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好好想一下,这还真不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但是直觉告诉我们,结论应该是肯定的。
不过应该有这样一个思路:如果官位也是一种商品,那么他和一般商品的区别体现在哪里?。或者退一步讲,官位根本就不能被看作商品,因此与一般的商品具有不可比性。
官是不能买卖的。因为官位的衡量尺度是不同于商品,官位本生含有道德的尺度,权的尺度,权力的映射,我们如何衡量一个好的官员不是他拥有多少财富,而是他能给社会带来多少财富。这种对官员赋予的价值使命决定了用钱来衡量的官是没有意义的
“官权”具有超经济性质,一旦介入“交易”,“交易”将不再公平,持有权力的一方可以侵犯对方,乃至不在交易过程中的其他方的权益。
有钱人弄权,也许不是很了不起的事,比如美国大选,任何一个候选人都有大财团支持,可以说是有钱人在弄权。但,一则,选民更关注自己未来四年(是四年吧?呵呵)的收益,从而出售选票的可能性降低,毕竟不可能支付给每个选民其所预期的未来四年收益,也不可能承诺得到权力后满足每一个“卖权”给你的选民的利益需要(选民也不会相信这种承诺);二则,其并没有排除没钱的人介入,尽管没有经济支持,竞选有些困难,但不等于不可以参与。但是,如果是从为官的手里买权则相反,为官者未来四年的预期可以在买卖未达成时满足(毕竟数量少),也可以在其“卖权”给你之后,用手中的权力去买足(对方不可能卖给你比他所持有的官权更大的官权,所以他可以相信你对未来的承诺)。这样,买卖成功之后,公共权力必然成为私人牟利的手段。所以,用钱“买”权,看从谁手中买,民众,还是当权者。
有权的人弄钱,必然是超经济权力介入市场交易,如前面所说,交易不再公平,公利和非交易范围内的私利都会因此而损失。外部性在官权介入之后,会非常显著,且很多外部性是在公平交易下不会产生。
中国历史上出现政府同意卖官,往往是国库报危的时候,以此缓解财政压力完全等于饮鸠止渴了。
还是没有说明关键问题。
我看你论点主要是:““官权”具有超经济性质,一旦介入“交易”,“交易”将不再公平,持有权力的一方可以侵犯对方,乃至不在交易过程中的其他方的权益。”
“超经济性质”是指什么?要有清楚说明,这是“官”这一商品与其他商品区别的关键。什么叫“公平”,我可以买官,你也可以买呀,你我机会平等呀,为什么叫作不公平?交易的本质是自愿互利,只要官是自愿互利买卖的,有什么效率损失吗?你如何觉得,我的官的权利侵犯了你的权利,你可以出更高价钱把这一官再买去的呀,只要,你我都可以买官,官这一商品最后还是会在竞争、买卖中进入使用效率最高者手里的。请具体深入作说明与解释。
自愿互利的交易一定是有效率的吗?其至少需要:交易的“东西”的产权被清楚地界定了这个前提吧?如果没有清楚界定,自愿互利未必成立,从而有效率也成立不了。
和其他商品相比,1、官权是公共权力,民众是委托者,官员是代理人。官权不是为官者“自己的东西”;2、为官者不是在卖自己正在使用的权力,而是他可以“支配”的低于自己官位的官位;3、官权的交易期限不能由交易双方完全自主决定。这三者必然影响“官权”定价。从而价格未必会使卖官(甲)和买官(乙)的人愿意接受和支付的。
对甲来说,1和2会使他担心自己把价格定低了,他定价的原则只能是“价高者得”,而不是官位对自己究竟有多大价值。然后,他必然发现需求是非常旺盛的,激烈的竞争会使得竞价越来越高,他必然不愿过早出售,希望有充足的时间让他等到真正的价高者。但,3限制了他。这样,他出售时,你能说他对价格是满意的吗?如果不是满意的,还能是自愿吗?
对乙来说,他知道他买来的官权,其收入流不能全归他所有,一部分得给甲。换言之,乙从甲那买来的官权,有一部分是替甲买的,而且是不得不替甲买。乙会愿意出非常高的价格吗?但,他知道竞争非常激烈,知道甲出售官位的原则,竞价又是非公开,乙又不知道该如何估价,又必须在限定期限下出高价。乙所处价格会是完全自愿价格吗?在高价购买的官权中,一部分权力束还是替甲买的,这是完全自愿互利的交易吗?
