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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3 00:00:00

法官算不算“官”?法官如果由出钱最多的人担任,会有怎样的结果?

“官”需不需要讨论“称职”的问题?出钱最多的人当官,其中是否还存在“称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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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3 00:58:00

关于自愿互利,是我理解错误。一旦给定“自愿互利”的前缀,其必然具备了实现前提。买官者应该是“自愿”的,因为他的确可以退出。尽管,他的确不能和卖者讨价还价,但这个过程由买者之间的竞争替代了。如同拍卖。

官权买卖实际上是多方交易。“事实权”中的收入源是“民”,或是其他的“官”,他们的利益是官权交易利润的主要组成部分。但,他们不能从交易中获利。他们是交易的净损失者。

这好像就是外部性的含义,呵呵。只能是说,主动交易者和被动交易者都清楚的知道谁在支付成本,谁在获取利益。就此打住了。继续下去的话,就不会再有什么像样的想法了。呵呵。其实,最直接和简单的答案和反应就是:社会成本和社会受益。正如sungmoo斑竹说的称职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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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3 20:49:00

对这个官能不能买卖的问题,我到现在仍没有有说服力的判断和解释。

我看,把我们所谓的官定义为政府范围内或国有企业范围内的官,以和民营企业里的企业家、管理者相区别。为什么要官,与为什么要有政府,这两个问题,我认为是一样的。按科斯的看法,如果把政府看作一家大企业,那么,为什么要有官,为什么要有政府,就同为什么要有市场里的企业是同样的道理,或者按张五常的说法,是一种合约代替了另外一种合约,那到底是哪两种合约的互相代替呢?我认为,李俊慧的解释最清楚(对了,各位有她解读经济解释的书吗?有的话,说明一下怎么买),那是以只有收入条款的合约被有收入条款和使用条款的合约所代替,收入条款与定价安排相联系,与度量成本相对应,使用条款与管理相对应,与企业内部管理费用相对应,与市场里只有商品产权的收入条款不同,产权的使用条款往往不是相互自愿的行为,比如,我们单位领导,叫我到一部门,而不到二部门,那不是价格机制的作用,而是有形之手的作用了。这个思路看,官的产权(权利)往往不是规定产权收入条款的,而是规定产权使用条款的,不是自愿的互动行为,非自愿的互动行为,当然不能用价格机制,不能用买卖的形式进行交易了,政治为什么不能与价格机制一样,政治为什么往往带有强权,而不是自愿基础上的互动行为,是同样的道理。

唉,看样子,我还不是很清楚这个问题,希望同仁们深入交流把问题给搞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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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3 22:07:00

官位可以买卖,但是价格定的太低了。从前朝买卖官位的史实记载中可以看到低价出售官位的失败。官位的价格应该有政府来定,但其中有个前提,政府不能为少数人所控制,也就是说出售官位所得能真正的归国库所有,而不至于因为官员可以中饱私囊来作为游说者动摇官位的价格。

可惜,现在还没有那样的政府,虽然不可否认世界上有那么几个人买的起官位。所以,换句话说,这个交易很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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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3 23:33:00
官如果可以买卖的话,那就象普通的商品一样,商品要么是能够对消费者有用,要么是以赢利为目的,而官明显是后者,那样做官还谈什么为民服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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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4 02:13:00

关注此贴,在于蓝田斑竹的如下说法好像无论怎么解释都成为解释的屏障似的“如果你认为我侵犯了你的产权,你可以将我的官权再买回去……”。仍没什么有价值的想法,只是想到另一个问题:

民主政治的选举中,每个选民,无论其天赋资质、政治经验、经济能力、知识水平等等如何,都只有一张选票。这种方式意味着,稀里糊涂的选民和理性明智的选民在决策权上无差别(希特勒当选不知道是否与此有关,大家都懒得弄清楚他究竟要做什么,呵呵)。在市场领域里,选票是“炒票”,每个人没有数量限制(只要财力足够,也未必单纯是财力问题,市场选择是连续的,多次购买可以替代财力不足),每个人上述各方面的能力可以通过“选票数量”体现,“少数人”也可以借辞来解决自己处于“少数”的问题,明知理性的行事动机增强。单纯从上述的角度来考虑,后一种选举方式选出“有效率”的组织或人的概率显然大于前一种。那么,为什么不在政治领域采用后一种选举方式?

