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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 经济学论坛 三区 制度经济学
2009 0
2006-11-05

戴维斯和诺思(1994)把制度均衡假定为一种状态,在给定的一般条件下,现存制度安排的任何改变都不能给经济中任何个人或任何个人的团体带来额外的收入。

下面又分了三种情况来解释:a.如果安排的调整已经获得了各种资源所产生的所有潜在收入的全部增量.b.或者这样的潜在利润存在,但是改变现存安排的成本超过这些潜在利润.c.或者如不对制度环境做某些改变,就没有可能实现收入的重新分配,那么这一状态就存在。

根据诺思最开始的解释,任何制度安排的改变都不能带来额外的收益,这就是说明了潜在利润不存在,制度变迁也就没有必要,失去了变革的动力,a就是说明了这种情况.但在b的条件下对均衡的解释都是在有潜在利润前提下进行的,既然已经明确指出了不存在潜在利润,还要解释存在潜在利润的情况,这种定义是不是很不妥.

我没看过原著,这段是在一本中文中的转述的,请高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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