如果官可以自由交易,出现官权市场,其价格必然是一路狂飚。因为,甲会一直等着最后的价高者出现。当然,甲也不可能等到地老天荒,均衡价格会出现的。那个以最后高价买了权力的人会做什么呢?lz如何定义官权的效率?是对私人而言,还是对社会而言?以最后高价买回来的东西,lz认为购买者是打算为自己服务,还是打算为社会服务?lz如果定义官权效率是为购买者私人服务的,我无话可说。如果定义为社会服务,lz不会认为最后民众会集资购买官权,然后选个代理人,并让其承诺为社会服务吧?问题是,掌权者一旦成为掌权者,他遵守契约的可能性有多大?尤其是在官权可以自由买卖的社会里。
不是市场规则还没有建立起来。而是官权可以明码标价出售,根本就不再需要或能够建立起什么规则了,何况市场规则。
买来的东西,必然是“自己的东西”。官权买卖就是将不能界定给私人的“公共权力”通过钱权交易界定给了私人成为“私人权力”。如果是私自卖官,尚还有法律、政策制约以权谋私。而如果政府卖官,政府只能选择不再制止腐败等敛财行为,听之任之,还有什么规则可言。而能够明白标价的出售,则只能是政府决定卖官。
"自愿互利的交易一定是有效率的吗?其至少需要:交易的“东西”的产权被清楚地界定了这个前提吧?如果没有清楚界定,自愿互利未必成立,从而有效率也成立不了。"这句话有问题,是的据张五常版的科斯定理:清楚的产权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也就是说,没有清楚的产权界定就没有交易,有交易就一定有清楚的产权界定,产权的具体内容是使用、收益、转让权,你我能自愿互利的交易,就说明你我商品产权是清楚的,所以自愿互利的交易一定是有效率的,不用再加清楚产权界定这条蛇足。
“和其他商品相比,1、官权是公共权力,民众是委托者,官员是代理人。官权不是为官者“自己的东西””这也是成问题的,举个例子,现实生活中,你、我这样的小民,有决定市长任命的权利吗?决定市长任命的权利是由一个个你、我这样的人民决定的吗?是你、我这样一个个组织的人民委托的吗?既然你我是委托者,你我真的有最后决定权吗?周其仁先生说得好呐:“所谓公有制下的最委托者,追到最后是股烟,没有自然人可以成为最后权利决定者的。”所以,决定由人民委托,这在我国目前政治体制下是句空话,是没有切实的表现形式的,也是不存在这一事实的。
“2、为官者不是在卖自己正在使用的权力,而是他可以“支配”的低于自己官位的官位;”所说底,哪种商品没有外部性?我的苹果,我也可能扔到你头上的,官位的权利,是同样的道理,不是它的特性。
“3、官权的交易期限不能由交易双方完全自主决定。”这也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当年岳飞就是以“莫须有”的原因被别人买走了官位(注意,这买的范围可以一般化为一般性的合约和交易,不要只当成市场中的交易了),这期限不是购买力强者决定的吗?现实生活中哪来所谓的期限刚性呀,只是出价不够高而已。
综上所述,还是没有充分的理由说明,官为什么不能买卖。
从本质上说,官职不是商品,是不能买卖也不应买卖的。
但是,由于官员掌握的权力可以转化为金钱,出于有较大收益“预期”,买官鬻爵也变成一种买卖。此时的买官,就是进行一种“投资”行为,企望获取更大的回报。因此,他们买得官位后,就会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疯狂的捞钱并买有更大权力的官职,同时也将自己掌握的官职卖出去,其中卖官受贿是重要一手。
不知道楼上所谓"本质"指什么?在什么意义上的本质?也不知道为什么"官职不是商品,是不能买卖也不应买卖的。"
但楼上又说,官事实上是可以买卖的。莫衷一是呀。看样子没说清楚关键原因。
首先,官不是一种商品,就不应当存能不能卖的问题.
不过假如按照楼主所说的,官由于拥有权力,假如通过这个权力能够得到自己所期望的利益,因此想买的人应该不少.
毕竟官所拥有的权力是公共权利,并且这个权力所能带来的收益是不可以预测的,而且通过权利收获金钱利益的过程中,必然会对公众造成损失,危害极大. 自然就不可以买了.打一个不知道恰当不恰当的比喻,核武器不能卖,就能说明官为什么不能买.
因为没有人知道买了的人会干些什么.
另外反问楼主一个问题, 那样为什么企业的CEO不能卖呢??