个人认为:无论是政治领域还是市场领域,自由竞争的实现都需要取消或降低人为壁垒。“炒票”作为选票,虽然成为壁垒,但一个社会里可以存在很多厂商,以满足不同成员的偏好,选举方式所形成的壁垒对竞争的影响因此而解决了。一个社会可以同时存在很多执政政府吗?

市场领域可以“多元化”,使得a类选民投再多的选票也不能让b偏好的厂商出局,竞争不会因选票壁垒而弱化,a选错的责任也就无需b来完全承担;政治领域“单一化”局面,选举壁垒如果存在,则a可以让b偏好的政府出局,竞争会因为选票壁垒而弱化,b也就需要承担a选错的责任。

买卖官权是否也是因为如此呢,由于卖官者和买官者之间的交易契约,会使的“规定产权使用条款”这项权限的使用趋向“单一偏好”,而降低政治领域内部的竞争,使其运行效率降低。政府同意卖官,往往是基于财政压力,也就意味着收入可观,往往在不得已时使用,只能是因为其牵涉到政治领域自身的运行效率吧?虽然可以多设职位,使得买官者来自不同的“卖方”,从而保证内部竞争的存在,但过多的职位必然又会带来财政负荷。

我还是偏好从“非交易”方去考虑官权买卖。单纯从交易双方考虑,总觉得很难找到答案。自愿互利的交易都是有效率的,可为什么类似器官买卖、毒品买卖等交易一直被争议,始终不能或很难得到合法认同呢?无疑是因为其牵涉了交易外的问题。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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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4 10:12:00
我在33楼的看法是,"官"这一商品的买卖,从合约角度看,涉及到收入条款和使用条款,而使用条款往往涉及强制,与自愿交易的宗旨不相符,所以,官往往不能自由买卖,看看有没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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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4 12:03:00

可是,如果交易发生在不同部门之间,我的意思是说,一个非政治领域的人,向政治领域的人买官,或者一个税务系统的人,向银行系统买官,有谁被强制了呢?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1-4 12:11:3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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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4 12:31:00

如果你把政府这个国有企业的范围扩大一点,把凡是不直接是民营企业的部门,比如税务、银行、法官、军队长官等等这些官,都看作政府这一家大企业的一个部门,那么,科斯的企业理论就是适合的,官的买卖就是一个非自愿交易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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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4 12:55:00

是否可以理解为,因为政治领域的活动其关联性强于市场领域,所以,即使看似独立的部门,也存在产权合约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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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4 13:25:00

看样子是我没说明白。从合约的角度看产权(即制度)、看交易成本,我认为是张五常对经济学最大的贡献,他在坚持波普尔科学要有可证伪这一前提下,从合约的角度看问题,他重要的文章基本上都是从这一角度出发的,比如他的关于企业性的论文、比如他的关于价格管制的文章。

与商品在市场交易,是一种断权买卖,是一手付钱,一手拿商品,只有收入条款的合约不同(当然,复杂商品的买卖也是有结构的),企业,这种制度里的合约,是既有收入条款又有使用条款的。收入条款,比如怎么决定价格,是可以自愿讨价还价的,是一个自愿互动的过程,其中涉及的,主要是定价、如何决定价格成本最低的量度问题,张五常在经济解释中的选择定理认为,商品以容易定价的指标定价,比如用重量定价格,比如苹果,定了价,我们选择行为的重点就由价格决定了(这个问题,阿尔钦的价格决定什么很重要),不再需要由价格以外,看得再的手的作用来管了。而合约使用条款,比如,我在银行工作,我要到哪个部门工作,不是我和上级自由讨价还价决定的,而往往是上级根据我个人特点,由他强制决定的,很可能存在我与他看法不同的情况,比如,我认为我合适在1部门工作,他却安排我在2部门,这里,我在没离开单位前,我是没有自愿不去1部门工作的自愿权利的。我这个与单位的合约,除工资这个收入条款外,还是一个我这个人力资本如何使用的问题,这个使用条款,涉及的是管理,是管理费用的问题,为什么要有这个收入条款,张五常认为,是由于一件商品,比如照相机,每个客户要弄清楚每一个部件的功能,要懂得怎么样组装,这个成本太高了,用企业这个有形之手,不再以自愿交易,自愿讨价还价的方式进行,成本更低,他说的独裁有独裁的好处就是指这个问题。

