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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5
“小三”分手费该不该给  司法解释第二条写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这一条最富争议的规定引起在座专家的热烈争论,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卓冬青认为,这样的规定不鼓励小三索赔,从另一角度看又变相鼓励了男人养“小三”,风流的男人完全可以“玩了之后不给钱”。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耀红则直言,“这样的立法导向不对。”
  从事妇联维权工作多年的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淑美认为,现在的“小三”有“恶意”也有“善意”的,即她本身也是被欺骗的受害者,而这一点在此次司法解释中没有体现,因此应该修改并区别对待。
  但是,广东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郭丽红则认为,婚姻法不是妇女权益保护法。“善意”小三和合法配偶谁更值得保护?所以她建议这条规定可以删除。
  司法解释保护“富二代”?
  司法解释的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梁聪称,该规定“保护了富二代”。而黄淑美则认为,这不只是跟“富二代”有关,牵涉更多的是广大农村妇女。“在农村,妇女出嫁即净身出户,但是丈夫的房子一般又登记在公公名下,而按现在的规定农村妇女一旦离婚,就意味着无家可归。这次的司法解释我感觉对妇女权益保护越来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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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15 15:31:49
新时代,女儿当自强!......男人靠不住了!!!所以,找真心人比傍大款要更安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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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15 15:37:00

还没有看过新婚姻法,不清楚~但是看了网上的几篇文章,感觉这个新法应该还是有不完善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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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15 16:21:01
都有理,但小三本不该有,但有小三也是双方的事,所以应当对养小三四的男人进行必要的惩戒。但反过来,法律总是为政治服务的,揪出那么多贪官,有木有没有小三的?那么没有揪出的呢?!唉,世风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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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16 15:36:24
fzwang58 发表于 2011-8-15 16:21
都有理,但小三本不该有,但有小三也是双方的事,所以应当对养小三四的男人进行必要的惩戒。但反过来,法律 ...
真是世风日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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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17 10:58:40
以半数家产来挽救的婚姻对于一个追求物质的人来说很必要能通过法律来获得自身的维权,但对于一个精神自由的人来说,一切都是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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