据张五常版的科斯定理:清楚的产权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也就是说,没有清楚的产权界定就没有交易,有交易就一定有清楚的产权界定,产权的具体内容是使用、收益、转让权,你我能自愿互利的交易,就说明你我商品产权是清楚的,所以自愿互利的交易一定是有效率的,不用再加清楚产权界定这条蛇足。
我不同意这个推断。巴泽尔说,产权是无法被完全清楚地界定的,必然有一部分产权被留在公共领域,成为“租”。那么,寻租活动里难道不会包括交易行为吗?
这样来说,我租了你的房子,我们没有清楚的界定房屋墙壁的装饰权属于谁。我难道就不能找工人来进行装饰,交易不可以发生吗?工人需要清楚我有没有改变墙壁装饰的权利吗?当然,事后如果你、我发生纠纷,工人被牵涉进来,新的法律颁布了,以后工人会选择弄清楚我有无权利,我才能和工人进行装饰交易。但,在纠纷发生之前,法律颁布之前,装饰权被清楚界定之前,我和工人之间的装饰交易难道就不会发生吗?
人们需要清楚的界定产权,是因为没有清楚的界定会导致产权纠纷。可是纠纷能在什么情况下发生,只能是有了交易才会有纠纷。有没有清楚的产权界定不会影响交易的发生,只是影响交易的效率。换言之,是交易效率需要清楚的产权界定,而不是交易需要。
还有,我倒是没想说官权交易的外部性。因为,我不知道你如何定义官权效率。你认为我要是觉得你滥用官权,我可以再买。但,你说及了外部性,不恰恰证明产权界定不清,交易照样发生吗?界定清楚了,交易还能产生外部性吗?
“2、为官者不是在卖自己正在使用的权力,而是他可以“支配”的低于自己官位的官位;”所说底,哪种商品没有外部性?我的苹果,我也可能扔到你头上的,官位的权利,是同样的道理,不是它的特性。
呵呵。是我没说清楚,说及此点,不是想说外部性,是想说自愿互利的前提,说买官者出价往往是不得不的。
我不知道你以什么标准来判断某个交易是否是“自愿互利”的。主观判断,你的标准似乎是:只要交易发生了,“发生了”这个事实就自证了交易是“自愿互利”的。那么,这个世界上没有任何非 “自愿互利”交易存在。因为,“交易”这个词,就意味着其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了。(不排除我判断错误)
举个现实的例子,也是从百家讲坛听来的,慈禧当年曾向英国(也许不是英国,呵呵)购买军船。因为当时的中国政府全然不懂“合同”,该合同非常之不完备。交货时,英国送来了船,和海军。其要求必须由这些英国海军来使用这些船来保护中国。最后结果:海军回去了,但得开船回去啊,船也回了,当作退货回去了。中国政府必须付退货款。同时,必须支付这些海军的什么补偿费。中国政府照办了,总不能让别人的海军荷枪实弹的呆在自己国家吧。交易发生了,是自愿互利的吗?
自愿互利难道不需要任何前提吗?而是否是自愿互利难道不是从这些前提去判断吗?至少是依据吧?基于卖官者在卖自己可以支配的权力,他和买官者之间具备这些前提吗?如果不具备,何谈自愿互利?
当然,买官者觉得不是互利的可以不买,又没谁强迫他。但,退出权本就是交易中用于维护自己利益的一种权利,官权买卖中,买官者的退出权对其购买官权有意义吗?可以这样说,买官者不具备任何讨价还价的能力。至少我个人认为,一个不具备讨价还价能力的人,能进行什么自愿互利的交易吗?我深感怀疑。呵呵。
以上所说,其实只有一句话:自愿互利至少不能单纯用交易是否发生了来判断的,至少还需要交易双方是否处于对等的讨价还价地位这一前提。
这话,好像,亚当·斯米,还是谁说过吧?公平、平等、还有什么,是交易实现自愿互利的前提。即使,他没说过,或者任何人都没说过,至少我觉得需要。呵呵。(汗)
之所以,经济学家总是嚷嚷着政府该退出市场,不就是因为政府可以借助其合法的、垄断的强制力来进行非公平、非平等的交易吗?交易可以发生,却无法实现自愿互利。
“3、官权的交易期限不能由交易双方完全自主决定。”这也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当年岳飞就是以“莫须有”的原因被别人买走了官位(注意,这买的范围可以一般化为一般性的合约和交易,不要只当成市场中的交易了),这期限不是购买力强者决定的吗?现实生活中哪来所谓的期限刚性呀,只是出价不够高而已。
呵呵。我忽视了这一点,如果出价够高,又没有虚位以待,的确可以想办法弄个虚位出来。我想到的只是每个单位每隔一段时间的换届时限。
但,尽管如此,“官位”待售的时间还是不能由交易双方自主决定。岳飞的官位被拿走之后,其上级的最优选择应该不是马上售出,而是“显示”自己有货待售,等等看是否还有出价更高的人。这样的人肯定存在。他能等多久?