当然,张五常仅仅就为什么存在企业作了一个说明,其实为什么存在企业,为什么在市场里存在企业,这个问题很大,很重要,但我认为,经济学家还是没有说明白,需要不断观察和解释。

官,因为他代表的权利,涉及使用条款,涉及强制,不是无形之手的价格机制,而是有形之手来解决的问题,因此,往往不能自由买卖。

你说的政府部门之间的关联性,是指他们之间非收入条款关系吧,而是使用条款关系更密切吧。这个合约结构的问题,我是看了《五常思想》向松祚、高小勇主编,中的李俊慧《经济解释》的结构,才感觉有点明白的,有兴趣可以找到读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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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4 16:05:00
知道了。多谢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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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6 14:07:00

官位的买卖事实上是对于权利的买卖,而这个权利又不象商品的所有权一样,更象一种委托权,是社会全体成员共同承认某种社会制度或法制而愿意放弃一部分自己的私人权利转让出来的。当一个政府承认了能够买卖官位,那它也即将走向灭亡,人们将收回自己原先转让出来的权利(即不服从现有的制度),来推翻这个政府。那么,这时那些富人买的官位是否还有意义呢?

简单的说,买卖官位的前提是否定民主的法治和道德准则,而官的权利来源正是这些民主的制度,那么从稳定的状态来看,买卖官位怎么得以实现呢?一个明智的政府是不可能愿意看到这一现象发生的。

另外,还谈到企业CEO是否能买卖。现代企业制度,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公司董事会从自身利益和公司的发展出发,更愿意找一个能干的人来当CEO而不是一个有钱人。更没有人愿意自己出钱买CEO,再帮公司的董事会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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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6 14:17:00

在这个社会中,经济学研究的就是将所有的东西可度量化,你付出的任何东西都可以用货币衡量,只是有些东西是主观的,甚至连生命,快乐度这样的东西也是可以买卖的,只是它们的边际曲线更不容易接近罢了。同样官也是可以买卖的,我们说不能买是由于有人们的道德价值观的限制,只要买官的价格足以低于作官后的收益和抵消人们反对的道德冲击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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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6 17:49:00

但官的权利正是由民主的法制和道德准则来保证,你否定了这一前提,你买的官是否还享有预期的权利呢?

此外,经济学的基本假定之一是,人都是理性的.当官可以买卖,公众的利益受损,人门还会支持这个政府吗,这个政府设置的官位还有效吗? 象这样的前车之鉴已经很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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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7 11:02:00

管权是一种垄断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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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7 12: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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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12 10:06:00

由于下文涉及到官的买卖与收入分配问题,故转帖在这,以紖起深入的讨论。

周其仁:收入分配的一个倾向与另一个倾向

来源:《经济观察报》,2006年11月13日

很少有人认为自己的收入偏高,可是很多人与我一样,很容易发现别人得到了不合理的高收入。这说明,客观、冷静地讨论收入分配问题并不容易。不过既然收入分配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我们还是尽可能客观地来做一些探讨。本文区别了收入差距与分配不公这两个相互联系、但终究可以清楚界分的问题,集中于转型经济里的分配不公问题。

基尼系数与收入概念

2002年,中国的基尼系数是0.46,国际上很少有国家的基尼系数会超过这个数字,除了拉丁美洲最高达到过0.57,这引起了人们的紧张。做这项研究工作的李实和赵人伟教授认为收入的衡量有很多困难。比如,不同居民的开支成本不同,因为城乡、地区之间物价指数不同。不过,世界银行的研究小组利用2001年数据对基尼系数进行了物价指数调整,是把物价指数放进去的,不同的人群、不同的地区都要进行物价调整。调整前的基尼系数是0.447,调整后是0.395。由于城乡差异对基尼系数贡献很大,物价指数调整后基尼系数是下降的。另一方面,现在的基尼系数基本上是按照合法的货币收入计算,而很多实物收入,社会福利收入都没有计算。另外,城市居民能够享受的社会福利和农村居民得到的社会福利是不同的。不过,调整后的数据还没有出来,但李实教授最近说这个数字肯定会有提高。

