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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 会计与财务管理论坛 七区 会计与财务管理
2012-10-24 21:13:33
法院一审判决,虽然没有问题,但还是有隐患的:
1,荷金公司真实负债应该只有900万元,担保公司
以债权拿走的,实质是荷金85%股权转让款。
2,法院说1500万元,是85%股权的对价,易于
引起歧义:是指股权购买款,还是指借款的附带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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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4 21:22:08
说得好不如做得好,在这个案例中,特别有启发:
李曾经建议薛:薛和李投入的1500万元,以薛和李
的名义借给荷金公司,而85%的荷金公司股权,以
另一个公司的名义持有,但薛认为不需多此一举。
如果按李的意见做了,尽管1500万元负债,需要
得到公司有权机构确认才行,但决不会出现如此
混淆不清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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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7 20:50:46
学 习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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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8 21:10:01
在常识性真理面前毫不犹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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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3 21:58:36
法院以“对价”概念,否定了原告的“债权”诉求,诚然高明,也合乎原股权转让合同的字面含义,它可以把股权购买款及债权问题,先行搁置。因为,这的确可以看成一个对价,股权转让人允诺,只要股权受让方完成向第三方还款的义务,就可以获得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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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2 11:10:35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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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 22:08:53
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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