弄个虚位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罢免”,如果官位都是买来的,卖官者“罢免”的权限会受到限制,要是我买个官,而我又预期到只要有价高者出现,你就会罢免我,我会怎么做?随意罢免买官者类似于名牌产品随便打折一样。二是增设,政府机构日益庞大,也许有这个原因在其中,呵呵。但庞大到一定程度,政府自己也会受不了的。
官位的供给很难像其它产品,可以按需生产。现实中,官位的确有着较强的出售期限限制,较之其他商品。官位实际能“虚”的时间必然小于卖官者希望官位能“虚”的时间。
“和其他商品相比,1、官权是公共权力,民众是委托者,官员是代理人。官权不是为官者“自己的东西””这也是成问题的,举个例子,现实生活中,你、我这样的小民,有决定市长任命的权利吗?决定市长任命的权利是由一个个你、我这样的人民决定的吗?是你、我这样一个个组织的人民委托的吗?既然你我是委托者,你我真的有最后决定权吗?周其仁先生说得好呐:“所谓公有制下的最委托者,追到最后是股烟,没有自然人可以成为最后权利决定者的。”所以,决定由人民委托,这在我国目前政治体制下是句空话,是没有切实的表现形式的,也是不存在这一事实的。
呵呵。周其仁先生和阁下的观点我同意。我一直不知道将民众、政府定义成委托---代理关系是否合适。但,我依然接受这种定义。因为,个人认为委托权中有一项权力,是决定此种关系的根本。委托人结束委托---代理契约的权力。其它,不再多言。
如果说,现有的体制不能让“委托权”落实,买卖官权更不可能让其落实。如果说,专制导致委托权落空。官权买卖比专制更能导致和强化这一结果。因为,我很难相信,买官者买官是为了实现民众的委托权,而不是为了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
其实,我不觉得lz真地认为官权可以买卖。正如我不觉得lz不会不知道官权的特质。不过,还是说一下这个众所周知的定义好了:
官权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唯一合法持有暴力的强权。这些特质确保了官权得以实现保护和建立有效产权制度的责任,但其也决定了产权必然为其有效侵犯。
可以这样说,无论法制是否健全,官权都是一种可以带来受贿机会和强权收入的权利。买卖官权不是在出售官位,而是在出售这种可以带来受贿机会和强权收入的权利。虽然,lz必然会用“外部性普遍存在”来反驳如下说法(而这样的反驳,我的确是无话可说,所以才一直不说外部性。呵呵)但,现在只能选择这个说法了。“受贿机会和强权收入”具有很强的负外部性,官权买卖必然是对交易双方是有效率的,无论买官者是否在交易时处于对等谈判地位,其随后的收入都能弥补他在交易时的损失。但,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其必然带来低效率。所出售的“受贿机会和强权收入”只能带来贿赂和腐败丛生,再无其他。
能想到的解释就是这些了。如果,lz还是觉得没说出关键。我只能说,静候高见。呵呵。如果,lz真的是认为官权可以买卖。我就想知道lz如何定义官权效率。
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说法,官权是人们为了保护更多的个人利益而贡献给集体的一部分自身权益的总和,用于维持整个社会的存在和正常运行。但是官权掌管着分配财富和资源的权力,必然会有人用它来牟取私利,为了保证它不被滥用,必须使各种官权互相制约。如果公权力可以买卖,必然就会存在资源分配的不均,各种权力失去相互的有效制衡。也可能形成垄断,官权的垄断就是独裁。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无论是权力失衡还是独裁,一部分人对资源的随意操控会使得另一部分人失去他们本该占有的,符合他们贡献出的权益的资源。这些都是与人民让渡权利形成官权的初衷背道而驰的。
也就是说如果官权可以买卖,就等于允许独裁的存在和转手,将独裁的权力作为一种商品参与竞标
个人以为的关键是,谁有卖官的权力?这种权力源于什么?
