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leabai在2006-11-11 1:44:00的发言:
学术打假应该由专门机构负责,应体现法制精神,而不是民间起哄式的乱打,有时打错了会引发法律问题,我认为媒体曝光已经是一种非常大的处罚,在曝光时应只能曝光造假者(如果造假者所在单位没有过错的话),法律上应该加强随意曝光造假者单位,给造假者单位带来的名誉损失有所规范。这样能防止一些故意打击报复者。建议加入讨论。
呵呵,目前对于学术上的不正当行为,本版应该不算称为“打假”吧,“打”字总使人感觉有点行政行为的意味。我想,本版应该算是“披露”机制和社会监督吧。当然,造假者单位也是应该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的。不过,您的建议,本版还是会慎重考虑的。
版主讲得很好,有水平。