢?

总价值 =  V1 * Q1 + (k2 * V1) * Q2 + (k3 * V1) * Q3 + (k4 * V1) * Q4  (注意,只有V1是未知量!)

我们揭示一个基本原理——人类总体上得到的收入就是其劳动的应得报偿——即“总价格=总价值”!

于是,我们有:

P1 * Q1 + P2 * Q2 + P3 * Q3 + P4 * Q4  =  V1 * Q1 + (k2 * V1) * Q2 + (k3 * V1) * Q3 + (k4 * V1) * Q4

注意,上式除V1是未知量外,其余均已知!

故可解出V1的绝对量!

又由于k2,k3,k4已知!所以我们可以得到V2,V3,V4:

V2 = k2 * V1

V3 = K3 * V1

V4 = K4 * V1

至此,商品1,2,3,4的价值量的绝对值也全部解出!

这就是世界模型!

(4)总的来看,虽然商品1,2,3均为(a)类商品,但别以为它们的价值量V就直接可以等于价格P了!

我们没有设定V1 = P1, V2 = P2, V3 = P3,不是么?

还记得我们是怎么得到V1的?

是通过“总价格=总价值”公式!

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必然得到V1 = P1, V2 = P2, V3 = P3

为什么?你也许会问:既然你将它们划归(a)类商品,为什么就没有该结论呢?

很简单,由于商品4的存在!它的价值不等于价格,所以,它变相吸走了其他商品该分到的价格收入!

如果我们承认(b)类商品存在,且承认“总价格=总价值”,那么,我们就必须放弃V1 = P1, V2 = P2, V3 = P3

不过这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价值量重在比例,而不是绝对值!

只要(a)类商品有Px / Py = Vx / Vy即可!

但是,价值量V的绝对值并非毫无用处!它可以用于判断消费者是否被“剥削”

商品4是(b)类商品,比如玉石或沙漠中的淡水资源!

通常,这类商品都有 P4 - V4 > 0

这说明消费者被变相剥削!

比如,消费者认为玉石值得收藏,这个主观效用支配他们开价买玉,但玉石的雕琢开采的劳动对应的价值可能很低!

消费者超值购买变相的是在被拍卖方剥削!但这是主动被剥削!

再比如沙漠中的淡水!我卖水开高价,你为生存不得不买,生存下去的愿望就是效用,它支配你不得不买,但淡水本身的价值量可以为0,你买水实际上就是在被我剥削!所以,你的情况是P4 - V4 > 0,但这是被动被剥削!

由于有商品4的存在,在“总价格=总价值”的前提下,商品4吸收了很多本该被分配到商品1,商品2,商品3中去的货币!

所以,普遍来说,商品1,2,3有:P - V < 0

此时是厂商在被消费者剥削!进而是(a)类厂商在被(b)类厂商剥削!

就是这样!

----------------------------------------------------------------------------

引用部分结束。

这是两种理论融合的一个尝试。

你现在应该知道垄断厂商(假设其为(b)类企业,且P - V > 0)剥削的是谁的利润了!——它直接剥削消费者——进而间接剥削所有(a)类商品的企业!即使它们表面上毫无关系!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1-8-13 17:05:41
meishanjia1900 发表于 2011-8-13 15:28
你还是没有看我的材料,好吧,我给你解释清楚这到底是怎么回事,看好了:

以下是我在《市场经济的价 ...
有点明白了,请问垄断厂商可以是a类企业吗?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1-8-14 00:28:40
zxzxcvcvbnbn 发表于 2011-8-13 17:05
有点明白了,请问垄断厂商可以是a类企业吗?
不严格的来说,任何商品都有一定的垄断性,所以,可能会出现一种商品,虽具有垄断性,但属于(a)类商品!马克思的理论本身并不严格,它更多的是回答为什么汽车的需求曲线在上方,而自行车的需求曲线在下方,至于汽车的向右下方倾斜的需求曲线上哪一点才代表汽车的真正价值这个问题,我认为并无意义!因为可能哪一点都能代表汽车的价值!它不是一个精确的值,确定死了就无法变动!

垄断是一种供给控制,我们不要太苛求,不要因为厂商稍微减少了一点供给,稍微使均衡点从需求曲线上面的右下端某一点移到了左上端某一点,稍微使均衡价格上升了那么一点点,就判断说商品的价格偏离了价值,这我想也太敏感了!

