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本文原载于《上海证券报》2023年8月7日第6版“书评”专栏,稍作修改转发于此。近日《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公布,延续了二审稿在第一条中新增的“弘扬企业家精神”提法,颇值肯定。只可惜,在三审稿中这个提法仍为宣示性的独条,并未有相应具体制度做体系性支撑。笔者仍然希望在后续的进一步修订中,能有配套改进。<br><br><br><br><br><br>
著书有时代烙印,读书也须机缘契合。在现下我国经济转型换挡的关键时点读张维迎老师的《重新理解企业家精神》一书,格外有特殊意义。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经济正经历结构性改革,从粗放型发展转型为可持续、高质量之发展。在这幅波澜壮阔的图景中,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企业家群体不可或缺,企业家精神值得重述与呵护。这本书正是对企业家群体及其精神内核做了精到的重新阐释。<br>
对于企业家精神,现下各方重视,但也多有误解。比如,热议中的《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一条旗帜鲜明地增加了“弘扬企业家精神”字眼,将企业家精神提升到新高度。但在后续条款中,却未予具体界定与落实。这可能是因为对企业家精神的共识尚未达成。一部分人会认为企业家即企业高管从而误以为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即为创业,另一些人会认为企业家是指投资者或股东并对其冠以资本家之名。这些认知有所偏颇,须正本清源。<br>
作者认为,<b>管理者不等于企业家,出资者也不一定是企业家,企业家有特定含义</b>。现实中的企业家通常具有多重身份,既是企业家,又是投资者,同时可能还身兼管理者,但他们一定是不同的身份。<br>
<b>01</b>
<b>管理者不等于企业家</b><br>
张维迎教授认为,企业家与管理者之间有着泾渭分明的界分。与企业家相比,管理者所做的决策多为“准科学决策”——管理学之所以会变成一门学问或学科,一定是发现了背后的一些基本规律。然而,<b>企业家所做的决策,大多是“非科学决策”,是愿景驱动大于理性驱动</b>。作者在书中断言,企业家决策不是科学决策,不是给定约束条件下求解。<br>
<b>对管理者而言,最重要的是数据和计算;但对企业家而言,最重要的是直觉、想象力和判断。</b>企业家之间比拼的是对市场风险的预测以及对机会的捕捉能力。真正的企业家,一定是实践理性大于科学理性。作者引用哈耶克的说法,将知识分为两类:科学知识(scientific knowledge)和实践知识(practical knowledge)。前者是指用语言文字、数学公式、图表模型等表达和传播的显性知识,后者则是没有办法用语言文字、数学公式、图标模型等表达和传播的隐性知识。前者对科学管理决策起到主要作用,但后者对企业家决策(特别是对创造性的决策)起到主导作用。<br>
张维迎教授用了一个经典案例来说明不能将企业家决策误当作管理决策——乔布斯推出iPhone时,英特尔公司错失良机拒绝为其开发处理器。苹果公司曾考虑将第一代iPhone处理器的生产委托给英特尔公司,乔布斯找到时任英特尔CEO欧德宁,开价每枚处理器10美元。欧德宁组织了一个团队进行了一系列测算:根据这个开价,要确保盈利,iPhone需要极高的销量;而作为新产品,这肯定是一笔赔本的买卖,不值得做。于是欧德宁基于这个管理决策,回绝了苹果提出的交易。与之相反,三星接下了这个单子,仅用了三年时间就崛起,并开发出自己的智能手机,成为苹果的竞争对手。<br>
因此,真正的企业家不是选择给定手段满足给定目标,而是积极地和创造性地寻找新的目标和手段。他们勇往直前,而非循规蹈矩。企业家们并不是有了“米”才去“做饭”。他们往往在没有米的时候,就开始准备做饭。企业家们在一路磕磕绊绊中寻到了米,找到油盐酱醋,甚至锅碗瓢盆也是临时凑的。但正是如此,他们不断朝着一顿大餐的目标达成中不断前行。<b>难怪美国黑石集团联合创始人苏世民说:“你可以通过训练成为一个管理者,也可以通过训练成为一个领导者,但你没办法通过训练成为一个企业家。”</b><br><br>