呵呵,此话让我想起在《法与经济》中看到这两个词:“法定权”、“事实权”。
这样来说,可以得到受贿和谋取强权收入的机会是官权的“事实权”,而不得使用此种机会是“法定权”。出售官权出售的必然是“事实权”,而实质是对“法定权”的否认。不论及违法与否的问题,如果法不能违是铁一般的原则,社会或者就没了进步的可能,或者就不会发生“人为灾难”的事实。
只说,为什么官权的“法定权”与“事实权”相悖?其原因应该在于“官权”的的确确是一种委托权(委托权有没有实现是一回事,是不是委托权是另一回事),而“事实权”违背了委托人的利益需要,所以“事实权”一开始就不在“官权”里,这不是界定清楚与否的问题,而是其在出售没有界定给他、不属于他的产权。呵,再次说明,即使没界定给我、不属于我的产权,我一样可以拿其进行交易,何况界定不清的、不知道是否属于我的产权。关键是,我所面临的约束条件是什么。
"这样来说,我租了你的房子,我们没有清楚的界定房屋墙壁的装饰权属于谁。我难道就不能找工人来进行装饰,交易不可以发生吗?工人需要清楚我有没有改变墙壁装饰的权利吗?当然,事后如果你、我发生纠纷,工人被牵涉进来,新的法律颁布了,以后工人会选择弄清楚我有无权利,我才能和工人进行装饰交易。但,在纠纷发生之前,法律颁布之前,装饰权被清楚界定之前,我和工人之间的装饰交易难道就不会发生吗?"
上述不天说明权利界定是交易前提吗?注意了:每次交易,都是成本与收益并存在,收益大于成本,我们才交换,而这个成本和收益,并非客观的,是你、我心目中的,主观的评价,一张画,我以10元钱卖给你,说明这画对你的效用大于10,对我的效用小于10。我租房子给你,是没说明墙壁的装饰权属于谁,但在你决定找工人来进行装饰时,显然,你已清清楚楚把这个墙壁的装饰权界定为你了,这个工人也清清楚楚把这个权利界定为是你的了,当然,由于是你、我请个人之主观,所以,这个权利的界定当然会出错,当然会出现界定不一致的情况,当做会出现法律上的产权与事实上的产权不一致的情况,但这并非说明你在交易一刹那,你预期中的产权归属是不清楚的,要是不清楚的话,你会界定清楚再交易的,你会和主人商量,你会找律师询问等等,直到你界定清楚了,你才会交易。
巴老所谓的“公共领域”,事前是没有清楚界定清楚的,但是,在交易时,一定是清清楚楚界定清楚的,他进一步说明,往往产权归属于获取成本小的那个人,其实,是汪丁丁说过的吧(盛洪也讲到过):“交易是个过程,是个不断界定产权的过程,是个动态过程。”但可以肯定的是,在将交易还没交易之前,这个产权的界定一定是清楚的。而且,只有通过交易,才能更明显地显示出来,商品的产权是不是界定清楚,比如,国有企业为什么不能自由交易,国有股为什么不流通,都是因为他们的产权不清楚界定的结果,从他们的不能交易中,可以清清楚楚说明它们的产权没清楚界定清楚。
我觉得所有经济社会下的事物,都可以归结为商品。
但是商品的交易可以由很多因素牵制,我认为所说的买官卖官介入超经济权力,无外乎是另一市场的开放。
原本的官位市场只不过针对面比较狭窄,但也是市场运作下的商品,因为无论是用才用势用品,都呈现货币的性质——交换。
窃以为没有市场的任何物品,都不是高效的,官位如果作为正常运作,更是如此。
愚见……
回答18楼的看法。
我老觉得,有实例说好说话。是的,英国卖船时,他们认识同时要买人家的军队,但清政府认为不是的,如果是自愿的交易,那么,我事后可以在是不是买船要带军队这个问题上自由的讨价还价的,但事实是慈禧时代的英国,是用暴力权利为后盾而逼迫清政府买他们所谓和船加军队的“船”的,在这里,不存在“自愿交易”这一前提。
另外,这个例子和买假货是同一现象,比如,我买一件品牌上衣,但我由于这方面知识不足,买了一件假货,这个问题和现象与张五常举的下个例子道理一样:一间大商店,钻右ring 10万元,一个街生意人,同样的商品卖100元,你也可能买大商店里的商品。这个问题太大了,说说巴泽尔的观点是有用的:商品买卖,要考虑的东西很多,要考虑商品的价格、数量、品质等等,但考核也是要成本的,对这三维东西的考核,要准确是要知识投资的,而投资不起的人(很在程度是由于分工的需要),很可能上当受骗,或买不到价低物美的商品,这说明,我们买卖商品,特别是复杂一点的,就是有这个复杂的过程,但可以肯定的是,你将买商品这一刹那,你预期中的商品收益是大于成本的,至于你这个决定有没有做对,那是你这方面知识够不够的原因,并不说明你将买末买时,你预期中对商品的品质、产权没清楚界定,也不能说,这时,你们之间的自愿交易不是互利的。