所以,可以看到现有研究既有高估的因素,也有低估的因素。当然,仅仅考虑实物性收入和福利收入还不够,因为作为转型经济还有相当部分的非法收入和灰色收入。因此,怎么来调整这个系数,并得出更客观的、更准确反应改革开放以来收入变化趋势的结果,还需做进一步的工作。

收入作为经济学的概念并不简单。根据Irving Fisher对收入的定义,收入就是财产(资产、资源)、或者人本身的能力,源源不断地提供的服务,而且他认为收入最重要的作用是带来享受。以此来解释人们的行为,即人们争取收入就是争取享受,所以应该把所有财富带来的服务性的东西都考虑进来。简单地讲,就是不能只考虑货币工资,因为很多享受和货币工资无关,尤其是在我们这个转型社会中。实际上要把货币的,非货币的,实物的,合法的,非法的,灰色的统一起来,从整体考虑收入分配问题。

权利界定与市场供求决定收入

如果把注意力仅仅集中在合法货币所得上,就会忽略其他问题;要是只对合法货币收入的差距采取调节措施,可能派生其他严重问题。在研究分配政策有关问题之前,我们要问,收入到底是怎样在社会成员之间分配呢?简单地讲,主要依据两个因素。

第一是靠权利的界定,因为收入首先是一项权利。产权使用、收益和转让都可以让财产的服务功能——即产生收入——得以发挥,所以,产权制度的安排决定了分配格局。比如,以前农民必须按中央计划耕种,不能自由种植,不能搞副业,不能自由打工。这时权利已经定了,收入分配就定了,就是农民的普遍贫穷。改革以后,允许农民做原来不允许做的事情,大部分农民的实物和货币收入都增加了。后来农民收入增长变平,那是因为农产品的市场需求在现有的城乡结构下增长没有那么快了,所以接下来问题就是农民能不能从事非农产业活动,能不能进城务工,到了城镇能不能落户。

农民是这样,其他各个层次都是同样道理。举姚明的例子,他的收入怎么定?首先是权利界定:一个在中国培养的运动员能不能到国际上受雇他国?过去的体制不允许。据说体育部门和他达成一个分享协定,同意他出去,参加NBA。这一权利的界定就决定了姚明的收入。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拥有市场承认的才能的中国人身上,比如郎郎,知名天下,最近他到香港去演出,那边的官员就欢迎他做香港永久居民,而一般人在香港居住7年以后才有可能变成永久的居民,这就是一种非货币的重要收入,可以到100多个国家不用签证,还是中国人。一个有艺术天分的人可以在全世界找机会,也是权利的界定决定了郎郎的收入。

再看公务员的收入,实际工资是一块,福利是一块,享受的办公条件是一块,工作稳定性又是一块,再加上转型经济中权力搅到市场以后非法的、灰色的收入,首先也是权利界定问题。张五常曾有理论指出,人类社会一共有三种制度安排:第一是财产定权,第二是等级定权,第三是两种体制之间的行政权力进入市场获得租金,他当时说的是印度式的腐败,也就是制度性的腐败。转型经济中,容易凭藉原来的等级定权中获得市场收益,而市场经济要往以财产定权利的方向走,中间有一段非常难走的路。的确,农民、专业人士和企业家的权力界定了,但是原来控制整个资源的分配、使用、收益的行政等级权力体制,能不能度过走向市场的关口呢?

安徽定远前县委书记陈兆丰的卖官案很有研究价值,因为卖官是一个非法权利,非法权利通常只得卖很低的价钱,而陈兆丰共非法收受207人334次所送人民币284万元,另外,还有545余万元人民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非法权利能够卖得这么大的价钱是一个重要现象。事情已经发生了,而且这类事情绝不是个别现象。卖官鬻爵不是受西方的影响,而是我们本土的传统。不过本土历史上的卖官鬻爵和今天存在很大差别。历史上通常是国家财政出了问题时才卖官,卖官获得的钱是归公的(当然那时的“公”是皇帝的天下),今天卖官得到的钱归官员私有。其次,历史上卖的官多数情况是虚职,比如大文豪司马相如,据说他的职务就是由于家庭富裕才得到的,但当了官也只不过写写诗文,而今天卖的却是实权,还存在连锁反应——买官是投资,拿到官位后再卖官回收,对社会公正和秩序的破坏非常严重。这并不违背刚才说的产权决定收入的原则,而是因为权利界定中存在含糊的地方,或是法律界定和实际界定存在差别,或是监督、控制跟不上,才出现这样的情况。因此,我认为不管是哪个阶层,哪个人,当今社会收入的来源首先都是权利界定。