<b>02</b>
<b>企业家不等于投资者/股东</b><br>
张维迎教授在书中说,“假定小股东都是对的”是个认识误区,其实小股东是搭便车者。人类经济发展史上的重要变革与创新性进展,都是企业家推动,而非资本推动。资本固然是催化剂,但光有催化剂不可能出现实质创新。企业家精神才是主导要素。<br>
他认为,<b>企业家与投资人之间的冲突,在大部分情形下并非是利益上的冲突,而是观念和认知上的冲突</b>。投资者往往关注短期利润,而企业家则持有更长期的视野。企业家可能更多地想将内心深层次的愿景予以实现(这些愿景往往超越营利性),投资者则大多进关注投资回报,对企业创始人的愿景并没有那么在意。流行的公司治理理论认为,核心是约束企业家的道德风险,让企业家的决策能够忠于投资者并可能地尽职尽责。这个理论假定股东总是对的,企业家一定要服从投资者。但这其实是错误的。<br>
还是以苹果公司为例,史蒂夫·乔布斯曾被苹果公司董事会赶走又请回。乔布斯和沃兹尼亚克与1975年创办苹果公司,其设计的Mac电脑大卖。后由于市场及竞争对手的原因,销量下跌,1985年乔布斯被董事会赶走。赶走他的董事会成员包括苹果的第一个投资人迈克·马库拉和亚瑟·罗克,这两人曾对乔布斯如同慈父,但在最后关头对乔布斯的认知产生了怀疑。12年后,苹果公司面临破产,董事会又不得不把乔布斯请回来。后来发生的事情也证明了乔布斯的商业眼光远超投资者,iPod、iPhone、iPad等划时代的产品不仅让苹果公司成为伟大的公司,而且让整个世界都为之改变。<br>
<b>03</b>
<b>企业家成长的宽容法治土壤</b><br>
企业家群体是另类,是一群“破坏性创新”的少数人,需要宽容的法治土壤允许他们多多试错;但同时,也不能让某些人打着企业家的名号肆意妄为,侵犯中小股东、债权人及社会利益。其间平衡需要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同仁仔细思量。<br>
张维迎教授在书中认为,<b>通过法律或经济学意义上的公司治理研究,可能解决部分利益冲突问题,但无法解决观念和认知冲突</b><b>。公司法上的忠实义务或是勤勉义务是对企业管理者的要求,而不应适用于企业家。</b>优秀企业家对一家优秀企业所起到的作用,绝不是管理上的,而是“开拓创新”意义上的。张维迎教授在书中说“以为监督越严格,治理越有效,其实是扼杀了企业家精神”。深以为然。<br>
具体到公司法规则,其实并不区分企业家、管理者、投资者,一股脑施以一般的专家责任。如现行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而近日公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又增加第180条第3款“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这个新增规则在严密法网的同时,仍然不考虑企业家与管理者的重大区别,笼统规制之。须深入反思。<br>
公司法治应当为企业家的开拓创新创造空间与土壤,而非简单地施加过于严苛的法律责任。张维迎教授在书中将企业家分为两类:套利型与创新型。套利是短期行为,而创新是长期行为。<b>中国过去几十年的高速增长主要靠套利型企业家,三代企业家特别是前两代基本上都是套利型企业家。现在套利空间越来越小,未来增长主要靠创新型企业家。适合套利的体制和文化并不一定适合创新,后者对营商环境提出了更高要求。</b>最大的营商环境改善,是法治的改善。没有有效的法治保障与稳定的预期,企业家很难有积极性做创新。<br>
在过去的四十多年改革开放里,中华大地上出现了无数大大小小的企业家,他们在想象力、创造力、意志力和勤勉上都异于常人。正是这些前赴后继的企业家们左冲右突、野蛮冲撞,成就了今天的中国经济奇迹。读完张维迎教授的这本书,或许能对这个群体有更准确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