在Px/Py=MUx(x*,y*)/MUy(x*,y*)中,均衡价格比本来就部分的受商品供给量x*,y*的影响,这一块我们是很灵活的,我们只要大致判断一种商品是(a)类就可以了,至于厂商稍微控制了一点供给,使(每一个消费者的)x*下降,从而使均衡的Px/Py上升,我们仍认为它代表两商品的价值比!

垄断商品并非天生的就是(b)类商品,它们是两个概念。

-------------------------------------------

其实我划分(a)类(b)类商品,本身只是在替马经解围。

按照我写的材料上的严格态度,可能任何两商品的价格比都不等于价值比!(但“总价格=总价值”成立!)

只是如此就无法解释马克思的所谓价值规律了!关于为什么此时价值规律失去意义的问题,这在我的材料中解释的很清楚。

为了部分复活价值规律,我才做了让步,划分了(a)类(b)类这两类商品。

(a)类商品完全是为了部分的保住价值规律(从比例上保住它),以便安慰那些怀念《资本论》的人。

其实马克思在根本上出了错——商品为什么会发生交换?是因为两商品均含有无差别人类劳动么?——决不,而是因为两商品中含有无差别的满足人类欲望的能力!

价值规律是错的!从头到尾。

马克思想说明什么?——不就是资本家靠占有资本,从而无偿占用劳动者的劳动么?——其实为了说明这一点,根本不需要什么价值规律!

只需要说明——从总体上,人类得到的总商品刚好能补偿付出的总劳动(即“总价格=总价值”)——就可以了!

如果我们判断资本家没有付出劳动,那么他自然是因为占有了工人的价值才得到利润的——这就是剥削!

一切如此简单,根本就不需要“价值规律”!

我们不需要判断具体哪一个商品的价值应该为多少!我们只需要知道“总价格=总价值”就行了!我们只需要知道不劳动者也得食就是剥削行为就可以了!

-----------------------------------------------------------

其实我倒认为,两商品的价值比就是生产两商品所用全部劳动者的工资之比,即V1 / V2 = W1 / W2 (我丝毫不讳言这样做是违背马克思原意的!

经理人也算劳动者。

全社会仍按利润最大化经营、运作

而资本一律不允许收利润,利润直接上缴,全部利润总量再按每个劳动者的工资比例发放,比如我们工资比为W1:W2:W3,那么我们发到的补贴也是这个比例!

故有:

(你的工资+补贴) /  (我的工资+补贴)=  你的工资 /  我的工资

其中,你与我各自的工资+补贴 才代表我们各自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量!  

这样,再将每个产品所用到的所有劳动者(包括资本品及原材料的制造所包含的劳动者,以及制造资本品及原材料所需的资本品及原材料的制造所用的劳动者,一直往上追溯,直到无穷)的工资及补贴加总,就是这个商品的实际价值!(注意,没有资本品折旧,因为资本品折旧就是另一个厂工人的劳动成果)

按这个方法算得的商品必然有“总价值=总价格”,因为我们只是在改变收入的分配而已!

并且,我们还能得到每个商品的价值量!

而且,我认为只有工资比才能反应无差别劳动量之比(注意,是比例,而非总量!有V1/V2=W1/W2,但绝没有V1=W1,V2=W2)——这本身是违背马克思的意愿的,但商品价格并不单纯,我想只有工资比才能单纯的反应你与我的劳动贡献度之比。

你想一想,同样是做家具,就因为红木稀少,所以价格昂贵,你能说红木家具比普通家具贵是因为做红木家具的劳动者更有技巧、更能创造价值?

明显不能这样说!你得看做红木家具和做普通家具的工人他们的工资比例,也许只是1:1,这才能真实反应无差别人类劳动量之比!你不能看它们的价格比P1/P2,因为P1远大于P2只能说明供应红木的资本家因为红木紧缺而多赚钱了!

所以,用工资比方法算得的商品价值比,才能真正反应无差别劳动量之比!

当然,此时我们已经不能再期望“价值规律”成立了,价格比P1/P2与工资之比W1/W2(等于工资+补贴之比)——即价值比V1/V2——可能会相差很多,不过舍弃“价值规律”我并不心痛。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说点什么

分享

扫码加好友,拉您进群
各岗位、行业、专业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