第二个决定收入分配的因素是市场供求。农民有了打工的权利,但是打工的人太多,竞争激烈,收入就很难提高,这就需要随着经济发展变化劳力的供求形势。比如在南方出现了“民工荒”,企业再不提高工资,就招不到好工人,所以市场供求也决定收入。

区别收入差距与分配不公

当人们觉得收入分配出现很大问题,需要调整和干预时,有两个选择。如果把收入差距问题放到第一位,或者仅仅着眼合法的货币收入差异,那就会围绕这个目标采用一系列手段,也会由此产生一系列的结果。但是也有另外一个目标,就是集中解决分配不公的问题。这是另外一个概念,不同于收入差距,但很容易混到一起。

分配不公是收入差距大的一个成因,但是收入差距大还可能有其他原因,比如说姚明和农民工的收入差别很大,但至少我不认为这个差距里面有多大的分配不公。市场供求使某一些职位的收入非常高,只要其他社会成员有权对此作出反应,就没有必要大动干戈加以干预——非要干预也可以,只不过会带来其他副产品就是了。比如中国的制造业,正在成本变化的条件下升级,对具有创新意识和能力的企业家以及各种各样的专业才能产生了新的市场需求,也导致相对市场价格的变化,这时如果人为地抑制,创新和升级的动力就减弱了。

我认为不能把基尼系数作为收入分配问题的中心指标,因为即使准确度量出收入的差距,也不等于准确度量出分配不公的程度。没有很多人对姚明、朗朗的高收入有难以容忍的不满意。但是,陈兆丰的高收入就是另外一回事了。还有一些高度行政垄断部门的高收入,不要说民营企业不服,其他国有企业也不服。

所以我认为要把分配不公的问题和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分开,如果纠缠在一起,还有一个派生的后果,就是动员大家把很多货币收入作非货币化的处理。比如,今年中纪委和国家监察部专门发文,禁止党政机关集资盖房。什么叫集资盖房?原来的改革已经把福利分房停掉了,实际上现在不少地方已经死灰复燃,因为一些部门有超大的权力,可以动用权力,用低价的地和建筑材料盖房,然后便宜地分给干部,通过集资盖房大幅度地转移了收入。所以仅仅对货币收入的差距采取措施,可能派生其他问题。

永久性收入是指一个财产会永远带来收入,这在市场上的影响比较大。可是现在不同岗位和不同行业,能否得到持续性收入的差别非常大。说“公务员收入偏高”,我的根据就是近年公务员报考录取比例越来越高,怎样理解呢?其中一个因素就是公务员工作比较稳定,和其他市场变动风险日益增高的工作岗位相比,公务员岗位的含金量相对上升了。但是仅仅从货币收入量看问题,就会认为公务员收入还是低,需要进一步涨工资。另一个因素就是上文提到的转型时期官员权力搅市场,由于政治改革、行政改革的滞后,这方面有严重问题。

总之,我们要看到收入分配方面的一个倾向,就是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当期货币收入差距很大,这是市场化经济改革、货币化进程、以及行政和政治体制改革滞后的一个共同结果。同时我们还要注意收入分配问题的另一个倾向,那就是把“降低当期(合法)货币收入差距”作为看问题的着眼点和落脚点,由此忽略了“分配不公”这一严重问题,并可能带出一些政策副产品,对持续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本文是作者在北京大学CCER中国经济观察第7次讨论会上的发言记录,文字由作者根据记录稿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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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12 21:30:00

什么制度或社会存在公开或半公开的买卖官位,我想只有非民主政体的社会。他们的官是上级任命的,他们不对人民负责,只对上级或任命他的人负责,这样官就成了可以买卖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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