“之所以,经济学家总是嚷嚷着政府该退出市场,不就是因为政府可以借助其合法的、垄断的强制力来进行非公平、非平等的交易吗?交易可以发生,却无法实现自愿互利。”对于这点,我说得很清楚?:“要自愿的交易,才能互利。”强迫的,往往会损人利已,但这种强迫交易不会久长时,巴泽尔解释奴隶社会解散的说明很能说明这个问题(对于,对于巴老的这篇文章,我觉得可以百看不厌,每每能常读常新)
“官位的供给很难像其它产品,可以按需生产。现实中,官位的确有着较强的出售期限限制,较之其他商品。官位实际能“虚”的时间必然小于卖官者希望官位能“虚”的时间。”
说说事实吧:我们银行,有一个10人不到的处室,一个处长,3个副处长,1个处长助理,1个科长,照我看,还会更多起来呢,而这个过程是慢慢发展来的,以前不是这么多官的,这样的现象在政府部门更常见,你去看看,北大有几个副校长,据说还有多于一个的党务副校长呢,记得张维迎说过:“国有企业或者说公有企业的部门,内生着官只多不少的必然现象。”如果谁来解释一下这个现象,我觉得也很有意思,也是个大问题,可以讨论得很深入,关于制度方面的原因。
是没说明墙壁的装饰权属于谁,但在你决定找工人来进行装饰时,显然,你已清清楚楚把这个墙壁的装饰权界定为你了,这个工人也清清楚楚把这个权利界定为是你的了,当然,由于是你、我请个人之主观,所以,这个权利的界定当然会出错,当然会出现界定不一致的情况,当做会出现法律上的产权与事实上的产权不一致的情况,但这并非说明你在交易一刹那,你预期中的产权归属是不清楚的,要是不清楚的话,你会界定清楚再交易的,你会和主人商量,你会找律师询问等等,直到你界定清楚了,你才会交易。
巴老所谓的“公共领域”,事前是没有清楚界定清楚的,但是,在交易时,一定是清清楚楚界定清楚的,他进一步说明,往往产权归属于获取成本小的那个人,其实,是汪丁丁说过的吧(盛洪也讲到过):“交易是个过程,是个不断界定产权的过程,是个动态过程。”但可以肯定的是,在将交易还没交易之前,这个产权的界定一定是清楚的。而且,只有通过交易,才能更明显地显示出来,商品的产权是不是界定清楚,比如,国有企业为什么不能自由交易,国有股为什么不流通,都是因为他们的产权不清楚界定的结果,从他们的不能交易中,可以清清楚楚说明它们的产权没清楚界定清楚。
呵呵。可以,或者说,应该从这样的角度去理解交易中的产权界定问题吗?啊,我得承认你有道理。
如果是这样的话,是否是说,交易是寻找和实现更为有效率的产权界定的过程?如果理解无误,那么,加上清楚的产权界定的确是蛇足。呵呵。惭愧。
但,反过来想的话,如果交易完成,出现了纠纷,产权需要重新界定,是否意味着无效率的产权界定也可以发生交易,而无效率的产权界定必然是低效率的交易,进而再来说官权买卖的话,“事实权”与“法定权”的相悖,而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政治,就不能保证这种相悖的界定被有效实现,所以因此而发生的官权交易也是低效率的?
回答18楼的看法。
我说得很清楚?:“要自愿的交易,才能互利。”
那么,什么样的标准和前提才能保证交易是自愿的,从而是互利的?是否是对等的讨价还价能力?买官者有讨价还价的权限吗?或者说,有对等的讨价还价权吗?不过这样说,也不合适,因为拍卖场的成交方式有点类似买卖官权。不能说拍卖场的买主没有议价权。呵呵。回头想想再说吧。lz认为自愿需要前提吗?
没说完,网络断掉了。lz就是楼主,是发帖子的顶楼的同志^_^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1-2 22:49:3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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